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treasurehill (寶藏巖公社,你還未夠班S)》之銘言:
: 還在跳啊!
: 1.1987 年宣布解嚴,在此之前PRC是叛亂組織,根本模有你說的PRC國籍
在中共出生 中共就學 持中共護照出國
但是沒有中共國籍,
中共國籍資料裡面沒有孫立方
所以你認為只要否定孫立方有中共國籍
一切就能解套
很遺憾沒辦法 孫立方就是有中共國籍
: 2.1991 年憲法增修條文制定,再到 1992 年《兩岸人民關係條例》我國法制上才第一次
: 出現「台灣地區人民」與「大陸地區人民」的區分。在此之前,根本沒有你現在講的
: 那一套。
這是中華民國憲法的架構
在這架構下我們不承認中共國籍
中共不承認我國籍
所以在兩邊互不承認的情況下出現了特殊型護照
臺胞證跟大通證
人家只認那個
Btw阿扁那時候申請臺胞證有夠麻煩
我記得我在澳門呆了兩天
: 3.2000年國籍法20條增訂,禁止公務員雙重國籍
: 孫立方是1982來台,依照1,2前提他就是ROC國民,哪來得PRC國籍問題
就說了你的1前提是不可能發生的
他的出生他的持護照出國就是實質有中共國籍的事實
1的前提不發生
只有中華民國不承認中共國籍
中華民國不承認中國國籍這標準不會變動
像賴清德想變動的時候所有持有中共國籍的人都會從不存在變成持有
: 孫立方1992政戰畢業軍中就職,國籍法20條還不存在,他任職完全合法
: 結果你現在主張一個2000年修訂的國籍法去評定1992任職的行為,一個1991的憲法
: 增修條文和1992年的條例去評定1982取得的國籍,你是在玩時光倒流嗎?
: 拿清朝的劍斬明朝的官?
當初法律就不要寫已擔任公職者應免職
這就是當下直接通盤整理
那條法律訂出來就是持有外國籍應免職
欺騙政府你沒持有就是追討跟關
中共國籍被承認的當下就是持有外國籍
所以你千方百計的想要講說他沒持有
很遺憾的就是孫立方有持有
這是既定事實,
你講的所有中華民國政府法律跟中華民國憲法
都是在處理不承認中共國籍後的法律配套
你沒辦法否認的
雖然你一直在試著用你的說法在否認啦
不過要否認一個已經存在的東西
就跟憲法一樣好笑就是了
: 邏輯不好真的不要出來丟人現眼好嗎?
: ※ 引述《IronCube (高端邁粉)》之銘言:
: : ※ 引述《treasurehill (寶藏巖公社,你還未夠班S)》之銘言:
: : 1.如何證明孫立方有中共國籍
: : 他在中共出生,中共報戶口、中共就學
: : 持中共護照赴日投誠
: : 故必有中共國籍
: : 2.2000國籍法第二十條頒布當下
: : 有外國籍的的公職人員就是免職 清清楚楚明明白白
: : 所以 如果中華民國承認中共國籍
: : 那孫立方就有外國籍應免職
: : 如果中華民國不承認中共國籍
: : 那孫立方就沒有外國籍
: : 幫你梳理第三次了
: : 你再看不懂這邏輯我真的沒辦法~
: : 沒辦法啊~
: : : 我真的笑死,你是不是電暈了,腦袋燒壞了,這種沒邏輯的話也講得出來?
: : : 孫立人是 1982 年來台 的,當時台灣仍處於 動員戡亂時期,PRC 在我國法制上仍被
: 視為
: : : 叛亂組織,根本 不存在什麼「大陸地區人民」這種法律身分分類。在當時的法秩序
: 下,
: : : 來自大陸的人 就是中華民國國民,而不是外國人。你現在事後拿「PRC 國籍」這個
: 概念
: : : 硬套回去,完全就是把後來才創設的法律分類,倒灌成過去一直存在的事實狀態,這
: 在邏
: : : 輯上本來就已經錯第一步了。
: : : 一直到 1987 年宣布解嚴、1991 年憲法增修條文制定,再到 1992 年《兩岸人民關
: 係條
: : : 例》制定,我國法制上才第一次出現「台灣地區人民」與「大陸地區人民」的區分。
: 在此
: : : 之前,根本沒有你現在講的那一套。法律可以創設新的規範分類,但不能回溯改寫既
: 往的
: : : 身分事實,不然那就不是法治,是時光機。
: : : 更關鍵的是:1992 年,孫立人自政戰學院畢業,正式任官,成為尉級軍官,依法取
: 得中
: : : 華民國現役軍人身分。他在尉級時期,還曾短暫於 空降部隊服役(這也是他少數的
: 野戰
: : : 部隊經驗),之後才轉
: : : 入 新聞/政戰體系。請你搞清楚,這不是什麼象徵性職務,是依法任官、依法服役
: 、依
: : : 法授階的現役軍職。
: : : 接下來 1992 年起至約 2021/2022 年,他長期任職於 《青年日報》體系,前後將
: 近三
: : : 十年。整整三十年,國家承認他的身分、授與軍階、發給俸給、行使公權力,沒有任
: 何一
: : : 個時間點把他當成什麼「外國人」。你現在卻想在事後說「其實你早就有 PRC 國籍
: 不能
: : : 當公職」,這不是法律解釋,這是對整個國家任官制度的集體否定。
: : : 你現在的問題就在這裡:你直接跳過「什麼時候、如何取得外國國籍」這個法條前提
: ,只
: : : 抓著國籍法第 20 條後段「其已擔任者應免職」來亂套,這就是最典型的忽略前提、
: 硬套
: : : 結論的邏輯謬誤。當 1982 年、甚至 1992 年法制上根本不存在 PRC 國籍這種「可
: 被取
: : : 得的外國國籍」時,請問是要「取得」什麼?前提不存在,結論哪來?
: : : 更別提國籍法第 20 條是 2000 年才修正新增的條文。結果你竟然拿一個 2000 年才出
: : : 現的法律規定,去否定一個 1982 年合法來台、1992 年依法任官、並在軍職體系中
: 服務
: : : 近三十年的人,主張他「現在有 PRC 國籍不能擔任公職」——這不是拿清朝的劍斬
: 明朝
: : : 的官,是什麼?你這種說法根本就是把「適用中事實」偷換成「實質溯及既往」,時
: 間軸
: : : 整個顛倒。
: : : 你這套邏輯如果一路推到極致,那 1949 年來台的蔣介石、蔣經國 全都成了「中國
: 人」
: : : ,理論上也不能擔任中華民國公職;再往前推,連所謂「唐山移民」通通都是 PRC
: 國籍
: : : ,最後全台只剩原住民有資格擔任公職。一個解釋只要必然導致整個法體系自我否定
: ,本
: : : 身就已經被邏輯否定了,這叫荒謬歸謬,不是我在嘴你,是你自己把自己推爆。
: : : 所以,國籍法第 20 條的合理解釋,本來就只能限於:
: : : 1.2000 年修正施行後,始擔任公職者
: : : 或
: : : 2.修法後任職時早已具外國國籍,但當初未被發現,後來才被查出者
: : : 條文中所謂的「其已擔任者」,也只能在這個脈絡下作 限縮解釋,而不包括在 2000
: 年
: : : 以前,依當時合法制度取得中華民國國籍、依法任官並長期服役者。不然的話,整個
: 軍公
: : : 教任用體系都要一起陪葬。
: : : 更荒謬的是,你居然還能講出「那二十五年的薪水要不要繳回」這種話。照你這種說
: 法,
: : : 等於是在宣告 國家自己二十幾年來長期非法任官、非法給付軍餉,然後現在反過來
: 把所
: : : 有制度風險丟給個人承擔。這不是依法行政,這叫國家卸責,直接踩爛 行政法上人
: 民信
: : : 賴利益保護的基本原則。
: : : 講白一點,你的問題不是立場不同,是整套推論一開始就錯:
: : : 你把後來創設的法律分類當成過去的既成事實,忽略法條前提、錯置時間軸,主張實
: 質溯
: : : 及既往,最後還推出一個會讓整個法體系全面崩潰的結論。這不是在解釋法律,是在
: 亂搞
: : : 法律。
: : : 你邏輯不好,真的就不要出來丟人現眼,好嗎?
: : : 就來
: : : 民選
: : : 喪失
: : : ,分
: : : 該機
: : : 術人
: : : 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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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IronCube (42.70.104.239 臺灣), 02/06/2026 00:44: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