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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 大法官職權演進正確時序: 1947年《中華民國憲法》施行時, 即於第78條明定「司法院解釋憲法,並有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之權」。 而第79條僅規定司法院設院長、副院長及若干大法官, 此時大法官僅是被指定是司法院內需要有的職位, 並未將憲法解釋權直接授予大法官。 1948年立法院制定《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 僅係就司法院內部由大法官會議實際行使既有職權加以程序化規範, 並未創設或移轉任何憲法權力。 1991年起陸續公布之憲法增修條文, 進一步以憲法位階明定大法官之人數、任期與產生方式, 使其行使身分制度化與文字化,但仍未修正或取代憲法第78條。 直到2018年制定、2019年施行的《憲法訴訟法》, 始將原有之大法官解釋制度轉換為憲法訴訟制度, 明確規範案件類型、審理程序與裁判形式, 完成憲法解釋在程序法上的最終定型。 惟無論法律形式如何演進, 憲法解釋權之授權來源始終未變, 司法院仍依憲法第78條為唯一之憲法授權與責任主體, 大法官則係依法行使該職權之制度化行使者。 憲法上被明文規範其組成、任期或行使方式, 並不等同於被授權為憲法職權之來源主體; 否則凡受憲法明文規範之官職,皆將成為獨立權力來源, 顯然違反憲法體系解釋與權力配置之基本原則。 雖然憲法第78條的授權主體始終未變, 但2019年《憲法訴訟法》施行後, 制度已從「大法官會議」轉型為公開的「憲法法庭」, 聲請門檻降低、言詞辯論強制、当事人參與大幅增加, 審理過程更透明、對抗性更強,裁判也必須直接說理回應當事人主張。 這種法庭化的轉變,雖未改變憲法權力來源, 卻大幅強化了大法官在個案中對當事人(也就是人民)的直接課責 因大法官必須在公開法庭上聽取人民陳述、面對質疑, 並以詳盡理由的判決或決議回應其憲法權利主張。 既然大法官職位是被指定的行使者, 憲法並沒有賦予具備獨立權力。 也就是說大法官對人民負責是應該的! ----- Sent from JPTT on my Sony XQ-DC72. -- https://i.imgur.com/Ml2iSSY.jpeg https://i.imgur.com/Y8vLxxj.jpeg https://i.imgur.com/sK9DwnS.jpeg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1.83.231.48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HatePolitics/M.1766702615.A.AAF.html ※ 編輯: mazinkisa (125.224.83.161 臺灣), 12/26/2025 07:15:03
geordie: https://i.imgur.com/giHv0PJ.jpeg 114.40.173.179 12/26 07:09
geordie: “掌理”這兩字你應該看的懂唄 114.40.173.179 12/26 07:11
秀蠢很容易 但時序都給你了 還有憲法也都給你了 還這樣凹! 就很厲害了 ※ 編輯: mazinkisa (125.224.83.161 臺灣), 12/26/2025 07:15:57
gogen: 你這只是有人整理的一種看法 49.217.113.154 12/26 07:24
不過 目前好像只有這份整理而已! 也因為沒人整理才有人故意混淆視聽 故意用部份事實掩蓋真相 ※ 編輯: mazinkisa (125.224.83.161 臺灣), 12/26/2025 07:46:32
flyclud: 大法官審判是獨立的,但大法官的任命本 1.168.251.150 12/26 07:48
flyclud: 身就具備民意基礎 1.168.251.150 12/26 07:48
silentence: 憲法並沒有賦予具備獨立權力 釋憲要不 49.216.161.203 12/26 07:49
silentence: 要報送立法院批准阿 49.216.161.203 12/26 07:49
roleset: 所以你覺得癱瘓憲法法庭好棒棒?世界各 49.216.43.84 12/26 08:03
roleset: 國至少不會讓司法可以停工好嗎 49.216.43.84 12/26 08:03
apple94: 我看你是完全不知道,只有二種案件類型是 36.230.52.63 12/26 09:10
apple94: 應行言詞辯論 36.230.52.63 12/26 09: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