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laptic (靜夜聖林彼岸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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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Re: [討論] 梁:判決無罪只是沒有找到符合法條的罪證
時間Tue Jan 13 09:48:44 2026
※ 引述《syearth (sysearth)》之銘言:
: 民進黨的人 是不是法學素養很恐怖
: 一句話就破功 整天想要構陷入罪
: 陸委會副主委梁文傑指出,判決無罪不代表真的無罪,只是未找到符合法條的罪證
: 1.違反無罪推定原則
: 2.甩鍋給檢警 都是他們找不到罪證 不是被告無罪
: → tim012345: 還有一個意思..沒有法條依據去定罪.. 61.228.179.102 01/13 09:23
: 那也是違反罪刑法定主義
這樣說不大對勁,因為:
一、共諜案的定罪難度很高,不管是三級二審制或三級三審制,都一樣,還要檢察官費心
費力,太累了
二、現實的問題在於「空言無憑」,沒有證據表明之下自然可以亂講一通,但基本的法律
原則還是要把持住
且這時得提最高法院一一四年度台抗字第二五四五號刑事裁定,在第一審諭知無罪後,其
中一位被告劉萬禮繼續被限制出境、出海,提起抗告後被駁回
(按:其他被告歸亞蕾胞妹歸亞蒂,連同祝康明【聲請解除被駁回】、孫海濤也受到同等
限制,不過都沒有提起抗告)
理由略以:
一、限制出境、出海之強制處分,其目的在防阻被告擅自前往我國司法權未及之境,俾保
全偵查、審判程序之進行及刑罰之執行,被告於我國領土範圍內仍有行動自由,不影響其
日常工作及生活,干預人身自由之強度較羈押處分輕微,故從一般、客觀角度觀之,苟以
各項資訊及事實作為判斷基礎,而有相當理由認為被告涉嫌犯罪重大,具有逃匿、規避偵
、審程序及刑罰執行之虞即足。且是否限制出境、出海之判斷,乃事實審法院職權裁量之
事項,由事實審法院衡酌具體個案之訴訟程序進行程度、人權保障及公共利益之均衡維護
等一切情形而為認定,其裁量職權之行使苟無濫用權限之情形,即不得任意指為違法。
二、本件原裁定以抗告人即被告劉萬禮被訴修正前國家安全法之為大陸地區發展組織罪、
反滲透法之受滲透來源指示、資助,為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四十五條、總統副總統選舉
罷免法第四十三條各款行為罪暨反滲透法之受滲透來源指示、資助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第五章之罪(第九十九條第一項)、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五章之罪(第八十六條第一
項)等罪,經原審法院於民國一一四年二月二十四日為無罪諭知,惟亦裁定自同年三月三
十一日起限制其出境、出海八月,茲因該期限將於同年十一月三十日屆滿。經審酌檢察官
之上訴理由及卷內證據,認抗告人雖經諭知無罪,惟其偵查中曾有刪除通訊軟體對話紀錄
之滅證情事,所涉為最輕本刑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伴隨高度逃亡可能,且領有大陸
地區相關證件、負責大陸業務,與大陸地區有密切往來,並有可資滯留之資源,足認其日
後有選擇逃匿、規避審判或刑罰執行之可能性。兼衡訴訟程序尚未確定、國家司法權遂行
之公共利益,以及抗告人之人權因此受限制之程度,審閱抗告人具狀就延長限制出境、出
海所陳述之意見後,認尚有繼續限制出境、出海之必要,因而裁定延長其限制出境、出海
期間,並駁回解除出境、出海限制之聲請等旨。經核於法無違。
三、抗告意旨略以:伊既經原審諭知無罪,難認有何犯罪嫌疑重大之情形,原審卻逕以伊
與大陸地區有密切往來及可資滯留之資源,即臆測伊有逃亡之虞,已侵害其生存權與工作
權。又伊家庭重心、固定資產均在臺灣,且有慢性疾病,擔任軍人期間曾獲莒光楷模,重
視榮譽,在社會亦有一定形象,既獲無罪判決,亦無逃亡意圖。原審固依法於裁定延長限
制出境、出海前,以函詢方式聽取其意見,惟在其陳述意見狀到院同日即裁定,恐未及詳
酌其意見,延長限制出境、出海,自有違誤云云。
四、惟按被告經諭知無罪者,於上訴期間內或上訴中,如有必要,得繼續限制出境、出海
,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三條之四但書定有明文。此時,同法第九十三條之二所指被告犯罪嫌
疑重大,並不以原判決之結論為斷,而係審酌卷內資料及檢察官之上訴理由,是否仍存在
對被告不利事證,或對於原審解釋適用法律不服之理由,是否足以支持上訴審可能做出不
利於被告判決的結論,從而仍有限制出境、出海之必要,以確保日後若被告經改判有罪時
,得以順利執行刑罰。原裁定已敘明抗告人固經原審諭知無罪,惟經檢察官提起第三審上
訴,仍在審理中,審酌檢察官之上訴理由及卷內事證,仍有改判之可能性,並於裁定前審
閱抗告人之陳述意見狀,就本件延長限制出境、出海之相關事項,已為必要之調查,斟酌
抗告人所涉罪名、情節等,說明何以仍具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三條之二第一項之事由,有延
長限制其出境、出海之必要,因而裁定自一一四年十二月一日起延長限制出境、出海八月
之理由。核其論斷並未違反經驗、論理法則,所為裁量亦無逾越比例原則或有恣意之情形
。抗告人縱有抗告意旨所指情由,依首揭說明,尚無從執此遽認其無犯罪嫌疑,或即無逃
匿規避嗣後訴訟程序進行之可能性。抗告意旨仍執前詞,對原審裁量職權之適法行為,任
意指摘原裁定不當,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所以不管怎樣看,還是回到相同的癥結:
一、有沒有馬虎、草率起訴,而未具體審查案件本身的狀況?或是起訴書都在寫「科幻小
說」,如有雷同純屬巧合?
二、定罪率低是否可表明「共諜」形同虛構、正中中共下懷?
技藝高超不等於可以永久逃避,這是要留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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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つ光(光はまた)、空に堕ちる 望むだけの、熱を捧げて
死に逝く星の、生んだ炎が 最期の夢に、灼かれているよ
嘆き光、波にのまれ 痛みの中、君は目醒めて
傷つけながら、出来る絆が 孤独を今、描き始める
崩れ落ちゆく、過ちの果て 最期の夢を、見続けてるよ
——西川貴教《ミーティア》(『機動戰士鋼彈SEED DESTINY』插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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噓 k44754: 笑死,向心案北檢就在亂起訴 39.9.165.78 01/13 09:51
噓 syearth: 所以濫訴 114.45.29.121 01/13 10:07
→ xulzj524: 向心表示你他媽雜碎 220.133.154.96 01/13 10: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