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laptic (靜夜聖林彼岸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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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Re: [討論] 露出承辦人 陳佩琪「我是不小心的~」
時間Wed Jan 21 09:58:12 2026
※ 引述《DoncicInPTT (東七七)》之銘言:
: http://i.imgur.com/B8XrZAM.jpg
: http://i.imgur.com/J0WI9Ym.jpg
: 哈哈哈塔又翻,
: 塔綠班洗了這麼久的陳佩琪,說話了
: 表示自己是不小心把承辦人員露出來的
: http://i.imgur.com/tW88hey.jpg
: 就像國昌老師一樣都是不小心的,
: 可以不要再針對了嗎,謝謝!
對於「搜索票」這件事,先說《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四條:「
搜索應保守秘密,並應
注意受搜索人之名譽。」
同時,第一百二十八條第四項:「
核發搜索票之程序,不公開之。」
這些都已經明示,負責的檢察官、法官在執行時,都有保密的義務,難不成來到一般人民
(即受搜索人)時,就可以有雙重標準?
還要人家「不要再針對」,這根本就是天大的笑話,廢話連篇誰信?!
且再查台中高分院八十九年度抗字第二三四號刑事裁定:
「按搜索程序違法是否影響扣押處分效力,應權衡被違犯法規之規範目的,相關權利之重
要性以及社會國家之整體利益等種種因素。經查搜索違反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四條之
規定,僅足以影響受搜索人之名譽,尚不足以妨害其人身自由,故此條規定應解為訓示
規定,苟有違犯是否應負其他責任,係屬另一問題,應不致影響搜索、扣押之效力。」
另高院一一三年度上訴字第一一九五號刑事判決:
「搜索為刑事訴訟蒐證之手段,常伴隨著對人民財產之扣押,因而涉及隱私權、財產權、
居住權等基本權的干預。搜索與否,職司刑事偵查之公務員每須面臨蒐證必要性與上開
基本權保障的兩難抉擇,考量委諸此等實施公權力人員自為決定,難以避免角色上之衝
突,為杜絕球員兼裁判之疑慮,故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八條採「法官保留」原則,明
定搜索須由法官簽發搜索票,並應載明搜索之對象、處所及應扣押物等,以監督、限制
搜索範圍及扣押標的,其旨在藉助法院以第三人中立、公正之立場進行審查,俾節制濫
權,以落實保障人民上開基本權。……」
所以陳珮琪是真的知道法律嗎?
連老公涉嫌貪污的來龍去脈,都能有辦法搞混淆,到底還能期待她能好好看待整件事嗎?
且如今人家能在外透透風的時間,已經所剩無幾
如果在宣判當天,準備好再執行羈押,到時又要裝可憐、耍無知嗎?那時恐怕只有不明白
真相的人才會信!
還讓一群被煽動的小草被判刑,他們是在暗中自爽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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抱きしめるものがない腕、夢以外に 手に入れた強さは 寂しさの別の呼名
現実を受け入れた時 翌日〈あす〉が見えた 過ぎた日も 他人〈だれ〉のことも
きっと変えられない 出逢いにも別れにさえ 理由だけを捜してた、あの頃
輝く未来は、君のために 愛しい記憶は僕のために
絆はいつでも繋がってる あの日の約束 胸に僕らは、奇蹟を叶えてく
——玉置成実《リザルト》(『機動戰士鋼彈SEED DESTINY』第二片尾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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