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笑死!法律門外漢又在胡扯了!
:
: 這個高等行政法院的判決早就被打臉了!
:
: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
: 109年度訴字第48號
: 109年6月11日辯論終結
:
: ㈦至本院107年度訴字第661號判決係屬個案,案情與本件並不
: 相同,自難比附援引,且非大法庭之裁判,對本案不具拘束
: 力,附此敘明。
:
這不過是說明個別法官之間是獨立審判
所以我也說希望陸配都遇到我這種的判決
你貼這判決並沒有打臉我
因為兩邊都有效
要等到大法官才有效高虹安就不能回任市長
所以這個判決理所當然有效力
你舉的不同意見書才是真的沒有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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