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laptic (靜夜聖林彼岸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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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Re: [新聞] 賴清德拋1.25兆國防預算 谷立言:支出
時間Thu Jan 22 15:18:30 2026
※ 引述《tenfu (富哥)》之銘言:
: 記者陶本和/台北報導
: 總統賴清德已多次公開承諾,在2030年前將台灣國防開支增加到GDP的5%,包括提出8年
: 1.25兆新台幣的國防特別預算。對此,美國在台協會(AIT)處長谷立言22日在專題演說
: 中表示,「台灣正著手增加支出,最重要的是,支出的方式變得更聰明」;他說,賴政府
: 聚焦在取得低成本不對稱系統,這完全符合台灣的軍事需求,而美國也完全致力於盡快交
: 付。
: 黃國昌 你要辯論的對手是美國AITt處長谷立言
: AIT今天又再度挺賴清德的國防 怎麼辦?
: 黃國昌又陷入焦慮了
得順帶一提一件事,在今天的行政院記者會上,法務部公佈了《資恐防制法》修正草案,
總說明略以:
一、法務部函以,為因應近年來國際社會對資助大規模毀滅性武器擴散所造成威脅越加重
視之趨勢,且為改善亞太防制洗錢組織第三輪相互評鑑指出之須強化事項及我國實務上發
生之資武擴案件於現行法下所生之適用困難問題,本部爰擬具「資恐防制法」修正草案,
請核轉立法院審議。
二、案經林政務委員明昕會同馬政務委員永成邀集國安會、國安局、外交部、法務部、經
濟部、金管會、海委會、中央銀行、司法院、財政部、內政部、交通部等相關機關代表審
查整理竣事,並將法案名稱修正為
「資助恐怖活動及大規模毀滅性武器擴散防制法」。
三、本案修正要點如次:
(一)修正本法名稱為「資助恐怖活動及大規模毀滅性武器擴散防制法」,立法目的並新增
資恐及資武擴定義。(修正條文第一條至第四條)
(二)修正資恐及資武擴防制審議會之組成與運作、指定目標性金融制裁名單之程序及要件
、除名之程序及目標性金融制裁之禁止措施、酌留及許可等規定,改善我國於亞太防制洗
錢組織第三輪相互評鑑被指之缺失,兼顧人權保障,並使目標性金融制裁制度運作更臻完
善,以符合國際標準。(修正條文第五條至第十一條)
(三)新增洗錢防制法第五條第一項至第三項所定之機構、事業或人員通報資產凍結及申報
可疑交易之義務,以更有效防制資恐及資武擴違法行為。(修正條文第十二條、第十三條)
(四)修正資助恐怖活動罪、資助恐怖分子或組織罪、資助受制裁者罪之要件,避免舉證門
檻過高,造成實務適用困難,並新增資武擴行為相關罪責,以強化打擊資武擴違法行為。
(修正條文第十四條至第十八條)
(五)修正洗錢防制法第五條第一項至第三項所定之機構、事業或人員違反法定義務之處罰
規定,區分金融機構與指定之非金融事業或人員之不同,並於第二十條第一項增列關於非
法人團體之處罰依據;同時配合本法修正,酌修條文援引之條項次文字。 (修正條文第十
九條至第二十三條)
法律文本:(部分)
第一條
為防止並遏止對恐怖活動、組織、分子及大規模毀滅性武器擴散之資助行為,維護國家安
全,保障基本人權,強化國際合作,特制定本法。
第二條
本法之主管機關為法務部。行政院為我國防制恐怖活動、組織、分子及大規模毀滅性武器
擴散之政策研議、法案審查、計畫核議及業務督導機關。
第三條
本法所稱資助恐怖活動、組織、分子(以下簡稱資恐),指對從事恐怖活動者或其活動,
提供財物、財產上利益或金融服務。
本法所稱恐怖活動,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意圖以引起人員死亡、重傷或造成財產上重大損害為手段,恐嚇公眾或脅迫政府機關
(構)、外國政府機關(構)或政府間國際組織,而實行下列犯罪之一:
(一)刑法第一百七十三條第一項、第三項、第一百七十六條準用第一百七十三條第一項
、第三項、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一百七十八條第一項、第三項、第一百八十三條第一項、
第三項、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第一百八十五條、第一百八十五條之
一第一項至第五項、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二、第一百八十六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
、第一百八十七條之一、第一百八十七條之二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第一百八十七條
之三、第一百八十八條、第一百九十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第一百九十條之一第一
項至第四項、第七項、第一百九十一條之一、第一百九十二條第二項、第二百七十一條第
一項、第二項、第二百七十八條、第三百零二條、第三百零二條之一、第三百四十七條第
一項至第三項、第三百四十八條、第三百四十八條之一、第三百五十八條至第三百六十條
之罪。
(二)民用航空法第一百條、第一百零一條之罪。
(三)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七條之罪。
二、意圖恐嚇公眾或脅迫政府機關(構)、外國政府機關(構)或政府間國際組織,而實
行下列犯罪之一:
(一)電業法第七十一條之一第一項至第三項、第五項、第七十一條之二之罪。
(二)天然氣事業法第五十五條之一第一項至第三項、第五項、第五十五條之二之罪。
(三)石油管理法第三十八條之二、第三十八條之三之罪。
(四)水利法第九十一條、第九十一條之三第一項至第四項、第九十一條之四之罪。
(五)自來水法第九十七條、第九十七條之一第一項至第三項、第五項、第九十七條之二
之罪。
(六)產業創新條例第六十六條之一、第六十六條之二之罪。
(七)民用航空法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百零一條之二之罪。
(八)商港法第六十五條之二、第六十五條之三之罪。
(九)氣象法第二十一條之一第一項至第三項、第五項、第二十一條之二之罪。
(十)鐵路法第六十八條之二、第六十八條之三之罪。
(十一)公路法第七十四條之一、第七十四條之二第一項至第五項之罪。
(十二)郵政法第三十五條之一、第三十五條之二之罪。
(十三)大眾捷運法第四十八條之一、第四十八條之二第一項至第五項之罪。
(十四)醫療法第一百零五條之一、第一百零五條之二第一項至第五項之罪。
(十五)全民健康保險法第八十條之一、第八十條之二之罪。
(十六)傳染病防治法第六十一條之一、第六十一條之二之罪。
(十七)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之七、第一百二十五條之八之罪。(十八)證券交易法第
一百七十四條之三、第一百七十四條之四之罪。
(十九)期貨交易法第一百十二條之一、第一百十二條之二之罪。
(二十)電信管理法第七十二條第一項至第三項、第五項、第七十二條之一之罪。
(二十一)太空發展法第十八條之一、第十八條之二之罪。
(二十二)核子事故緊急應變法第三十一條之一、第三十一條之二之罪。
本法所定金融服務,包括洗錢防制法第五條第一項所定金融機構經營之業務,及同條第二
項、第三項事業或人員辦理或從事該法所定之服務或交易。
第四條
本法所稱資助大規模毀滅性武器擴散(以下簡稱資武擴),指對大規模毀滅性武器擴散,
提供財物、財產上利益或金融服務。
本法所稱大規模毀滅性武器擴散,指違反聯合國安全理事會有關防制與阻絕大規模毀滅性
武器擴散決議案及其後續決議,而製造、販賣、收受、持有、研發、出口、轉運、媒介、
運輸、移轉、儲存、寄藏或使用下列各款物品或技術之一:
一、核子、化學或生物武器。
二、前款武器之運送工具或載具。
三、與前二款有關之原物料或技術。
第五條
為審議第七條第一項受制裁者之指定,及第九條第二項受制裁者之除名,主管機關應設資
恐及資武擴防制審議會(以下簡稱審議會)。
審議會由法務部部長擔任召集人,並為當然委員,其餘委員由下列機關指派副首長兼任之
:
一、國家安全局。
二、內政部。
三、外交部。
四、國防部。
五、財政部。
六、經濟部。
七、交通部。
八、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九、中央銀行。
十、其他經行政院指定之機關。
審議會就受制裁者指定及除名之審議,得依職權調查證據或請相關機關(構)提供必要資
料。
審議會之組成、審議程序、決議方法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看來是作為去年尾時的北車連環攻擊案之對策
如果這時國民黨、民眾黨還想擋下來,顯然就是等同對恐怖主義的支援,不只是到不支持
國防這樣簡單而已
因而產生不共戴天之罪的話,他們有想到後路嗎?
反正過了這個周末,倘若民眾黨黨團產不出草案,到時就是連番炮火了,且看他們是否承
受得住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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抱きしめるものがない腕、夢以外に 手に入れた強さは 寂しさの別の呼名
現実を受け入れた時 翌日〈あす〉が見えた 過ぎた日も 他人〈だれ〉のことも
きっと変えられない 出逢いにも別れにさえ 理由だけを捜してた、あの頃
輝く未来は、君のために 愛しい記憶は僕のために
絆はいつでも繋がってる あの日の約束 胸に僕らは、奇蹟を叶えてく
——玉置成実《リザルト》(『機動戰士鋼彈SEED DESTINY』第二片尾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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噓 deann: 大規模毀滅性武器 是小布希口中的那種嗎220.128.121.214 01/22 16:46
→ laptic: seems to be (?)118.101.170.228 01/22 18: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