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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takuminauki (史迪格里茲粉)》之銘言: : 快笑死了 : 江肇國議員臉書寫的阿 : 2023年好市多莓果驗出A型肝炎病毒,台中市府罰200萬 : 好市多提行政訴訟,一審市府敗訴 : 食案處要上訴但記錯上訴期限,遲交一天,敗訴確定 : 哈哈哈哈哈哈哈 : 整個市府的螺絲不要說鬆了 : 是根本瓦解了吧 : 哈哈哈哈哈 : 真的是扯到極點阿 : 盧廢燕阿,聽說你想酸宗痛? : 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 : 民進黨支持者半夜會偷笑喔 盧媽媽都要卸任市長了,對她追殺還有用嗎? 只是這個裁定是在一一五年五月七日作成的,隔了快一個月半、今天才提出來,是想表示 國民黨根本不該執政臺中市嗎? 但原則上,戰力太弱、且直視不來啦! 不過大概看了原判決中,導致原處分撤銷的重點論斷:(臺中高等行政法院高等庭一一三 年度訴字第八十六號) 七、原處分違反違反一事不二罰原則,且依臺中市食品安全衛生管理自治條例第十一條之   一之規定,有裁量恣意之情事,應予撤銷: (一)原處分違反一行為不二罰原則: [一]行政罰法第二十五條規定:「數行為違反同一或不同行政法上義務之規定者,分別處 罰之。」其立法理由載明「行為人所為數個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若違反數個不同之 規定,或數行為違反同一之規定時,與前條單一行為之情形不同,為貫徹個別行政法規之 制裁目的,自應分別處罰。此與司法院釋字第五零三號解釋『一事不二罰』之意旨並不相 違。」準此以論,行為人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是否為「一行為」,應依個案具體判斷 ,就個案具體情節,斟酌法條文義、立法意旨、制裁意義、期待可能性與社會通念等因素 決定之(最高行政法院一一一年度上字第六十八號判決理由四(三)參照)。 [二]食安法第七條第五項所規定之通報義務,目的係將發現產品有危害之虞時,即時通知 傳達予主管機關,是單一法人於同一地方主管機關轄內有數營業處所者,各營業處所對於 相同產品有危害之虞,均為通報義務人,倘法人或其中之一營業處所已盡通報責任,已足 使地方主管機關能即時掌握並追查通報產品之源頭、數量、流向而為適當之處理,解釋上 應無令其他營業處所再向同一地方主管機關為相同產品之通報義務,即同一法人之數營業 處所對於同一食安應行通報事件,對同一地方主管機關應認僅有一個通報義務行為,以符 合該條文規範意旨。原告二分公司位於被告管轄區域內,其與好市多本公司自均屬食安法 之通報義務人,惟其就同一地方主管機關即被告,僅負單一通報義務,即得不論由好市多 本公司或原告兩分公司盡其應負通報義務,業如前述,惟好市多本公司、原告兩分公司就 系爭產品食安事件應僅負有一個通報被告機關之義務,其等未予通報,應屬一違反作為義 務行為,自僅得為單一裁罰,惟依原處分一及原處分二所載明之裁處事實均為:「好市多 股份有限公司於一一二年三月二十七日輸入科克蘭冷凍三種綜合莓(效期2023/09/19), 經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於邊境抽驗,並於一一二年四月十目檢出A型病毒後,該公 司業於一一二年四月十一日通知受處人產品有危害衛生安全之虞,惟受處分人接獲通知後 ,未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規定,向本局進行主動通報。」,可知於本件具體個案中,就 同一產品所生之食安事件之違反單一通報義務,被告係分別對原告二分公司作成原處分一 及原處分二予以裁罰,核有違一事不二罰原則。 (二)原處分違反臺中市食品安全衛生管理自治條例第十一條之一之規定,有裁量恣意之情 事: [一]食安法第四十七條第二款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百萬元 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命其歇業、停業一定期間、廢止其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 或部分登記事項,或食品業者之登錄;經廢止登錄者,一年內不得再申請重新登錄:二、 違反第七條第五項規定。」第五十五條規定:「本法所定之處罰,除另有規定外,由直轄 市、縣(市)主管機關為之,必要時得由中央主管機關為之。……」,據此,食安法所定 之處罰,除另有規定外,得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於法定裁量範圍內為之。而上揭 第四十七條所規定之罰鍰,並無如第四十四條第二項規定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裁罰標準, 且第四十七條所訂罰鍰金額係於一零二年六月十九日由原「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修正為「三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是臺中市政府於一零五年五月十三日訂定臺 中市食品安全衛生管理自治條例,其第三條規定:「(第一項)食品業者於發現產品有危 害衛生安全之虞時,應即主動停止製造、加工、販賣及辦理回收,於二十四小時內自主通 知所有相關廠商進行產品下架,並通報衛生局。(第二項)前項食品業者通報衛生局時, 應同時提出產品原材料、食品添加物及產品之進出貨廠商資料、進出貨品項、時間及數量 、產品配方及其他相關資料備查,未同時提出者,應於四十八小時內補正提出。(第三項 )衛生局得依前二項通報情節進行抽樣稽查。」一零六年九月二十五日增訂第十一條之一 規定:「違反第三條第一項未依時限自主通知或違反第三條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三萬 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二]核臺中市政府係就食安法第七條第五項規定關於食品業者於發現產品有危害衛生安全 之虞時,應主動通報義務,就「通報時限」為細節性規定,並於食安法第四十七條所定裁 罰範圍內,於自治條例第十一條之一規定裁罰基準,並無違反食安法之規定,與法律保留 原則、處罰明確性無違,則被告自應受其自治條例規定之自我拘束。乃被告以原告違反食 安法第七條第五項規定,爰依同法第四十七條第二款各裁處一百萬元裁罰,顯違反自治條 例第十一條之一所規定「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之規定,核有違行政自我拘束原則 ,顯有裁量恣意之情事。 按: 原處分一:對好市多臺中分公司開處一百萬元罰鍰 原處分二:對好市多北臺中分公司開處一百萬元罰鍰 問題是: 一、你們(臺中市政府)作繭自縛,是要怪誰?就算合法上訴,很有可能也是被最高行政 法院打槍,且因為已過追訴時效(行為時間是一一二年四月,已過法定「三年」期限 ),而無法補對正確的公司或單位開罰 二、又按最高行政法院一零一年度判字第五八八號判決,亦存在相似見解: 「……違反數個行政法上義務應處罰金,係從一重裁處,或分別處罰,即應視其行為 個數為單一或多數以為判斷。而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個數,必須就具體個案, 依據行為人主觀的違章之意、構成要件之實現、受侵害法益及所侵害之法律效果, 斟酌被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條文之文義等意義、期待可能性與社會通念等因素綜合判 斷決定之。……」 所以只對一間開罰就夠了,還重複開罰是想「訛錢」吧? 反正錯誤已無法補救,且過失(如忘記時間)也不能當作藉口,自作孽要自己負擔,不能 講別人沒提醒! -- 抱きしめるものがない腕、夢以外に 手に入れた強さは 寂しさの別の呼名 現実を受け入れた時 翌日〈あす〉が見えた 過ぎた日も 他人〈だれ〉のことも きっと変えられない 出逢いにも別れにさえ 理由だけを捜してた、あの頃 輝く未来は、君のために 愛しい記憶は僕のために 絆はいつでも繋がってる あの日の約束 胸に僕らは、奇蹟を叶えてく       ——玉置成実《リザルト》(『機動戰士鋼彈SEED DESTINY』第二片尾曲)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80.74.216.153 (馬來西亞)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HatePolitics/M.1781785201.A.166.html
gogen: 最扯的是這是超低級錯誤 49.216.222.133 06/18 21:23
takuminauki: 讓大家知道盧廢燕的廢就夠了111.246.240.236 06/18 22: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