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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LimYoHwan (gosu mage)》之銘言: : https://i.imgur.com/kXV555O.jpeg 這個圖卡你截去了邊角,其內容不知是哪個黑心垃圾網站,胡說八道來耍不懂法理的人。 : 1邏輯死亡,政府封鎖小紅書的自打臉現場 今天專業者來告訴各位真正的法理。 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 第42條 為處理詐欺犯罪防制緊急案件,及時防制民眾接觸詐欺網站,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司法 警察機關認有即時處置之必要時,得令網際網路接取服務提供者為停止解析或限制接取之 處置。 首先,這一條的構成要件並沒有說對於系爭情況,在「程序」上須「先」經公告!白紙 黑字裡哪一句說執行「第42條」須「先」公告? 其次,本法裡其他(例如第29、第32)條所訂公告的程序,是將願意納管的業者(比如 Line、抖音)藉由公告後,採行行政法上說的間接或直接強制措施,來促其就其若有缺失 時,一步一步改正。 依照法律的反面解釋(這裡是坊間垃圾黑心網站故意不講我寫的這種正確法理,來誤導 坊間不懂真正法理的人的風向之處),不願接受納管、在台灣不設立任何官方聯繫代表處 的其他業者(例如本案的頑劣平台小紅書),就不適用第一條管理路徑的公告類型! 所以要嘛小紅書就別發生詐騙情況且甚至不鳥主管機關的聯繫。坊間少在這邊錯亂地擴張 需要」「公告」的類型到把第42條也被自己以為的(而不是法條上寫的)加入! 若它發生詐騙情況且不鳥主管機關的聯繫,基於「依照第42條」說的「主管機關認為」 有即時處置的必要,就得做限制的處置。所以內政部就這麼做了啊!坊間有個屁問題? 你若說主管機關可能濫權去「胡亂地認為」--啊廢話,很多被警察認為構成緊急危害而 必須給予即時強制的人都嘛喊警察違法濫權,啊被強制者覺得濫權,他就去提告警方啊。 中華民國自有司法體系來受理他的提告並審理、判決誰是誰非,如果政府濫權造成損害, ,受害人還可提告政府來索賠。整套法制體系很完整。但是制度上,即時強制、緊急強制 制度本來就有存在與主管機關進行適用的合法性。 「以前」在防制詐欺的部份,欠缺立法賦予這個緊急強制制度。那是以前。 「然後」去年被「立法院」立了「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建立」了啊!時代不同了。 你不會去問藍白立委為何同意加上這條緊急強制制度:在通常程序之外,針對主管機關 認定的緊急情況,建立第二條路徑來賦予主管機關處置權喔? 這並存的兩條路,也符合行政法體系裡有(比如行政執行法裡所規定的)即時強制概念! 你貼的那個垃圾黑心亂教法理騙你們傻子用的網站的圖卡,一本正經貼兩個「對照模式」 給你們這些反正也沒真正唸通法律的人當文宣口水武器。然後大談「第一條路徑」如何 如何,譴責政府為何不走第一條路徑的程序叭啦叭啦。 (啊廢話,我才解釋了因為小紅書為什麼不屬於第一條路徑的管理範圍,而落入第二條 路徑的管制範圍的理由) 如果真要「互相對照」:依照行政程序法,做成裁罰行政處分的整套流程,各個環節也是 像被你貼的垃圾網站貼的垃圾圖卡亂帶風向的邏輯那樣,不論是開會審議、先寄罰單等。 但是如果危害的情況緊急(再次提醒,「你覺得不緊急」、「你覺得內政部濫權」,你就 聯繫小紅書叫小紅書提告!在行政法領域,又不是你覺得不緊急,行政機關就須依你覺得 就須依照你說的去做、不執行緊急強制,OK?),就不是適用這種慢條斯理的通常程序。 你懂了沒?還是你要繼續在專業者面前傳播你從那個垃圾黑心網站那裡看到的其一本正經 模樣地亂寫的行政法領域運作法理的一大串騙外行人用的下述你原文裡轉錄的鬼話? : 政府宣稱小紅書不回應、不配合,所以只能引用第42條緊急封鎖。但仔細檢視,邏輯完全 : 不通。 : 關鍵事實在於,刑事局承認這兩年多次發函要求小紅書配合。這裡出現了巨大的邏輯矛盾 : :你在實務上早就認定它是平台了。 : 當政府發出要求的那一刻,就是在承認這是一個具影響力的重要網路平台。既然實務上把 : 它當平台管,為什麼封鎖時卻不敢用針對平台的法條? : 2法律照妖鏡,棄用正規SOP的真相 : 既然政府實務上已經把它當作平台對待,那《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早就寫好了一套對 : 付不回應平台的劇本,政府為什麼不照演? : 正確的處置程序包含:要求設人(第29條)、要求做事(第32條)、連續重罰(第39條第 : 1項),最後才是終極封鎖(第39條第2至3項)。 : 尤其是第三步,法律給的武器是罰單,可處50萬至1000萬並按次處罰。請問政府,這張罰 : 單開了嗎?還是直接跳過? : 為什麼要跳過?因為如果走正規程序,必須召開專家審議會議。一旦開會,專家學者一定 : 會問:FB與Google詐騙財損高達826億,政府不敢動;小紅書僅2億,為何祭出最強封殺? : 為了規避這種比例原則的質疑,政府選擇繞過專家監督,硬用第42條緊急處置。 : 3封鎖的真實動機,害怕人民看見真實的中國 : 政府寧願違法濫權也要封殺小紅書,真正的恐懼是什麼? : 小紅書上充斥的不是政治宣傳,而是美妝教程、旅遊景點、美食探店與一般人的生活日常 : 。這才是政府最害怕的。 : 政府害怕台灣人民,特別是年輕一代,透過小紅書看到中國大陸的真實生活情況,看到那 : 裡的繁榮、便利與現代化。這些「真實的生活樣貌」會打破政府長期以來建構的「中國落 : 後、崩潰、民不聊生」的認知濾鏡。 : 當政治宣傳遇上真實生活體驗,政府選擇了最粗暴的手段:把眼睛矇起來。這不是為了保 : 護民眾的錢包,而是為了保護執政黨的意識形態。 : 4藉打詐之名行鎖國之實 : 真相大白。政府棄用正規SOP,硬用第42條,核心原因有二:一是逃避專家的法律監督, : 二是遂行抗中的政治目的。 : 這是一種新型態的資訊戒嚴。政府打著防詐的大旗,行審查言論與資訊阻絕之實。今天因 : 為它是中國App所以可以繞過法律直接封鎖,明天會不會因為某個平台不聽話、或傳遞了 : 政府不喜歡的資訊,也被定性為認知作戰而遭到封殺? : 政府實務上把它當平台要求配合,法律上卻把它當犯罪網頁隨意封殺,政治上更把它當作 : 意識形態的敵人進行清洗。 : 這不是打詐的魄力,這是行政權的擴權,更是不想讓台灣人民看到真相的政治操作。 聽這個黑心垃圾網站在放屁。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22.250.158.9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HatePolitics/M.1765513046.A.B42.html
Iamidiots: 可以叫小紅書去申訴啊!XD 49.215.45.82 12/12 12:24
hetrix: 我應該可以把你說法總結成:藍白太可惡了 42.72.105.102 12/12 12:30
hetrix: ,把法條寫了一個霸王條款,小紅書詐騙真 42.72.105.102 12/12 12:30
不是霸王條款。因為司法可以審查主管機關的決定。法院若認為主管機關錯了,可在訴訟 上判主管機關敗訴。
hetrix: 的太緊急了,內政部只是依法行政,不爽你 42.72.105.102 12/12 12:30
hetrix: 去告啊 42.72.105.102 12/12 12:30
libra0tw: 沒錯,現在是民進黨執政,反對禁小紅書 114.43.120.26 12/12 12:38
libra0tw: 的人無法阻止這件事。所謂的依法行政只 114.43.120.26 12/12 12:38
libra0tw: 有對有道德良心的執政者適用,現在的執 114.43.120.26 12/12 12:39
libra0tw: 政者沒有。你講得確實很專業,但只是在 114.43.120.26 12/12 12:39
libra0tw: 玩弄法條罷了,符不符合公平正義並不是 114.43.120.26 12/12 12:39
libra0tw: 你說了算,那是個人心中定見。 114.43.120.26 12/12 12:39
libra0tw: 限制流量或是阻擋連結的前提是"如果經專 114.43.120.26 12/12 12:44
libra0tw: 家會議審議",可是內政部拿不出會議記錄 114.43.120.26 12/12 12:44
libra0tw: 仗著權勢的法律從業人員,不過是朝廷鷹 114.43.120.26 12/12 12:58
libra0tw: 犬之流,哇哈哈 114.43.120.26 12/12 12:58
像你這種沒知識還自以為是沾沾自喜的貨色,有夠丟臉。 你所謂的第39條(第2項)的(予以限流)構成要件是: 有前項第一款所定情形,情節重大者,.... 指的是重大(程度)而不是急迫。兩者是不同概念。你懂了沒呀你?你回去多唸點書。 第42條(為什麼跟第39條是規範不同的情況、不需專家開會「慢慢審議、決定」)的 (予以限流)構成要件: 為處理詐欺犯罪防制緊急案件,及時防制民眾... 就是針對時效上主管機關認為緊急(若認為不緊急,我已說了,可提告請法院裁決。若 小紅書勝訴,還可向法院起訴政府,請法院判決政府賠償損失),所以建置了「兩條」 「不同」的限流措施。 是「兩條」不同的執法操作的路徑,以分別因應:「一種是重大不緊急(所以可以慢慢來 開會)」的違法情況;一種是重大且緊急(所以不能慢慢等開會)的情況。你這個沒知識 的傢伙懂了沒?你真丟臉。 所謂「重大」但「不緊急」,比如重大但是「總之也可事後有效制裁違法者」的情況。 假設: 你住在台北市,你請工程師寫程式為你建立一個平台給你經營,但是你吃錯藥不願向主管 機關登記任何事項,然後你還放縱你的平台的客戶胡搞瞎搞,所以「重大」。但是你人 在台灣(不像小紅書在中國)、主管機關也從各種間接資訊統整知道你人在哪混日子。 所以你胡搞瞎搞造成的重大違法情況,總之主管機關、甚至警察找得到你(同樣,行政法 有即時強制措施來備用,屆時對付冥頑不靈的你,但至少你人在台灣、知道你的姓名)。 所以可以開專家會議,出席者討論「那個住在台北市某某路的傢伙,不做任何登記,最近 還放縱使用者胡搞瞎搞..」,看是否依照第39條對你處罰鍰(你人在台灣,你不繳罰鍰, 還會被抓進管收所蹲,如同那些欠稅不繳的大戶一樣)寄罰單給你等等。來給你施加壓力 去改善你的平台管理,所以才是屬於我說的第一種路徑走「循序漸進」程序。 如果住在台灣的你收到罰單後還真是一皮到底依舊放縱平台亂搞,那麼主管機關才「也」 最後走向將你的平台限流。但你這種就是第39條所指的限流。第39條的限流只是兩種限流 模式的其中雖然重大但是管制時效上「不緊急」的一種。 至於第42條,規定的是對於「緊急」情況的例外「早點趕快進行(所以不開專家會議了) 」的限流措施。與第39條的要通知啦、要開專家會議啦的程序,是不同情況。懂了沒? 垃圾黑心網站混淆概念大談的第39條,要規範的並不是第42條說的情況。兩者各自獨立。 但是小紅書的老闆、平台方與你上述假設情況一樣嗎?小紅書平台既然無法在「事後」被 慢慢地(開會啦之類)有效制裁,來反向給予犯法者心理壓力來即時停止錯誤的放縱行為 ,所以是不是要「早一點」予以處置(限流)? 因為寄罰單給小紅書沒個屁用(小紅書老闆會怕這些罰單嗎?小紅書老闆不繳罰鍰,警方 怎抓小紅書老闆去管收所蹲?所以小紅書是否無法「事後」慢慢追責,要「即時」限流來 減低其危害?),那麼小紅書平台到底屬於是第42條的該被限流的類型,或第39條的該被 限流的類型? 答案就出來了。其實在行政法上的法理邏輯很一致。 你這個蠢人還敢沾沾自喜扛著黑心垃圾網站誤導你的歪理來說嘴?你真丟臉。 ※ 編輯: ppt123 (101.138.181.211 臺灣), 12/12/2025 13:47:31
libra0tw: 所以專家會議紀錄在哪裡?這不是機密吧 114.43.120.26 12/12 13:46
libra0tw: 很會玩法嘛,可惜用錯地方 114.43.120.26 12/12 13:47
libra0tw: 鷹犬之流不覺得丟臉,哇哈哈 114.43.120.26 12/12 13:48
你這個蠢貨。第42條不需要經過專家會議。劉世芳不是學法律的,所以第一時間也搞不清 楚,被立委問住了。就好像你被人揍,你可提告對方。但某人突然問你刑事訴訟法的內容 東扯一條西扯一條,因為你(劉世芳)被搞得暈頭轉向支支吾吾,所以你告對方是告錯( 內政部做錯)了嗎? 你這個蠢貨一直在講無關小紅書的第39條幹嘛? ※ 編輯: ppt123 (101.138.181.211 臺灣), 12/12/2025 13:51:59
libra0tw: 一直強調沾沾自喜正好反應你自己的心態 114.43.120.26 12/12 13:52
ppt123: 小紅書適用的是不需經過專家會議的第42條101.138.181.211 12/12 13:52
libra0tw: 蠢貨哪隻眼睛看到我提39條 114.43.120.26 12/12 13:53
ppt123: 你說的那套程序就是第39條的路徑啊 老兄!101.138.181.211 12/12 13:54
ppt123: 我咧個去,你連法條內容都沒看?101.138.181.211 12/12 13:54
ppt123: 那個黑心網站屁的那一大串要通知、要開會101.138.181.211 12/12 13:55
ppt123: 就是在講第39條(但我分析跟第39條無關)101.138.181.211 12/12 13:55
ppt123: 黑心網站拿無關係的法條亂套一通 你也信?101.138.181.211 12/12 13:56
ppt123: 你一開始不懂沒關係,我不是都打字講解了101.138.181.211 12/12 13:57
ppt123: ?第39條的慢條斯理(通知、開會)才限流101.138.181.211 12/12 13:57
ppt123: 是針對重大但不緊急的情況(還舉假設例給101.138.181.211 12/12 13:57
ppt123: 你,方便你體會「原來是指這類情況喔」)101.138.181.211 12/12 13:58
我直接增補好幾行。拜託請參照。各位因此既能不被垃圾黑心網站的鬼話所騙,又能學到 正確法理,有何好心理牴觸的? ※ 編輯: ppt123 (101.138.181.211 臺灣), 12/12/2025 14:13:16
libra0tw: 我們一般人非學法律的,不必一直賣弄你 114.43.120.26 12/12 14:21
libra0tw: 的專業,那個網站我根本沒看。禁止小紅 114.43.120.26 12/12 14:21
libra0tw: 書我們無法阻止,那不代表是合理的,應 114.43.120.26 12/12 14:21
libra0tw: 該的 114.43.120.26 12/12 14:21
libra0tw: 需不需要專家會議我無法從法條上判斷, 114.43.120.26 12/12 14:29
libra0tw: 但是限制平台影響民眾權益,以言論自由 114.43.120.26 12/12 14:29
libra0tw: 的角度難道不該慎重?黃國昌的質詢想必 114.43.120.26 12/12 14:29
libra0tw: 你有看,法務部與警政署的回答,繞來繞 114.43.120.26 12/12 14:29
libra0tw: 去就是不敢說小紅書符不符合第42條規範 114.43.120.26 12/12 14:29
libra0tw: 的詐騙網站,這不假吧? 114.43.120.26 12/12 14:30
libra0tw: 在台灣禁小紅書對小紅書有何影響?被懲 114.43.120.26 12/12 14:37
libra0tw: 罰的是用小紅書的台灣人,不荒謬嗎? 114.43.120.26 12/12 14:37
libra0tw: "劉世芳不是學法律的"這種話不就是雙標 114.43.120.26 12/12 14:46
libra0tw: 護航?如果是在野黨的官員你會用相同標 114.43.120.26 12/12 14:46
libra0tw: 準嗎? 114.43.120.26 12/12 14:47
libra0tw: 還有你應該用法律專業角度來反駁對方 114.43.120.26 12/12 15:12
libra0tw: 強調"黑心垃圾網站"是不必要的偏見 114.43.120.26 12/12 15:12
libra0tw: 所以你對小紅書是否符合第42條規範的詐 114.43.120.26 12/12 15:39
libra0tw: 騙網站有何見解? 114.43.120.26 12/12 15:39
ppt123: 大致上符合。因為根本無法「慢慢跟小紅書101.138.181.211 12/12 18:14
ppt123: 的老闆磨或施壓,他才不鳥我國政府)101.138.181.211 12/12 18:15
ppt123: 當然,這只是抓大概。法治國家,主管機關101.138.181.211 12/12 18:15
ppt123: 在行政管制上依OO或XX法 有先做了再說的權101.138.181.211 12/12 18:16
ppt123: 但是被裁罰/管制的人/業者也不需擔憂,101.138.181.211 12/12 18:16
ppt123: 因為法治國有提供司法救濟的途徑,如果被101.138.181.211 12/12 18:16
ppt123: 主管機關管制的業者不服氣,覺得濫權管制101.138.181.211 12/12 18:17
ppt123: 可具狀向我國法院起訴政府,請法院主持公101.138.181.211 12/12 18:17
ppt123: 道,法院經審理後若不認同主管機關的見解101.138.181.211 12/12 18:17
ppt123: 即可判業者勝訴,業者同理也可訴請法院判101.138.181.211 12/12 18:18
ppt123: 政府賠償先前政府「若精法院認定濫權」所101.138.181.211 12/12 18:18
ppt123: 造成的業者損失。所以,整套運作很體系化101.138.181.211 12/12 18:19
ppt123: 若經101.138.181.211 12/12 18:20
ppt123: 那個垃圾網站騙你「只有」第39條一條的路101.138.181.211 12/12 18:20
ppt123: (要先通知、要先開會)可走。該站在耍你101.138.181.211 12/12 18:21
ppt123: 此外,我國作為法治國,常年的慣例,政府101.138.181.211 12/12 18:22
ppt123: 被法院判要賠錢,全都摸摸鼻子認了付錢101.138.181.211 12/12 18:23
ppt123: 因為司法機關是制度上最終的仲裁紛爭機關101.138.181.211 12/12 18:23
libra0tw: 你同意也好,否認也罷,包含官員與你只 114.43.120.26 12/13 11:57
libra0tw: 是基於現有事實,就是政府已經引用42條 114.43.120.26 12/13 11:57
libra0tw: 來處置,延伸做出解釋,講難聽就是幫政 114.43.120.26 12/13 11:57
libra0tw: 府護航,並非基於法律本身的精神。學到 114.43.120.26 12/13 11:57
libra0tw: 法律規則,卻沒有學到法律應該獨立公平 114.43.120.26 12/13 11:57
libra0tw: 公正,可惜了。 114.43.120.26 12/13 11: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