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laptic (靜夜聖林彼岸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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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Re: [新聞] 中配周滿芝成立「新住民關懷總會」 爆
時間Thu Jan 22 10:17:32 2026
※ 引述《suntw (睏)》之銘言:
: 文 陳凱俊
: 原為中國籍的女子周滿芝在2004年以中國大陸配偶身分取得中華民國身分證,在她台灣成
: 立「台灣新住民關懷總會」宣揚統一,任命中共統戰部組織成員為幹部、向中共政府爭取
: 經費。高雄高分院一審原判決無罪,今(20日)更一審依違反《國家安全法》改判有期徒
: 刑8年。
今天看到高雄高分院一一四年度國訴更一字第一號刑事判決書原文了,就問國台辦一句,
還想繼續裝蒜嗎?還要繼續扯「迫害」嗎?
原文:(判決摘要沒提到的)
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訊據被告對於上開時間以陸配身分取得中華民國身分證、成立「高雄市新住民姐妹關懷協
會」擔任理事長、以視訊與崔國衛開會、發函、赴陸、曾任「中國愛國黨」發起人、求見
黃蘭香遭拒、與崔國衛簽署促統宣言、成立「台灣新住民關懷總會」擔任理事長、成立「
台灣新民關懷總會大陸地區工作委員會」、與李凱弘共同舉辦「中華非物質文化遺產博覽
會」等事實均坦承不諱,惟矢口否認有何為大陸地區發展組織之犯行,辯稱:我都是為來
臺灣之新住民服務,沒有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之意圖等語。經查:
(一)基礎事實之認定:
1.被告原為大陸地區人民,於九十三年二月十九日入境與臺灣人民結婚,後取得中華民國
身分證;其於一零五年一月八日向高雄市政府社會局申請登記成立「高雄市新住民姐妹關
懷協會」,並於一零五年五月二十四日以「高雄市新住民姐妹關懷協會」名義向中共新化
縣台辦領導尋求將新化在臺辦事處設置於其協會,於一零六年四月二十三日受「中國愛國
主義志願者協會」臺灣工作組發起人蘇華之推動,在會址舉辦座談會與「陝西者愛國主義
志願者協會」發起人暨法定代表人崔國衛視訊連線,又以「高雄市新住民姐妹關懷協會」
名義製作公文於一零六年六月六日至同年月二十三日期間赴陸拜會崔國衛;於一零六年八
月二十七日受尹濤邀請擔任「中國愛國黨」發起人;於一零六年九月十二日至同年十月六
日求見中共湖南省統戰部部長黃蘭香遭拒;於一零七年五月二十九日至同年六月十五日赴
陸面會崔國衛簽署「中華海峽兩岸民間愛國促統宣言」;於一零八年五月二十五日成立「
台灣新住民關懷總會」並擔任理事長,於一零八年五月三十日成立「台灣新民關懷總會大
陸地區工作委員會」;於一一二年與李凱弘預計在臺舉辦「中華非物質文化遺產博覽會」
,暨有事實欄一所載與崔國衛、李凱弘開會或聯繫、發函、赴陸等事實,有財團法人「高
雄市新住民姐妹關懷協會」組織架構圖及法人登記資料、「台灣新住民關懷總會」內政部
登記資料、關於申請成立新化在台辦事處的請示函、一零六年四月二十三日「愛國協會臺
灣工作組」開展「統一思想、統一認識」座談會新聞報導、「高雄市新住民姐妹關懷協會
」於一零六年六月五日發函予中共湖南省人民政府臺灣工作辦公室、湖南省統戰部、湖南
省婦女聯合會之函文(公文文號:統戰部高心關字第160006005 號函)、「中國愛國黨」
統一展望文宣、「中華海峽兩岸民間愛國促統宣言」(起草人:陝西省愛國主義志願者協
會崔國衛)、「中華海峽兩岸民間愛國促統宣言2018.6-陝西省愛國主義者協會」新聞、
一零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中華海峽兩岸民間愛國促統交流活動在西安舉行併發布促統宣言新
聞、一零八年五月三十日所頒布標題為「台灣新住民關懷總會」——關於同意設立台灣新
住民關懷總會大陸地區工作委員會的批復、機構宗旨、總任務、主要任務、工作條例、駐
大陸各地機構管理辦法等資料、一零二年二月十六日至同年月二十三日被告與李凱弘微信
對話、「台灣新住民關懷總會」一一二年三月五日會議紀錄、一一二年四月十九日及一一
二年八月一日被告與「台灣新住民總會大陸委員會主席李凱弘」之微信對話、手機翻拍及
「中華非物質文化遺產博覽會」相關資料等可資證明,並為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所不爭執
,上開事實堪予認定。
2.被告固辯稱:其並非受崔國衛指示而加入「中國愛國黨」,且加入旋發現與尹濤理念不
合而退出;未持「統一戰線工作委員會成員簡歷表」、「中國夢」等文書求見黃蘭香;又
李凱弘只是其經商夥伴,李凱弘未曾參與「台灣新住民關懷總會」、「台灣新住民關懷總
會大陸地區工作委員會」任何事務,亦非「台灣新住民關懷總會大陸地區工作委員會」的
主席;另其與李凱弘籌辦之「中華非物質文化遺產博覽會」,目的只是要推廣湘繡等文化
活動,與統戰無關等語。經查:
⑴被告於調詢中承認曾是「陝西省愛國主義志願者協會」及「中國愛國主義志願者協會」
的成員,尹濤邀請其擔任「中國愛國黨」發起人,「中國愛國黨」就是受到崔國衛指示而
成立等語,於偵查中亦坦承其在籌備「中國愛國黨」過程中認識崔國衛,是崔國衛要求成
立上開組織等語,可見被告原為「陝西省愛國主義志願者協會」及「中國愛國主義志願者
協會」的成員,且係受尹濤邀請,在崔國衛之指示下擔任「中國愛國黨」發起人。參諸證
人尹濤於本院前審證述:我有找過被告擔任「中國愛國黨」發起人,但因被告不具備在臺
取得身分證十年以上的資格,所以沒辦法在黨內擔任任何職務或工作等情明確,可見被告
係因不符合政黨發起人資格,故未參與後續「中國愛國黨」之黨務活動,其於本院辯稱係
因理念不合主動退出等語,洵屬無據。
⑵被告於調詢中供述:我在一零六年間拿了「中國夢」這封信去拜訪黃蘭香,希望可以得
到中共湖南省統戰部的支持,可以實踐信中所載之具體工作事項,但中共湖南省統戰部辦
公室警衛說我們不夠資格會見黃蘭香,所以沒有與黃蘭香見到面等語(見選偵39卷六第
109頁),於偵查中供稱:「統一戰線工作委員會成員簡歷表」上面的周滿芝是我,其
上記載我所屬部門是「中國愛國主義志願者協會臺灣發起工作組」,我們有拿該簡歷表去
拜訪中共湖南省統戰部,希望取得認同,但真的去了以後,卻沒人理會等情;對照「中國
夢」之內容為:「黃部長蘭香同志︰我是湖南南省婁底市新化縣周滿芝,目前是台灣省高
雄市新住民姐妹關懷協會理事長,協會觸角已遍及台灣各縣市,會員們在台灣地區相夫教
子…所以姐妹們決定站出來,成立愛國主義工作小組,促進祖國統一,因為強大的中國才
是台灣人的機會、幸褔與尊嚴。…因我們的資源有限,無法提供更參經常性活動經費,希
望祖國娘家領導能大力支持及重視,提供最大資助,使我們這些祖國的姐妹,能立足台灣
,促進兩岸統一,早日實現中國夢!」,而「統一戰線工作委員會成員簡歷表」之內容則
為:
「部門:中國愛國主義志願者協會台灣發起工作組
姓名:周滿芝。
…
家庭住址:台灣高雄市○鎮區○○街○○巷○○號
工作單位/職務:高雄市新住民姐妹關懷協會理事長。」
所載內容與被告前開於調、偵中所陳目的,互可呼應,故可見被告確有持上開文書欲會見
黃蘭香遭拒,其於本院審理中辯稱未攜帶上開文書等語,殊無可信。
⑶依被告於調詢中供稱:李凱弘確實是代表中共對臺統戰部門向我進行工作提示,自結識
李凱弘後,李凱弘即不斷下達工作指示,傳送聯合倡議宣言書、工作綱領等文件給我,內
容提及中共統戰部或其他涉臺機構。又「台灣新住民關懷總會大陸地區工作委員會」是「
陝西省愛國主義志願者協會」執行會長李凱弘指示我在大陸地區成立的,在「台灣新住民
關懷總會」籌備成立期間,李凱弘就同時指示我設立「台灣新住民關懷總會大陸地區工作
委員會」,大陸地區工作委員會是由他操控。我確實稱呼李凱弘為主席,因為他曾與我商
議共組「台灣新住民關懷總會大陸地區工作委員會」等語,並有「台灣新住民關懷總會」
--關於同意設立台灣新住民關懷總會大陸地區工作委員會的批復、機構宗旨、總任務、
主要任務、工作條例、駐大陸各地機構管理辦法等資料存卷可憑,可見被告明知李凱弘係
「陝西省愛國主義志願者協會」執行會長,代表中共官方對其下達統戰工作指示,且「台
灣新住民關懷總會大陸地區工作委員會」係依李凱弘之指示而成立,由李凱弘擔任主席。
被告於本院審理中辯稱:李凱弘只是其經商夥伴,李凱弘未曾參與「台灣新住民關懷總會
」、「台灣新住民關懷總會大陸地區工作委員會」任何事務,亦非「台灣新住民關懷總會
大陸地區工作委員會」主席等語,純屬卸責之詞,不足採取。
⑷觀之被告與「台灣新住民總會大陸委員會主席李凱弘」的微信對話中,「台灣新住民總
會大陸委員會主席李凱弘」於一一二年四月十九日上午二時十七分三十八秒稱:「正在給
台辦和統戰部發傳真,這裡信號不好,一會兒再打給你」、同日上午三時十九分七秒稱:
「昨天和孫總把情況聊好了,那個項目可以進台灣,其他事項正在進行中」,李凱弘並於
一一二年四月十九日上午三時十九分五十五秒至同時二十分二十五秒應被告要求將其發送
予中共湖南省委臺灣事務辦公室、湖南省人民政府臺灣工作辦公室等單位之邀請函傳送予
被告,有上開對話紀錄及邀請函存卷可憑。佐以被告利用一一二年三月五日召開「台灣新
住民關懷總會」第二屆第一次籌備會議時與李凱弘進行視訊連線,提出舉辦該非文化遺產
討論,又此活動雖嗣因資金未到位而中止,被告仍持續以「台灣新住民關懷總會」推動「
新二代交流」、「臺灣青年與大陸青年交流」、「文化交流」等情,有上開會議紀錄、被
告與賀勤LINE對話還原資料存卷可憑,並據被告於調查中供稱:「台灣新住民關懷總
會」於一一二年三月五日有進行兩岸視訊會議,會中李凱弘強調疫情穩定了,兩岸交流要
進一步加大力度,兩岸一起努力,促進祖國統一,他的目的確實是要透過「台灣新住民關
懷總會」達成促進祖國統一等中共對臺工作指示等語明確,可見李凱弘於會中大力宣揚促
進祖國統一之工作指示,而被告確有持續依指示進行相關活動。再對照「中華非物質文化
遺產博覽會」活動目的係「為踐行中央提出的對臺工作總方略,推動文化統戰和大力弘揚
中華優秀傳統文化,從而進一步增強臺灣民眾的國家認同感、民族自信心和自豪感,落實
習近平總書記倡導的兩岸一家親思想」、「讓臺灣民眾清楚和明白海峽兩岸原本就是一家
」、「通過一系列扎實的工作,堅決阻止分裂、遏制臺獨」、「為推動國家實現完全統一
」為宗旨之統戰工作,至於相關收入亦用於完成中共統戰部門、臺灣事務工作部門之文化
促統目標,有「台灣新住民關懷總會」邀請函暨所附第一屆中華非物質文化遺產中國台灣
地區及亞太地區弘揚推廣計畫方案存卷可憑,由是可見此活動顯非單純文化交流,而係文
化統戰甚明。
(二)「陝西省愛國主義志願者協會」及「中國愛國主義志願者協會」為大陸地區黨務機構
即中共省級統戰部委託之民間團體,亦為大陸地區官方實質控制之團體:
1.按是否為受大陸地區或境外敵對勢力「實質控制」各類組織、機構、團體,本於國家安
全法為確保國家全、維護社會安定之立法本旨,可從以下標準整體脈絡綜合觀察據以判斷
是否受「實質控制」:
⑴人事控制:組織領導人由中共政協、統戰部等指派或具雙重身分。
⑵資金來源:組織經費來自中共官方或統戰機關。
⑶政策一致性:與中共政治主張一致,例如強化武力統一等統戰立場。
⑷行動協調性:展現出高度集中的特徵,貫徹其政策和戰略時,能夠步調一致,高效運作
。
⑸法律或組織隸屬:登記於中共統戰部、民政部、政協系統。
雖一般民間組織是否符合受「實質控制」之組織、機構、團體,在實務上難以查證,但不
能僅從形式上不符合即認為不屬於「實質控制」之組職、機構、團體,可從以下資訊,例
如參照中國公開文件與統戰系統架構(如民政部登記資訊、統戰部官網);建構人員關係
圖譜,觀察與政治機關重疊情形;查核資金來源是否來自中共官方或白手套;分析組織活
動是否配合統戰或政治指令等多方面,加以判斷是否受大陸地區或境外敵對勢力「實質控
制」之各類組織、機構、團體,且應具體調查並比對多重證據而認定。
2.查大陸地區組織「陝西省愛國主義志願者協會」,乃係在中共國務院民政部登記在案及
中共省級統戰部主管之社團法人團體,於一零四年九月十八日成立,依百度網站搜尋資料
顯示,係由省級相關部門(民政、宣傳、組織、統戰等部門)聯合主管,是全國的具有鮮
明政治方向的團體,堅持共產黨領導,促進民族團結,實現國家統一的愛國主義思想價值
觀,網站資料上並明顯標註該協會為「民間的統戰部」,肩負之任務在實現國家統一。而
「中國愛國主義志願者協會」則是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二十九次集體學習會議的精神指導
下,由「陝西省愛國主義志願者協會」主辦,為發起組建中國愛國主義志願者協會而特別
建設之網絡愛國主義思想教育宣傳聯絡平台。是以「陝西省愛國主義志願者協會」與該協
會所主辦之「中國愛國主義志願者協會」均非普通民間團體,該等大陸組織成立與運作,
均係依中共統戰系統之政治指令所為,並非單純之民間組織,故該組織在人事、政策與行
動上皆受中共省級統戰部實質控制,佐以被告亦供稱其原係「陝西省愛國主義志願者協會
」及「中國愛國主義志願者協會」之成員,上開組織成立宗旨為統戰工作,都是統一戰線
工作委員會的下級單位等語,是以「陝西省愛國主義志願者協會」及「中國愛國主義志願
者協會」應係受大陸地區官方即中共實質控制之團體無誤。
3.辯護人固執調查局一一三年十月十六日之函文,主張「陝西省愛國主義志願者協會」及
「中國愛國主義志願者協會」均係民間組織,並非大陸地區所成立或實質控制之團體等語
。查本院前審曾針對「陝西省愛國主義志願者協會」及「中國愛國主義志願者協會」之性
質函詢調查局,經該局函覆以:此兩協會均為大陸民政部門登記的社會團體法人組織,屬
於地方民間組織,主要從事「傳播中國愛國思想理念、宣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維護社
會穩定、促進民族團結、實現國家統一」等統戰理念與工作,目前查無大陸官方對其實質
控制或相關連事證等旨,固有調查局一一三年十月十六日調陸貳字第11300570780 號函存
卷足據,惟國家安全局(下稱國安局)函覆之情資調查報告則認:「陝西省愛國主義志願
者協會」由該省宣傳、統戰等部門督管,進行政治性活動,且設有中共黨組織及幹部,李
凱弘擔任該協會執行會長,判定李凱弘為「境外敵對勢力或其所設立或實質控制之各類組
織、機構、團體或其派遣之人」;另依據該函所附資料崔國衛為「陝西省愛國主義志願者
協會」之法定代表人,該協會之顧問不乏中共現職黨政軍人士(見函文特定陸人二、李凱
弘(二)1.所載姓名與親屬關係及職稱),而「陝西省愛國主義志願者協會」主辦之「中國
愛國主義志願者協會」活動,亦有邀請發起人即中共黨部人士舉辦國家安全知識會內培訓
等情,此有國安局一一三年三月二十二日衡安字第1130002707號函及相關資料可憑(為一
般公務機密,置於卷內彌封袋內),可見依國安局查證結果,「陝西省愛國主義志願者協
會」及其主辦之「中國愛國主義志願者協會」均係由中共省級統戰部門督管進行政治性活
動,其內顧問有中共現職黨政軍人士,應屬受大陸地區官方即中共實質控制之團體甚明。
而本院為釐清調查局與國安局上開函文為何有此出入,乃向調查局及國安局函詢兩機關針
對境外敵對勢力及滲透來源認定之職掌與權責如何劃分,結果為:國安局負責統合指導全
國情報機關有關大陸地區情報事項,而調查局則係接受指導情報機關之一,負責蒐集公開
及外勤調查處提報兩岸情報資訊送國安局酌參、整編及運用,此有國安局一一四年九月十
六日韶旭字第1140007499號函及回復意見與調查局一一四年九月二十六日調維貳字第1142
0532290 號函存卷供參,是以有關境外敵對勢力及滲透來源之認定,自應以具有統合全國
情報權限之國安局判斷為準,尚難執調查局一一三年十月十六日之函文,為有利被告之認
定。
4.綜上,「陝西省愛國主義志願者協會」及「中國愛國主義志願者協會」應認定為修正前
國家安全法所指之大陸地區黨務機構即中共省級統戰部委託之民間團體,亦為修正後同法
所指大陸地區官方實質控制之團體。
(三)被告在臺設立「高雄市新住民姐妹關懷協會」、「台灣新住民關懷總會」並舉辦之相
關活動,該當為「陝西省愛國主義志願者協會」及「中國愛國主義志願者協會」發展附隨
組織:
1.按國家安全法於一零八年七月三日及一一一年六月八日歷經先後二次修正後,於一一二
年十二月一日施行之現行國家安全法第二條序文及第一款規定之發展組織犯罪之客觀構成
要件,其序文已增列為「任何人不得為外國、大陸地區、香港、澳門、境外敵對勢力或其
所設立或實質控制之各類組織、機構、團體或其派遣之人」,為「發起、資助、主持、操
縱、指揮或發展組織」行為,修法後新增該當發展組織犯罪之客觀構成要件所涵攝具體行
為模式,而並未侷限於修法前之管道或模式,舉凡受修法增列之「境外敵對勢力或其所設
立或實質控制之各類組織、機構、團體或其派遣之人」資助或指示,而為發起、主持、操
縱、指揮、資助或發展組織行為,有助於擴大組織中可用人力資源者,因而壯大其組織者
,概屬之。亦不以進而有涉及國家機密或介入選舉或違反滲透法所規定相關違法犯行為其
前提條件。且發展組織也者,固以直接發展及壯大該敵對組織為主要範疇,然發展附隨組
織,以附隨組織支援及壯大組織本體,解釋上亦應認符合發展組織之行為定義。又鑑於現
行法律對於為中共及其掌控之機構、團體在臺灣地區發展組織,並無規定,而此種行為,
如以危害國家安全與社會安定為目的,自應予以處罰,以免危害中華民國之存在或臺灣地
區之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俾符合國家安全法為確保國家安全,維護社會安定之立法本旨。
2.被告原係「陝西省愛國主義志願者協會」及「中國愛國主義志願者協會」成員,於一零
五年一月八日主導在臺成立「高雄市新住民姐妹關懷協會」後,於一零六年四月二十三日
以該協會理事長名義,在「中國愛國主義志願者協會」之臺灣發起人工作組蘇華主任推動
下展開座談,與「陝西省愛國主義志願者協會」發起人暨法定代表人崔國衛視訊接受工作
指示,並受尹濤邀請在崔國衛指示下於一零六年八月二十七日在臺成立「中國愛國黨」,
被告原是共同發起人,惟囿於被告不符合共同發起之身分條件,始遭排除於發起人名單之
外。被告於一零六年九月至同年十月間以協會理事長身分持文件赴大陸會見湖南省統戰部
部長黃蘭香,欲向大陸統戰部表達「大力宣揚九二共識,促進祖國統一」為主旨,惟遭拒
見。此後,被告於一零七年五月二十九日赴陸面會崔國衛,並簽署「中華海峽兩岸民間愛
國促統宣言」,促統宣言總目標明示:相信中國共產黨對台灣的領導能力,共同發起並組
建「中國愛國主義志願者協會」。迄於一零八年五月二十五日被告在台成立全國性之「台
灣新住民關懷總會」,五日後之一零八年五月三十日成立「台灣新住民關懷總會大陸地區
工作委員會」,同意任命當時之「陝西省愛國主義志願者協會」執行會長李凱弘為主席,
同日頒訂「台灣新住民關懷總會-駐大陸各地辦事機構管理辦法」及「台灣新住民關懷總
會大陸地區工作委員會條例」,將該會之宗旨確立為「維護大中國之團結統一並力促國家
實現和平統一」。其於一一二年間舉辦之「中華非物質文化遺產博覽會」,係由李凱弘以
臺灣新住民關懷總會大陸地區工作委員會名義發函大陸地區政府單位爭取經費,計畫方案
所指活動目的亦與統戰思想有關等情,俱經本院認定如前,則被告實係為執行「陝西省愛
國主義志願者協會」及「中國愛國主義志願者協會」交付之統戰任務,方成立「高雄市新
住民姐妹關懷協會」、「台灣新住民關懷總會」,以發展兩岸經貿合作、文化交流為名義
,達到其所謂「促使臺灣早日回歸祖國懷抱」之目的。
3.被告固辯稱係因嫁到臺灣丈夫會家暴,所以才成立協會幫助兩岸婦女等語。惟被告在臺
成立「高雄市新住民姐妹關懷協會」之後,隨即以該協會理事長身分與「陝西省愛國主義
志願者協會」發起人暨法定代表人崔國衛密切往來及求見中共湖南省統戰部部長黃蘭香遭
拒,而觀諸被告與崔國衛簽署之「中華海峽兩岸民間愛國促統宣告」,其中提到三點總目
標,分別為:
「(一)支持兩岸一中,實現中國一統,正確認識中國共產黨六十七年來的成
就,相信中國共產黨對臺灣的領導能力…」、「(二)…支持兩岸和平統一,接受中國共產
黨的領導」、「(三)擬定共同發起並組建中國愛國主義志願者協會,總部分別設在陝西西
安和臺灣,促進海峽兩岸的和平統一」,均係涉及中共對臺統戰而
非關婦女福利,可見縱
被告所稱曾遭家暴之情為真,然其成立協會之主要目的亦非在於幫助兩岸婦女。又被告於
一零八年五月二十五日成立「台灣新住民關懷總會」,旋於五日後成立「臺灣新住民關懷
總會大陸地區工作委員會條例」,將該會之宗旨確立為「維護大中國之團結統一並力促國
家實現和平統一」等情,業如前述,則由被告上開行為歷程觀之,可見被告先後成立協會
及總會,並非單純為幫助陸配、新住民或新住民二代,而係在於執行「陝西省愛國主義志
願者協會」及「中國愛國主義志願者協會」所交付之任務。是以「高雄市新住民姐妹關懷
協會」、「台灣新住民關懷總會」並非一般之民間組織,其設立之目標明確,關懷陸配、
新住民或新住民二代僅係其進行滲透之手段,並以之合法掩護該協會及總會欲達成之中共
對臺統戰任務甚明。
4.據上各情,足見被告在臺設立「高雄市新住民姐妹關懷協會」及「台灣新住民關懷總會
」並舉辦之相關活動,該當為「陝西省愛國主義志願者協會」及「中國愛國主義志願者協
會」發展附隨組織。
(四)被告具有危害國家安全意圖之認定:
1.按現行國家安全法第七條第一項前段規定:「意圖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為大陸地
區違反第二條第一款規定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上一億元以
下罰金」,所稱「意圖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之「意圖」,亦即犯罪之目的,為該罪
之主觀特別構成要件,乃違法評價之對象。而侵害公法益中之目的犯,原則上基於特定目
的從事特定之行為者,即可成立特定之罪,其認定並不以其意圖之實現為完成犯罪之必要
條件。觀之同法第二條第一款之條文「任何人不得為外國、大陸地區、香港、澳門、境外
敵對勢力或其所設立或實質控制之各類組織、機構、團體或其派遣之人為下列行為:一、
發起、資助、主持、操縱、指揮或發展組織」之內容,該等行為在客觀上均足以使敵方滲
透我國之國家安全防護,而侵蝕、破壞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以及立法者另於同法第七條
第一項以「意圖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之主觀要件,限縮入罪範圍以避免過度前置或
擴大處罰,均足認無論係對於該條前段規定為大陸地區違反第二條第一款規定之行為所涉
及之處罰,立法者均已擬制該等構成要件行為,本身已對所欲保護法益具有現實且不能容
許的一般危險性,故亦非再需加諸其他「足以」產生如何危險之要件,是行為人之行為只
要合致構成要件,即直接認定其行為具有此等抽象危險,無待法院對侵害危險之有無加以
審查認定。
2.承上,現今大陸地區之中共政權與我中華民國呈現武力對峙之敵對狀態,主張採取非和
平手段危害我國主權,在此局勢嚴峻之客觀環境下,為防範境外敵對勢力之滲透干預,強
化民主防衛機制之韌性,確保國家安全及社會安定,自不容任何人為境外敵對勢力派遣或
實質控制之滲透來源,主導、資助或發展組織,並利用結社自由,將其組織之目的或行為
,作為工具用以攻擊臺灣地區之自由民主憲政秩序基礎,而危害中華民國之存在,反而不
利兩岸關係之和平、穩定發展。是行為人主觀上如具意圖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為境
外敵對勢力派遣或實質控制之滲透來源,而主導或資助發展組織之客觀行為,即該當此罪
。本件被告於調詢中陳稱:「陝西省愛國主義志願者協會」由崔國衛成立擔任會長,而「
中國愛國主義志願者協會」發起人也是崔國衛,兩協會是同一個辦公室,我於一零六年四
月二十三日召開座談會,接受崔國衛指示進實現祖國統一等對臺統戰工作。「陝西省愛國
主義志願者協會」、「中國愛國主義志願者協會」這些組織的成立宗旨確實是統戰工作,
所以都是「統一戰線工作委員會」的下級單位。又我去拜會黃蘭香,就是希望中共能贊助
我們在台發展組織,並獲得中共支持。另李凱弘確實是代表中共對台統戰而對我進行工作
提示,他一直向我下達統戰指示,他提供的資料裡面都會提及中共統戰部或其他涉台機構
,指示我去做統戰工作等語,可見被告在兩岸武力對峙之嚴峻環境下,接受大陸地區官方
實質控制之「陝西省愛國主義志願者協會」、「中國愛國主義志願者協會」指示,在臺成
立「高雄市新住民姐妹關懷協會」、「台灣新住民關懷總會」等附隨組織,再利用其擔任
「高雄市新住民姐妹關懷協會」、「台灣新住民關懷總會」理事長的名義,積極規劃和執
行具有明確統戰目的之活動對我國陸配、新住民或新住民二代進行滲透,已實質威脅中華
民國之存在及臺灣地區之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並危害社會安定秩序,是其持續性的發展組織
行為,實具有危害國家安全及社會安定之意圖甚明。
(五)綜上所述,被告前開所辯,係卸責之詞,不足採信,其前揭犯行堪以認定。
除外還有「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這邊就不詳談了
但國台辦似乎將這些客觀事實都予以無視,並開口就是崩潰亂嗆、胡言亂語,到底是要怎
樣好好擔當對台的工作?
一直想抹黑司法、甚至制裁檢察官或法官
但這些招數早已經被看透了啦!難道沒有任何新意了嗎?還不如開始思考該怎樣和好,而
不是見到好的,就想著不是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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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つ光(光はまた)、空に堕ちる 望むだけの、熱を捧げて
死に逝く星の、生んだ炎が 最期の夢に、灼かれているよ
嘆き光、波にのまれ 痛みの中、君は目醒めて
傷つけながら、出来る絆が 孤独を今、描き始める
崩れ落ちゆく、過ちの果て 最期の夢を、見続けてるよ
——西川貴教《ミーティア》(『機動戰士鋼彈SEED DESTINY』插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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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aehunny: 國台辦說什麼也不會承認啊,牠們的終極123.192.216.136 01/22 1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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