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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題,北高行高等庭今天作出一一三年度訴字第三一七號裁定,就之前引發「拆樑行動」 (政黑點)的其中一個背景事件——東岸商場營運移轉案,裁定NET主富公司敗訴,可 以提起抗告。 理由摘要: (一)提起確認訴訟,須以「行政處分」或「公法上法律關係」為訴訟對象。提起確認行政 處分違法訴訟,必須求為確認違法的對象為行政處分,若對非行政處分提起確認違法訴訟 ,即應認其起訴不備要件。 (二)經核: 1、原告起訴無非係將被告於一一三年二月一日所為進入建物破壞門鎖及換鎖以收回系爭 建物行為,定性為強制接管及行政執行命令,而請求確認被告進入建物破壞門鎖及換鎖等 行政行為違法。按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下稱促參法)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立法者 已明文規範主辦機關與民間機構依促參法所簽訂之契約為民事契約。可知被告與大日公司 間就系爭建物所簽訂之一零九年OT契約,係民事契約,契約當事人依契約所為債權之行 使或債務之履行,均屬私法行為,如因該契約所生相關爭議,自應循民事法規及私法途徑 予以處理,則被告於一零九年OT契約期間屆滿後,行使其契約權利向大日公司收回包含 系爭建物在內之營運資產,難認係就公法上具體事件以行政高權所為具規制效力之單方行 政行為,核非具行政處分性質之行政執行行為,況且亦無得據以執行之行政處分存在,原 告如就被告一一三年二月一日行使契約權利行為認屬違法且侵及其權利等事,有所主張, 自應循私法途徑為之。另按民間參與交通建設及觀光遊憩重大設施接管營運辦法第三條第 二項規定強制接管營運處分應以書面載明相關接管標的設施、事由及依據等事項,而查本 件並未經被告以書面作成強制接管營運處分,無從定性被告一一三年二月一日行為屬強制 接管處分。 2、又原告請求確認違法之標的為被告一一三年二月一日凌晨零點進入系爭建物、破壞門 鎖、換鎖等行為,然該等行為雖以事實上之力解除原告對於系爭建物之事實上占有,但並 未發生法律上之規制力,是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就被告一一三年二月一日進入建物破壞門 鎖、換鎖行為請求確認違法,核屬對非行政處分之事實行為提起確認違法訴訟,應認其起 訴不備要件,且無從補正,揆諸前揭規定及說明,應予裁定駁回。 3、又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既經本院裁定駁回,原告依行政訴訟法第七條規定所為訴之聲 明第二項國家賠償之訴部分,屬附帶請求性質,非可單獨提起之行政訴訟,因而失所附麗 ,自應一併裁定駁回。 4、原告於本院準備程序終結後之一一四年十月十三日另具狀主張公法上結果除去請求權 ,追加先位聲明,並將原起訴聲明列備位聲明。查原告於本案繫屬後已逾一年七個月且準 備程序終結後,始追加先位聲明,屬不當增加被告於本案之防禦勞費等訴訟成本,並將延 滯訴訟而有礙本案訴訟之終結,復經被告具狀表示聲明變更前後之請求基礎並不相同且不 同意原告訴之變更或追加。本院認原告於本案準備程序終結後,另為前開聲明追加,經被 告明確表示不同意,且有礙本案訴訟終結,核非適當,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結論:原告之訴不合法,追加之訴亦不合法,均併駁回。 來源:https://www.judicial.gov.tw/tw/cp-1888-1469200-3eac8-1.html 上面簡單來講,就是非行政訴訟的審判範圍 因此配合年初的民事案結果來看(目前已上訴到第二審,案號:台灣高等法院一一四年度 重上字第二三五號) 當初罷免團體主張這部分有疑慮,如今是否已經想多了? 到底是否存在「(不動產)強盜」的成分,到現在還沒搞個明白... (雖然刑事部分已經 不起訴了) -- 抱きしめるものがない腕、夢以外に 手に入れた強さは 寂しさの別の呼名 現実を受け入れた時 翌日〈あす〉が見えた 過ぎた日も 他人〈だれ〉のことも きっと変えられない 出逢いにも別れにさえ 理由だけを捜してた、あの頃 輝く未来は、君のために 愛しい記憶は僕のために 絆はいつでも繋がってる あの日の約束 胸に僕らは、奇蹟を叶えてく       ——玉置成実《リザルト》(『機動戰士鋼彈SEED DESTINY』第二片尾曲)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80.74.218.144 (馬來西亞)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HatePolitics/M.1767077920.A.C3F.html ※ 編輯: laptic (180.74.218.144 馬來西亞), 12/30/2025 14:59:41
qber: https://imgur.com/RPjRd3v223.138.171.218 12/30 15:00
virus2007: 笑死,當初還用網軍在這抹 101.8.136.128 12/30 15:05
omanorboyo: 政黑青鳥配合財團要挖市府土地 唉 101.10.0.94 12/30 15:05
holyhelm: 看看最後到底哪一邊是強盜 59.127.221.37 12/30 15:07
louiswei1986: 青鳥又淫惹 211.20.60.7 12/30 15:07
FatFatQQ: 圖利喔 219.91.58.137 12/30 15:11
ramirez: 笑死 218.173.74.109 12/30 15:17
Retangle: 好險基隆人有腦 沒被40%帶著跑 49.216.23.60 12/30 15:23
deann: 敗訴很正常啊 那案子本來就不是跟NET簽的220.128.121.214 12/30 15:23
deann: 當初吵這個案子只是純粹配合政治吵罷免220.128.121.214 12/30 15:25
korsg: 主富的律師怎麼不出來吱聲了? 211.21.161.107 12/30 15:35
labbat: 公民法官 出草 39.15.24.177 12/30 15: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