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 BIA: 抽煙去死一死223.141.253.213 02/28 15:50
→ dandes0227: 老實說也只有白癡才會相信抓個私煙會 1.163.105.27 02/28 15:53
→ dandes0227: 搞到全台起義 嘻嘻 1.163.105.27 02/28 15:53
→ webster1112: 沒有喔,不是這樣喔!!!!! 42.73.42.120 02/28 16:07
→ webster1112: 支那賤畜不要來不是更好????? 42.73.42.120 02/28 16:08
→ webster1112: ? 42.73.42.120 02/28 16:08
推 iwinlottery: 不要反抗綠共不就沒事了 115.43.142.51 02/28 16:08
→ webster1112: 這樣 滯台支那/鄭麗文等也不用還要 42.73.42.120 02/28 16:09
→ webster1112: 交通去面見習近平 42.73.42.120 02/28 16:09
噓 waynecode: 不要違法很難嗎? 61.231.42.94 02/28 17:35
→ waynecode: 查緝私菸還妨礙執法,在美國早就被警 61.231.42.94 02/28 17:35
→ waynecode: 察槍斃了 61.231.42.94 02/28 17:35
→ waynecode: 引發眾怒個屁,在美國,群眾敢包圍正 61.231.42.94 02/28 17:35
→ waynecode: 在執法的警察嗎? 61.231.42.94 02/28 17:35
槍斃個雕?拿美國國情來硬套是在哈囉?
當時中華民國法律可沒准許你講的這樣幹。
1947年2月27日台灣用的總是中華民國法律,不是美國法吧。
當時有這樣的法律條文(1947年適用)——
中華民國刑法第23條(正當防衛)(1935年1月1日公布,1947年完全有效):
「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而出於防衛自己或他人權利之行為,不罰。但防衛行為過當者,
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傅學通開槍的對象是在家門口看熱鬧的無辜路人陳文溪(20歲,胸部中彈次日死亡),不
是正在攻擊他的人。完全不符合「現時不法侵害」與「比例原則」。
警察使用槍械相關規定(當時《警察官使用武器條例》及專賣局查緝規則): 使用槍械
必須符合「生命、身體受危害之脅迫」「非使用不足以自衛」「事先警告」等嚴格條件。
查緝員是先用槍托毆打跪地求饒的寡婦林江邁(過當執法),才被群眾包圍,開槍打死旁
人——這叫執法過當,可不是合法自衛嘿!
所以當時台北地方法院(全是外省法官)怎麼判的?
傅學通(開槍那個)殺人罪初判死刑,後改10年;
葉得根(打寡婦頭破血流那個)傷害罪判4年6個月。
1947年4月3日。
這是國民黨自己法院的判決。
連國民黨自己的法院都判他們違法,這樣總不能說「法律允許對圍觀民眾開槍」吧?
否則法院在幹嘛?
刑法第23條正當防衛寫得清清楚楚:必須「現在不法侵害」且「不過當」。
查緝員先打跪地寡婦,開槍打死在家門口看熱鬧的路人——這叫合法?
群眾包圍是後續反應,不是「正在攻擊」可以隨便開槍的理由。
還有扯美國護航是累了嗎?1947年美國警察也沒權利隨便對圍觀群眾開槍(更別說現代還有
Graham v. Connor合理性標準)。
拿2020年代美國警察文化,硬套1947年台灣,雙重標準也太明顯了吧?這不是「不要賣私
菸就沒事」,這是公權力濫用。
私菸違法,執法就能打人殺人——這笑話邏輯讓人有「女生穿少就被性侵活該」的既視感,
但連狗都不會信這套。
A.當時法律根本不允許警察/查緝員對圍觀群眾或無辜路人開槍。
B.連國民黨自己的法院都判決有罪,證明開槍違法。
C.舉美國比較完全是張冠李戴,半點也護航不了(不同國家、不同時代、不同法律)。
不要違法很難嗎——去跟當時的查緝員抱怨吧!!
※ 編輯: tim1112 (101.3.106.53 臺灣), 02/28/2026 18:37:02
推 iwinlottery: 紅熊不要犯罪不就沒事了 115.43.142.51 03/01 07: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