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laptic (靜夜聖林彼岸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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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Re: [討論] 中華民國憲法學會不認同 昨天憲法判決
時間Sat Dec 20 19:54:08 2025
※ 引述《syearth (sysearth)》之銘言:
: https://i.mopix.cc/cu3xGr.jpg
: 中華民國憲法學會 不認同 昨天的憲法判決
: 小結:程序很重要 你們隨便扣除三位大法官 沒有正當性
: 理 事 長 林超駿
: 常務理事 石世豪、陳淳文、陳淑芳、張文郁
: 理 事 吳志光、林明鏘、陳春生、陳清秀、黃銘輝、詹鎮榮、
: 楊子慧、廖元豪、劉定基、蘇永欽
: 難道青鳥要說他們是法盲?
只能說,一個法律、不同詮釋
如果用在一般訴訟之事實審或法律審的場合上,倒是沒什麼差別;但現在可是有幸能進入
實質審理的釋憲案(多數案件都是在審查庭被擋下來,包括高虹安所涉之貪污案也是如此
),是能隨便兒戲的嗎?
而且論及癥結的層面,大多都環繞在「合法評議組織」、「類推適用」等概念,這是已經
被多次強調了的、早不容任何遲疑的空間
至於「突襲裁判」,顯然的並非這次爭議的核心事項。
進而回想國民黨的「無效」提案,理論上有某些亟需解決的狀況
但畢竟事涉政治責任,到底哪些底線不可被侵犯、哪些則還有協商的餘地,倒是期望各方
能搞清楚
可參考釋字第一三五號中,金世鼎時任大法官提出的不同意見書:
(一)本解釋文釋示上級法院誤予發回更審之判決「固不生效力」,中外學者所稱未生效力
之判決僅無實體確定力(即既定力)而僅有形式確定力之實體判決而言,發回判決係屬程
序判決而非實體判決,根本無既判力,可否謂為不生效力,固不無問題。
(1)且所謂不生效力,僅係一般抽象原則性之規定,發回更審判決究竟有無錯誤,是否不
生效力,尚須有權機關為之審認,在未經其審認之前,尚難謂其未生效力。猶之憲法第一
七一條第一項規定:「法律與憲法牴觸者無效」,但法律與憲法牴觸之疑義,在未經司法
院大法官會議依法解釋其與憲法牴觸之前,尚不能謂其無效。誤予發回更審判決是否未生
效力,究應由何機關認定本解釋文未予釋示,在適用上亦頗有問題。若由更審法院認定,
因發回更審判決有使訴訟繫屬脫離發回之上級法院,而復行繫屬於更審之原下級法院之效
力,如認為發回更審之判決為未生效力,則訴訟繫屬回復於發回之上級法院,更審法院應
將訴訟卷宗送還於發回之上級法院,由其自行處理。但上級法院因受發回更審判決之拘束
,雖明知其發回錯誤,而在未經有權機關將其撤銷之前,亦不得自行撤銷,另為駁回上訴
之裁判,以代替誤予發回之判決。若由執行法院認定,上訴雖不合法,但在未經原審或上
訴審駁回其上訴之前,則本案尚未終結,不得執行。誤予發回更審判決雖認為未生效力,
而在其上訴未經依法駁回之前,本案仍在上級法院繫屬之中,本案顯不能認為業已終結,
執行法院自又無權執行,若予執行,將難免發生妨害自由或侵權行為之刑民事責任問題。
本解釋文雖又指示仍得分別依上訴、再審或非常上訴程序辦理,但對於未生效力而又非本
案確定終局之民刑事判決,認為可以提起再審或非常上訴,與現行判例解釋牴觸,並弊多
利少。
(2)且上開各種訴訟程序取捨之權,操之於訴訟當事人及檢察長,非下級法院所得過問,
與聲請機關所請釋示之疑義:「下級法院對於上級法院誤予發回更審之判決應如何辦理」
,顯不相關,固亦未免答非所問。依民刑事訴訟法之規定,誤予發回更審判決雖屬違法,
但未經依法撤銷前仍為有效之判決,更審法院應依法進行更審。由更審確定判決,可以斷
定發回判決有無錯誤,如有錯誤,可依再審或非常上訴程序糾正之。
(3)而本解釋文對於誤予發回更審判決認為不生效力之判決,則更審法院既無權更審,發
回法院又無權撤銷發回判決,代以駁回上訴裁判,執行法院亦無權執行,對於發回決僅得
分別依上訴、再審或非常上訴程序辦理。苟民事訴訟當事人不提上訴或不提再審,刑事訴
訟當事人不提上訴或檢察長不提非常上訴,則誤予發回更審之民刑事案件將永陷進則不可
,退則不能之停止狀態中。且將來此類案件如因無法進行而拖延擱置或永懸不決,本會議
難卸其責任。如是解釋似不僅違反法律,有背事理,並且與本解釋文在求經濟訴訟之目的
大相徑庭。本解釋恐將無由發生其效力,而形成所謂未生效力之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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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つ光(光はまた)、空に堕ちる 望むだけの、熱を捧げて
死に逝く星の、生んだ炎が 最期の夢に、灼かれているよ
嘆き光、波にのまれ 痛みの中、君は目醒めて
傷つけながら、出来る絆が 孤独を今、描き始める
崩れ落ちゆく、過ちの果て 最期の夢を、見続けてるよ
——西川貴教《ミーティア》(『機動戰士鋼彈SEED DESTINY』插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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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ppyvivi: 大法官決議了違憲無效就是無效 49.216.251.229 12/20 20:18
→ puppyvivi: 你以為憲法法庭是菜市場可以給你 49.216.251.229 12/20 20:18
→ puppyvivi: 討價還價喊芭樂拳嗎 49.216.251.229 12/20 20:19
→ Anvec: 大法官這次的決議本身違法 1.162.130.244 12/20 20:21
→ Anvec: 大法官這次的決議屬於非法 無效 1.162.130.244 12/20 20:21
→ Anvec: 這次的憲法法庭也屬於違法召開 1.162.130.244 12/20 20:21
推 Hitagi: 大法官會議當然是有效的。因為中華民國只 111.80.207.89 12/20 20:30
→ Hitagi: 有司法院有權力統一解釋法律 111.80.207.89 12/20 20:30
→ Hitagi: 既然司法院正式通過本次憲法法庭決議,那 111.80.207.89 12/20 20:31
→ Hitagi: 這就是合法合憲的判決。而憲法法庭重開後 111.80.207.89 12/20 20:31
→ Hitagi: ,那些審理的案件的送件者,也不會認定憲 111.80.207.89 12/20 20:31
→ Hitagi: 法法庭違法。他們反而會希望判決盡快下來 111.80.207.89 12/20 20:31
→ Hitagi: 。 111.80.207.89 12/20 20:31
→ hosen: 人數不足,白紙黑字的東西,也能鑽 106.1.124.189 12/20 20:37
推 julianscorpi: 既然司法院通過了就代表這份決議是 114.44.46.107 12/20 20:46
→ julianscorpi: 有效的 如果覺得無效 可以提釋憲由 114.44.46.107 12/20 20:46
→ julianscorpi: 憲法法庭審查是否違憲...XDDDDDD 114.44.46.107 12/20 20:47
推 sassuck: 不要在凹無效了 很難看 36.224.218.178 12/20 21:00
→ cttw19: 法律可以限制憲法法庭一直無法開會 本來223.139.129.161 12/20 21:07
→ cttw19: 就很不合理,那修法規定沒有立法院同意,223.139.129.161 12/20 21:07
→ cttw19: 憲法法庭不准開會好了,違憲審查制度不就223.139.129.161 12/20 21:07
→ cttw19: 被癱瘓掉了?223.139.129.161 12/20 21:07
→ cttw19: 然後立法院就可以隨意強行通過各種違憲濫223.139.129.161 12/20 21:08
→ cttw19: 權的法案而無法阻止?223.139.129.161 12/20 21:08
推 hhealthy: 未合法組成的憲法法庭 42.76.253.33 12/20 22:01
→ jimhall: 明天就解散 101.9.235.150 12/20 22:33
→ eythans: 一樓你也知道不能喊芭樂拳 連人都不夠的 114.41.135.112 12/20 23:32
→ eythans: 會議怎麼能成立 114.41.135.112 12/20 23:32
推 silentence: 沒立法人夠的阿 呵呵 49.216.161.203 12/21 0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