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DosTaLiCa (DOSstamp)》之銘言:
: 就在剛剛
: 剴剴案 上訴已經被駁回
: 維持無期徒刑跟18年徒刑的判決
: 這件事情
: 不只施暴施虐的保母姊妹
: 還有已經被忽略的台北社會安全網
: 現在大概已經被蔣萬安忘記了吧
: 最後還有徐委員的阿達圖
: 這件事情隨著藍白護航息事寧人之後
: 對他們來說就沒有關係了?
: 所以
: 藍白從去年到現在做了什麼?
: 然後又出了張文事件
: 到底???
關於維持的原因,高等法院已經公佈了其摘要(一一四年度國審上重訴字第四號,同日並
宣告自二月一日起延長羈押二月):
一、審酌A童(即剴剴)為未滿二歲的幼兒,身體及心理上尚需依附於成年人,惟其生前
最後三個月,卻遭劉彩萱二人以非人道之方式密集凌虐,在飢餓、寒冷、綑綁、毆打中度
過,身體及心理上均經歷非常人所能承受的痛苦與折磨,最終被剝奪生命權而造成不可回
復之後果。A童年幼心靈所產生的恐懼當非一般成年人所能承受,遑論是未滿二歲的幼兒
,本於《兒童權利公約》所揭示兒童最佳利益原則,自應為不利劉彩萱二人之量刑評價。
二、
(一)就被告劉彩萱部分,原審於科刑理由中已具體敘明本案犯罪手段、犯罪所生損害均較
過往判決案件情形嚴重,雖被告劉彩萱具有社會復歸可能性,可小幅度下修責任刑,
仍無從撼動無期徒刑之責任刑上限,故量處無期徒刑,原審量刑並未違反罪刑相當原
則及平等原則,難認有何裁量不當。
(二)就被告劉若琳部分,其犯罪情節縱屬重大,但參與程度較被告劉彩萱為低,故其第一
階段之責任刑上限較被告劉彩萱為低,而劃定有期徒刑十九年,再審酌一般情狀事由
後,認被告劉若琳的社會復歸可能性屬於中上程度,得以小幅度下修第三階段之責任
刑,而量處有期徒刑十八年,亦難認有何裁量不當。
三、原審就劉若琳部分的量刑與檢察官求刑及訴訟參與人的代理人意見相同,考量檢察官
身為公益代表人,具有客觀性義務,兼衡劉若琳、訴訟參與人的權益及訴訟經濟,因認檢
察官對劉若琳刑度部分提起上訴,指摘原審就被告劉若琳部分量刑過輕,以及劉彩萱上訴
意旨指摘原審量刑過重,均無可採。
*以上為民視的說法
而且根據《太報》侯柏青記者的說法,「據悉高院判決書高達一百多頁,締造《國民法官
法》上路以來的紀錄」
會比第一審的三十七頁多了一倍以上,看來這任誰都看不下去吧?
同時,其中還有一段重點:
「原判決依想像競合犯關係,從重論以《刑法》成年人故意對兒童施以凌虐而妨害自由致
死罪。兩人行為後,《刑法》凌虐兒童妨害身心發展致死罪曾在一一三年七月三十一日
、一一四年八月一日二度修正,比較新舊法後,以行為時的法律較有利當事人,但該條
罪名的法定刑並未包括死刑,沒有量處死刑的空間。」
言下之意:
除非變更罪名為「殺人」,而非以「傷害致死」治罪,否則要順應兒福團體或某些個人的
意思而判處姐姐死刑,這就會構成「違背法令」,自屬當然。
所以再吵下去也沒用,除非再玩弄法律,否則就此打住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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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つ光(光はまた)、空に堕ちる 望むだけの、熱を捧げて
死に逝く星の、生んだ炎が 最期の夢に、灼かれているよ
嘆き光、波にのまれ 痛みの中、君は目醒めて
傷つけながら、出来る絆が 孤独を今、描き始める
崩れ落ちゆく、過ちの果て 最期の夢を、見続けてるよ
——西川貴教《ミーティア》(『機動戰士鋼彈SEED DESTINY』插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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