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Berotec (咦)》之銘言:
: 新聞稿出來了
: 各位自己看吧
: 看來不只是拍片
: 還有叫現役軍人偷軍事資料
: 交給大陸人士
: 數千到數萬元不等
文字:
橋頭地檢署陳竹君主任檢察官、周韋志檢察官指揮法務部調查局桃園市調查處、高雄市調
查處、國防部軍事安全總隊、憲兵指揮部高雄憲兵隊,偵辦現退役軍人違反國家安全法、
貪污治罪條例及刑法洩密等案件,於一一五年一月十六日執行搜索某電視台記者一人及現
退役軍人九人,訊畢認記者林男涉嫌提供新台幣數千元至數萬元不等之金額予現役軍人,
再由現役軍人交付軍事上有關之資料予大陸人士,經周韋志檢察官訊畢,聲請羈押記者林
男及現退役軍人五人,經橋頭地方法院裁定全部羈押禁見。
: 剛剛急著護航說沒證據就抓人
: 還是說什麼台灣沒有言論自由抓記者的
: 拜託舉手一下大家看看
但問題來了,在橋頭地院方面,稍早前卻說:
「此案經橋頭地檢署檢察官向本院橋頭地院聲請羈押禁見六人,經法官今日訊問後,六人
均諭知羈押禁見,其中包括林男在內的三名被告已經在下午四時三十分左右,以囚車載
送方式解還橋頭地檢署,另三名被告稍後也會以同樣方式解還地檢署。」
被追問罪名、理由等時:
「本院基於遵守偵查不公開原則及尊重橋頭地檢署的立場,在橋頭地檢署尚未發表聲明前
,本院不便說明。」
*以上都是《聯合報》其中一篇報導的記載
可是當時橋頭地檢署不是已經公佈本案粗略資訊了?
還有什麼好隱瞞的,有人能理解嗎?
數日前過失致死案,花蓮地院早都「適度說明」了,這時同一個「偵查不公開」,居然能
有不同標準,這是要怎樣理解案情?
同時國防部也僅稱:
「國安局依國安聯防機制,統合國防部與調查局共同調查,循線查獲相關人員(含現役軍
人)涉國安法事證,採即蒐即辦原則,報請橋頭地檢署指揮偵辦。全案已進入司法程序
,相關案情不予評論。」
只是這似乎無阻《聯合報》取得資料
在他篇報導中,就聲稱被告們涉嫌的是《國家安全法》、《貪污治罪條例》等罪,這不是
應該要移交高檢署高雄分署偵辦的嗎?
而中天也否認曾被搜索
看來還真被搞得團團轉,已經不能明白權責範圍了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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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羨人間琢玉郎,天教分付點酥娘。
盡道清歌傳皓齒、風起,雪飛炎海變清涼。
萬里歸來顏愈少、微笑,笑時猶帶嶺梅香。
試問嶺南應不好,卻道:此心安處是吾鄉。
——【北宋】蘇軾《定風波・南海歸贈王定國侍人寓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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