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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個有趣的事情,你可以把起訴書跟一審二審的判決書丟給ChatGPT給他評論,他都會 回喔,乍看還回得有模有樣的,當然是不是瞎掰就不知道了 舉例來說,我有問一題 「關於助理費是薪資還是補貼 在這個判決是重點?」 以下ChatGPT回答 (僅供參考XD) - - 短答案先給你: 是重點,但不是「你以為的那種重點」。 它是結構性背景重點, 但不是判決勝負的「單一開關」。 下面我用三層結構把這件事說清楚,避免被帶偏。 一、先說結論版(一定要記住) 二審判決的真正核心,不是「助理費到底是薪資還是補貼」, 而是: 「即便它被視為公款或薪資,其制度運作方式,是否足以構成詐取公款?」 換句話說: 「性質」只是前提, 「構成要件是否被證明」才是關鍵。 二、為什麼「薪資 vs 補貼」會被討論? 因為它是檢方整套貪污論證的第一塊骨牌。 檢方邏輯是: 1. 助理費=薪資 2. 薪資=公款逐筆核銷 3. 虛報=國家必然受損 4. → 詐取財物(貪污) 二審要拆這套,只能從最前端開始。 三、二審怎麼用「補助性質」?(很多人誤會) 二審沒有說: 「助理費不是公款」 「立委愛怎麼用就怎麼用」 二審真正說的是三件事: 1 預算是「以立委為單位」編列 不是: ‧ 一個助理一個預算項目 而是: ‧ 每一位立委一包額度 這在刑法評價上非常重要。 2 助理不是立法院職員 這意味著: ‧ 立法院不是雇主 ‧ 行政機關只是依申報形式撥付 行政錯誤不是必然=財產損失 3 行政實務長期允許彈性運作 這點影響的不是「合法性」, 而是: 行為人是否可合理預期「這樣做會構成重罪」。 這直接連到「故意」要件。 四、那如果最高法院說:「我不同意補助說」,會怎樣? 這是你真正關心的問題。 答案是: 就算最高法院不同意「補助說」, 也不必然推翻二審結論。 因為二審還有兩層備用防線: 備用防線一: 詐欺故意未被證明 即便助理費是「薪資、公款」: ‧ 是否證明被告「意圖不法所有」? ‧ 是否證明行政機關因詐術而陷於錯誤? 二審已說:證明不足。 備用防線二: 不法所得實際不存在或不明確 二審具體計算: ‧ 被告實際支出 > 檢方認定可支配金額 這會直接動搖詐取結果。 五、所以「薪資 vs 補貼」在判決中的真正角色是? 我用一句精準定位給你: 它是「拆解貪污論證的入口」, 不是「判決成立的唯一支柱」。 如果只盯著這一點, 反而會低估二審判決的穩定度。 六、為什麼外界會誤以為「這是關鍵戰場」? 因為這一點: ‧ 最好懂 ‧ 最有道德張力 ‧ 最容易上新聞標題 但在三審法官眼中, 真正重要的是: 構成要件有沒有被嚴格證明。 七、最後給你一句「內行版總結」 助理費是薪資還是補貼, 決定的是「檢察官能不能走捷徑」, 不是「被告會不會無罪」。 ※ 引述《saccharomyce (酵公菌)》之銘言: : 臺灣高等法院 113 年度矚上重訴字第 36 號刑事判決 判決書 : 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efault.aspx : 的確參照107年度台上字第1241號的見解 : 公費助理補助費若並未挪為私用,而是用以支付與議員職務具有密切關連之其他超出公 : 助理人數上限之私聘助理薪資,且因私聘助理實際上從事助理業務,而欠缺不法所有意 : 一審引用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2650號判決 : 此判決的犯罪事實是「純粹掛名的人頭助理」與本案「實際聘僱助理」之事實不同。原 : 決據以援引為有罪判決論證基礎,應屬違誤。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1.242.225.225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HatePolitics/M.1766124996.A.D59.html
toddy5401: 還是交給律師來說明吧 AI在繞文字 218.32.245.52 12/19 14:28
neofire: 所以到底有沒有貪污? 61.224.51.115 12/19 14:48
mooma: GPT閱讀長文能力有受限吧? 丟Gemini看看 203.66.245.243 12/19 14:57
Sinful: 簡單說,就是凹,跟國民黨民眾擋一模一樣 1.163.157.76 12/19 15: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