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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DoncicInPTT (東七七)》之銘言: : 其實我一直不懂,陳智菡在民眾黨的職位是「立院黨團主任」 : 代表說她主要是負責立法院的相關事情 : 但是民眾黨許許多多大大小小的事情 : 往往都能看到陳智菡跑出來 : 李貞秀就算了她是立委 : 楊寶楨也能跟陳智菡連連看連上, : http://i.imgur.com/GVaVe9c.jpg : 到底為什麼阿?有人知道嗎,謝謝 資料上是寫楊寶楨曾任黨團副主任,雖然未與陳智菡有交集(共同任事),但會有針鋒相 對的情形,能讓人覺得意外嗎? 且在徐瑞希確認黨籍存在之訴判決出爐的同一天,另一前民眾黨幹部要員張凱鈞被起訴的 《藥事法》詐欺案,第一審獲得「無罪」判決(同時其擔任代表人之聯科半導體股份有限 公司【原名:聯速科技有限公司】也安全下莊) 這時民眾黨還要持續鬧分裂、說有某股不知名的勢力在干涉嗎? 臺北地院一一二年度訴字第一二二七號刑事判決: 公訴意旨略以:(犯行期間:一零九年七月一日至九月四日) 被告張凱鈞為聯科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原名:聯速科技有限公司,於民國一一五年一月 二十九日變更登記為聯科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聯半公司)之負責人,明知醫療器材 之製造或輸入須經主管機關查驗登記並取得許可證,且公司實際僅取得特定品名醫用口罩 之輸入許可,亦無其他醫用口罩存貨,仍基於詐欺及違反藥事法之犯意,自中國大量進口 未經核准之非醫用口罩(共二百八十二萬片),並於網路平台刊登不實廣告,將其標示為 醫用口罩販售,使消費者誤信購買而受有損害;同時指示員工更換包裝,混充為醫用口罩 出貨。除販售外,亦將部分口罩以贈與或試用名義提供他人,屬明知未經核准醫療器材而 轉讓之行為。其後又再次報關進口大量不同品項之非醫用口罩,企圖規避醫療器材管理規 定,經海關及主管機關查覺。是認張凱鈞涉犯加重詐欺、未經核准輸入醫療器材及販賣、 轉讓未經核准醫療器材等罪,而聯半公司亦因負責人執行業務違法,應依藥事法規定科以 罰金。 否認犯罪意旨: 【被告本人】 檢察官因為偵卷中「思思」的通訊軟體LINE(下稱LINE)群組對話紀錄而有所誤會,從他 字卷可以看到我們所有的資料,包含生產、包含我們進口的原物料、包含我們進口的口罩 ,全部都在這裡,顏色是只有一款,臺北市府的檢舉案跟我們公司一點關係都沒有,包含 「思思」也不是我公司的員工,甚至我不記得有看過他,因為那時候我們公司大概有一百 多個員工,包含工讀生可能超過一百到二百個,我那時候主要在忙民眾黨的中央委員選舉 ,還有新北市議員的選舉,所以我那時候一年進不到公司五、六次,當時我沒有確實監督 公司,而讓公司在PCHOME網站上面誤植,這一點我認錯,我知道PCHOME網站這件事情之後 ,我就立刻吩咐我們的行政主管,說我們公司就要以一比十的方式賠償,如果消費者想要 退費,公司也可以全部退費,甚至十倍的金額返還也可以,這部分公司寫了道歉信給消費 者,我願意負起該負的責任;在輸入口罩方面,我們之前口罩都是進口,都順利的通過防 護口罩,不知道為什麼到選舉前突然被海關扣住,那時候調查局就到我的競選總部和所有 辦公室,把電腦各方面全部都查走,這個事情上,只要有錯,我不會逃避任何責任,也不 會像檢察官說的把所有過錯推給工讀生,我沒有監督好公司的部分我認,我也願意十倍甚 至百倍賠償,所有只要來反應的消費者,我都願意賠償,公司也都願意賠償,如果是我們 公司的行為,我道歉,如果不是公司的行為或是只是工讀生說是公司的行為,那這個我們 真的沒辦法接受,如果只為了幾百塊錢而在網路上詐欺,我覺得這個非常不合理,說我有 詐欺行為或犯意,我完全無法接受,我選舉一次花了七百多萬元,我不會為了幾百塊而讓 我自己的名譽受損。 【辯護人】 本案被告張凱鈞可能連「思思」都沒見過一面,工讀生是許雅雯負責處理的,他們工讀生 來了幾天就走了,「思思」離職了以後,我們看這資料都是八月份的事情,八月份「思思 」早就不在公司,但是「思思」打著被告聯半公司的招牌去在賣「思思」的產品,這些產 品沒有一個是被告聯半公司生產的,而且被告聯半公司生產的只有一種顏色,所以這個 LINE對話紀錄是沒有證據能力,但是可以用來彈劾「思思」所在LINE群組所講的通通不是 實話;本案說起來也算是政治案件,只因為被告張凱鈞是民眾黨的中常委,當時又在選新 北市的市議員,這種追殺我們看太多了,被告根本沒有任何詐欺的意思,而在PCHOME網站 上所出現的醫用型,因為醫用跟一次防護性這兩個本身是矛盾衝突的,結果居然都寫在標 題上,所以後來客服人員對外做解釋,都說我們賣的是一次性防護口罩,不是醫療用口罩 ;被告聯半公司直到一一零年才有委託怡賓公司生產醫療用口罩,所以後來賠給他們的就 是怡賓生產的醫療口罩,至於被告張凱鈞說他願意十倍賠償,可是後來為什麼沒有十倍賠 償,因為我們委託怡賓公司廠長陳靖辦理,陳靖為什麼沒有按照十倍賠償,我們不清楚, 但是不管是十倍、五倍,還是照原來的一比一來賠,都顯示被告願意賠償,被告沒有詐欺 的意思,所以請鈞院對被告以及被告聯半公司都做無罪判決。 法院判斷:((三)至(五)經人工智慧整理;其餘則引用原文) (一)公訴意旨指稱被告張凱鈞觸犯上開罪名,無非係以被告張凱鈞於上開時間進口「非醫 用之醫療器材」,並於進口後佯稱為醫用口罩而捐贈他人及於PCHOME網站上公開販售等為 由,惟「醫療器材」是否有「非醫用」、「醫用」之區分,首應予釐清,經查: 1.按「本法所稱醫療器材,係用於診斷、治療、減輕、直接預防人類疾病、調節生育,或 足以影響人類身體結構及機能,且非以藥理、免疫或代謝方法作用於人體,以達成其主要 功能之儀器、器械、用具、物質、軟體、體外試劑及其相關物品。前項醫療器材,中央衛 生主管機關應視實際需要,就其範圍、種類、管理及其他應管理事項,訂定醫療器材管理 辦法規範之。」,藥事法第十三條定有明文,又觀諸一一一年三月十六日衛生福利部衛授 食字第1111600549號令發布廢止前之醫療器材管理辦法第二條、第三條分別規定:「醫療 器材依據風險程度,分成下列等級:第一等級:低風險性。第二等級:中風險性。第三等 級:高風險性。」、「醫療器材依據功能、用途、使用方法及工作原理,分類如下:一、 臨床化學及臨床毒理學。二、血液學及病理學。三、免疫學及微生物學。四、麻醉學。五 、心臟血管醫學。六、牙科學。七、耳鼻喉科學。八、胃腸病科學及泌尿科學。九、一般 及整形外科手術。十、一般醫院及個人使用裝置。十一、神經科學。十二、婦產科學。十 三、眼科學。十四、骨科學。十五、物理醫學科學。十六、放射學科學。十七、其他經中 央衛生主管機關認定者。前項醫療器材之分類分級品項如附件一。」,均未見醫療器材有 分類為「醫用」、「非醫用」之分類。 2.次按「本法所稱醫療器材,指儀器、器械、用具、物質、軟體、體外診斷試劑及其相關 物品,其設計及使用係以藥理、免疫、代謝或化學以外之方法作用於人體,而達成下列主 要功能之一者:一、診斷、治療、緩解或直接預防人類疾病。二、調節或改善人體結構及 機能。三、調節生育。前項醫療器材之分類、風險分級、品項、判定原則及其他相關事項 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一零九年一月十五日制定公布、一一零年五月一日施 行之醫療器材管理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二項分別定有明文。是不論起訴書所指被告行為時 所應適用之藥事法、醫療器材管理辦法,或被告行為後、於一一零年五月一日施行之醫療 器材管理法,均未將「醫療器材」區分為「醫用」、「非醫用」,檢察官起訴書指稱被告 張凱鈞進口「非醫用之醫療器材」,於法難認有據。 (二)又依社會一般通念,「醫療器材」本質上即應具有醫用效能,檢察官起訴書指稱被告 張凱鈞進口之口罩不具醫用功能卻於PCHOME網站上標榜具有「醫用」功能而觸犯刑法第三 百三十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三款加重詐欺取財罪,同時又指稱上開口罩為「醫療器材」卻未 經核准擅自輸入而觸犯藥事法第八十四條第一項未經核准擅自輸入醫療器材、第八十四條 第二項明知為前項之醫療器材而販賣、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等罪,然如不具醫用功能, 即非醫療器材,反之,如認係醫療器材,即應具有醫用功能,檢察官起訴之犯罪事實,不 僅有違論理法則,於社會一般通念上亦殊難想像,實難依檢察官起訴書所載之犯罪事實, 對被告張凱鈞同時以上開罪名相繩。  (三)至(五): 檢察官指稱被告張凱鈞於一零九年七月至九月間違法自中國進口二百八十二萬片口罩,證 據明顯不足,既無進口報單或實物扣押可資佐證,相關機關查得之實際進口數量亦僅六十 四萬餘片,且其餘資料僅顯示進口口罩原料而非成品,難以認定有大規模進口口罩之事實 ,因此無從成立未經核准輸入醫療器材及其後續販賣、轉讓之罪。 至於一零九年九月十一日另案進口之口罩,雖可認定確有申報進口行為,但該批貨物在報 單及外包裝上均已明確標示為「非醫用」,且內容亦未符合醫療器材分類中「醫療用衣物 」之要件;食藥署逕認應以醫療器材管理之見解,未充分說明理由,亦與相關判斷標準不 符,難以採信,故該進口行為不構成違反藥事法,且貨物未通關亦未流入市面,自無販賣 或轉讓之問題。 另就網路販售部分,法院雖認定被告公司確曾於網路平台刊登標示為「醫用」之口罩販售 頁面,但綜合價格、商品名稱矛盾、事後處理客訴並補償消費者等情節,認為較可能係標 示疏失或內部管理不當,而非出於詐欺故意;再加上無證據證明被告本人知情或指示刊登 不實內容,亦無積極詐術行為,難認已達刑事詐欺罪之構成要件,依罪證有疑利於被告原 則,不得論以加重詐欺罪。 (六)末按,法人並無實體,除法律有特別規定外,無從以刑罰相繩。又法人之代表人,法 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第八十二條至第八十四 條之罪者,除依各該條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亦科以各該條十倍以下之 罰金,藥事法第八十七條定有明文。檢察官起訴書雖指稱應以藥事法第八十七條對被告聯 半公司科以罰金,惟被告張凱鈞既無從以違反藥事法第八十四條第一項或第二項之罪相繩 ,自無從以藥事法第八十七條規定對被告聯半公司科以罰金。 從而要說「連連看」這事,這是民眾黨的專長無誤 畢竟要認識自身錯誤,根本太難了 但是要騙得過其他陣營的銳利雙眸,相信還有一大段距離,不收收味的話遲早會被反噬、 唾棄的! -- 放つ光(光はまた)、空に堕ちる 望むだけの、熱を捧げて 死に逝く星の、生んだ炎が 最期の夢に、灼かれているよ 嘆き光、波にのまれ 痛みの中、君は目醒めて 傷つけながら、出来る絆が 孤独を今、描き始める 崩れ落ちゆく、過ちの果て 最期の夢を、見続けてるよ         ——西川貴教《ミーティア》(『機動戰士鋼彈SEED DESTINY』插曲)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80.74.217.206 (馬來西亞)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HatePolitics/M.1777087779.A.BDF.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