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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reticentcrow (沉默鴉)》之銘言: : RT : 藍白是不是差不多該修國安法惹? : 收買國軍 讓國軍把資料交出來再轉給支那 : 怎麼會犯法? : 藍白是不是該修法讓洩密除罪化? : 支共就是覺得國軍太辛苦 : 民進黨都沒好好照顧自己人 : 才只好一邊拿錢給國軍 並且收集資料 : 這樣才能減輕國軍壓力又能讓國軍拿錢 : 有沒有藍白應該趕快修法的八卦? 可要留意的是: 除了行政院的版本之外,近期還有多件《國家安全法》修正提案,修改方向形形色色,這 邊稍作整理如下: (一)鄭天財等人版本 案由: 有鑑於「動員戡亂時期國家安全法」第五條規定於七十六年公布施行迄今已逾三十餘年, 八十一年修正為「國家安全法」亦無修正第五條(現行條文第六條)之內容,時至今日之 國防安全及社會安全等時空環境早已不同以往,面對科技日新進步、武器裝備更新及防衛 作戰型態轉變,並兼顧地方發展及人民權益,已無須再將山地列為管制區,爰擬具「國家 安全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刪除山地為管制區之規定;另有鑑於原住民族基本法第二 十一條第二項已明文規定:「政府或法令限制原住民族利用前項土地及自然資源時,應與 原住民族、部落或原住民諮商,並取得其同意;受限制所生之損失,應由該主管機關寬列 預算補償之。」,爰增列海岸或重要軍事管制區及其一定距離範圍內,限制當地原住民族 利用原住民族土地或部落及其周邊一定範圍內之公有土地者,國防部應依原住民族基本法 第二十一條規定辦理。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民國七十六年時,基於動員戡亂時期為確保國家安全,維護社會安定之需而制定、公 布施行「動員戡亂時期國家安全法」,該法以海岸、山地及重要軍事設施地區,均為敵人 破壞或刺探之目標,事關國防安全為由,爰於第五條(現行條文第六條)明定為確保海防 及軍事設施安全並維護山地治安,得由國防部會同內政部指定劃為管制區,並明定人民入 出前項管制區應向該管機關申請許可,另為配合軍事需要,在管制區內得實施限建、禁建 。 二、山地鄉即因前揭規定而多被列為管制區,長年來原住民等居民的出入、生活及建築物 均因管制而受影響。雖於八十一年七月七日修正為「國家安全法」,惟該法第五條(現行 條文第六條)並未隨之修正,該條文自七十六年公布施行迄今已將屆三十年,時至今日之 國防安全及社會安全等需求早已不同以往,面對科技日新進步、武器裝備更新、時空環境 變化及防衛作戰型態轉變,並兼顧地方發展及人民權益,已無須再將山地列為管制區,爰 應修正「國家安全法」第六條規定,刪除山地為管制區之規定。 三、有鑑於原住民族基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二項已明文規定:「政府或法令限制原住民族利 用前項土地及自然資源時,應與原住民族、部落或原住民諮商,並取得其同意;受限制所 生之損失,應由該主管機關寬列預算補償之。」,爰增列海岸或重要軍事管制區及其一定 距離範圍內,限制當地原住民族利用原住民族土地或部落及其周邊一定範圍內之公有土地 者,國防部應依原住民族基本法第二十一條規定辦理。 (二)李坤城等人版本 案由: 近年來境外敵對勢力對臺灣滲透手法日趨多元,除在臺發展組織外,尚透過各種管道拉攏 吸收我國國人參與組織,伺機刺探、洩漏機密;惟本法對於單純參與組織行為及中間人之 責任缺乏明確處罰規定,於國家安全法制面實有缺漏。又現行關於發起、資助、主持、操 縱、指揮、發展組織罪,須行為人主觀上有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之意圖,司法實務上 常因舉證不易而無法有效定罪。此外,關於剝奪請領退休(職、伍)給與權利,須待有罪 判決確定,因審判程序耗時,致後續追繳困難,難收遏阻之效。另考量為中國大陸地區、 香港、澳門與境外敵對勢力犯本法之罪,及現役軍人、公務員故意犯本法之罪,危害程度 更甚,應予加重處罰,以充分評價行為惡性,俾符合罪責相當原則。復為落實公民與政治 權利國際公約規定應以法律禁止鼓吹戰爭宣傳之意旨,及避免境外敵對勢力或在地協力者 利用網路從事滲透與認知作戰,有必要於兼顧言論自由之保障下,對於鼓吹戰爭言論及網 路內容涉及公開散布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財政、經濟安定之錯假訊息等情形予以適當限 制及處理。綜上,為完備國家安全法制,爰擬具「國家安全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是否 有當?敬請公決。 (三)徐富癸等人版本 案由: 鑒於近年境外敵對勢力滲透手法日益多元,不僅在臺發展組織,並積極吸收國人從事刺探 、洩密等行為;然現行《國家安全法》對於單純參與組織及中介協助者,尚欠缺明確處罰 規定,致生國家安全漏洞。又對於發起、資助、操縱等行為,仍須證明具備危害國家安全 之主觀意圖,實務上舉證困難,影響定罪成效。另有關喪失或追繳退休(職、伍)給與權 利,須俟確定判決始得為之,程序曠日廢時,致追繳不易、嚇阻不足。為落實《公民與政 治權利國際公約》禁止鼓吹戰爭之精神,並防杜境外敵對勢力藉由網路進行滲透及認知作 戰,實有必要在兼顧言論自由之前提下,對鼓吹戰爭及散布危害國家安全、社會或財經安 定之錯假訊息,設置適當的限制與處理機制,爰擬具「國家安全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四)林楚茵等人版本 案由: 鑒於近年境外敵對勢力滲透樣態日益多元,現行《國家安全法》對於組織參與者及擔任中 間協力者欠缺規範,且發起組織須證明「意圖危害國安」之主觀要件舉證困難,致生國安 防護漏洞。考量為大陸地區及境外敵對勢力工作,或現役軍人、公務員違背忠誠義務,其 危害程度更甚,應加重處罰以符罪責相當原則。此外,為落實《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 》禁止鼓吹戰爭精神,並防杜利用網路進行認知作戰,實有必要建立對錯假訊息及敵對宣 傳之處置機制,爰擬具「國家安全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此外,更早之前還有諸多類似版本,就不一一收錄了 在文本上非常凌亂的情況下,是要怎樣思考? 而且可別忘了,國民黨也提具了其中一個版本,可參見前述的(一),只是沒有觸碰「洩密 」的爭議 所以不能說他們毫無貢獻啊! 再說了,如果他們膽敢刪除「洩密」罪 就會被檢察官以「外患」罪現行犯的身份,不需要問過韓國瑜院長,就可以逕行羈押了, 這可是要很當心的捏~ -- 放つ光(光はまた)、空に堕ちる 望むだけの、熱を捧げて 死に逝く星の、生んだ炎が 最期の夢に、灼かれているよ 嘆き光、波にのまれ 痛みの中、君は目醒めて 傷つけながら、出来る絆が 孤独を今、描き始める 崩れ落ちゆく、過ちの果て 最期の夢を、見続けてるよ         ——西川貴教《ミーティア》(『機動戰士鋼彈SEED DESTINY』插曲)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80.74.218.200 (馬來西亞)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HatePolitics/M.1768658388.A.10F.html
daleptt: 翁上人會忘記要寫朔及既往... 123.240.244.44 01/17 22: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