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laptic (靜夜聖林彼岸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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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Re: [新聞] 讓割頸少年孝順被害家屬延燒 高院夜半聲
時間Sat Dec 27 14:39:58 2025
※ 引述《davidex (玉藻前我的)》之銘言:
: 2025-12-27 00:58 聯合報/ 記者王宏舜/台北即時報導
: 新北市楊姓國中生遭郭姓少年持彈簧刀割頸死亡,扯出法官在審理案件時,詢問被害者家
: 屬「你願意接受郭○○(凶手)好好孝順你嗎?」,輿論撻伐。台灣高等法院26日深夜11點
: 49分發聲,澄清是因凶手的律師提出「修復式司法聲請」,本案前手法官因此詢問被害家
: 屬有無接受各種形式補償的可能性,被害家屬拒絕後,並未要求他們接受。
如果真的是「修復式司法(正義)」正在運作,請問有需要出這種狂言嗎?而且民間對任
何殺人案,都是抱持零容忍的態度,有必要挑戰界限嗎?
況且,談到這一類的事,最高法院一零九年度台上字第五三六七號刑事判決已明示:
刑事訴訟法於一零九年一月八日公布增訂第二百七十一條之四,規定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
前,得將案件移付調解,或依被告及被害人之聲請,於聽取檢察官、代理人、辯護人及輔
佐人之意見後,轉介適當機關、機構或團體進行修復。前項修復之聲請,被害人無行為能
力、限制行為能力或死亡者,得由其法定代理人、直系血親或配偶為之。其旨在藉由具有
建設性之參與及對話,在尊重、理解及溝通之氛圍下,尋求彌補被害人之損害、痛苦及不
安,以真正滿足被害人之需求,並修復因衝突而破裂之社會關係,即所謂「修復式正義」
或「修復式司法」制度之明文化。
此係基於保障被害人權利而設,本與被告訴訟權之行使無涉,除因被害人認原審量刑過輕
而請求檢察官上訴,或被告已提出或釋明正在進行或已與被害人等和解、調解、修復,而
法院有必要瞭解被告彌補過錯實踐情形或被害人等身心、財產等損害有無獲得撫平、回復
情形,或法院裁定准許被害人聲請參與訴訟者,法院應斟酌傳喚被害人等到庭陳述意見外
,若有被害人等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場,或陳明不願到場,或法院認為不必要或不
適宜傳喚其到庭時(如為避免性侵害被害人受二度傷害所為之減少陳述、被害人於先前作
證、陳述時顯現身心創傷或受有壓力而無法為完全之陳述或拒絕陳述、有家庭暴力防治法
第四十七條所定因被害人不具有對等的談判能力,故於未確保被害人安全方式前不得進行
和解或調解等),被告即不能以法院未通知被害人等或經通知而不到庭為由,指摘法院所
踐行之程序違法或有損害其獲得公平量刑的機會。
且法院是否移付調解,並應斟酌被告、被害人或其家屬進行調解之意願與達成調解之可能
性、適當性;如被告及被害人均聲請法院轉介修復,亦應聽取檢察官、代理人、辯護人及
輔佐人之意見,並經評估適合進入修復式司法程序後,始轉介由適當機關、機構或團體進
行修復。並非一經被告聲請,法院即有義務將案件移付調解或進行轉介修復。案件縱經調
解成立或轉介修復完成,僅供法院量刑之參考,亦無拘束法院量刑之效力。
以上簡單來講,就算整個程序成功進行,但不影響量刑考量
因此懷疑加害人(即「乾兄妹」)到底是抱持什麼歪念,進而會認為這些都是理所當然、
法院可以不去思考取捨的事宜?
再高雄高分院一零七年度侵上訴字第四十四號刑事判決提到:
按量刑應以刑罰應報、預防之功能目的以及當前刑事政策為本,因應個案而做出最妥適之
刑罰裁量。而刑法目前除朝寬嚴並進之刑事政策外,亦需以被害人為中心的修復式正義之
刑事政策為思量,亦即以加害人向被害人真實悔過與補償及社群共同參與為基礎,使被害
人創傷與社會關係獲得實際修復,社會和諧得以復歸,法秩序得以維持。
其實可以轉念一想,如果詢問得相對符合被害人家屬的心思
應該不會引起如此大的波濤
且現在不管要怎樣說,都已經太遲了,總而言之不要以為在封閉式法庭審理,就不會有這
些外漏的消息,讓外界質疑公信力!
不只是憲法法庭在搞怪,事實審也墮落至此,不勝唏噓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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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羨人間琢玉郎,天教分付點酥娘。
盡道清歌傳皓齒、風起,雪飛炎海變清涼。
萬里歸來顏愈少、微笑,笑時猶帶嶺梅香。
試問嶺南應不好,卻道:此心安處是吾鄉。
——【北宋】蘇軾《定風波・南海歸贈王定國侍人寓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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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Gallardo: 藍白不要再吵了 只是一條命而已 還能多 114.26.118.142 12/27 14:41
→ Gallardo: 一個乾兒子孝順不好嗎? 114.26.118.142 12/27 14:41
噓 ssagg: 樓上你說什麼鳥話啊!王八蛋 118.168.240.98 12/28 09: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