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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真的笑死!法盲還敢嗆人 自己去看憲判怎麼說嘛! 我只不過白話簡化而已 你居然看不懂還有臉嗆人 到底誰給你的自信心啊! 還有,憲法本文就是沒有規範大法官名額你不知道嗎? 還要自曝其短? 第 79 條 司法院設院長、副院長各一人,由總統提名,經監察院同意任命之。 司法院設大法官若干人,掌理本憲法第七十八條規定事項,由總統提名,經監察院同意任 命之。 參、本件判決應適用的評議及評決門檻【32】 33 一、憲法賦予大法官解釋憲法的職權,並直接規定組織事項,但就大法官如何行使職權則 有意保持沉默【33】 34   機關的組織法,指規定機關的名稱、職權、單位、人員配置及事務分配等內部事項的 法律,為內部性、固定性、框架性、抽象性的規定,不因特定時點人員的增減或為處理具 體個案,而有所變動。至於機關的職權行使法,則是規定該機關實現組織職權的過程的法 律,有其外部性、動態性、個案性及實踐性,必須考量機關資源合理運用、處理具體事件 的必要性、具體程序,以及行使結果對其他機關或人民權利義務的影響,二者性質不同。 憲法就所定機關的組織,除直接明文規定外,雖均授權另以法律定之(憲法第61條、第76 條、第82條、第89條及第106條規定參照),但就憲法機關的職權行使,則除於憲法中直 接明文外,僅對總統行使部分職權、法官、考試委員行使職權,一般性的要求應依據法律 為之(憲法第37條、第39條至第42條、第80條、第88條規定參照)。對照憲法以監察委員 為民意代表,故未規定其行使職權應依據法律為之,但於憲法增修條文公布施行後,監察 委員已不具民意代表身分,故規定其行使職權應依據法律為之(憲法增修條文第7條第5項 規定參照),益證憲法及憲法增修條文已明白區別組織與職權行使為不同的事項,並以此 為基準而為各種不同的規定。【34】 35   就大法官制度而言,憲法及憲法增修條文僅規定司法院設大法官,以及大法官的職權 與人數等組織事項,就大法官如何行使職權,則保持沉默,既未直接明文,亦未規定應依 據法律為之。從憲法及憲法增修條文賦予大法官解釋憲法、審查法律與憲法有無牴觸、審 理總統、副總統彈劾案及政黨違憲解散案件的職權,必已評估大法官行使此等職權,會對 法律、政治及政黨有一定程度影響的角度,當可推知憲法就大法官職權行使有意保持沉默 ,有基於權力分立與權力制衡考量,俾大法官不受黨派及政治影響,亦不受不當法律拘束 ,得秉持獨立立場,基於程序自主權,客觀宣示憲法內涵之意。蓋若大法官行使職權應絕 對受法律拘束,不僅會發生大法官依據規定其職權行使的法律,審查該法律自身或其他相 同法位階的法律有無牴觸憲法,形同規定大法官職權行使的法律,高於其他法律的不合理 結果,也會導致大法官審查特定法律有無牴觸憲法,並非取決於憲法,而是取決於規定大 法官行使職權的法律。憲法因而失去實質最高法位階性,根本違背憲法規定司法院大法官 掌理解釋憲法,法律與憲法牴觸者無效,法律與憲法有無牴觸發生疑義時,由大法官解釋 之的意旨(憲法第79條第2項及第171條規定參照)。就我國憲法解釋實際情形而言,自憲 法公布施行起,大法官即已直接依據憲法所賦予的職權,作成司法院釋字第1號至第76號 解釋,於作成司法院釋字第76號解釋後,立法院始著手制定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於該法 公布施行前,大法官復作成司法院釋字第77號至第79號解釋,此等解釋的效力,毫不因無 法律規定而受影響。即使於立法院制定大法官行使職權的法律,並經總統公布施行後,大 法官亦曾宣告其部分條文違憲並停止適用(司法院釋字第371號解釋參照),且創設該法 律所未規定的定期失效(司法院釋字第218號、第725號解釋參照)及暫時處分制度(司法 院釋字第599號解釋參照),益證大法官如何行使職權,並非必須來自法律的規定。【35 】 36 二、憲訴法作為大法官行使職權的程序規範,不應妨礙大法官行使憲法所賦予的職權【36 37   如前述,憲法及憲法增修條文,對於大法官如何行使職權,採沉默態度,未規定應依 據法律為之,當有基於憲法權力分立與權力制衡的考量,俾大法官不受黨派及政治影響, 亦不受不當法律拘束,得秉持獨立立場,基於程序自主,客觀宣示憲法內涵的意旨。系爭 規定二至六為規範大法官如何行使職權的法律,自應符合前述憲法意旨,方得據為大法官 行使職權的程序規範。申言之,憲訴法既為立法院基於直接民意授權,本於憲法所賦予的 立法權(憲法第62條、第63條規定參照)所制定,而成為國家法律體系的一環,在不牴觸 憲法的前提下,大法官自應尊重,不得一概摒棄不用。然而,憲法既為國家最高位階法規 範,則用以規範大法官解釋憲法程序的憲訴法,自必須以能維護憲法最高法位階性為前提 。若憲訴法的規定已導致大法官行使職權被封鎖、阻礙,或不能妥適宣示憲法內涵,即屬 違背憲法直接賦予大法官職權,而不要求其行使職權應依據法律為之的意旨,大法官即不 應受其拘束。蓋若不然,將造成立法機關可以透過制定或修正不符合憲法的憲訴法,封鎖 、阻礙大法官職權的行使,或致大法官不能妥適宣示憲法內涵,掏空大法官的憲法解釋權 ,擺脫憲法對立法院議決的一切法律案(含預算案)的控制,使憲法的最高法位階性落空 ,立法院通過的法律反居於實質上最高法位階的嚴重後果。【37】 38 三、系爭規定二既然作為違憲審查標的,即不應同時作為審查自身是否違憲的程序規範【 38】 39   任何人不得擔任與自己有關爭議的審判者,否則難期審判公正,或易被認為審判非公 正。以解決爭議為主軸的訴訟程序,更應視為當然之理。以訴訟程序中聲請法官、大法官 迴避為例,被聲請迴避的法官、大法官,不得參與該迴避聲請的裁判,否則難以期待審判 公正,乃訴訟法共通的法理(民事訴訟法第35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21條第2項、行政訴 訟法第20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35條第2項及憲訴法第10條第4項規定參照)。同理,在法規 範憲法審查程序中,經當事人聲請作為審查標的的程序法規,既已被爭執是否違憲,不能 作為憲法法庭據以判斷該規範自身是否違憲的程序規範,亦屬當然。本件判決的評議及評 決門檻,雖涉及是否適用系爭規定二的問題(系爭規定三至六與本件能否為本案判決的程 序無關,於此不予論述),惟系爭規定二既成為本件違憲審查的標的,從法律適用的邏輯 而言,當然不能再作為審查系爭規定二是否違憲的程序規範,否則將因系爭規定二,同時 扮演程序規範與審查標的的雙重角色,造成系爭規定二自我審判的循環論證或自我矛盾的 荒謬結果。【39】 40   申言之,大法官行使憲法所賦予的憲法審查權,其所遵循的程序規範,必須合於憲法 ,自無待言。故於審查系爭規定二作為本案審查標的是否合憲時,若以系爭規定二為審查 的程序規範,必須以認定系爭規定二所規定的程序合憲為前提,始能依此程序進行實質憲 法審查。但以此為前提所為的憲法審查,將產生論理矛盾或未審先判等違反程序法理的結 果。蓋如實質審查的結果,認定系爭規定二為違憲的法律,將發生大法官竟適用違憲的系 爭規定二進行憲法審查,且是依據違憲的系爭規定二所定程序,宣告自身違憲的論理矛盾 。縱使大法官於審查之初,僅暫時性以系爭規定二為合憲,作為審查的程序規範,然而, 若大法官於審查過程中,對於系爭規定二是否違憲,發生意見不一致,此時究竟應依系爭 規定二所規定的評決門檻或依其他門檻規定,作成大法官最終評決的結果,即成為問題。 若仍應依系爭規定二作成評決,則系爭規定二已足以決定評決的最終結果,而非暫時性的 程序規範,未審先判的問題已然浮現。即使審查過程中,大法官一致認為系爭規定二為違 憲,故無評決門檻問題,但仍須於判決理由中詳細論證、說明系爭規定二已逾立法政策形 成自由的違憲理由,如此無異大法官自己證明是以違憲的程序,進行違憲審查,而且此違 憲的審查程序也能導出有效判決的結果。此種程序與結果,已完全悖離憲法正當法律程序 的要求。為避免此論理的矛盾,大法官若以系爭規定二為合憲的程序規範進行審查,可能 就不得不以系爭規定二合憲作為最終審查結果,至少有極高可能性為此宣告。然而如此結 果,無異未審先判,本案的審查淪為虛晃一招,且無法避免自我審判及循環論證的論理謬 誤,根本違背公正審判的要求並牴觸程序法的基本法理。【40】 41   從而,系爭規定二,既作為是否違憲的本案審查標的,即不應作為審查本身是否違憲 的程序規範,何況以本庭目前大法官人數為8人,若依系爭規定二,本庭將無法審理本件 聲請案,系爭規定二既嚴重妨礙本庭行使憲法職權,依前所述,自不得作為本件判決的程 序規範。又系爭規定二至六,是規定憲法法庭審查個案的最低評議及評決門檻,為大法官 行使職權方式的規定(104年及108年司法院組織法第3條規定修正理由參照),具有外部 性與個案性,參與評議人數為何,亦非固定不變,本非就憲法法庭的內部結構、人員配置 及事務分配等組織性事項的規定。況就本件聲請而言,系爭規定二既為審查標的又嚴重妨 礙大法官行使職權,不得作為大法官審查本件聲請案的程序規定,已如前述,自亦不生本 件聲請案的審查違反系爭規定二而有組織不合法的問題,應附此敘明。【41】 42 四、本件判決應依憲訴法第30條第1項規定定其評議及評決門檻【42】 43   系爭規定二既不能作為本案審查的程序規範,則本庭自得本於程序自主權,決定本案 審查的程序規範。就此而言,114年1月23日修正公布的憲訴法第30條第1項規定:「判決 ,除本法別有規定外,應經大法官現有總額三分之二以上參與評議,大法官現有總額過半 數同意。」是將修正前即108年1月4日修正、111年1月4日施行的第30條規定,調整為第1 項,並未變動修正前的條文內容,該規定自108年修正後迄今仍為有效的法律,憲法法庭 並據此進行評議且作成51件判決,可見憲法法庭認其合憲性並無疑義。【43】 44   憲法並未規定大法官必須全體共同行使憲法解釋權,亦未規定大法官行使憲法解釋權 的人數門檻,實基於大法官行使憲法解釋權應持續運作,不受一時人數變動所影響的考量 。因此,確保大法官職權的順利行使,不能一時或缺,不受到其他憲法機關不當限制或影 響,也正是在維護憲法所定民主法治、憲政秩序及落實憲法保障人民基本權利意旨的重要 機制(參見伍、二、(三))。【44】 45   基此,憲法自36年施行後至系爭規定二修正前,有關大法官行使憲法解釋權的規定, 均以大法官員額的抽象比例為基準,從未以固定人數的大法官參與評議,作為解釋或判決 的條件,更遑論須由大法官全體共同行使。並且,隨我國憲政發展愈趨民主自由,人民基 本權利保障愈受重視,依循憲法解釋解決紛爭的必要性日益增加。因此,大法官行使憲法 職權的門檻,亦日益放寬以為因應。憲訴法第30條第1項規定以大法官現有總額三分之二 出席為評議門檻,現有總額過半數同意為評決門檻,作為個案評議及評決時的門檻人數, 是關於大法官行使職權的規定,與憲法增修條文規定大法官總額為15人是關於大法官組織 的規定,並無牴觸。該項評議及評決門檻的規定,既符合大法官以集體議事的多數決原則 ,使憲法裁判更具客觀性、多元性,復可適用於大法官人數因各種原因而變動的情形,符 合大法官職權行使應持續穩定,不能一時或缺的憲法要求。同時針對其他特別案件類型, 明定排除適用,由法律另為特別規定,可兼顧特別案件類型的特殊性,立法體系相當周密 ,自屬妥切的程序規範,適用於本件聲請案,亦無不妥,本庭尚無另增其他程序規範,充 填因系爭規定二不適用於本件判決,可能造成的規範空白的必要。【45】 46 五、憲訴法以大法官現有總額比例為評議及評決門檻的目的【46】 47   憲法設置國家機關的本旨,在使各憲法機關發揮其應有的憲政功能,不致因人事更迭 而一日中斷。為避免因繼任人選一時無法產生致影響憲政機關的實質存續與正常運行,世 界各國不乏於憲法或法律中明文規定適當機制,以維憲法機關於不墜之例(司法院釋字第 632號解釋參照)。大法官是憲法為維護自身最高性而設置的憲法機關,其維護憲法秩序 的憲政功能,尤應運行不輟,不可因人事更迭或其他因素而一日中斷。憲法增修條文第5 條第1項規定司法院設大法官15人,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固然是本於權力分 立原則所為的制度設計,然總統與立法院為政治部門,於大法官因任期屆滿卸任或在任期 內死亡、辭職、免職等原因而出現缺額的情形,總統與立法院可能因政治上歧見或其他因 素而未能及時產生缺額大法官的繼任人選。憲法不可能昧於這種可能性,一方面藉由大法 官作成有拘束力的終局司法判斷,來約束政治部門遵守憲法,另一方面卻容任政治部門藉 由使大法官繼任人選難產,來癱瘓大法官的憲政功能。故憲法增修條文第5條第1項規定不 僅無意限制大法官僅於人數符合憲法所定總額時始得行使職權,以免政治部門於大法官出 現缺額時,竟得藉提名權與同意權的行使,阻止繼任人選的產生,進而妨礙大法官及國家 整體憲政體制的正常運行。相反地,於繼任人選產生前,更應透過憲法解釋或法律規定, 使大法官行使職權持續正常運行,維持大法官的憲政功能於不墜。【47】 48   申言之,憲法及憲法增修條文雖未就此為直接明文,但早於憲訴法制定公布前,有關 大法官行使憲法解釋權的法規,即本於憲法前開意旨而有所規定。例如司法院大法官會議 規則、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及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即已先後使用「大法官總額」( 37年9月16日制定公布的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規則第12條規定、47年7月21日制定公布的司法 院大法官會議法第13條規定參照)、「在中央政府所在地全體大法官」(41年4月16日修 正公布的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規則第12條規定參照)、「大法官現有總額」(82年2月3日修 正公布的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14條規定參照)及「本法第14條規定之大法官現有總 額,以實際在職之人數為計算標準。」(82年5月8日修正發布的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 施行細則第15條規定參照)等用語,俾據以計算大法官以合議方式行使職權時的出席及表 決門檻。而徵諸大法官依上開規則與法律作成的憲法解釋,可知上述用語均指現任大法官 的總數,使大法官於因任期屆滿卸任或任期內死亡、辭職、免職等原因而出現缺額的情形 ,仍得運行不輟。本次修法前的憲訴法第30條即現行法第30條第1項規定:「判決,除本 法別有規定外,應經大法官現有總額三分之二以上參與評議,大法官現有總額過半數同意 。」使用「大法官現有總額」,是沿用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的用詞,規範目的與意義 不變,仍是指現任大法官的總數,俾大法官行使職權的評議及評決門檻,均以當下現任大 法官人數的固定比例計算,不受人數變動的影響。【48】 49   應特別說明者,憲訴法第30條第1項規定以現有總額固定比例作為大法官參與評議及 評決門檻,立法目的既在確保大法官評議及評決的門檻,不受特定時點大法官人數多寡的 影響,以維持大法官憲法解釋權正常運作,則大法官依憲訴法迴避者,就該案件的審理而 言,其既不得參與評議而未能行使職權,實與缺額無異,非屬該案件行使職權的現任大法 官,從而憲訴法第12條規定依憲訴法迴避的大法官,不計入評議及評決門檻的現有總額, 毋寧為當然之理。譬如於大法官現有總額為15人時,參與評議的門檻為15人的三分之二即 10人,若應迴避的人數為6人,未迴避的大法官為9人,如將該6人亦計入現有總額,則現 有總額為15人,參與評議的門檻為15人的三分之二即10人,此時將因未迴避人數不足10人 而無法進行評議。反之,若依憲訴法第12條規定,應迴避的6人不計入現有總額,僅以其 餘未迴避的9人為總額,則只須9人的三分之二即6人,即可進行評議。如此,大法官行使 憲法解釋權的評議門檻,方不受迴避人數多寡的影響。又若將迴避的大法官,亦計入「現 有總額」一定比例的評決門檻,無異將未參與評議者,當成已參與評議,而為同一評價, 既違反評議的本質,亦無法判斷此未參與評議者,所採的立場為違憲、合憲或其他,明顯 不合理。因此,憲訴法第12條規定,尚同時將迴避的大法官,不計入評決門檻,亦屬當然 。應特予指明者,即便大法官有應迴避的原因,但若因此致全體大法官不得行使職權者, 仍不得以迴避為由拒絕審判,否則將導致癱瘓憲法明文規定的釋憲制度,形同大法官對行 使憲法上職權的拒絕,無以維持法治國家權力分立的基本憲法秩序(司法院釋字第601號 解釋理由壹參照)。【49】 50 六、本件判決拒絕參與評議的大法官,應不計入現有總額【50】 51   現任大法官持續拒絕參與個案的評議時,就該個案的審判而言,應如何計算大法官的 現有總額,憲訴法及其他法律尚無直接明文規定。然而,大法官行使憲法解釋權,為行使 憲法所賦予的職權,亦是維護憲法秩序及保障人民基本權利所不可一時或缺的權力。因此 ,立法者尚且不得以法律阻止或妨礙大法官行使職權,否則該法律即牴觸憲法而無效(參 見伍、二、(三))。即便大法官有應迴避的原因,而不得參與審判,但若因迴避致全體 大法官不得行使職權者,仍不得以迴避為由拒絕審判,已如前述。當然更不能因部分大法 官持續拒絕參與評議的事實,致其他大法官行使憲法職權受阻止或妨礙。要言之,不論因 法律的規定而使大法官無法行使憲法審判權或因大法官應迴避、持續拒絕參與評議,致長 期無法作成憲法裁判,均屬憲法審判的拒絕,當非憲法所許。各國所以規定法官有參與評 議陳述意見、參與表決並為裁判的義務(法院組織法第104條以下、日本裁判所法第76條 、德國法院組織法第195條及法國民法第4條規定參照),立法目的亦在避免因法官未參與 評議而發生拒絕審判的情事。此一法理,應適用於所有行使司法裁判權的人員,包含國民 法官(國民法官法第82條第2項、第7項規定參照)在內,當然也適用於大法官。從個案審 判的觀點,已在職的大法官持續拒絕參與評議,與大法官因任命後未到職或已在職應依憲 訴法迴避而不得參與評議,就該案件的審理而言,均無異於缺額,而不應計入大法官現有 總額的人數內。若將持續拒絕參與評議的大法官人數,亦計入現有總額,正如將任命後未 到職的大法官或應迴避的大法官等,事實上未參與評議者,計入現有總額一般,均可能造 成大法官無法進行評議及作成評決,阻止或妨礙大法官行使職權的結果。因此,依循法定 員額中的缺額、任命後未到職的大法官或應迴避的大法官等未參與評議的員額,不計入現 有總額的同一法理,若大法官就該聲請案,持續拒絕參與評議,致其他大法官行使憲法職 權受阻止或妨礙者,亦應不計入現有總額。【51】 52   就本件而言,113年10月31日7名大法官(包含院長、副院長)任期屆滿前,經總統於 同年8月30日提名7名繼任的大法官人選(包含院長、副院長),並咨請立法院同意。立法 院先於同年12月20日,依台灣民眾黨立法院黨團(下稱民眾黨黨團)於逐條討論時提出的 再修正動議,增加系爭規定二,規定大法官參與評議的人數不得低於10人,再於同年12月 24日行使該7名大法官人事同意權時,全部否決。嗣總統復於114年3月21日提名7名大法官 (包含院長、副院長),立法院再於同年7月25日全數否決該提名,致自113年11月1日起 大法官人數僅有8人,迄今已逾1年。於此現實情況下,本庭若持續受系爭規定二評議門檻 的限制,勢將使大法官應有的憲政功能癱瘓,故本庭有必要以現有總額優先審理系爭規定 一至七的合憲性。又本件判決應依憲訴法第30條第1項規定為評議門檻,已如前述,而依 該規定,原應有大法官現有總額8人三分之二以上即6人以上參與評議。然本庭現有8位大 法官中,有3位大法官主張本庭目前人數與系爭規定二所規定最低參與評議人數10人不符 ,故持續拒絕參與評議,致本庭實際上得進行評議的大法官為5人,若將此持續拒絕評議 的3位大法官人數,計入現有總額人數,則本庭將無法實質審理本件及其他任何憲法解釋 聲請案件,對人民聲請大法官解釋憲法的權利、民主法治與憲政秩序的維護影響重大,亦 嚴重妨礙本庭作為最終且唯一的憲法解釋機關的功能,等同承認大法官得拒絕憲法審判, 殊非所許。鑑於缺額大法官的繼任人選何時產生難以預期,於此極端例外且不得已情況, 為維持憲法法庭繼續運作,使大法官的憲政功能得正常發揮,自應依前述理由,將持續拒 絕評議的3位大法官,由現有總額中扣除之。【52】 ※ 引述《gn01881106 (King Of Loafer)》之銘言: : ※ 引述《treasurehill (寶藏巖公社,你還未夠班S)》之銘言: : : → cigaretteass: 是覺得很好笑 基本法律概念都沒有的 101.10.60.252 12/24 1 8: : : → cigaretteass: 人整天發文第一句就是嗆人法盲 誰給 101.10.60.252 12/24 1 8: : : → cigaretteass: 你的勇氣 101.10.60.252 12/24 1 8: : : → cigaretteass: 這幾年很頻繁地跟律師交手 發現很多 101.10.60.252 12/24 1 8: : : → cigaretteass: 律師連基本的邏輯都沒有 難怪台灣的 101.10.60.252 12/24 1 8: : : → cigaretteass: 司法變得很脆弱 101.10.60.252 12/24 1 8: : : 笑死!你喜歡談邏輯是不是? : : 我就秀邏輯給你看看啦! : : 不要成天只會抓著一個條文在那邊咬文嚼字 : : 那離基本的邏輯推論還很遠好嗎? : : 1.大法官是依據釋憲法審判,不是依据法律審判,在大法官會議法(憲法訴訟法前身 : : 來之前,大法官就已經作了79件解釋,不因為大法官會議法的出現而失效,更可見拿 : : 來限制大法官行使職權是說不通的。 : : 2.憲法本文並未明定大法官人數,亦未規定大法官解釋憲法程序,增修條文雖定有15 : : 但對于做成解釋方式並未規定,可見得憲法是有意沉默,雖得以法律為補充,但仍不 : : 礙大法官依據憲法的權力行使。 : : 3.從三權分立的觀點來看,立法權和司法權是對等的,沒有誰比誰高的問題,現在立 : : 想用立法來限制大法官的權力行使,不讓憲法法庭運作,基本上就是違背憲法三權( : : )分立原則。 : : 4.依據憲法171條規定,法律違背憲法無效,而法律是否違背憲法是由大法官審查的 ,? : : 個可以審查法律是否違憲的大法官還要受法律拘束,你不覺得自己的邏輯很矛盾嗎? : : 5.被審查的法律不得作為憲法法庭行使程序的依據,因為如果這種說法可以成立,就 : : 該法律享有豁免權,可以要求審查者必須依照自己的規則才能審查,這在任何一法體 : : 都是不被允許的。 : : 6.既然被審查的新憲訴法不能做為大法官審判程序的依據,那關於大法官評議程序的 : : 就應該依照舊憲訴法規定處理,依照舊憲訴法第30條規定,憲法法庭裁判須有現有總 : : 2/3大法官參與評議,過半同意才能做成判決,所以關鍵就在現有總額之計算。 : : 7.舊憲訴法對於現有總額並未明文定義,只能依靠法律解釋為之,惟依據舊憲訴法第 12 : : 規定,依法迴避的大法官不計入現有總額,推其立法意旨乃在維持憲法機關的正常運 : : 依法迴避的大法官既未能行使職權表示意見,也不應計入現有總額之計算。 : : 8.依照釋字601解釋,大法官為憲法法定機關,屬三權之一,必須持續維持運作的憲 法? : : 定機關,縱大法官因為迴避導致人數不足,仍不得以此拒絕審判,否則三權分立原則 : : 崩潰。 : : 9.如前所述,被審查的法律既不能做為憲法法庭審判的程序規範,那三位大法官拒絕 : : 評議並無正當理由,其長期不參與憲法法庭評議,已違反大法官的審判義務,違反憲 : : 定機關維持義務,屬嚴重失職,則依據舉輕以明重之論理解釋,既然較輕微的法定迴 : : 排除在現有總額外,那更嚴重的長期拒絕履行法定職務的大法官更硬被排除在現有總 : : ,以免少數大法官以消極的不參與方式來癱瘓憲法法庭運作,違背釋字601解釋所揭 示? : : 憲法法定機關維持義務及三權(五權)分立原則。 : : 10.綜上,扣除那三位長期不履行法定職務的大法官,現有大法官名額便由8人降至5 人? : : 其2/3等於3.3333......,現有5名大法官參與評議,4人同意判決,已符合舊憲訴法 規? : : 。 : : 我說完了,你還有什麼意見? : 喔,亂七八糟 : 開頭說憲法沒有規定人數,你就是只看憲法吧 : 三權還是五權講清楚,是有沒有讀過啊? : 下面又扯什麼新舊憲法訴訟法?你就只看憲法就好了啊!? : 我國也不需要民法、行政法、刑法了啊 : 立法院廢掉好了啦,通通大法官釋字出新的民法刑法好了 : 根本天才 : 我懶得理藍白在那邊耍白痴,但邏輯狗屁不通不能原諒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8.233.2.206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HatePolitics/M.1766583218.A.BAE.html ※ 編輯: treasurehill (118.233.2.206 臺灣), 12/24/2025 21:36:03 ※ 編輯: treasurehill (118.233.2.206 臺灣), 12/24/2025 21:38:26
virus2007: 。。。。。。。。急了?101.8.139.213 12/24 21:39
luciffar: 沒規定還被告上法院 算誣告嗎?49.217.49.163 12/24 21:41
luciffar: 專業的請回答一下 49.217.49.163 12/24 21:41
原來台北地檢署是法院! 小草法盲真的不要出來丟人現眼好嗎? 去「法院」化 (2018年): 配合司法改革國是會議決議,全國檢察署正式移除名稱中「法院」二字。 2018年5月立法院三讀通過修正《法院組織法》等相關法案。 2018年2月8日,台北地檢署正式完成揭牌,更名為「臺灣台北地方檢察署」。?
gn01881106: ㄎㄎ 貼一大堆廢話,不敢論述喔!?218.166.185.148 12/24 21:43
gn01881106: 需不需要我教你?218.166.185.148 12/24 21:44
笑死,白話的十點論述都看不懂還想跳針?
jim543000: 大律師貼了一串垃圾做出的垃圾能幹嘛36.227.2.225 12/24 21:46
jim543000: 不敢挑戰我的邏輯與證據嗎?36.227.2.225 12/24 21:46
鬼打牆沒有重點的東西就不要拿出來丟人現眼了!
pandp: 憲法本文也沒規定大法官要吃飯,這些吃飯111.254.34.229 12/24 21:49
pandp: 的大法官是不是違憲攝取熱量111.254.34.229 12/24 21:49
※ 編輯: treasurehill (118.233.2.206 臺灣), 12/24/2025 21:50:47
iisaviorii: 藍白卡提諾學院出來的又在跳針,講在61.230.4.51 12/24 21:50
iisaviorii: 多藍白也看不懂,藍白還是去看國昌直61.230.4.51 12/24 21:50
iisaviorii: 播維持信仰61.230.4.51 12/24 21:50
※ 編輯: treasurehill (118.233.2.206 臺灣), 12/24/2025 21:52:27 ※ 編輯: treasurehill (118.233.2.206 臺灣), 12/24/2025 21:55:39
jim543000: 笑死 不敢挑戰就說沒有重點36.227.2.225 12/24 21:57
yzvr: 拿五大神官的文護航五大神官的文,真的是有118.166.132.87 12/24 22:00
yzvr: 拿賴清德十講護航十講的即視感,最純的那種118.166.132.87 12/24 22:00
有問題直接反駁啊,不要跳針好嗎? ※ 編輯: treasurehill (118.233.2.206 臺灣), 12/24/2025 22:02:34
hoberg: 曲解比誤解更可悲,真理不是用文字排列組 116.241.202.43 12/24 22:10
hoberg: 合就可以改變的,塔綠真得可以有更高的層 116.241.202.43 12/24 22:10
hoberg: 次來看待這樣的違法亂紀 116.241.202.43 12/24 22:10
yzvr: 自己去查"不同意「114年憲判字第1號判決」法 118.166.132.87 12/24 22:14
yzvr: 律意見書"吧,然後你是不是要再貼一次五大神 118.166.132.87 12/24 22:14
yzvr: 官的文來搞自己護航自己? 118.166.132.87 12/24 22:14
walyun: 以法理排除法律明定的人數規定,程序上合 218.164.91.232 12/24 22:15
walyun: 法嗎? 218.164.91.232 12/24 22:15
luciffar: 算不算誣告又不說話了 真會閃 XDDDDDD 49.217.49.163 12/24 22:17
jim543000: 簡短的說 憲訴法前身是民國三十七年九 36.227.2.225 12/24 22:20
jim543000: 月十六公布施行的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規則 36.227.2.225 12/24 22:20
jim543000: 釋字第一號做成於民國三十八年一月十 36.227.2.225 12/24 22:20
jim543000: 六 民國三十八年十二月 正式宣布遷都臺 36.227.2.225 12/24 22:20
jim543000: 北 大法官一堆沒跟上 老的老死的死 無 36.227.2.225 12/24 22:20
jim543000: 法符合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規則之全體大法 36.227.2.225 12/24 22:20
jim543000: 官2/3 釋憲就此中斷 而後41年補提名使 36.227.2.225 12/24 22:20
jim543000: 其符合大法官會議規則人數需求 修改為 36.227.2.225 12/24 22:20
jim543000: 中央政府所在地全體大法官 所以大法官 36.227.2.225 12/24 22:20
jim543000: 會議從頭到尾都是符合憲訴法開會的 只 36.227.2.225 12/24 22:20
jim543000: 有今年被打破 36.227.2.225 12/24 22:20
jim543000: 真的是一群犬法官 連歷史都挑自己要的 36.227.2.225 12/24 22:21
skyexers: 這位道長到底為什麼可以每天發滿5篇文 101.8.139.194 12/24 22:30
skyexers: 都不用工作^_^ 101.8.139.194 12/24 22:30
jim543000: 之前大律師有貼收入啊 一年一百多萬... 114.36.78.210 12/24 22:36
gn01881106: 每天汪汪就好了218.166.185.148 12/24 22:39
skyexers: 台北的話 大概一個月一件? 101.8.139.194 12/24 22:39
skyexers: 那確實可以每天發廢文洗地^_^ 101.8.139.194 12/24 22:39
jim543000: 所以大律師自稱什麼勝訴率如何 聽聽就 114.36.78.210 12/24 22:54
jim543000: 好... 114.36.78.210 12/24 22:54
Gantrithor: 貼一堆無關的垃圾無法改變論述0蛋的 42.79.215.137 12/25 01:08
Gantrithor: 事實 42.79.215.137 12/25 01:08
Gantrithor: 拿大神官廢文護航大神官,和夏蟲真不 42.79.215.137 12/25 01:11
Gantrithor: 能語冰 42.79.215.137 12/25 01:11
Orisinal: 好啦 大律師就是說憲法啥都沒規定 所以 38.21.187.224 12/25 04:03
Orisinal: 限制大法官行使憲法上職權就是違憲 這 38.21.187.224 12/25 04:03
Orisinal: 種素樸的憲法觀放到立法院 立法院的法 38.21.187.224 12/25 04:03
Orisinal: 律也有經議決啊 那請教為何能認為是毀 38.21.187.224 12/25 04:03
Orisinal: 憲亂政? 38.21.187.224 12/25 04: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