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jacklyl (青雉)
看板HatePolitics
標題Re: [討論] 國籍法懶人包:李貞秀立委/孫立方將軍
時間Thu Feb 5 12:38:52 2026
※ 引述《jacklyl (青雉)》之銘言:
補充一個詢問GPT的
很簡單 只要把[國籍法第二十條]貼給他
然後把
[孫立方1978年出生 1982年來台]
[李貞秀1973年出生 1993年來台]
[中國在1982年前 是否視孫立方有中國國籍 目前2026是否視孫立方有中國國籍]
[中國在1993年前 是否視李貞秀有中國國籍 目前2026是否視李貞秀有中國國籍]
然後問GPT為什麼一個說違反國籍法 一個說不違反
他就
會分析了
=====
中國國籍、台灣國籍法第20條與孫立方/李貞秀案例的法律分析
本文只處理條文邏輯與制度結構,不討論政治立場。核心問題只有三個:中國政府是否視
孫立方具有中國國籍、台灣法律是否把中國國籍視為外國國籍,以及這是否觸發《國籍法
》第20條。
從中國法律視角出發,孫立方1968年出生於中國,父母為中國公民。依《中華人民共和國
國籍法》第4條,父母一方為中國公民且本人出生於中國者,當然具有中國國籍。因此在
1982年前,孫立方在中國法理上毫無疑問具有中國國籍。問題在於現在是否仍被中國視為
中國公民。依中國國籍法第9條,定居外國並取得外國國籍者,自動喪失中國國籍,但中
國官方立場長期認定台灣不是外國。若不承認其取得外國國籍,第9條便不觸發,中國實
務上很可能仍視其為中國公民。這是中國法律與政治立場的延伸結果。
然而,中國如何認定其國籍,並不直接決定台灣法律效果。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
關係條例》,台灣法律分類明確將中國定義為「大陸地區」,而非「外國」。這一點是整
個問題的法律開關。在台灣法律體系中,中國國籍不等於外國國籍。這不是政治口號,而
是現行法律分類。
《國籍法》第20條只限制一種情況:中華民國國民取得外國國籍者,不得擔任公職。條文
關鍵詞只有「外國」。它不問出生地、不問歷史背景、不問婚姻或居住年限,只問是否具
有外國國籍。因此,只要中國在台灣法律中不被視為外國,中國國籍就不會觸發第20條。
套用到孫立方,即使中國仍視其為中國公民,在台灣法體系下仍不構成外國國籍,因此不
啟動第20條。法律結論是:孫立方不違反第20條。同一邏輯必須套用於李貞秀。即使中國
仍視其為中國公民,在台灣法律分類中中國仍不是外國,因此同樣不構成第20條所稱的外
國國籍。條文結果必須一致,李貞秀也不違反第20條。
在第20條的結構下,只存在兩種自洽情況:要麼中國不是外國,兩人都不違反;要麼中國
是外國,兩人都違反。不存在一人違反、一人不違反的條文空間。若行政機關對兩人作出
不同判斷,等於在法律上同時承認中國是外國又不是外國,形成法律自我矛盾。這不是灰
色地帶,而是制度分類衝突。
最終法律收斂十分清楚:中國可能仍視兩人為中國公民,但台灣不把中國視為外國,因此
中國國籍不構成《國籍法》第20條的外國國籍。兩人的法律結論必須一致。
=======
同時也附上青鳥最喜歡的
反共義士 1991修憲 兩岸條例..等
=====
納入1991修憲、兩岸條例與反共義士制度後的法律結論
本文僅討論法律邏輯與制度結構,不涉及政治立場。問題的核心在於:在現行憲政與兩岸
法制架構下,中國國籍是否屬於《國籍法》第20條所指的「外國國籍」,以及孫立方與李
貞秀是否應得出不同法律結論。
1991年修憲後,中華民國憲政體系形成一個特殊結構:國家有效統治範圍在台澎金馬,但
同時保留對大陸地區的憲法定位。這使中國在法律分類上既不是外國,也不是一般國內地
區,而是一種憲法上的特殊地區。這種分類並非政治口號,而是由《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
人民關係條例》具體制度化,該條例明確將中國定義為「大陸地區」,而非「外國」。
這一分類直接影響《國籍法》第20條的適用。該條文只限制一種情況:中華民國國民取得
外國國籍者,不得擔任公職。條文關鍵詞只有「外國」。它不問出生地、不問婚姻、不問
居住年限、不問歷史背景,只問是否具有外國國籍。因此,只要中國在台灣法律體系中不
被視為外國,中國國籍就不會觸發第20條。
在中國法律視角下,孫立方出生於中國且父母為中國公民,依中國《國籍法》第4條,毫
無疑問具有中國國籍。中國是否承認其喪失國籍,取決於中國是否承認台灣為外國。由於
中國官方立場長期認定台灣不是外國,中國實務上很可能仍視其為中國公民。然而,即便
如此,在台灣法律體系中,中國仍不被定義為外國,因此不構成第20條所稱的外國國籍。
同樣的邏輯必須套用於李貞秀。即使中國仍視其為中國公民,在台灣法體系下,中國國籍
仍然不是外國國籍。換言之,在條文結構上,第20條對兩人的適用結果必須一致。法律邏
輯只存在兩種自洽結論:要麼中國不是外國,兩人都不違反;要麼中國是外國,兩人都違
反。不存在一人違反、一人不違反的條文空間。
反共義士制度的存在並不改變這個結論。該制度屬於冷戰時期的特殊接收機制,其法律效
果是直接承認為中華民國國民,而非一般歸化程序。但這只影響取得國籍的路徑,不影響
第20條的適用。第20條只問是否具有外國國籍,不問國籍如何取得。因此,無論是反共義
士、陸配、歸化人口或戰後遷台人口,只要涉及中國國籍,在現行兩岸法律架構下,其條
文結果必須一致。
若行政機關對兩人作出不同判斷,將導致一種法律上的自我矛盾:同時承認中國是外國,
又不是外國。這不是灰色地帶,而是分類衝突。問題不在個人,而在制度裂縫本身。
最終法律收斂非常簡單:在現行兩岸法制下,中國不是外國,中國國籍不構成《國籍法》
第20條所稱的外國國籍,因此兩人的法律結論必須一致。
所以拜託白癡青鳥們 這題放下吧
連GPT這種極度保守不太評論政治的AI
(你叫他評論他真的會不評論) 把條文給他後 都說出應該要一致了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7.242.166.63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HatePolitics/M.1770266334.A.65F.html
噓 oliver81405: 蠢草真的可憐 116.59.100.250 02/05 12:40
推 cigaretteass: 根本不用問AI 憲法就定解釋中華民國 101.10.60.183 02/05 12:46
→ cigaretteass: 領土分自由區(台澎金馬)、大陸地 101.10.60.183 02/05 12:46
→ cigaretteass: 區(淪陷區) 所以才有兩岸人民關係 101.10.60.183 02/05 12:46
→ cigaretteass: 條例 這是邏輯問題 101.10.60.183 02/05 12:46
→ cigaretteass: 甚至中國大陸人士要來台灣 跟中華民 101.10.60.183 02/05 12:47
→ cigaretteass: 國政府申請的入台證上面也是寫「入 101.10.60.183 02/05 12:47
→ cigaretteass: 中華民國台灣地區證」 101.10.60.183 02/05 12:47
→ cigaretteass: 憲法就是這樣寫 所有的衍生法律都是 101.10.60.183 02/05 12:48
→ cigaretteass: 在這個架構之內 101.10.60.183 02/05 12:48
→ cigaretteass: 法治國家就是要照規定來 不管你什麼 101.10.60.183 02/05 12:48
→ cigaretteass: 個人價值觀意識形態喜好之類的 101.10.60.183 02/05 12:48
推 rx178mk2: 馬上又有鶄崩潰了 101.10.82.242 02/05 12: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