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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民法》第71條規定 「法律行為,違反強制或禁止之規定者,無效。但其規定並不以之為無效者,不在此限。」 公司法75條 因合併而消滅之公司,其權利義務,應由合併後存續或另立之公司承受。 所以新壽簽的所有合約由新光承受 就算裡面規定 此合約地上權在被合併後不得轉讓給存續公司 那也是跟公司法明顯抵觸 當然就依照民法規定合約條文無效 好的 上完了 卡提諾學院下課囉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03.204.195.174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HatePolitics/M.1760110381.A.77C.html
DustToDust: 一定被告的拉61.224.110.114 10/10 23:35
JGOBUYO: 你這反串www1.164.163.62 10/10 23:37
※ 編輯: Supasizeit (203.204.195.174 臺灣), 10/11/2025 00:46: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