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R2003: 試問哪個時間線的中華民國憲法和政治現實 39.9.160.64 12/18 03:13
→ R2003: 跟你講覆議權名存實亡? 39.9.160.64 12/18 03:13
→ R2003: 不清楚不要亂跟AI討論... 39.9.160.64 12/18 03:14
→ R2003: 只會garbage in garbage out 39.9.160.64 12/18 03:14
→ R2003: 真要論名存實亡的也是倒閣權吧 39.9.160.64 12/18 03:15
→ R2003: 然後舉的例子幾乎都不對 39.9.160.64 12/18 03:16
不是啊
三歲小孩都知道名存實亡
通過法案要半數(二分之一)
覆議權也是半數(二分之一)
那只是虛晃一招而已
還不是原班人馬再投一次票
只是延遲的功能而已
這種小學數學不要吵好嗎
如果沒有名存實亡
那卓就用覆議權擋掉就好了
※ 編輯: chal (1.170.164.2 臺灣), 12/18/2025 03:19:30
→ R2003: 調解委員會的存在是民法要求,不是替代法院 39.9.160.64 12/18 03:17
→ R2003: 檢察官是行政部門,跟法官代表司法部門不同 39.9.160.64 12/18 03:18
法理上這些人就不是法官嘛
他們怎麼可以做類似法官的工作
這就是法理上不對 但功能權替代的例子
所以當然可以用副署權替代覆議權
※ 編輯: chal (1.170.164.2 臺灣), 12/18/2025 03:20:54
→ R2003: 還有,副署權在第四次修憲後就沒辦法被 39.9.160.64 12/18 03:19
→ R2003: 證成了 39.9.160.64 12/18 03:20
→ R2003: 你為何要預設所有人會跟原本投一樣 39.9.160.64 12/18 03:21
→ R2003: 特別是KMT又不單獨過半 39.9.160.64 12/18 03:21
→ R2003: DPP想覆議成功就去找TPP談啊 39.9.160.64 12/18 03:22
惡法亦法
惡憲法亦憲法
副署權還寫在憲法上就可以拿來用
※ 編輯: chal (1.170.164.2 臺灣), 12/18/2025 03:23:04
→ R2003: 這種政治上的不行動跟體制沒有關係 39.9.160.64 12/18 03:22
實務上
如果藍白通過一條法律
中國13億人可以投中華民國總統與立委
那要怎麼擋
沒有憲法法庭的情況下
難道台灣人只能接受嗎
火燒到你房子了 還講狗屁法理 不看實務
真當選民是白痴喔
※ 編輯: chal (1.170.164.2 臺灣), 12/18/2025 03:25:27
→ R2003: 就不是功能性替代...調解委員會是立法訂在 39.9.160.64 12/18 03:24
→ R2003: 民法裡的 39.9.160.64 12/18 03:24
就算寫在法律裡 但仍然不符合法理
他就還是功能替代啊
這些人又沒考上法官 怎麼可以做法官的事
法理不對啊
所以是一個寫在民法上的功能替代
→ R2003: 不對,憲法本文並沒有寫究竟是可以拒絕副署 39.9.160.64 12/18 03:25
※ 編輯: chal (1.170.164.2 臺灣), 12/18/2025 03:27:25
→ R2003: 還是不行副署 39.9.160.64 12/18 03:25
→ R2003: 要看能不能用要回到憲政史去看 39.9.160.64 12/18 03:26
→ R2003: IV修憲前的憲法是可以證成拒絕副署的 39.9.160.64 12/18 03:26
→ R2003: 但IV修憲後就沒辦法證成了 39.9.160.64 12/18 03:27
所以就是一種功能替代啊
用副署權替代了覆議權的名存實亡
→ R2003: 姑且不論那種法律會不會過,不要忘記有複決 39.9.160.64 12/18 03:27
※ 編輯: chal (1.170.164.2 臺灣), 12/18/2025 03:28:41
→ R2003: 你搞錯調解委員會和法官的工作了... 39.9.160.64 12/18 03:31
→ R2003: 法官職責是審理和判決,也就是照證據給答案 39.9.160.64 12/18 03:32
→ R2003: 調解委員會是讓雙方可以談 39.9.160.64 12/18 03:32
如果沒有調解委員會
那這些事情是不是都要法官處理
如果沒有檢察官直接決定不起訴
那是不是所有事情都要跑到法院決定
如果沒有朝野協商會議
是不是每件事都要表決才符合法理
所以
實務上一堆法理不符 但卻功能替代的制度
副署權拿來否決立院 法理不太對 但卻是一種功能替代
※ 編輯: chal (1.170.164.2 臺灣), 12/18/2025 03:35:33
→ R2003: 不去要求法官介入,完全不是替代法官工作 39.9.160.64 12/18 03:33
→ R2003: 職權完完全全不同 39.9.160.64 12/18 03:33
→ R2003: 還有,證成拒絕副署的正是閣揆同意權 39.9.160.64 12/18 03:35
→ R2003: 跟覆議權沒有關係 39.9.160.64 12/18 03:35
→ R2003: 副署跟覆議在現在這版本的憲法完全沒有關聯 39.9.160.64 12/18 03:35
調解委員會的主委跟法官也不是同一個人啊
就是不同 才叫做功能替代咩
憲法法庭某種程度也小小替代了修憲
法理不符 但卻可以 功能替代
※ 編輯: chal (1.170.164.2 臺灣), 12/18/2025 03:38:40
→ R2003: 啊...我有點懷疑你是不是清楚何謂符合法理? 39.9.160.64 12/18 03:37
那我問你
檢察官又不是法官 怎麼可以決定不起訴
黨團幾個人協調 怎麼可以替代50幾個立委的投票?
※ 編輯: chal (1.170.164.2 臺灣), 12/18/2025 03:41:35
→ R2003: 先有法律條文,才去看是否符合法理 39.9.160.64 12/18 03:41
→ R2003: 因為刑訴給了檢察官不起訴的權力 39.9.160.64 12/18 03:42
→ R2003: 調解委員會、不起訴等等通通是法律條文授權 39.9.160.64 12/18 03:42
這就怪了
你的法理是看條文來的
條文如果一定是有道理的 就不需要憲法法庭了
※ 編輯: chal (1.170.164.2 臺灣), 12/18/2025 03:44:04
→ R2003: 黨團協商也是立院職權法授權 39.9.160.64 12/18 03:43
如果今天立了一個法
中國13億人口可以投中華民國總統的選票
而因故沒有辦法召開憲法法庭
對你來說也是符合法理的
※ 編輯: chal (1.170.164.2 臺灣), 12/18/2025 03:45:20
→ R2003: 但憲法並未授權閣揆有拒絕副署或必須副署 39.9.160.64 12/18 03:44
→ R2003: 好哈哈,這是常見的邏輯謬誤 39.9.160.64 12/18 03:45
反正你的意思是
有立法的 就是有法理
我現在質疑的是
你沒考上法官 沒道理可以判決案件
黨團協商 道理上也不該取代所有立委的表決權
※ 編輯: chal (1.170.164.2 臺灣), 12/18/2025 03:47:41
→ R2003: 憲法法庭是判斷有沒有違反憲法訂定的法理 39.9.160.64 12/18 03:46
→ R2003: 並不是因為條文有道理就不需要 39.9.160.64 12/18 03:47
→ R2003: 而立法者有立法的自由 39.9.160.64 12/18 03:48
你回我的話
反正你就是說寫在xx法xx條就是法理
那我回你
副署權寫在憲法上 那也是法理
???
如果你的法理 是看典故與邏輯
那一堆不符法理的功能替代啊
※ 編輯: chal (1.170.164.2 臺灣), 12/18/2025 03:50:44
→ R2003: 但檢察官/調解委員會就沒有判決案件啊 39.9.160.64 12/18 03:49
→ R2003: *並非有立法的就有法理 39.9.160.64 12/18 03:51
不起訴怎麼沒有判決案件?
實質上就是無罪的意義
這是功能替代刻意的用字
就是只能實質取代 不能法理取代
所以避開無罪的字眼
但實質上就是無罪
實質上就是一種判決
※ 編輯: chal (1.170.164.2 臺灣), 12/18/2025 03:53:03
→ R2003: 是有法條下,先看法條,沒有的話才看法理 39.9.160.64 12/18 03:51
→ R2003: 對,副署權寫在憲法,但憲法沒寫怎麼用 39.9.160.64 12/18 03:52
→ R2003: 這時候就是沒有法條了,所以要看法理 39.9.160.64 12/18 03:52
→ R2003: 所以我才會說IV後的憲法沒有足夠法理去證成 39.9.160.64 12/18 03:53
→ R2003: 拒絕副署的權力,而IV修憲前是能證成的 39.9.160.64 12/18 03:53
等一下
其實我沒有要爭執法理
我同意法理上不太對
我現在是說 它可以拿來取代覆議權
功能取代就是拿法理不符的功能來取代
※ 編輯: chal (1.170.164.2 臺灣), 12/18/2025 03:54:57
→ R2003: 先回檢察官的部分。不起訴是行政處分 39.9.160.64 12/18 03:56
實際上 他就是一種判決
※ 編輯: chal (1.170.164.2 臺灣), 12/18/2025 03:57:01
→ R2003: 不是判決,因此仍然可以提起再議並聲請自訴 39.9.160.64 12/18 03:56
法官的判決也可以上訴啊
他就是一種判決
※ 編輯: chal (1.170.164.2 臺灣), 12/18/2025 03:57:38
→ R2003: 並非給予不起訴處分後就全案終結 39.9.160.64 12/18 03:57
→ R2003: 判決代表定讞,不能再吵這件事 39.9.160.64 12/18 03:57
法官也是這樣啊
所以檢察官就替代法官做了一些事啊
※ 編輯: chal (1.170.164.2 臺灣), 12/18/2025 03:58:38
→ R2003: ....你沒搞懂... 39.9.160.64 12/18 03:59
那我直接問你
你同不同意有法理不符的功能替代
還是覺得功能替代都是法理符合的
那幹嘛還要說是替代?
法理符合 那就不該叫替代
所以法律界有沒有功能替代?
有的話
那副署權當然可以替代覆議權
※ 編輯: chal (1.170.164.2 臺灣), 12/18/2025 04:02:01
→ R2003: 檢察官不起訴 ---> 可以自己提(有程序) 39.9.160.64 12/18 04:00
→ R2003: 法官給判決,沒人上訴--->判決確定,不能吵 39.9.160.64 12/18 04:01
→ R2003: 兩個不一樣 39.9.160.64 12/18 04:01
檢察官不起,不自己提 也是整個確定啊
功能替代 就是因為法理不該替代法官
所以名詞都會錯開
實際功能是一樣的
但名詞會故意不一樣
→ R2003: 接著回替代的部分。法理就是最後一道防線 39.9.160.64 12/18 04:02
如果每件事都要照法理
實務上會有困難會爆炸
如果檢察官不能做成不起訴
法理上對了 但法官會累死
所以法理只是參考
實務上太多困難了
憲法法庭也些微替代了修憲
否則修憲那麼困難
台灣又一直在進步變動
所以不要講什麼法理是防線
實務上更重要
你用法理讓法官工作量爆炸
所有法律都變成無用
實務上能運行更重要
※ 編輯: chal (1.170.164.2 臺灣), 12/18/2025 04:07:58
→ R2003: 功能替代的前提是在其自身的權力界限內... 39.9.160.64 12/18 04:06
→ R2003: 不是看結果就好 39.9.160.64 12/18 04:06
→ R2003: 不起訴又不自己跑程序提,不代表無罪呢 39.9.160.64 12/18 04:07
→ R2003: 是放棄自身救濟權利 39.9.160.64 12/18 04:08
對嘛
你一直在證明
法官判決無罪 vs 檢察官不起訴
他們是不一樣的
也就是說法理上是不同的
但結果是一樣的
也就是說
不起訴替代了法官判決無罪
法理是不同的 但 結果是相同的
這就是功能替代
在法理不同時 才叫做替代
法理如果一樣 那就是檢察法官了
所以我們是在講一樣的事情
覆議與副署 法理不同 但可以替代
※ 編輯: chal (1.170.164.2 臺灣), 12/18/2025 04:11:33
→ R2003: 就跟你說了你舉的例子通通都沒有違反法理.. 39.9.160.64 12/18 04:08
→ R2003: 日常習慣->法律->法理;這是順序 39.9.160.64 12/18 04:10
→ R2003: 沒有前者,才去看下一項 39.9.160.64 12/18 04:10
不是這樣子的
他們其實是在做一樣的事情
會有一樣的結果
但為了不讓別人說嘴
說你不是法官 沒有通過法官考試
怎麼可以做跟法官一樣的事情
所以必須自圓其說 發明另一個法理
用B法理去取代A法理
實務上是為了幫A法理分擔工作
不然
我們假設中華民國有一百萬位法官
那是不是就可以拿掉檢察官的不起訴權了
實務上就是法官不夠
所以我們才要讓檢察官來分擔工作
又怕被人說嘴
我們才讓檢察官的不起訴有一個自圓其說的法理
目的就是要區分法官的權力
也就是做同樣的事 但不同的法理
※ 編輯: chal (1.170.164.2 臺灣), 12/18/2025 04:16:33
→ R2003: 你的閱讀能力有待加強... 39.9.160.64 12/18 04:14
→ R2003: 檢察官/法官這件事就根本和法理無關... 39.9.160.64 12/18 04:15
→ R2003: 兩者的權力範圍就不一樣,何來替代之說 39.9.160.64 12/18 04:16
你就是只看果不看因
立法故意立成不同的法理
就是因為檢察官不能是法官
但他們這一塊 其實做的事情是一樣的
※ 編輯: chal (1.170.164.2 臺灣), 12/18/2025 04:18:23
→ R2003: 同樣的,覆議跟副署在現今憲法下沒法替代 39.9.160.64 12/18 04:18
如果不倒閣又不釋憲 無法釋憲
民進黨又持續執政也不用釋憲
那副署就會實質變成否決權
※ 編輯: chal (1.170.164.2 臺灣), 12/18/2025 04:21:51
→ R2003: 有立法就沒有討論法理的問題了...要寫幾次 39.9.160.64 12/18 04:21
→ R2003: 沒有那種立法違反法理的。 39.9.160.64 12/18 04:22
所以不會有違憲的法律嗎
※ 編輯: chal (1.170.164.2 臺灣), 12/18/2025 04:23:27
→ R2003: 憲法的預設邏輯就是立法一定沒問題,有問題 39.9.160.64 12/18 04:24
→ R2003: 一定是出廠後碰到的,這時候才會去憲法法院 39.9.160.64 12/18 04:24
→ R2003: 討論法理 39.9.160.64 12/18 04:24
顯然不是這樣啊
一堆法還沒立之前就侵犯了行政權
而且副署權你講典故與歷史
此時你就跳脫條文了
要講條文 副署權就寫在憲法上
惡法亦法
惡憲法亦憲法
※ 編輯: chal (1.170.164.2 臺灣), 12/18/2025 04:27:03
→ R2003: 憲法不會假設立法者訂定違反法理的法條 39.9.160.64 12/18 04:26
→ R2003: 因為立法內容是立法者的形成餘地 39.9.160.64 12/18 04:26
→ R2003: **注意: 這不是指不會違憲,而是不會假定 39.9.160.64 12/18 04:26
→ R2003: 三讀通過的法律馬上就是違憲 39.9.160.64 12/18 04:27
那幹嘛設計緊急處分呢
而且我沒跟你爭執法理不同
我是說法理不同才能功能取代
法理相同 那就是新法蓋代舊法了
※ 編輯: chal (1.170.164.2 臺灣), 12/18/2025 04:29:07
→ R2003: 你又弄混了,以下說明 39.9.160.64 12/18 04:28
→ R2003: 憲法有: 副署的要求 39.9.160.64 12/18 04:28
→ R2003: 憲法沒有: 副署的執行說明 39.9.160.64 12/18 04:28
→ R2003: 也就是,有條文,所以能夠副署 39.9.160.64 12/18 04:29
→ R2003: 但沒有說: 是可以不副署?還是不行不副署? 39.9.160.64 12/18 04:29
可是郝柏村開了慣例啊
修憲後 副署權還在上面
就是郝柏村使用的那一條還在憲法上面
所以無關修不修憲
就是郝柏村跟據的憲法條文沒拿掉
所以前面的人 告訴你 可以不副署
※ 編輯: chal (1.170.164.2 臺灣), 12/18/2025 04:32:34
→ R2003: 因此,這時候沒有條文了,就要來看法理 39.9.160.64 12/18 04:31
→ R2003: 去判斷到底是可以不副署,還是不行不副署 39.9.160.64 12/18 04:31
你這是在釋憲了
大法官可以說
因為覆議權有名無實
所以給行政權改以副署權功能替代
大不了加幾個條件慎用
※ 編輯: chal (1.170.164.2 臺灣), 12/18/2025 04:35:08
→ R2003: 很棒很棒,提到郝伯伯的案子了 39.9.160.64 12/18 04:36
你不要用跳針什麼內閣制喔
你是在問可不可以否決
郝柏村用給你看了
※ 編輯: chal (1.170.164.2 臺灣), 12/18/2025 04:37:05
→ R2003: 第四次修憲是1997,郝氏是在那之前 39.9.160.64 12/18 04:37
問題是你修憲又沒拿掉郝用的憲法法條
※ 編輯: chal (1.170.164.2 臺灣), 12/18/2025 04:38:19
→ R2003: IV修憲前,總統是國大選的,立院有閣揆同意 39.9.160.64 12/18 04:38
→ R2003: (等等嘛...打字很慢) 39.9.160.64 12/18 04:39
所以你又在釋憲了嘛
那我也來釋憲啊
我的釋憲就是
准予行政院以副署權功能替代覆議權嘛
我這裡的副署權就是相當於有實質的覆議權嘛
我的釋憲是靈活且務實的
你的釋憲可能呆板只看法理不知變通 不夠務實
※ 編輯: chal (1.170.164.2 臺灣), 12/18/2025 04:42:45
→ R2003: 行政院不一定需要在新立院時總辭 39.9.160.64 12/18 04:40
→ R2003: 也就是可能是上屆立委同意的 39.9.160.64 12/18 04:40
→ R2003: 此時行政院覆議新立院的法案失敗 39.9.160.64 12/18 04:41
→ R2003: 還是可以拒絕副署,立院不爽就倒閣 39.9.160.64 12/18 04:42
→ R2003: 大家重選,新新立院決定新行政院 39.9.160.64 12/18 04:42
→ R2003: 可是IV修憲後 39.9.160.64 12/18 04:42
→ R2003: 拔掉閣揆同意,若行政院覆議失敗 39.9.160.64 12/18 04:43
→ R2003: 一樣拒絕副署,立院倒閣後,制度沒法保證 39.9.160.64 12/18 04:43
其實你講的那些典故或內閣制的設計什麼的
我沒有反對的意思啦
我都同意
我現在就是說
對 我知道他們設計上是不同的權力
我也知道副署權原意是針對總統
我也知道修憲的種種故事 為什麼要拿掉
這些我都同意也都知道
那我現在
假設我是大法官
我考慮法界上常有功能替代的設計
因為修憲太困難
而閣揆有責就要有權
責任政治 三權分立 三權互相監督
基於以上種種
雖然我知道副署與覆議的法理不同
但我大法官
准予副署權有條件的替代覆議權之功能替代
※ 編輯: chal (1.170.164.2 臺灣), 12/18/2025 04:47:32
→ R2003: 新立院能決定新行政院 39.9.160.64 12/18 04:44
→ R2003: 關鍵在IV修憲前,拒絕副署有方法絕對能解決 39.9.160.64 12/18 04:44
→ R2003: 僵局,IV修憲後則不一定 39.9.160.64 12/18 04:44
→ R2003: 之所以僅看法理是因憲法不是為了行政而存在 39.9.160.64 12/18 04:46
→ R2003: 憲法的存在就是要讓行政當局綁手綁腳 39.9.160.64 12/18 04:47
→ R2003: 這樣才能保護人民的基本權利 39.9.160.64 12/18 04:47
大法官可以副署權功能替代覆議權
然後再加上一些條件
讓副署權有解決的辦法
有條件的使用
使用後附帶的情況
這樣不就好了
※ 編輯: chal (1.170.164.2 臺灣), 12/18/2025 04:51:03
→ R2003: 原來如此。那你可能看錯方向了 39.9.160.64 12/18 04:49
→ R2003: 當今閣揆確實是有責無權 39.9.160.64 12/18 04:49
→ R2003: 但問題不在覆議權,因為覆議是否成功並非 39.9.160.64 12/18 04:50
→ R2003: 體制阻擋,而是各黨派之間的角力 39.9.160.64 12/18 04:50
→ R2003: 也就是非絕對不會變化 39.9.160.64 12/18 04:51
→ R2003: 要改掉閣揆有責無權有兩個解法 39.9.160.64 12/18 04:51
→ R2003: 1. 回復閣揆同意 2. 拔掉增修2.4 39.9.160.64 12/18 04:52
暈倒
有辦法修憲還討論什麼
現在根本不可能修憲
給我想一個不修憲 又可以讓閣揆有責有權的辦法
其實就是副署權功能替代覆議權啦
之前覆議權要三分之二 也不是純協商 那是真的權
※ 編輯: chal (1.170.164.2 臺灣), 12/18/2025 04:55:05
→ R2003: **關鍵在覆議權並非永久無效,即體制無問題 39.9.160.64 12/18 04:53
→ R2003: 造成閣揆有責無權的原因在憲法的其他地方 39.9.160.64 12/18 04:53
→ R2003: 至於你說大法官可不可以這樣做 39.9.160.64 12/18 04:54
→ R2003: 先不論是否同意副署取代覆議這件事 39.9.160.64 12/18 04:54
→ R2003: 大法官多數時候並不傾向"製造法律通案" 39.9.160.64 12/18 04:55
→ R2003: 拔2.4不用修憲啊,看要不要提機關爭議案 39.9.160.64 12/18 04:57
→ R2003: 總統府架空行政院 39.9.160.64 12/18 04:57
→ R2003: 一堆釋字都重複確認行政院是最高行政機關了 39.9.160.64 12/18 04:58
→ R2003: (繼續寫沒寫完的)判決違憲,把製造新法 39.9.160.64 12/18 05:00
→ R2003: 交回去給立法院 39.9.160.64 12/18 05:00
→ R2003: 話說就算按你說的,閣揆還是被架空 39.9.160.64 12/18 05:01
你的增修不是指憲法增修嗎
為什麼不用修憲
太跳躍
※ 編輯: chal (1.170.164.2 臺灣), 12/18/2025 05:02:48
→ R2003: 還是有責無權 39.9.160.64 12/18 05:02
→ R2003: 關鍵在國安會黑機關 39.9.160.64 12/18 05:02
→ R2003: 不是指修訂憲法,是指憲法增修條文第2.4條 39.9.160.64 12/18 05:04
→ R2003: 名詞,不是動詞 39.9.160.64 12/18 05:04
→ R2003: 當今閣揆無權就是2.4條,整碗都被總統端走 39.9.160.64 12/18 05:05
→ R2003: 加上任免又是總統決定 39.9.160.64 12/18 05:05
→ R2003: 不處理這條不可能解決有權無責的問題 39.9.160.64 12/18 05:06
憲法增修條文 ←他也是憲法
你要動到就是要修憲
還是你有其他意思 不懂
※ 編輯: chal (1.170.164.2 臺灣), 12/18/2025 05:07:02
→ R2003: 其實去翻過去的一些大法官意見書 39.9.160.64 12/18 05:07
其實還有一個解決之道
就是藍白不倒閣也不釋憲
默許閣揆有副署權 形成慣例
因為你釋憲 → 恢復大法官 → 藍白想通過的法違憲
最後結果是一樣
藍白想過的法過不了
那還不如 就直接默許閣揆有副署權
這樣直接解決閣揆有責無權的問題
※ 編輯: chal (1.170.164.2 臺灣), 12/18/2025 05:09:58
→ R2003: 有些大法官對國安會是有意見的 39.9.160.64 12/18 05:08
→ R2003: 釋憲啊,走機關爭議案 39.9.160.64 12/18 05:09
→ R2003: 以2.4為標的 39.9.160.64 12/18 05:10
→ R2003: 沒人知道立法院的那些法案是否違憲 39.9.160.64 12/18 05:11
→ R2003: 請不要擅自判斷 39.9.160.64 12/18 05:11
是第2條與第4條
亦或是第2條第4項
增修條文也是憲法
要討論修憲就不用功能替代了
※ 編輯: chal (1.170.164.2 臺灣), 12/18/2025 05:12:37
→ R2003: 還有,2.4存在的一天,閣揆就不可能有權 39.9.160.64 12/18 05:11
→ R2003: 請去讀2.4條的內容,搭配想誰任免閣揆 39.9.160.64 12/18 05:12
→ R2003: 第2條第4項,拍謝簡稱用習慣了 39.9.160.64 12/18 05:13
4 總統為決定國家安全有關大政方針,得設國家安全會議及所屬國家安全局,
其組織以法律定之。
這條?
※ 編輯: chal (1.170.164.2 臺灣), 12/18/2025 05:14:54
→ R2003: 其實修憲難也可以是違憲的標的 39.9.160.64 12/18 05:14
→ R2003: 之前有和老師閒聊過,提釋憲案失敗後或可以 39.9.160.64 12/18 05:15
→ R2003: 此提違反民主國原則 39.9.160.64 12/18 05:16
→ R2003: 對,那條 39.9.160.64 12/18 05:16
不是啦
我的功能替代是因為修憲太難
你現在直接跳到修憲 那題目太大了
而且能修憲 我怎麼會反對呢
要怎麼修就交給法律人憲法人
我沒辦法討論這麼大的題目
更何況 既然能修 當然是大修特修了
整個設計底盤都不一樣了
也不會只是單純閣揆一職
甚至更純粹的總統制 也是有可能的
我現在討論的是
無法修憲的情況下
行政權是否有權對立法院制衡
三權分立 所以是政院與立院與司院之間
今天立院卡了司院 想利用立法來執政
如果做為法律相關的學生
還只是討論法理
而不看實際上的困難
那討論法理
就好像火災了
還在屋裡研究火勢火紋風向多漂亮
還在研究火要從什麼地方燒到什麼地方
現在有一桶水
這桶水是有客人預訂的
法理上這桶水不該拿來滅火
所以堅持不該拿水桶水滅火
遵守了商道 卻賠了性命
※ 編輯: chal (1.170.164.2 臺灣), 12/18/2025 05:25:23
→ R2003: (.................)的釋憲案 39.9.160.64 12/18 05:20
→ R2003: 當然這一切都要先是憲法法庭恢復 39.9.160.64 12/18 05:21
→ R2003: 阿不要怪任一方,這是三個政黨的共業 39.9.160.64 12/18 05:22
→ R2003: 任一方都覺得提名大法官後就等於控制大法官 39.9.160.64 12/18 05:22
→ R2003: 的判決內容 39.9.160.64 12/18 05:22
→ R2003: 要嘛是相互妥協,現在解決,不然就三年後 39.9.160.64 12/18 05:23
→ R2003: 反正這是民主機制的安全閥,事情一定會解決 39.9.160.64 12/18 05:23
→ R2003: 快慢而已 39.9.160.64 12/18 05:24
→ R2003: 也不用想說制度會崩潰,制度沒那麼脆弱 39.9.160.64 12/18 05:24
→ R2003: 看你好像沒回應,寫個2.4條的結論就下線 39.9.160.64 12/18 05:25
→ R2003: **當我上面一則推文沒說 39.9.160.64 12/18 05:26
就算真的控制大法官
那本來就執政優勢
你說你執政了 但我不許你有執政優勢
那才違反邏輯的
何況大法官才不會甘於別人的棋子
※ 編輯: chal (1.170.164.2 臺灣), 12/18/2025 05:28:13
→ R2003: ***你誤會了,法律相關都知道不可能修憲 39.9.160.64 12/18 05:26
→ R2003: 單純是利用修憲失敗的結果,認為憲法本文 39.9.160.64 12/18 05:27
→ R2003: 有問題,對憲法提釋憲案 39.9.160.64 12/18 05:27
→ R2003: 這個499號釋字就做過了 39.9.160.64 12/18 05:28
→ R2003: 就是認為因為憲法違反民主國原則的條文 39.9.160.64 12/18 05:28
→ R2003: 我所謂的控制大法官是一相情願的認為其判決 39.9.160.64 12/18 05:29
→ R2003: 都會跟提案當局相同 39.9.160.64 12/18 05:29
→ R2003: 這確實是執政優勢啊,大法官也沒那麼蠢 39.9.160.64 12/18 05:30
→ R2003: 單純就是三個政黨因自身的政治權謀不想妥協 39.9.160.64 12/18 05:30
雖然三年後 民主機制安全閥
但副署權有可能變成慣例
大法官不告不理
沒人去提釋憲的話
副署權有可能真的取代覆議權
而且社會秩序一片祥和 青鳥開心喜悅
沒有人上街抗議
※ 編輯: chal (1.170.164.2 臺灣), 12/18/2025 05:33:00
→ R2003: 相互螺旋上升 39.9.160.64 12/18 05:31
→ R2003: 所以回到2.4條 39.9.160.64 12/18 05:32
→ R2003: 行政院哪天清醒了認為自己被總統架空 39.9.160.64 12/18 05:32
→ R2003: 提機關爭議案,如果成功廢掉2.4條 39.9.160.64 12/18 05:33
你廢掉2.4
總統直接換閣揆不行嗎
沒意義
三權分立互相監督 不是指總統與行政院吧
※ 編輯: chal (1.170.164.2 臺灣), 12/18/2025 05:35:01
→ R2003: 就解決一半了 39.9.160.64 12/18 05:34
→ R2003: 憲政慣例不是這個意思。憲政慣例要跨任期 39.9.160.64 12/18 05:35
有可能跨任期啊
社會一片祥和 連任機會就高啊
※ 編輯: chal (1.170.164.2 臺灣), 12/18/2025 05:36:17
→ R2003: 可以啊,總統可以換,但至少行政院有權有責 39.9.160.64 12/18 05:36
→ R2003: 總統的手不會一直伸到行政院來 39.9.160.64 12/18 05:37
→ R2003: 總統一直換只會讓他下任不用選 39.9.160.64 12/18 05:37
→ R2003: 因為這任還沒做完就找不到行政院長了 39.9.160.64 12/18 05:38
你扯遠了
這是總統制與內閣制之爭了
而且拿掉2.4
還是解決不了國會硬過法又卡大法官的情況
※ 編輯: chal (1.170.164.2 臺灣), 12/18/2025 05:40:13
→ R2003: 超級跛腳 39.9.160.64 12/18 05:38
→ R2003: 你不是想解決閣揆有權無責的問題? 39.9.160.64 12/18 05:42
→ R2003: 這是最直接也大概是唯二的方法 39.9.160.64 12/18 05:42
是有責無權
有執政之責卻無法否決立院之權
※ 編輯: chal (1.170.164.2 臺灣), 12/18/2025 05:43:15
→ R2003: 國會通過法案跟卡大法官和其他人事案 39.9.160.64 12/18 05:43
→ R2003: 是政治問題,不是制度問題 39.9.160.64 12/18 05:43
→ R2003: *打太快,有責無權 39.9.160.64 12/18 05:43
→ R2003: 等等三小 39.9.160.64 12/18 05:44
如果政院對立院有否決權
立院立法才會尊重政院
※ 編輯: chal (1.170.164.2 臺灣), 12/18/2025 05:45:19
→ R2003: 有責無權不是這個意思(攤手~ 39.9.160.64 12/18 05:44
→ R2003: 你搞錯了,立法院不需要尊重行政院 39.9.160.64 12/18 05:46
能卡住你的 都是問題
無論是總統或立院
所以權當然要有制衡立院之權
※ 編輯: chal (1.170.164.2 臺灣), 12/18/2025 05:47:30
→ R2003: 就跟司法院不需要尊重行政院是一樣的道理 39.9.160.64 12/18 05:46
→ R2003: **這邊尊重指的是為對方著想 39.9.160.64 12/18 05:47
→ R2003: 不是指權力自肥 39.9.160.64 12/18 05:47
你制度上沒有適度給政院否決權
局面就會像今天這樣
三權互相制衡 才會互相尊重
否則行政院就淪為立法院的行政局
※ 編輯: chal (1.170.164.2 臺灣), 12/18/2025 05:49:33
→ R2003: *先寫,有責無權是指有政治責任卻無行政權 39.9.160.64 12/18 05:48
→ R2003: 有啊,行政院現在就已經在制衡立院啦 39.9.160.64 12/18 05:49
→ R2003: 完美的卡好卡滿雙方都陷入僵局 39.9.160.64 12/18 05:50
所以此例一開
立院之後立法會三思而後行
畢竟立委也不想花3個月立法被打槍
※ 編輯: chal (1.170.164.2 臺灣), 12/18/2025 05:51:08
→ R2003: 暫停一下下喔...你是不是搞錯啥了 39.9.160.64 12/18 05:51
→ R2003: 所有民主國家不論內閣總統混和制 39.9.160.64 12/18 05:51
→ R2003: 立法一般都是大於或等於行政的 39.9.160.64 12/18 05:52
→ R2003: 內閣混和兩種不用談 39.9.160.64 12/18 05:52
→ R2003: 總統制下,行政當局想要通過啥法案也是 39.9.160.64 12/18 05:52
→ R2003: 要去遊說國會同黨議員的 39.9.160.64 12/18 05:53
→ R2003: 當代民主國家的歷史根基就是要大幅限縮行政 39.9.160.64 12/18 05:53
→ R2003: 立法做不好是交給下次選舉時選民決定 39.9.160.64 12/18 05:54
說實話
台灣的民主有中國滲透之可能
正常情況下
人民一開始的期望是給你立院大一點來監督民進黨
但他們卻用立法院來執政
至少他們把大法官卡了 來逃避立法合理性
※ 編輯: chal (1.170.164.2 臺灣), 12/18/2025 05:56:19
→ R2003: 不是行政當局判斷的 39.9.160.64 12/18 05:54
→ R2003: **我國立委其實不在乎 39.9.160.64 12/18 05:55
→ R2003: 因為聽熟悉的人說113位立委中 39.9.160.64 12/18 05:55
→ R2003: 有能力寫法案的手指頭數的出來 39.9.160.64 12/18 05:55
→ R2003: 更多時候都是參考行政部門意見aka政院版 39.9.160.64 12/18 05:56
立院比政院大一點是可以接受的
否則人民也不會投出朝小野大
但現在已經不是大一點了
現在的立院 立法卡掉 司院
再來立法來取代執政
他已經不是大一點了
如果沒有副署權 他就是立院獨大了
※ 編輯: chal (1.170.164.2 臺灣), 12/18/2025 06:00:03
推 Cosmoswalker: 覆議要在立法院可以溝通的時候才有 223.138.88.156 12/18 05:58
→ Cosmoswalker: 意義,現階段的確是廢了,走過場的 223.138.88.156 12/18 05:58
→ Cosmoswalker: 拖延戰術而已。 223.138.88.156 12/18 05:58
→ R2003: 坦白講滲透又如何?這就是民主的風險 39.9.160.64 12/18 05:59
→ R2003: 人民有夠高的民主底蘊 39.9.160.64 12/18 05:59
→ R2003: 而不是靠走倒退路把人民都當滲透風險 39.9.160.64 12/18 06:00
副署權不一定是走倒退路
他可能是一個功能替代之路
一個解開僵局創新之路
憲政慣例就是從僵局的創新之路形成的
※ 編輯: chal (1.170.164.2 臺灣), 12/18/2025 06:03:13
推 R2003: 但這就是民主啊,至少立院獨大是有期限的 39.9.160.64 12/18 06:02
→ R2003: 最多最多三年內就重啟啦 39.9.160.64 12/18 06:02
如果民主這麼萬能
那就不該有緊急戒嚴法了
※ 編輯: chal (1.170.164.2 臺灣), 12/18/2025 06:04:29
→ R2003: 行政沒有資格批評立法糟糕,那是司法和選民 39.9.160.64 12/18 06:04
→ R2003: 的工作,現在沒了司法就等選民啦 39.9.160.64 12/18 06:04
→ R2003: *喔我倒退路是指過度強調被滲透云云 39.9.160.64 12/18 06:05
→ R2003: 民主體制本身沒那麼脆弱 39.9.160.64 12/18 06:05
其實就是以其人之道還治其人之身
惡憲法亦憲法咩
※ 編輯: chal (1.170.164.2 臺灣), 12/18/2025 06:06:53
→ R2003: 應該說任何東西制度化後都沒那麼脆弱 39.9.160.64 12/18 06:06
照你的邏輯
立院也沒資格批評副署權是惡法
※ 編輯: chal (1.170.164.2 臺灣), 12/18/2025 06:07:51
→ R2003: 邏輯滑坡了,民主的關鍵在定時重啟 39.9.160.64 12/18 06:08
副署權如何 是司法院的事
※ 編輯: chal (1.170.164.2 臺灣), 12/18/2025 06:08:56
→ R2003: 跟有沒有戒嚴法無關 39.9.160.64 12/18 06:08
→ R2003: 確實沒資格啊,那是司法的權力 39.9.160.64 12/18 06:10
那我問你
如果藍白通過中國13億人口可以投中華民國總統
依你的邏輯
在沒有大法官的情況下
是不是就只能讓13億人口投中華民國總統
※ 編輯: chal (1.170.164.2 臺灣), 12/18/2025 06:11:29
→ R2003: 但行政也沒資格說他能這樣做 39.9.160.64 12/18 06:10
→ R2003: 行政可以幹,但不代表就是對的 39.9.160.64 12/18 06:11
→ R2003: 現在就是雙方互撞 39.9.160.64 12/18 06:11
你要知道
13億人口可以投總統立委立法以後
他就不用管台灣的民意了
※ 編輯: chal (1.170.164.2 臺灣), 12/18/2025 06:12:58
→ R2003: 阿...對,但有資格投跟能投是兩回事 39.9.160.64 12/18 06:13
不就再立個通訊投票就好嗎
或是委託中國當局投票
立法承認中國票箱
※ 編輯: chal (1.170.164.2 臺灣), 12/18/2025 06:14:04
→ R2003: 不要忘記,舉行選舉是行政部門的權力 39.9.160.64 12/18 06:13
→ R2003: 北京當局不給他查驗身分/設點,行政就能說 39.9.160.64 12/18 06:14
這些投票相關技術問題
都可以立法解決啊
※ 編輯: chal (1.170.164.2 臺灣), 12/18/2025 06:15:18
→ R2003: 辦不到,所以屆時總投票率可能不到10% 39.9.160.64 12/18 06:15
→ R2003: 你太高估我們歷屆所有立委的寫法案能力了 39.9.160.64 12/18 06:15
就用中國人的身份證啊
不是啦
你是在寄託藍白立委的無能來保護民主喔
※ 編輯: chal (1.170.164.2 臺灣), 12/18/2025 06:16:29
→ R2003: 基本上都還有施行細則交由主管機關訂定 39.9.160.64 12/18 06:16
但問題是什麼是施行細則
立院可以決定啊
他可以承認中國人投票
自然可以承認中國人的身份證字號
最後你只能寄託藍白立委無能才能保住台灣民主
※ 編輯: chal (1.170.164.2 臺灣), 12/18/2025 06:18:54
→ R2003: 不只是藍白,不分政黨的都不會寫法案 39.9.160.64 12/18 06:18
→ R2003: *完整 39.9.160.64 12/18 06:18
→ R2003: 我國的立院實務運作上(不講權力的話) 39.9.160.64 12/18 06:19
現在中國政府派人協助藍白立委
兩岸和平善意之舉
※ 編輯: chal (1.170.164.2 臺灣), 12/18/2025 06:19:51
→ R2003: 基本上是行政院立法局,法案幾乎都是政院版 39.9.160.64 12/18 06:19
→ R2003: 你誤會法案內容了 39.9.160.64 12/18 06:20
所以只要一個很強的粉紅立委
立出很強的原則與方向
台灣就危險了
※ 編輯: chal (1.170.164.2 臺灣), 12/18/2025 06:21:56
→ R2003: 立法時只能大框架寫完,不是權力上無法 39.9.160.64 12/18 06:21
→ R2003: 是沒有立委有閒工夫/能力知道行政運作細節 39.9.160.64 12/18 06:21
→ R2003: 所以才會有條交由主管機關訂定施行細則 39.9.160.64 12/18 06:22
有什麼好難的
台灣投票這麼久了
就規定中國比照台灣規定投票
台灣政府就必須承認
如台灣政府不同意須親赴大陸考察並列出不符之點
※ 編輯: chal (1.170.164.2 臺灣), 12/18/2025 06:24:40
→ R2003: 有了這條就不用立法院啦,行政院就能合法 39.9.160.64 12/18 06:23
→ R2003: 處理掉了 39.9.160.64 12/18 06:23
中國不讓你過去檢查
你就無法列出不合理之處
你就要把中國的票算入
※ 編輯: chal (1.170.164.2 臺灣), 12/18/2025 06:25:53
推 R2003: 利出很強原則/方向沒用啊 39.9.160.64 12/18 06:25
→ R2003: *立 39.9.160.64 12/18 06:25
→ R2003: 法案寫不出來就寫不出來 39.9.160.64 12/18 06:25
就照抄目前的施行細則啊
台灣都投那麼久了
然後中國就比照啊
還給你直播驗票都來
甚至還允許台灣小粉紅過去監票
你怎麼辦
※ 編輯: chal (1.170.164.2 臺灣), 12/18/2025 06:27:27
推 R2003: 哈哈哈。大大你誤入一個抽象的邏輯陷阱了 39.9.160.64 12/18 06:27
→ R2003: 邏輯上有個東東叫vacuously true 39.9.160.64 12/18 06:28
就算立院要自己立施行細則
也沒有大法官可以阻止了
※ 編輯: chal (1.170.164.2 臺灣), 12/18/2025 06:30:23
推 cg323: 強詞奪理的一篇不值得討論 XD122.118.145.148 12/18 06:30
→ R2003: 意思簡單講是這樣: 39.9.160.64 12/18 06:30
→ R2003: 若P對則Q對,但當P沒法驗證時Q也對 39.9.160.64 12/18 06:31
如果立院連13億人可以投票的法都立出來了
你那時還在講
我們有施行細則可以卡立院
一國的危急存亡可以靠施行細則?
好 那不就是功能替代嗎
政院利用施行細則去否決立院
那不是跟副署權一樣嗎
法理上的目的都不是為了否決立院
但最終都否決了立院
※ 編輯: chal (1.170.164.2 臺灣), 12/18/2025 06:34:11
→ R2003: 行政院可以都同意啊,但關鍵的P沒法成立 39.9.160.64 12/18 06:32
→ R2003: 確實立院要這樣也是可以,但我猜他們先放棄 39.9.160.64 12/18 06:32
→ R2003: 或累死,因為立出來的都是法案沒錯 39.9.160.64 12/18 06:33
→ R2003: 所以P無法驗證,Q(行政)執行,無法順利有 39.9.160.64 12/18 06:34
→ R2003: 結果 39.9.160.64 12/18 06:34
→ R2003: 最後就變成立了一堆合法但無法執行的法律 39.9.160.64 12/18 06:35
實行細則 法律明定交由 海協會 定訂
這總可以了吧
※ 編輯: chal (1.170.164.2 臺灣), 12/18/2025 06:36:22
→ R2003: 但那是立法院自己授權的啊~~~~~~ 39.9.160.64 12/18 06:36
→ R2003: 不是行政院自己解釋法律/司法院製造法律 39.9.160.64 12/18 06:36
→ R2003: 無法,海協會是民間組織 39.9.160.64 12/18 06:37
→ R2003: 非中華民國主管機關 39.9.160.64 12/18 06:37
那就國台辦啊
根據憲法 國台辦是行政組織吧
※ 編輯: chal (1.170.164.2 臺灣), 12/18/2025 06:37:52
→ R2003: 立法院要把其弄成主管機關,還要再修一堆法 39.9.160.64 12/18 06:37
→ R2003: 要修那些法又會再碰到其他法修改 39.9.160.64 12/18 06:38
所以你意思是可能的 只是工程比較大
※ 編輯: chal (1.170.164.2 臺灣), 12/18/2025 06:38:54
→ R2003: 國台辦不是"中華民國"的主管機關 39.9.160.64 12/18 06:38
→ R2003: 簡單講,制度的複雜會幫忙煞車 39.9.160.64 12/18 06:38
那我這樣修法
陸委會改由立院指派
中國13億人口由陸委會委辦 中國投票
施行細則由陸委會決定
※ 編輯: chal (1.170.164.2 臺灣), 12/18/2025 06:41:02
→ R2003: 而立法院沒有權限或能力去宣布/執行戒嚴 39.9.160.64 12/18 06:39
→ R2003: 所以不可能推翻行政當局 39.9.160.64 12/18 06:40
→ R2003: 對,可能,但有限時間內無法達成 39.9.160.64 12/18 06:40
→ R2003: 因為他們還要下次選舉。如果不要,那還要修 39.9.160.64 12/18 06:41
→ R2003: 選舉相關法律,進一步減少立其他法律時間 39.9.160.64 12/18 06:41
你的功能取代也太脆弱了
還要靠機運時間
還是副署權比較簡單安全
※ 編輯: chal (1.170.164.2 臺灣), 12/18/2025 06:43:34
→ R2003: 陸委會的設置跟政院組織法+兩岸條例有關 39.9.160.64 12/18 06:45
→ R2003: 要修又是一個工程,一年兩年弄不完 39.9.160.64 12/18 06:45
沒那麼難吧 就照抄現有的投票細則就好啦
→ R2003: 沒有閣揆同意的副署權只會讓行政獨大 39.9.160.64 12/18 06:46
→ R2003: 制度上反而增加行政成為獨裁的破口 39.9.160.64 12/18 06:46
※ 編輯: chal (1.170.164.2 臺灣), 12/18/2025 06:47:28
→ R2003: 我講的是立法實務,並非不確定的時間 39.9.160.64 12/18 06:47
→ R2003: 切記民主國家不能讓行政權長大的機會 39.9.160.64 12/18 06:47
民進黨如果角色互換是在野黨 會倒閣啊
※ 編輯: chal (1.170.164.2 臺灣), 12/18/2025 06:49:15
→ R2003: 很難喔~~政院組織法不多,複雜的是兩岸條例 39.9.160.64 12/18 06:49
→ R2003: 幾乎整部要重寫,有破百條 39.9.160.64 12/18 06:50
為什麼要重寫?把投票細則加上起就好
→ R2003: 相信我,不會。DPP一樣不會倒閣 39.9.160.64 12/18 06:50
有權倒閣 行政院就不會獨大
※ 編輯: chal (1.170.164.2 臺灣), 12/18/2025 06:51:28
→ R2003: DPP倒閣,KMT解散國會,大家重選 39.9.160.64 12/18 06:51
→ R2003: 就算DPP繼續拿過半,KMT照樣任命同樣或遵守 39.9.160.64 12/18 06:51
→ R2003: 總統意志的行政院長 39.9.160.64 12/18 06:52
那就再倒啊
如果藍總統想簽和平條例而綠野大
那一定是一直倒閣倒到天荒地老
其實倒閣不就是你說的民意
為什麼一定要三年後才算是民意
而倒閣的民意你不在乎呢
※ 編輯: chal (1.170.164.2 臺灣), 12/18/2025 06:54:41
→ R2003: 你問為何兩岸條例要重寫? 39.9.160.64 12/18 06:54
委託陸委會去中國辦理13億人口投票
無關兩岸條例啊
是新增委辦投票權力
※ 編輯: chal (1.170.164.2 臺灣), 12/18/2025 06:55:54
→ R2003: 因為你要立院指派陸委會啊 39.9.160.64 12/18 06:55
→ R2003: 不是我不在乎倒閣的名義,是任何行政當局都 39.9.160.64 12/18 06:55
→ R2003: 不在乎 39.9.160.64 12/18 06:56
→ R2003: 因為新立委沒法控制行政院人事 39.9.160.64 12/18 06:56
→ R2003: *民意 39.9.160.64 12/18 06:56
倒閣重選有可能過三分之二立委
就能罷免總統改變人事
※ 編輯: chal (1.170.164.2 臺灣), 12/18/2025 06:57:20
→ R2003: 那自然就不會有立委想倒閣改選了 39.9.160.64 12/18 06:57
→ R2003: 立院要委託陸委會辦這, 39.9.160.64 12/18 06:57
→ R2003: 我現在想到要修的就有公職選罷.政院組織 39.9.160.64 12/18 06:58
→ R2003: 兩岸條例 39.9.160.64 12/18 06:58
→ R2003: 還有把中選會組織法從政院手中搶來 39.9.160.64 12/18 06:59
中國13億人口
找一萬個人才來改寫應該不難才對
※ 編輯: chal (1.170.164.2 臺灣), 12/18/2025 07:00:32
→ R2003: 立院有73+6+34,三分之二要76席 39.9.160.64 12/18 07:02
→ R2003: 台灣的政治版圖有可能哪一黨營全部區域嗎 39.9.160.64 12/18 07:03
你說的 要相信民主
※ 編輯: chal (1.170.164.2 臺灣), 12/18/2025 07:03:34
→ R2003: *贏 39.9.160.64 12/18 07:03
→ R2003: 相信民主是相信制度本身 39.9.160.64 12/18 07:04
→ R2003: 但選民行為大方向是能預測的 39.9.160.64 12/18 07:04
→ R2003: 加上區域立委本身各地又有地方派系 39.9.160.64 12/18 07:04
→ R2003: 更牽扯到地方議員政治之類的 39.9.160.64 12/18 07:05
→ R2003: 還有選區劃分 39.9.160.64 12/18 07:05
如果最後結果是立院不敢倒閣
那也是民主的選擇
※ 編輯: chal (1.170.164.2 臺灣), 12/18/2025 07:06:48
→ R2003: 這些政治學的研究都給出2/3機率趨近於0 39.9.160.64 12/18 07:06
行政院沒有立法權
他就不會去廢掉大法官
行政院再大
至少他不會破壞三權分立的框架
※ 編輯: chal (1.170.164.2 臺灣), 12/18/2025 07:08:20
→ R2003: ?怎麼突然冒到這裡? 但對,沒錯 39.9.160.64 12/18 07:07
→ R2003: 這是政治經濟學下制度給政治人物的行為路徑 39.9.160.64 12/18 07:08
民進黨的選民
是不可能允許藍總統要簽和平協議
而大綠立院不敢倒閣的
不敢倒閣的綠委 政治生命才會終結
※ 編輯: chal (1.170.164.2 臺灣), 12/18/2025 07:10:28
→ R2003: 阿...那是因為行政權欺負百姓就飽了啊 39.9.160.64 12/18 07:12
理論上你動用否決權(副署權)
你立院就應該要倒閣才合理
否則有點像是被當眾羞辱而不還手
※ 編輯: chal (1.170.164.2 臺灣), 12/18/2025 07:14:04
→ R2003: 還有你忘了特別預算嗎? 預算編列是行政沒錯 39.9.160.64 12/18 07:13
→ R2003: 但特別預算有太多黑洞可以繞開立法的刪審 39.9.160.64 12/18 07:14
沒有副署權 你說的黑洞還是在啊
→ R2003: 先再次強調,副署不是否決權!!!! 39.9.160.64 12/18 07:15
就實質否決啦
※ 編輯: chal (1.170.164.2 臺灣), 12/18/2025 07:15:55
→ R2003: 不還手又怎樣...誰說被否決就一定要倒閣? 39.9.160.64 12/18 07:15
給你反制的權力 你不用 不能說政院獨大
※ 編輯: chal (1.170.164.2 臺灣), 12/18/2025 07:16:51
推 R2003: 公法沒有那種只看實質不看抽象法規範的... 39.9.160.64 12/18 07:18
→ R2003: 而且有無副署跟黑洞存續沒有關係 39.9.160.64 12/18 07:18
我還是覺得如果是民進黨會倒閣
所以這制度是可行的
畢竟民進黨才是正常的政黨
政黨是理念的結合
你以國民黨去想像制度
反而不合理
長期來看 台灣應該是有兩個民進黨 但右左不同派
※ 編輯: chal (1.170.164.2 臺灣), 12/18/2025 07:21:50
→ R2003: 不會這樣說政院獨大阿... 39.9.160.64 12/18 07:21
→ R2003: 那是政黨在形塑輿論而已,很正常 39.9.160.64 12/18 07:21
→ R2003: 避免行政獨大是指民主國家根基的目標 39.9.160.64 12/18 07:22
你跟我差別是
你會用施行細則去卡立院
我用副署權去卡立院
那我其實反而比較正確
因為副署權 立院有權選擇倒閣
而施行細則 立院打不叫的 是暗招
你表面答應 私下拖延 立院還無法反制
你的施行細則 反而使政院更大更難反制
※ 編輯: chal (1.170.164.2 臺灣), 12/18/2025 07:25:05
→ R2003: 好吧~~你要這樣相信也沒差 39.9.160.64 12/18 07:23
→ R2003: 我只是按照學理跟你嘗試分析而已 39.9.160.64 12/18 07:24
→ R2003: ****不是按照KMT去想像 39.9.160.64 12/18 07:24
→ R2003: 你可以a我過去本板的唯一一篇討論文 39.9.160.64 12/18 07:25
綠民會打爆綠委的電話
要求他們倒閣
其實黨主席就會倒閣了
因為黨主席不是立委
倒閣才符合政治利益
→ R2003: 不不不...你的是藉突破合理權力邊界去反制 39.9.160.64 12/18 07:26
※ 編輯: chal (1.170.164.2 臺灣), 12/18/2025 07:28:06
→ R2003: 我的是在不侵犯彼此權力下,靠體制內生的 39.9.160.64 12/18 07:27
→ R2003: 煞車去阻止 39.9.160.64 12/18 07:27
→ R2003: 因為立院大可自己訂好訂滿施行細則 39.9.160.64 12/18 07:28
→ R2003: 但實務運作上立委皆不可能,能力也不夠 39.9.160.64 12/18 07:28
其實你就選項之一
副署但不執行嘛
你是把責任丟給下屬
但不副署是閣揆擔起來
※ 編輯: chal (1.170.164.2 臺灣), 12/18/2025 07:30:36
→ R2003: 不對不對,副署但不執行代表拒絕依法辦事 39.9.160.64 12/18 07:32
→ R2003: 有問題 39.9.160.64 12/18 07:32
→ R2003: 但依照立院授權,自己去訂定施行細則 39.9.160.64 12/18 07:33
那我法律明文要求你法條公佈後2星期內訂定施行細則
※ 編輯: chal (1.170.164.2 臺灣), 12/18/2025 07:34:40
→ R2003: 是合法的,符合行政運作 39.9.160.64 12/18 07:33
→ R2003: 就是行政吃定立法沒法訂施行細則 39.9.160.64 12/18 07:33
→ R2003: 或訂出合法但行政執行後沒有結果的施行細則 39.9.160.64 12/18 07:34
→ R2003: 有執行但沒結果 跟 拒絕執行 是兩件不同的 39.9.160.64 12/18 07:35
→ R2003: 雖然實務不會這樣做,但沒問題啊 39.9.160.64 12/18 07:37
→ R2003: 只不過會被公務人員內心幹死而已 39.9.160.64 12/18 07:38
你這種頂多是對那種有施行細則的法才有效
你終究還是要動用副署權的
人家就是來找你麻煩的
※ 編輯: chal (1.170.164.2 臺灣), 12/18/2025 07:40:04
推 R2003: 幾乎全部要交由行政部門執行的法律都有 39.9.160.64 12/18 07:41
→ R2003: 施行細則 39.9.160.64 12/18 07:41
真的嗎
那就是一種政治選擇
從政治的角度來說
有時是需要表態的
你用施行細則去搞小手段 就缺乏態度
而且你新法可以拖不執行 那舊法廢了
副署權可以使你執行舊法
這是重大的不同
※ 編輯: chal (1.170.164.2 臺灣), 12/18/2025 07:44:57
→ R2003: 找麻煩沒錯啊,這正是我國民主體制有正常 39.9.160.64 12/18 07:42
→ R2003: 運作在制衡的完美證據 39.9.160.64 12/18 07:43
→ R2003: 而行政部門就是不能越過權力邊界去反擊 39.9.160.64 12/18 07:44
→ R2003: 反正時間會解決一切,這是民主制度必須要 39.9.160.64 12/18 07:44
→ R2003: 接受的 39.9.160.64 12/18 07:44
舊法被新法蓋掉 而新法你又拖延
還是會出現問題
不如正面對決 也讓對方有機會反思反制或退讓
兩院都有核彈 兩院才能和平共處
※ 編輯: chal (1.170.164.2 臺灣), 12/18/2025 07:47:35
→ R2003: 我同意需要政治表態啊,但有必要整整四年都 39.9.160.64 12/18 07:47
→ R2003: 表態嗎? 39.9.160.64 12/18 07:47
→ R2003: 記得一件事,選民包含我都是健忘的 39.9.160.64 12/18 07:48
→ R2003: 我們不會記得兩年前到底細節上發生何事 39.9.160.64 12/18 07:48
→ R2003: 這寫輿論到選舉周期時有更好的鼓吹時間 39.9.160.64 12/18 07:49
→ R2003: *些 39.9.160.64 12/18 07:49
→ R2003: 明明有可以好好做事並在適當時機利用輿論 39.9.160.64 12/18 07:50
→ R2003: 機會卻要瘋狂對抗,我只會覺得不夠深思熟慮 39.9.160.64 12/18 07:51
馬伯利訴麥迪遜案就是從對抗生出三權分立的
反而使憲政穩定運行
都照你的暗招 中華民國的憲政bug將永遠難解
※ 編輯: chal (1.170.164.2 臺灣), 12/18/2025 07:53:17
→ R2003: 立法院要那麼高調就是因為他們沒有行政紅利 39.9.160.64 12/18 07:52
→ R2003: 他們沒有辦法用政績服人 39.9.160.64 12/18 07:52
→ R2003: 只能不斷丟炸彈來吸引選民目光 39.9.160.64 12/18 07:53
立委做好監督就是政績
事實上選民也是要讓他監督
而非要讓立院執政
※ 編輯: chal (1.170.164.2 臺灣), 12/18/2025 07:54:31
推 R2003: 那是行政vs司法啊... 39.9.160.64 12/18 07:55
→ R2003: 行政v立法的問題更為古老 39.9.160.64 12/18 07:55
就是要有衝撞才有火花
世界是動態的
不要好像一切都落定的樣子
說不定大法官才有辦法創見新的辦法
這種極端情況(卡住大法官)
說不定會讓大法官認真思考副署權的功能替代
畢竟大法官也可能因意外或暗殺無法開會
所以 本來在沒有大法官的情況
大家都要各自發揮優勢
讓立院反過來去保護大法官會議
※ 編輯: chal (1.170.164.2 臺灣), 12/18/2025 07:59:15
→ R2003: 行政v立法的直接衝撞就是國務停擺 39.9.160.64 12/18 07:56
→ R2003: 我就好奇問問,你有看過哪個候選人選舉時 39.9.160.64 12/18 07:57
→ R2003: 的口號是我監督了OOO嗎? 39.9.160.64 12/18 07:57
→ R2003: 不都是OOO建造或其他對選民"實質"有感的嗎? 39.9.160.64 12/18 07:58
→ R2003: 像是蓋建設之類的 39.9.160.64 12/18 07:59
陳水扁當立委的監督形象就很重啊
邱毅也是 直到亂爆料以後才倒下
黃國昌也利用狗仔 形塑監督揭弊
※ 編輯: chal (1.170.164.2 臺灣), 12/18/2025 08:01:26
→ R2003: 拜託不要再提啥功能替代了 39.9.160.64 12/18 08:01
→ R2003: 那憲法上就站不住腳 39.9.160.64 12/18 08:01
問題是台灣憲法就不完善
你如果說完善的情況下
那我也支持你用暗招
既然不完善 就應該衝撞
然後看大法官有沒有辦法修善
而且別忘了
大法官如果回來以後
閣揆也不用一定要用副署權了
所以什麼擴法獨大 會有大法官看著
※ 編輯: chal (1.170.164.2 臺灣), 12/18/2025 08:05:57
→ R2003: 這三位在選舉時有使用嗎? 39.9.160.64 12/18 08:06
選舉形象是累積的
→ jxoxsxhx: chal大 這樣做就是人治 不是法治 220.137.4.127 12/18 08:06
不一定啊
大法官可以釋憲
窮盡一切手段後 始可以使用副署權
例如憲法法庭無法召開的情況下 始可以動用副署權
那這樣也不算擴權吧
所以如果你不先動用副署權
那大法官要怎麼往這方向去做出裁決呢
※ 編輯: chal (1.170.164.2 臺灣), 12/18/2025 08:09:24
→ R2003: 阿扁應該不是因為監督很棒而選上北市長吧? 39.9.160.64 12/18 08:07
→ R2003: 國昌選舉時也不是靠這啊 39.9.160.64 12/18 08:08
→ R2003: 不是不能衝撞,是誰衝撞的問題 39.9.160.64 12/18 08:08
→ R2003: 就是不行由行政權衝撞 39.9.160.64 12/18 08:08
→ R2003: 所以很多很多頁以前 39.9.160.64 12/18 08:09
→ R2003: 我才會提到有聊到人民衝撞修憲 39.9.160.64 12/18 08:09
→ R2003: 但100%不會過 39.9.160.64 12/18 08:09
你這種司法院實質被癱瘓的情況
還要堅持政院不能衝撞的堅持
脫離務實太遠了
※ 編輯: chal (1.170.164.2 臺灣), 12/18/2025 08:11:16
→ R2003: 再用這高門檻去聲請釋憲,以違反民主國原則 39.9.160.64 12/18 08:10
→ jxoxsxhx: 沒公布就不是法律 好像是沒辦法送釋憲? 220.137.4.127 12/18 08:10
→ R2003: 大法官不應該做這樣的解釋,不符合權力 39.9.160.64 12/18 08:11
→ jxoxsxhx: 釋憲無法開 用副署權 現在就沒有 220.137.4.127 12/18 08:11
→ jxoxsxhx: 要的話 可以呀 就修憲 220.137.4.127 12/18 08:11
→ R2003: 大法官每次造法一定會出現超多爭議 39.9.160.64 12/18 08:12
就直接用功能替代與窮盡一切可能
並舉例如憲法法庭無法召開的情況
※ 編輯: chal (1.170.164.2 臺灣), 12/18/2025 08:13:19
→ jxoxsxhx: 因為憲法就是這樣規定 就照著走 220.137.4.127 12/18 08:12
→ jxoxsxhx: 實務上有障礙 那就要修憲呀 220.137.4.127 12/18 08:12
→ R2003: 堅持任何事情都只以當下而不考慮抽象 39.9.160.64 12/18 08:12
→ R2003: 只會加速民主制度崩解 39.9.160.64 12/18 08:13
其實恢復憲法法庭以後
也可以判副署權不能用
所以到底在擔心什麼
但我是覺得不能是完全違憲
否則藍白先恢復憲法法庭
等他判副署權違憲以後
再癱瘓憲法法庭
那怎麼辦
→ jxoxsxhx: 不是有一方有問題 就自己解釋 擴權 220.137.4.127 12/18 08:13
※ 編輯: chal (1.170.164.2 臺灣), 12/18/2025 08:15:41
→ R2003: 樓上j大,不一定要法律才能送釋憲 39.9.160.64 12/18 08:15
→ R2003: 多虧過去釋字,立委有修法未果條款可以用 39.9.160.64 12/18 08:15
→ R2003: 針對50%硬門檻那條去做釋字 39.9.160.64 12/18 08:16
法律是經驗與務實的結合
能解決問題就是OK的
法理參考就好
※ 編輯: chal (1.170.164.2 臺灣), 12/18/2025 08:18:04
→ jxoxsxhx: 了解 好的 謝謝R大解釋 220.137.4.127 12/18 08:18
噓 R2003: 純噓法理參考就好這句話 39.9.160.64 12/18 08:19
→ R2003: 沒有法理當缺少經驗法.法規後的最後防線 39.9.160.64 12/18 08:20
→ R2003: 法治國家不會出現 39.9.160.64 12/18 08:20
如果你活在兩權分立的年代
是否也會極力反對第三權的出現
守舊反對創新的看法
→ R2003: 至於你說在擔心啥... 39.9.160.64 12/18 08:22
※ 編輯: chal (1.170.164.2 臺灣), 12/18/2025 08:23:05
→ R2003: 就在於行政做可能違法是直接跟 39.9.160.64 12/18 08:23
→ R2003: 民主國家歷史根基衝突 39.9.160.64 12/18 08:23
副署是寫在憲法上的
他是有根據也曾有閣揆用過的
合不合憲可以給大法官判定
現在大家都不是大法官
既然如此 現在此時此刻
使用上應該是合宜的
未來如果大法官願意給副署權緊急使用之權
那是更好
※ 編輯: chal (1.170.164.2 臺灣), 12/18/2025 08:27:39
→ R2003: 立法的可能違法還有人民能制約,行政沒有 39.9.160.64 12/18 08:24
→ R2003: 法理的創造是靠法理學去討論.建構 39.9.160.64 12/18 08:26
→ R2003: 不是靠行政的衝撞去實現 39.9.160.64 12/18 08:26
→ R2003: 不要把我國憲改時期大量宣告違憲來修法的 39.9.160.64 12/18 08:26
→ R2003: 狀態當作常態 39.9.160.64 12/18 08:27
→ R2003: 那是戒嚴時期,行政高層知道憲法卻貪圖方便 39.9.160.64 12/18 08:27
→ R2003: 不遵守的後果 39.9.160.64 12/18 08:27
不是啊
行政與立法都要聽大法官的決定
為什麼你對立法院就比較包容
大法官如果說行政院不能用 也是沒有餘地不是嗎
而且行政院也是有人民制約
用火災來比喻
火來了
施行細則是指房子很大很長
火可以燒到大雨來之前
而使用副署權
是直接拿別地產權的消防栓來滅火
不太對 但緊急上可以用
而事實上 是有消防隊的(大法官)
只是被人打暈了
大法官應該要同意
緊急時可以拿別人的消防栓來滅火
※ 編輯: chal (1.170.164.2 臺灣), 12/18/2025 08:30:58
→ jxoxsxhx: 不副署是否和增修3 2.2 應即接受有衝突? 220.137.4.127 12/18 08:31
→ jxoxsxhx: c大說這只是虛晃一招 只是就白紙黑字 220.137.4.127 12/18 08:33
※ 編輯: chal (1.170.164.2 臺灣), 12/18/2025 08:38:23
→ R2003: 關鍵在行政的執行下一步就是人民 39.9.160.64 12/18 08:35
→ R2003: 立法後要到人民還有n步 39.9.160.64 12/18 08:36
→ R2003: 因此自然而然對行政權就會格外小心 39.9.160.64 12/18 08:38
你這就是純理論
現在實務上就是立法院直接打人民了
一堆人無法釋憲
反年改
微罪不罰
重點是這些法有沒有影響到人民
而不是看什麼理論
※ 編輯: chal (1.170.164.2 臺灣), 12/18/2025 08:41:27
→ R2003: 比喻很有趣,但現在就是你不知道拿到的 39.9.160.64 12/18 08:41
→ R2003: 到底是消防栓還是油管 39.9.160.64 12/18 08:42
→ R2003: 行政沒有判斷的能力 39.9.160.64 12/18 08:42
拿到油管也沒差
火還是火 他又不是沒在燒的情況
※ 編輯: chal (1.170.164.2 臺灣), 12/18/2025 08:43:21
→ R2003: 房子很大很常可以燒到大雨來,至少不會全毀 39.9.160.64 12/18 08:43
→ R2003: 還能重建,但萬一今天拔到的是油管呢? 39.9.160.64 12/18 08:43
→ R2003: 大雨還沒來就全燒毀了,怎辦? 39.9.160.64 12/18 08:43
今天我就是搶了鄰居的水管
這鄰居可以去喚醒消防隊
逼鄰居去喚醒消防隊
※ 編輯: chal (1.170.164.2 臺灣), 12/18/2025 08:46:09
→ R2003: 先講無法釋憲的部分 39.9.160.64 12/18 08:45
→ R2003: 基本上要進到釋憲 39.9.160.64 12/18 08:46
→ R2003: 要嘛是窮盡救濟,要嘛是法官聲請暫停審判 39.9.160.64 12/18 08:46
→ R2003: 坦白講並沒有立即實質的傷害 39.9.160.64 12/18 08:47
→ R2003: 不是,你怎麼知道你搶的一定是水管? 39.9.160.64 12/18 08:47
→ R2003: 行政就是沒法判斷 39.9.160.64 12/18 08:48
至少火暫時停了 這不難判斷啊
你這種理論只看直接與間接
卻沒有考慮 雖然間接但傷害大的情況呢
而且立法就是希望執行對吧
※ 編輯: chal (1.170.164.2 臺灣), 12/18/2025 08:50:08
→ R2003: 反年改和微罪不罰也一樣,觀感差但無立即 39.9.160.64 12/18 08:49
→ R2003: 實質傷害 39.9.160.64 12/18 08:49
→ R2003: 可是行政跨過紅線就已經開了先例,且當下無 39.9.160.64 12/18 08:50
→ R2003: 有效制約方式 39.9.160.64 12/18 08:51
你把你打暈的大法官喚醒就有制約方式了
微貪不罰 導致貪污民代選上 算沒有實質傷害嗎
※ 編輯: chal (1.170.164.2 臺灣), 12/18/2025 08:52:35
→ R2003: 是誰判斷?按你的比喻,行政有滅火專業嗎? 39.9.160.64 12/18 08:52
→ R2003: 行政會不會是心理變態想玩火? 39.9.160.64 12/18 08:52
消防員可以裁決對吧
我行政院可以假裝是變態想玩火
讓對方喚醒消防員啊
※ 編輯: chal (1.170.164.2 臺灣), 12/18/2025 08:54:13
→ R2003: 沒錯,喚醒大法官啊,但需要雙方相互妥協 39.9.160.64 12/18 08:53
→ R2003: 你自己都寫了,這是行政能做的 39.9.160.64 12/18 08:53
→ R2003: 而非自己當消防員 39.9.160.64 12/18 08:54
所以行政院有可能擴權
反而有機會救活司法院
※ 編輯: chal (1.170.164.2 臺灣), 12/18/2025 08:55:06
→ R2003: 貪汙民代最快也是下次選舉,這是立即嗎? 39.9.160.64 12/18 08:54
→ R2003: 而且誰保證貪汙民代一定能選上 39.9.160.64 12/18 08:55
如果下次選舉 消防員還沒醒 就是立即啊
※ 編輯: chal (1.170.164.2 臺灣), 12/18/2025 08:56:34
→ R2003: 哪個對方? 然後對行政院可以假裝是變態 39.9.160.64 12/18 08:56
→ R2003: 也可以真的是變態 39.9.160.64 12/18 08:56
真假玩火變態都無所謂
真的更好
這樣立院才更急著想喚醒消防員 對吧
※ 編輯: chal (1.170.164.2 臺灣), 12/18/2025 08:57:59
→ R2003: 下次選舉不是立即,是日常生活明天嗎? 39.9.160.64 12/18 08:57
→ R2003: 行政權執行下秒就可以到 39.9.160.64 12/18 08:57
→ R2003: 選舉可無法明天就舉行 39.9.160.64 12/18 08:57
→ R2003: (..............),不能給行政權擴大的機會 39.9.160.64 12/18 08:58
如果消防員在下次選舉前無法醒來滅火
就是實質傷害啊
你今天受傷跟明天受傷
都是受傷啊
重點不是時間
而是消防員來不來及阻止
※ 編輯: chal (1.170.164.2 臺灣), 12/18/2025 08:59:57
→ R2003: 有差別喔~~如果是真變態,萬一消防員醒來時 39.9.160.64 12/18 09:00
→ R2003: 已經多燒到無法挽救的部分了怎辦? 39.9.160.64 12/18 09:01
那還是要怪立院打暈消防員
下次你立院要打暈消防員之前
先想想政院有可能是玩火變態
※ 編輯: chal (1.170.164.2 臺灣), 12/18/2025 09:03:26
→ R2003: 對啊,你也寫了,是來不來得及的問題 39.9.160.64 12/18 09:02
→ R2003: 立院的新法律,還能靠公民複決取消 39.9.160.64 12/18 09:03
→ R2003: 行政的執行要在行政法院勝訴,很少成功 39.9.160.64 12/18 09:03
所以你政院要玩火 才能嚇立院不要打暈消防員啊
※ 編輯: chal (1.170.164.2 臺灣), 12/18/2025 09:04:44
→ R2003: 不,不是立院打暈,是雙方一起打暈 39.9.160.64 12/18 09:04
→ R2003: 然後突然發生火災 39.9.160.64 12/18 09:04
沒有喔 就算大法官人選都通過 違憲門檻也提高了
所以就算人選都通過 也不一定違憲
是立院單方面打暈的
※ 編輯: chal (1.170.164.2 臺灣), 12/18/2025 09:05:56
→ R2003: 你把因果關係混在一起了 39.9.160.64 12/18 09:08
你講的是法理
我講的是賽局
政院就是要夠變態
才能逼立院保護司院
※ 編輯: chal (1.170.164.2 臺灣), 12/18/2025 09:09:21
→ R2003: 違憲門檻提高,至少還能判決 39.9.160.64 12/18 09:09
→ R2003: 但雙方互不妥協人事權,就直接無法判決了 39.9.160.64 12/18 09:09
政院如果有偷打消防員
那更好啊
代表政院有夠變態
立院就更要保護司院了
※ 編輯: chal (1.170.164.2 臺灣), 12/18/2025 09:10:50
→ R2003: 我有點無言到不知你是反串還是認真了... 39.9.160.64 12/18 09:10
→ R2003: 要玩火才能恐嚇不要打昏消防員? 39.9.160.64 12/18 09:11
如果你都知道政院擴權更危險
那你怎麼敢讓大法官癱瘓呢
只能說藍白素質太差吧
而護航藍白不就更讓藍白往更差的作為去嗎
而且說實話
你藍白也是逼得綠走投無路
我看是一點都沒有想妥協
我是不信賴清德有這麼奸 一路演被打壓
※ 編輯: chal (1.170.164.2 臺灣), 12/18/2025 09:16:21
→ R2003: 但問題在就是雙方一起打昏消防員的啊 39.9.160.64 12/18 09:15
→ R2003: 如果今天行政不出任何一拳,那問題跟他無關 39.9.160.64 12/18 09:16
你知道為什麼
聽說以前阿扁談好政黨比例的大法官(或其他)
結果通過藍委的以後
就否決綠委的大法官
所以
沒有互信
當然賴只敢推自己的人
不然會被弄啦
而且你那麼愛講法條
大法官本來就是執政優勢
那本來就是賴的提名權
※ 編輯: chal (1.170.164.2 臺灣), 12/18/2025 09:18:35
→ R2003: 今天就是行政在全球民主史的歷史很糟 39.9.160.64 12/18 09:16
→ R2003: 他出一拳,問題很大就會轉嫁到他身上 39.9.160.64 12/18 09:17
→ R2003: 可以說衰...但這是民主國家行政部門的原罪 39.9.160.64 12/18 09:17
如果結局就是這樣
那我只能說
你藍白沒有執政就是原罪
這制度就是對執政有利
你在野就要拚了命保護司法
以前不知道
現在知道了
下次不要再犯了
※ 編輯: chal (1.170.164.2 臺灣), 12/18/2025 09:20:30
推 R2003: 確實是賴的提名權,但他沒考慮到國會變天 39.9.160.64 12/18 09:23
→ R2003: 至於我超級同意我國體制超級偏好執政方 39.9.160.64 12/18 09:24
他的個性就是這樣
我們的制度要對不同個性的總統都能用
那硬頸的總統
在野就讓一下
否則你就給他玩火的正當性
畢竟人民是要給賴執政 藍白監督
所以你玩不過他的
※ 編輯: chal (1.170.164.2 臺灣), 12/18/2025 09:26:04
→ R2003: 但在野這樣修,與其說是不知道要保護司法 39.9.160.64 12/18 09:24
→ R2003: 倒不如內心我猜一部份是想哪天自己執政後 39.9.160.64 12/18 09:25
→ R2003: 很棒吧 39.9.160.64 12/18 09:25
→ R2003: 跟你聊了將近七個小時~~ 39.9.160.64 12/18 09:26
→ R2003: 有點累了...XD 39.9.160.64 12/18 09:26
推 dieshichun: 感謝兩位深度的討論 很受用 60.249.193.15 12/18 09:26
→ chal: 沒想到7個小時了 下次有機會再聊 1.170.164.2 12/18 09: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