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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單講,兩條憲法在管的是完全不同的事情。 《憲法增修條文》第3條第2項第2款 管的是——行政院對立法院決議的態度。 覆議失敗之後, 行政院院長「應即接受該決議」, 意思是: 行政院不得再主張該法律案無效 不得再以行政程序抗拒立法院的決議結果 但這條從頭到尾沒有寫「必須副署」。 《憲法》第37條, 管的則是——總統發布法律、命令的效力要件。 重點只有一個: 沒有行政院院長副署,總統的公布行為不生效 這一條是在限制總統,不是在對行政院下服從命令。 所以,這兩條根本不存在衝突關係。 完全可以同時成立一句話: 「我接受立法院的決議, 但我不同意替總統的公布行為背書。」 你也可以說行政院院長接受立法院決議,但不爽賴清德總統。 當然啦!還是一句老話 有任何憲法問題,釋憲是最優解 ※ 引述《osalucard (墮落的月光)》之銘言: : 憲法 : 第 37 條 : 總統依法公布法律,發布命令,須經行政院院長之副署,或行政院院長及有關部會首長 : 副署。 : 憲法增修條文 : 第 3-2-2 條 : 行政院對於立法院決議之法律案、預算案、條約案,如認為有窒礙難行時,得經總統之 : 可,於該決議案送達行政院十日內,移請立法院覆議。立法院對於行政院移請覆議案, : 於送達十五日內作成決議。如為休會期間,立法院應於七日內自行集會,並於開議十五 : 內作成決議。覆議案逾期未議決者,原決議失效。覆議時,如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 : 上決議維持原案,行政院院長應即接受該決議。 : 財劃法覆議失敗 : 代表行政院長接受財劃法 : 然後又不副署 : 用違反3-2-2條憲法 : 去執行37條憲法 : 這是毒樹果理論了吧 : 同意財劃法又不副署,哪個正確?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01.139.217.247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HatePolitics/M.1765694712.A.7D9.html
saisai34: 要玩文字遊戲 不考慮現實遊戲規則 36.239.236.101 12/14 14:49
saisai34: 以後換人執政也可以這樣玩 惡例一開 36.239.236.101 12/14 14:49
saisai34: 對多數人都不是好事 36.239.236.101 12/14 14:50
metam: 藍白的惡例 不知道開了多少 101.9.101.224 12/14 14:51
cfetan: 有意思 27.52.97.172 12/14 14:54
red722: 迴力鏢又回來了 討論卡住 220.228.195.48 12/14 15:01
pchs80309: 源頭就是藍白當初搞爛憲法法庭,現在在 220.142.74.16 12/14 15:01
pchs80309: 哪靠北沒用啦 220.142.74.16 12/14 15:01
carbomd: 下次乾脆連覆議也不用了,總統直接不核可, 216.8.168.41 12/14 15:07
carbomd: 然後行政院院長也沒有應即接受該決議的問 216.8.168.41 12/14 15:07
carbomd: 題,等到要公告再不副署就是. 216.8.168.41 12/14 15: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