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 wu73: 到時卓冠廷案件,也可以當類似案件參考 220.134.22.38 06/18 09:36
如題,今天稍早前公開的臺北地院一一五年度訴字第四十一號刑事判決
犯罪事實:
蕭瑩燈明知中國國民黨籍之臺北市議員李柏毅並無贊同或支持罷免同黨籍之第十一屆立法
委員(臺北市第八選舉區)賴士葆之意欲,亦未曾有表達其贊同或支持罷免賴士葆之相關
言論或拍照攝影,緣中央選舉委員會將於民國一一四年七月二十六日舉行第十一屆立法委
員(臺北市第八選舉區)罷免案前,蕭瑩燈竟意圖使被罷免人賴士葆之罷免案通過及損害
李柏毅、賴士葆之利益,基於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非公務機關未於蒐集特定目的必
要範圍內利用個人資料之接續犯意,於一一四年七月十七日八時前某日時許,將其事先自
網際網路上搜尋而得之李柏毅手比「讚」姿勢之照片(下稱李柏毅照片),與背景為「罷
免投同意 文山更有力」、貼有同意罷免賴士葆之廣告看板照片合成為一張圖片(下合稱
本案圖片)後,而以公開貼文之方式,分別使用社群軟體Facebook暱稱「蕭瑩燈」、Thr-
eads 暱稱「kamiuro」之帳號,上傳並張貼在其社群軟體Facebook及Threads 之個人頁面
,並均在該張貼本案圖片之貼文中,以文字記載:「給依然支持藍營的朋友:投下罷免票
,是因為你值得更好的,那怕是國民黨」等語(下合稱本案貼文),且佐以本案圖片及本
案貼文文字說明之方式,傳播「李柏毅贊同、支持罷免同黨籍立法委員賴士葆」之不實之
事,足以生損害於被罷免人賴士葆、李柏毅及臺北市第八選舉區有罷免權之不特定多數人
對於是否同意罷免之參考資料正確性之認知與理解。
判決結果:(被告是認罪的,不過和「迷因台式民主」案一樣,都是走通常程序,沒有受
命法官獨任下判的情況)
蕭瑩燈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四十一條之非公務機關未於蒐集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利用個人
資料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
判決確定之日起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伍萬元。褫奪公權壹年。
要形塑成「內鬥」之前,沒有去查證所謂的「常理」,此案被告的作法有點失去理智、與
情理相違背了吧?
不過說來也好笑,同樣是數罪併罰(只算一罪),且最終論科的罪名(都是「肆意製圖」
而違反《個資法》)也一樣
但是就刑期而言,冒名罷免卻還比恐嚇法官來得輕
不曉得會否有藍白粉會抱不平、說「撕髮不公」之類的呢?(不過至少今年內不能參選議
員或其他公職人員,也算給了個教訓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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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つ光(光はまた)、空に堕ちる 望むだけの、熱を捧げて
死に逝く星の、生んだ炎が 最期の夢に、灼かれているよ
嘆き光、波にのまれ 痛みの中、君は目醒めて
傷つけながら、出来る絆が 孤独を今、描き始める
崩れ落ちゆく、過ちの果て 最期の夢を、見続けてるよ
——西川貴教《ミーティア》(『機動戰士鋼彈SEED DESTINY』插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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