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板 HatePolitics 關於我們 聯絡資訊
※ 引述《cowardlyman (有功夫無懦夫)》之銘言: : 有個青鳥媽媽送小孩去學校,剛好遇到原汁在門口致意,青鳥媽把這件事發在threads 上 : ,原汁就上來回文,就有以下這段對話 : https://i.mopix.cc/wU6KUp.jpg
: 所以青鳥媽自己認證,綠腦是侮辱罵人的話嗎? : 所以你各位政黑綠粉的綠腦都是……??? : 推 finhisky: 等法院判了 以後政黑也不能罵綠腦了 101.8.241.141 01/17 14:27 : → finhisky: 哭哭 101.8.241.141 01/17 14:27 才突然想到: 去年十月某報報導的政治辱罵言論一案(即當事人自稱在帳號被盜的情況下,不知道曾經 發表「白癡沒藥醫」、「腦子不要當大腸使用啦」、「笑死綠共大腦裝米田共」等留言) 一事,在上訴到第三審後,已經判決撤銷發回了... 按照最高法院一一四年度台上字第五二一零號刑事判決: (一)刑法第三百零九條第一項之公然侮辱罪係以刑罰事後追懲侮辱性言論之規定,惟侮辱 性言論涉及個人價值立場表達之言論自由保障核心,亦可能同具高價值言論之性質,或具 表現自我功能,並不因其冒犯性即當然不受憲法言論自由之保障,其規範文義、可及範圍 與適用結果涵蓋過廣,應依刑法最後手段性原則,確認其合憲之立法目的,並由法院於具 體個案適用該規定時,權衡侮辱性言論與名譽權而適度限縮。本此,該規定所處罰之侮辱 性言論,指依個案之表意脈絡,表意人故意發表公然貶損他人名譽之言論,已逾越一般人 可合理忍受之範圍;經權衡該言論對他人名譽權之影響,及該言論依其表意脈絡是否有益 於公共事務之思辯,或屬文學、藝術之表現形式,或具學術、專業領域等正面價值,於個 案足認他人之名譽權應優先於表意人之言論自由而受保障者,始足當之(參見憲法法庭一 一三年憲判字第三號判決,另有關公然侮辱罪保護之名譽法益、個案之表意脈絡、表意動 機、已否逾越一般人合理忍受範圍、表意自由與名譽權之權衡內涵與審查方法,見同判決 理由第三十八至四十七段、第五十三、五十四段、第五十六至五十八段)。檢察機關或法 院尤須避免就無關公益之私人言語爭執,扮演語言警察之角色,過度干預人民間之自由溝 通及論辯,始符憲法法庭一一三年憲判字第三號判決以刑罰最後手段性原則,限縮刑法公 然侮辱罪處罰之公然侮辱行為於所示前揭範圍之本旨。 (二)卷查:系爭言論縱貶低告訴人而損及其名譽感情,且存在於公開論壇中,具持久、一 定範圍之散播效應,然也因此見之的第三人及社會大眾,得循其表意脈絡,理解事出並非 無因,而自有判斷,則所為是否仍足以損害告訴人之社會名譽,甚或名譽人格?且行為人 與告訴人間地位對等,同係公開論壇之參與討論之人,並不存在結構性之強、弱勢關係, 既未足以衍生其他負面效應與實質損害,何以能認告訴人之名譽人格已受侵害?又告訴人 主動加入「台灣民眾黨台南市黨部」政黨粉絲專頁之臉書開放論壇,針對有關他黨成員在 地上噴漆,嗣由基層勞工善後相關公共議題之討論,該討論串參與討論貼文者眾,不乏以 系爭言論類同之貶損名譽用語發言者,告訴人見此於上訴人貼文後,亦先後以「對中共同 路人用簡體字剛好而已」、「是幫他用高壓水槍洗地,叫老人刷漆然後再討拍的是民眾堂 好嗎?你比較可悲」等語予以負面評論,則告訴人是否無庸負較高之容忍義務?倘將系爭 言論切割分離於前揭表意脈絡,單獨觀察,逕以系爭言論依社會通念已足以損害名譽感情 ,即等同認已逾越社會通念一般人之合理忍受範圍,是否與前揭憲法法庭判決本於保障言 論自由及刑罰最後手段性原則,合憲限縮解釋刑法第309條第1項規定之意旨有違?是否仍 投入有限之偵、審資源,就無關公益之私人言語爭執,扮演語言警察之角色,過度干預人 民間之自由溝通及論辯?原判決固已引據前揭憲法法庭判決理由,論斷上訴人之系爭言論 仍屬公然侮辱罪所處罰之言論,然前揭所指各節,權衡仍失其旨而有未周,應由事實審法 院認定事實,依前旨涵攝適用公然侮辱罪之構成要件,而為審查判斷。 以上或為上訴意旨所指摘,或為本院得依職權調查之事項,因上訴人之行為是否仍落入公 然侮辱罪應受刑事追懲之可罰範圍,仍有評價空間,並非顯屬不罰,本院無從據以自行判 決,應認有撤銷發回更審之原因。 至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在移送民事庭後,已經判決上訴駁回了 理由略以:(台南高分院一一四年度上簡易字第一號,經人工智能整理) 一、系爭留言是否為被上訴人所為 結論:是。系爭留言應認定為被上訴人本人所為。 理由要點: (一)留言帳號歸屬明確   系爭留言係以被上訴人本人所有、平時使用之臉書帳號(原名「Yang Kai Ming」,   後更名為「Yang Kai」)所發表,被上訴人亦不否認帳號為其本人所有。 (二)被上訴人主張帳號遭盜用,惟舉證責任在其自身   被上訴人抗辯留言非其本人所打,係帳號遭盜用,依法應由其負舉證責任。 (三)驗證碼證據不足以證明帳號遭盜用   被上訴人提出之臉書及Instagram 驗證碼,僅能證明平台曾傳送驗證碼,無法證明帳   號實際遭他人非法登入;且其中一筆驗證碼係其自承本人登入所致。 (四)即時回應內容顯示實際使用者為被上訴人本人   帳號在被質疑刪留言時即回覆「我在香港爽歪歪遊玩」,而被上訴人當時確在香港,   若為盜用者,難以知悉並作出如此貼切回應。 (五)被上訴人關於遭盜用時間之說法前後矛盾   對於帳號遭盜用的時間(早上 09:00、下午 15:55、晚上 20:16)說法不一致,且自   承未向臉書申訴帳號遭盜用,抗辯可信度不足。 (六)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不足以排除其發文可能   LINE訊息內容簡短,時間亦未與系爭留言完全重疊,不足證明其無法於同時操作臉書   發文。 (七)綜合判斷   被上訴人未能證明帳號遭盜用,應認定系爭留言係其本人所為。 二、系爭留言是否侵害上訴人之名譽權 結論:否。系爭留言未達侵害名譽權之程度。 理由要點: (一)名譽權與言論自由須依表意脈絡整體衡量   是否構成侮辱,不能僅看用語是否粗鄙,而須綜合考量:    ・表意脈絡    ・是否故意貶損名譽    ・對名譽影響程度    ・是否涉及公共事務討論 (二)公然侮辱之成立門檻甚高   須達到「故意公然貶損他人名譽,且逾一般人可合理忍受範圍」,否則將使公然侮辱   淪為「髒話罪」。 (三)本案屬公共事務言論脈絡   雙方爭論起因為政治與社會事件(噴漆後再以高壓水槍洗地之行為),屬公共事務討   論,而非私人恩怨。 (四)言詞雖粗俗,但非恣意人身攻擊   被上訴人使用如「白癡沒藥醫」、「無大腦」、「腦子裝米田共」等粗鄙語句,係用   以批評特定行為不智,而非直接、單純貶抑上訴人之人格或社會評價。 (五)未達反覆、持續謾罵之程度   系爭留言係爭論過程中之情緒性表達,非長期或持續性的人身羞辱。 (六)對上訴人名譽影響輕微,未逾合理忍受範圍   雖造成上訴人不悅,但不足以實質貶損其社會名譽或名譽人格。 (七)言論仍具公共議題評論價值   涉及政治行為與社會現象之批評,依法應給予較高言論自由保障。 所以回到畫面中的言論: 「綠腦」一詞顯然是政治言論,與「公然侮辱」有極大的間距,所以理論上就算檢察官沒 有擋下來,法院也會判決無罪 所以這個網友是在想著什麼,坦白來講,有點不能明白,但也無法期待可以理解,因為不 同的政治立場之間,要有友善交流的空間,太難了... -- 常羨人間琢玉郎,天教分付點酥娘。 盡道清歌傳皓齒、風起,雪飛炎海變清涼。 萬里歸來顏愈少、微笑,笑時猶帶嶺梅香。 試問嶺南應不好,卻道:此心安處是吾鄉。               ——【北宋】蘇軾《定風波・南海歸贈王定國侍人寓娘》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80.74.218.200 (馬來西亞)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HatePolitics/M.1768632356.A.7CB.html
Rrrxddd: 根本不一樣好咩 42.70.17.41 01/17 14:56
vbhero: 鳥:那個綠腦跟這個綠腦不一樣 122.100.92.240 01/17 15: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