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tn00270144 (乂煞氣a夾小妹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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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Re: [討論] 同意財劃法又不副署,哪個正確?
時間Sun Dec 14 14:45:10 2025
簡單講,兩條憲法在管的是完全不同的事情。
《憲法增修條文》第3條第2項第2款
管的是——行政院對立法院決議的態度。
覆議失敗之後,
行政院院長「應即接受該決議」,
意思是:
行政院不得再主張該法律案無效
不得再以行政程序抗拒立法院的決議結果
但這條從頭到尾沒有寫「必須副署」。
《憲法》第37條,
管的則是——總統發布法律、命令的效力要件。
重點只有一個:
沒有行政院院長副署,總統的公布行為不生效
這一條是在限制總統,不是在對行政院下服從命令。
所以,這兩條根本不存在衝突關係。
完全可以同時成立一句話:
「我接受立法院的決議,
但我不同意替總統的公布行為背書。」
你也可以說行政院院長接受立法院決議,但不爽賴清德總統。
當然啦!還是一句老話
有任何憲法問題,釋憲是最優解
※ 引述《osalucard (墮落的月光)》之銘言:
: 憲法
: 第 37 條
: 總統依法公布法律,發布命令,須經行政院院長之副署,或行政院院長及有關部會首長
之
: 副署。
: 憲法增修條文
: 第 3-2-2 條
: 行政院對於立法院決議之法律案、預算案、條約案,如認為有窒礙難行時,得經總統之
核
: 可,於該決議案送達行政院十日內,移請立法院覆議。立法院對於行政院移請覆議案,
應
: 於送達十五日內作成決議。如為休會期間,立法院應於七日內自行集會,並於開議十五
日
: 內作成決議。覆議案逾期未議決者,原決議失效。覆議時,如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
以
: 上決議維持原案,行政院院長應即接受該決議。
: 財劃法覆議失敗
: 代表行政院長接受財劃法
: 然後又不副署
: 用違反3-2-2條憲法
: 去執行37條憲法
: 這是毒樹果理論了吧
: 同意財劃法又不副署,哪個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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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aisai34: 要玩文字遊戲 不考慮現實遊戲規則 36.239.236.101 12/14 14:49
→ saisai34: 以後換人執政也可以這樣玩 惡例一開 36.239.236.101 12/14 14:49
→ saisai34: 對多數人都不是好事 36.239.236.101 12/14 14:50
推 metam: 藍白的惡例 不知道開了多少 101.9.101.224 12/14 14:51
推 cfetan: 有意思 27.52.97.172 12/14 14:54
推 red722: 迴力鏢又回來了 討論卡住 220.228.195.48 12/14 15:01
推 pchs80309: 源頭就是藍白當初搞爛憲法法庭,現在在 220.142.74.16 12/14 15:01
→ pchs80309: 哪靠北沒用啦 220.142.74.16 12/14 15:01
推 carbomd: 下次乾脆連覆議也不用了,總統直接不核可, 216.8.168.41 12/14 15:07
→ carbomd: 然後行政院院長也沒有應即接受該決議的問 216.8.168.41 12/14 15:07
→ carbomd: 題,等到要公告再不副署就是. 216.8.168.41 12/14 15: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