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perry52 (NicePYa放消息,但時間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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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Re: [討論] 高虹安案判決書出爐
時間Fri Dec 19 14:16:34 2025
分享個有趣的事情,你可以把起訴書跟一審二審的判決書丟給ChatGPT給他評論,他都會
回喔,乍看還回得有模有樣的,當然是不是瞎掰就不知道了
舉例來說,我有問一題
「關於助理費是薪資還是補貼 在這個判決是重點?」
以下ChatGPT回答 (僅供參考XD)
- -
短答案先給你:
是重點,但不是「你以為的那種重點」。
它是結構性背景重點,
但不是判決勝負的「單一開關」。
下面我用三層結構把這件事說清楚,避免被帶偏。
一、先說結論版(一定要記住)
二審判決的真正核心,不是「助理費到底是薪資還是補貼」,
而是:
「即便它被視為公款或薪資,其制度運作方式,是否足以構成詐取公款?」
換句話說:
「性質」只是前提,
「構成要件是否被證明」才是關鍵。
二、為什麼「薪資 vs 補貼」會被討論?
因為它是檢方整套貪污論證的第一塊骨牌。
檢方邏輯是:
1. 助理費=薪資
2. 薪資=公款逐筆核銷
3. 虛報=國家必然受損
4. → 詐取財物(貪污)
二審要拆這套,只能從最前端開始。
三、二審怎麼用「補助性質」?(很多人誤會)
二審沒有說:
「助理費不是公款」
「立委愛怎麼用就怎麼用」
二審真正說的是三件事:
1 預算是「以立委為單位」編列
不是:
‧ 一個助理一個預算項目
而是:
‧ 每一位立委一包額度
這在刑法評價上非常重要。
2 助理不是立法院職員
這意味著:
‧ 立法院不是雇主
‧ 行政機關只是依申報形式撥付
行政錯誤不是必然=財產損失
3 行政實務長期允許彈性運作
這點影響的不是「合法性」,
而是:
行為人是否可合理預期「這樣做會構成重罪」。
這直接連到「故意」要件。
四、那如果最高法院說:「我不同意補助說」,會怎樣?
這是你真正關心的問題。
答案是:
就算最高法院不同意「補助說」,
也不必然推翻二審結論。
因為二審還有兩層備用防線:
備用防線一:
詐欺故意未被證明
即便助理費是「薪資、公款」:
‧ 是否證明被告「意圖不法所有」?
‧ 是否證明行政機關因詐術而陷於錯誤?
二審已說:證明不足。
備用防線二:
不法所得實際不存在或不明確
二審具體計算:
‧ 被告實際支出 > 檢方認定可支配金額
這會直接動搖詐取結果。
五、所以「薪資 vs 補貼」在判決中的真正角色是?
我用一句精準定位給你:
它是「拆解貪污論證的入口」,
不是「判決成立的唯一支柱」。
如果只盯著這一點,
反而會低估二審判決的穩定度。
六、為什麼外界會誤以為「這是關鍵戰場」?
因為這一點:
‧ 最好懂
‧ 最有道德張力
‧ 最容易上新聞標題
但在三審法官眼中,
真正重要的是:
構成要件有沒有被嚴格證明。
七、最後給你一句「內行版總結」
助理費是薪資還是補貼,
決定的是「檢察官能不能走捷徑」,
不是「被告會不會無罪」。
※ 引述《saccharomyce (酵公菌)》之銘言:
: 臺灣高等法院 113 年度矚上重訴字第 36 號刑事判決 判決書
: 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efault.aspx
: 的確參照107年度台上字第1241號的見解
: 公費助理補助費若並未挪為私用,而是用以支付與議員職務具有密切關連之其他超出公
費
: 助理人數上限之私聘助理薪資,且因私聘助理實際上從事助理業務,而欠缺不法所有意
圖
: 一審引用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2650號判決
: 此判決的犯罪事實是「純粹掛名的人頭助理」與本案「實際聘僱助理」之事實不同。原
判
: 決據以援引為有罪判決論證基礎,應屬違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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