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 Iamidiots: 可以叫小紅書去申訴啊!XD 49.215.45.82 12/12 12:24
→ hetrix: 我應該可以把你說法總結成:藍白太可惡了 42.72.105.102 12/12 12:30
→ hetrix: ,把法條寫了一個霸王條款,小紅書詐騙真 42.72.105.102 12/12 12:30
不是霸王條款。因為司法可以審查主管機關的決定。法院若認為主管機關錯了,可在訴訟
上判主管機關敗訴。
→ hetrix: 的太緊急了,內政部只是依法行政,不爽你 42.72.105.102 12/12 12:30
→ hetrix: 去告啊 42.72.105.102 12/12 12:30
噓 libra0tw: 沒錯,現在是民進黨執政,反對禁小紅書 114.43.120.26 12/12 12:38
→ libra0tw: 的人無法阻止這件事。所謂的依法行政只 114.43.120.26 12/12 12:38
→ libra0tw: 有對有道德良心的執政者適用,現在的執 114.43.120.26 12/12 12:39
→ libra0tw: 政者沒有。你講得確實很專業,但只是在 114.43.120.26 12/12 12:39
→ libra0tw: 玩弄法條罷了,符不符合公平正義並不是 114.43.120.26 12/12 12:39
→ libra0tw: 你說了算,那是個人心中定見。 114.43.120.26 12/12 12:39
噓 libra0tw: 限制流量或是阻擋連結的前提是"如果經專 114.43.120.26 12/12 12:44
→ libra0tw: 家會議審議",可是內政部拿不出會議記錄 114.43.120.26 12/12 12:44
噓 libra0tw: 仗著權勢的法律從業人員,不過是朝廷鷹 114.43.120.26 12/12 12:58
→ libra0tw: 犬之流,哇哈哈 114.43.120.26 12/12 12:58
像你這種沒知識還自以為是沾沾自喜的貨色,有夠丟臉。
你所謂的第39條(第2項)的(予以限流)構成要件是:
有前項第一款所定情形,情節重大者,....
指的是重大(程度)而不是急迫。兩者是不同概念。你懂了沒呀你?你回去多唸點書。
第42條(為什麼跟第39條是規範不同的情況、不需專家開會「慢慢審議、決定」)的
(予以限流)構成要件:
為處理詐欺犯罪防制緊急案件,及時防制民眾...
就是針對時效上主管機關認為緊急(若認為不緊急,我已說了,可提告請法院裁決。若
小紅書勝訴,還可向法院起訴政府,請法院判決政府賠償損失),所以建置了「兩條」
「不同」的限流措施。
是「兩條」不同的執法操作的路徑,以分別因應:「一種是重大不緊急(所以可以慢慢來
開會)」的違法情況;一種是重大且緊急(所以不能慢慢等開會)的情況。你這個沒知識
的傢伙懂了沒?你真丟臉。
所謂「重大」但「不緊急」,比如重大但是「總之也可事後有效制裁違法者」的情況。
假設:
你住在台北市,你請工程師寫程式為你建立一個平台給你經營,但是你吃錯藥不願向主管
機關登記任何事項,然後你還放縱你的平台的客戶胡搞瞎搞,所以「重大」。但是你人
在台灣(不像小紅書在中國)、主管機關也從各種間接資訊統整知道你人在哪混日子。
所以你胡搞瞎搞造成的重大違法情況,總之主管機關、甚至警察找得到你(同樣,行政法
有即時強制措施來備用,屆時對付冥頑不靈的你,但至少你人在台灣、知道你的姓名)。
所以可以開專家會議,出席者討論「那個住在台北市某某路的傢伙,不做任何登記,最近
還放縱使用者胡搞瞎搞..」,看是否依照第39條對你處罰鍰(你人在台灣,你不繳罰鍰,
還會被抓進管收所蹲,如同那些欠稅不繳的大戶一樣)寄罰單給你等等。來給你施加壓力
去改善你的平台管理,所以才是屬於我說的第一種路徑走「循序漸進」程序。
如果住在台灣的你收到罰單後還真是一皮到底依舊放縱平台亂搞,那麼主管機關才「也」
最後走向將你的平台限流。但你這種就是第39條所指的限流。第39條的限流只是兩種限流
模式的其中雖然重大但是管制時效上「不緊急」的一種。
至於第42條,規定的是對於「緊急」情況的例外「早點趕快進行(所以不開專家會議了)
」的限流措施。與第39條的要通知啦、要開專家會議啦的程序,是不同情況。懂了沒?
垃圾黑心網站混淆概念大談的第39條,要規範的並不是第42條說的情況。兩者各自獨立。
但是小紅書的老闆、平台方與你上述假設情況一樣嗎?小紅書平台既然無法在「事後」被
慢慢地(開會啦之類)有效制裁,來反向給予犯法者心理壓力來即時停止錯誤的放縱行為
,所以是不是要「早一點」予以處置(限流)?
因為寄罰單給小紅書沒個屁用(小紅書老闆會怕這些罰單嗎?小紅書老闆不繳罰鍰,警方
怎抓小紅書老闆去管收所蹲?所以小紅書是否無法「事後」慢慢追責,要「即時」限流來
減低其危害?),那麼小紅書平台到底屬於是第42條的該被限流的類型,或第39條的該被
限流的類型?
答案就出來了。其實在行政法上的法理邏輯很一致。
你這個蠢人還敢沾沾自喜扛著黑心垃圾網站誤導你的歪理來說嘴?你真丟臉。
※ 編輯: ppt123 (101.138.181.211 臺灣), 12/12/2025 13:47:31
噓 libra0tw: 所以專家會議紀錄在哪裡?這不是機密吧 114.43.120.26 12/12 13:46
→ libra0tw: 很會玩法嘛,可惜用錯地方 114.43.120.26 12/12 13:47
→ libra0tw: 鷹犬之流不覺得丟臉,哇哈哈 114.43.120.26 12/12 13:48
你這個蠢貨。第42條不需要經過專家會議。劉世芳不是學法律的,所以第一時間也搞不清
楚,被立委問住了。就好像你被人揍,你可提告對方。但某人突然問你刑事訴訟法的內容
東扯一條西扯一條,因為你(劉世芳)被搞得暈頭轉向支支吾吾,所以你告對方是告錯(
內政部做錯)了嗎?
你這個蠢貨一直在講無關小紅書的第39條幹嘛?
※ 編輯: ppt123 (101.138.181.211 臺灣), 12/12/2025 13:51:59
→ libra0tw: 一直強調沾沾自喜正好反應你自己的心態 114.43.120.26 12/12 13:52
→ ppt123: 小紅書適用的是不需經過專家會議的第42條101.138.181.211 12/12 13:52
→ libra0tw: 蠢貨哪隻眼睛看到我提39條 114.43.120.26 12/12 13:53
→ ppt123: 你說的那套程序就是第39條的路徑啊 老兄!101.138.181.211 12/12 13:54
→ ppt123: 我咧個去,你連法條內容都沒看?101.138.181.211 12/12 13:54
→ ppt123: 那個黑心網站屁的那一大串要通知、要開會101.138.181.211 12/12 13:55
→ ppt123: 就是在講第39條(但我分析跟第39條無關)101.138.181.211 12/12 13:55
→ ppt123: 黑心網站拿無關係的法條亂套一通 你也信?101.138.181.211 12/12 13:56
→ ppt123: 你一開始不懂沒關係,我不是都打字講解了101.138.181.211 12/12 13:57
→ ppt123: ?第39條的慢條斯理(通知、開會)才限流101.138.181.211 12/12 13:57
→ ppt123: 是針對重大但不緊急的情況(還舉假設例給101.138.181.211 12/12 13:57
→ ppt123: 你,方便你體會「原來是指這類情況喔」)101.138.181.211 12/12 13:58
我直接增補好幾行。拜託請參照。各位因此既能不被垃圾黑心網站的鬼話所騙,又能學到
正確法理,有何好心理牴觸的?
※ 編輯: ppt123 (101.138.181.211 臺灣), 12/12/2025 14:13:16
→ libra0tw: 我們一般人非學法律的,不必一直賣弄你 114.43.120.26 12/12 14:21
→ libra0tw: 的專業,那個網站我根本沒看。禁止小紅 114.43.120.26 12/12 14:21
→ libra0tw: 書我們無法阻止,那不代表是合理的,應 114.43.120.26 12/12 14:21
→ libra0tw: 該的 114.43.120.26 12/12 14:21
→ libra0tw: 需不需要專家會議我無法從法條上判斷, 114.43.120.26 12/12 14:29
→ libra0tw: 但是限制平台影響民眾權益,以言論自由 114.43.120.26 12/12 14:29
→ libra0tw: 的角度難道不該慎重?黃國昌的質詢想必 114.43.120.26 12/12 14:29
→ libra0tw: 你有看,法務部與警政署的回答,繞來繞 114.43.120.26 12/12 14:29
→ libra0tw: 去就是不敢說小紅書符不符合第42條規範 114.43.120.26 12/12 14:29
→ libra0tw: 的詐騙網站,這不假吧? 114.43.120.26 12/12 14:30
→ libra0tw: 在台灣禁小紅書對小紅書有何影響?被懲 114.43.120.26 12/12 14:37
→ libra0tw: 罰的是用小紅書的台灣人,不荒謬嗎? 114.43.120.26 12/12 14:37
→ libra0tw: "劉世芳不是學法律的"這種話不就是雙標 114.43.120.26 12/12 14:46
→ libra0tw: 護航?如果是在野黨的官員你會用相同標 114.43.120.26 12/12 14:46
→ libra0tw: 準嗎? 114.43.120.26 12/12 14:47
→ libra0tw: 還有你應該用法律專業角度來反駁對方 114.43.120.26 12/12 15:12
→ libra0tw: 強調"黑心垃圾網站"是不必要的偏見 114.43.120.26 12/12 15:12
→ libra0tw: 所以你對小紅書是否符合第42條規範的詐 114.43.120.26 12/12 15:39
→ libra0tw: 騙網站有何見解? 114.43.120.26 12/12 15:39
→ ppt123: 大致上符合。因為根本無法「慢慢跟小紅書101.138.181.211 12/12 18:14
→ ppt123: 的老闆磨或施壓,他才不鳥我國政府)101.138.181.211 12/12 18:15
→ ppt123: 當然,這只是抓大概。法治國家,主管機關101.138.181.211 12/12 18:15
→ ppt123: 在行政管制上依OO或XX法 有先做了再說的權101.138.181.211 12/12 18:16
→ ppt123: 但是被裁罰/管制的人/業者也不需擔憂,101.138.181.211 12/12 18:16
→ ppt123: 因為法治國有提供司法救濟的途徑,如果被101.138.181.211 12/12 18:16
→ ppt123: 主管機關管制的業者不服氣,覺得濫權管制101.138.181.211 12/12 18:17
→ ppt123: 可具狀向我國法院起訴政府,請法院主持公101.138.181.211 12/12 18:17
→ ppt123: 道,法院經審理後若不認同主管機關的見解101.138.181.211 12/12 18:17
→ ppt123: 即可判業者勝訴,業者同理也可訴請法院判101.138.181.211 12/12 18:18
→ ppt123: 政府賠償先前政府「若精法院認定濫權」所101.138.181.211 12/12 18:18
→ ppt123: 造成的業者損失。所以,整套運作很體系化101.138.181.211 12/12 18:19
→ ppt123: 若經101.138.181.211 12/12 18:20
→ ppt123: 那個垃圾網站騙你「只有」第39條一條的路101.138.181.211 12/12 18:20
→ ppt123: (要先通知、要先開會)可走。該站在耍你101.138.181.211 12/12 18:21
→ ppt123: 此外,我國作為法治國,常年的慣例,政府101.138.181.211 12/12 18:22
→ ppt123: 被法院判要賠錢,全都摸摸鼻子認了付錢101.138.181.211 12/12 18:23
→ ppt123: 因為司法機關是制度上最終的仲裁紛爭機關101.138.181.211 12/12 18:23
推 libra0tw: 你同意也好,否認也罷,包含官員與你只 114.43.120.26 12/13 11:57
→ libra0tw: 是基於現有事實,就是政府已經引用42條 114.43.120.26 12/13 11:57
→ libra0tw: 來處置,延伸做出解釋,講難聽就是幫政 114.43.120.26 12/13 11:57
→ libra0tw: 府護航,並非基於法律本身的精神。學到 114.43.120.26 12/13 11:57
→ libra0tw: 法律規則,卻沒有學到法律應該獨立公平 114.43.120.26 12/13 11:57
→ libra0tw: 公正,可惜了。 114.43.120.26 12/13 11: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