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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Sinreigensou (神靈幻想)》之銘言: : 以探親名義來台的陸籍男子殷長亮,非法經營「長亮畫廊」,還向北韓「萬壽臺」創作社 : 進口油畫來台銷售,台北地院依資恐防制法判殷1年徒刑,併科罰金120萬元,執行完畢驅 : 逐出境。殷認為量刑過重而上訴,台灣高等法院今辯論終結,審判長指殷非「外國人」, : 依兩岸人民關係條例規定不能驅逐出境,但行政機關是否遣返,不在法院管轄範圍。 : 政黑不是一直說大陸地區人民是外國人 : 結果這判決 : 原本地院判驅逐出境 : 結果高等法院說不行大陸人不是外國人不適用驅逐出境 : 政黑又被打臉了 : 噓 Thaichonburi: 以探親名義來台賣東西盈利, 不用 36.227.228.121 01/15 01:04 : → Thaichonburi: 驅逐外國人, 隨便也能取消他的簽 36.227.228.121 01/15 01:04 : → Thaichonburi: 證叫他滾蛋 幾年內不得來台,你馬 36.227.228.121 01/15 01:04 : → Thaichonburi: 是在爽什麼 36.227.228.121 01/15 01:04 : → Thaichonburi: 沒有簽證或許可來台就是驅逐出境 36.227.228.121 01/15 01:07 : → Thaichonburi: ,就跟本國人不會被驅逐出境,這樣 36.227.228.121 01/15 01:07 : → Thaichonburi: 也能爽到發文自婊。 36.227.228.121 01/15 01:07 : 法律上就不是外國人 民進黨是用行政權驅逐的 你繞不開憲法懂嗎^^ 這樣一直吵下去,沒有用的啦 而且就所摘錄的文字來說,都還沒促成判決的心證、只能說是審判長的個人見解,就如同 昨天死刑案的說辭一樣 且這邊得錄一下其他近期刑事判決的說法:(雲林地院一一四年度訴字第九二三號) 按刑法第九十五條規定,外國人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得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 ,驅逐出境,是得依上開規定諭知驅逐出境者,應僅限於外國人。至於臺灣地區以外之大 陸、香港、澳門等地區人民之相關入出境管理,我國係以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 例及香港澳門關係條例另予規範,而非視之為外國人。而進入臺灣地區之香港居民有法定 所列情形(含涉有刑事案件已進入司法程序)者,內政部移民署有得對之逕行強制出境或 限期令強制出境之相關規定,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十四條定有明文。是香港地區人民並非 刑法上所稱外國人,是否強制出境,應移由內政部移民署本於權責及相關法律處理,而非 逕依刑法第九十五條規定予以驅逐出境(最高法院一一四年度台非字第三十九號判決意旨 參照)。經查,被告為香港地區人民,此有被告入境資料一份在卷可佐,是依其身分及前 開判決意旨,應適用香港澳門關係條例之規定,而被告是否依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14條之 規定予以強制出境,乃行政機關之裁量權範疇,非本院所應審酌,此與刑法第九十五條規 定對外國人之驅逐出境處分有別,併此說明。 因此宣判的台北地院是否不知道這個非常上訴的結果,尚無從得知 而既然殷氏就判決刑度、保安處分部分上訴(理論上應是如此,因為第一審都不爭執犯罪 事實了),自然就會成為審查重點 (本案案號:臺灣高等法院一一四年度國上訴字第八號) 只是更要小心的是: 第一審當時的合議庭,是刑事第十庭(以曾名阜審判長為首),而既然該庭能懂得「擅自 」認定高虹安論文抄襲(即她被陳時奮「教授」提告誣告一案的情況),而不必經學術機 構認證,根本已經沒有什麼好意外的了... -- 抱きしめるものがない腕、夢以外に 手に入れた強さは 寂しさの別の呼名 現実を受け入れた時 翌日〈あす〉が見えた 過ぎた日も 他人〈だれ〉のことも きっと変えられない 出逢いにも別れにさえ 理由だけを捜してた、あの頃 輝く未来は、君のために 愛しい記憶は僕のために 絆はいつでも繋がってる あの日の約束 胸に僕らは、奇蹟を叶えてく       ——玉置成実《リザルト》(『機動戰士鋼彈SEED DESTINY』第二片尾曲)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80.74.218.200 (馬來西亞)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HatePolitics/M.1768442484.A.BA6.html ※ 編輯: laptic (180.74.218.200 馬來西亞), 01/15/2026 10:02: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