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ysl0927 (我愛桌球~)》之銘言:
: 民進黨的貪污,政黑板的青鳥們就全部變成啞巴或是瞎子了
: 沒有人會討論,撻伐!
: 反正林宜瑾是新潮流的,賴清德會保他,過陣子風聲小了
: 大事化小小事化無,民進黨貪汙的一貫處理方式! 習慣就好
: ※ 引述《Taiwan007 (台灣特務)》之銘言:
: : 民進黨林宜瑾被查出貪污助理費1400萬,
: : 這算重罪了吧~1400萬欸,
: : 某議員A了幾萬塊就被關好幾年,
: : 林宜瑾貪污1400萬助理費怎沒被羈押?
: : 現在還在外面快快樂樂的,
: : 下屆搞不好還能選台南永康的立委
第 101 條
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而有下列情形之一,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
審判或執行者,得羈押之:
一、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
二、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
三、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相當理由認為有逃亡
、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
花時間看法條好嗎
林宜瑾都認罪了 除非你有證據說她會坐桶子落跑或她曾想落跑
要不然你還要怎麼羈押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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