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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heinse (B3:神奇IDの愛貓人士)》之銘言: : (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台北19日電) : 柯文哲參選總統涉違反政治獻金法,監察院114年開罰374萬元、115年部分重為處分改罰 : 240萬元。柯文哲提行政訴訟抗罰,並就240萬元案聲請停止執行。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定22 : 日開庭。 : → SAMON5566: 沒關係 725可以追加立即釋放阿北訴求 124.218.193.208 07/19 21:35 這就好像「追加之訴」,如果敢在法院上這樣主張(當然示威場合中是另一回事),且對 方也不同意,就會裁定駁回了... 但問題來了,國民黨會同意這樣的主張嗎?而且這樣講下去,不擔心會導致場合失焦,變 成是變相的「撻伐大會」? 又,柯文哲現在是有被羈押、拘禁嗎? 如果時間回溯到去年同一時間下的場景,要這樣主張固然是可以得到一定的同情,但現在 已經不一樣了 以為這時代還是走「家家酒」模式的話,恐怕早已經被淘汰了啦! 不過話說回來,關於「停止執行」部分,只能說自己保重 因為這類案件很少有成功的前例,尤其是「一眼望去便可知違法」(法律用語是「顯有理 由」),要如何證明? 且就算不存在「顯無理由」情形,遇到法院挑戰時,有想到如何應對嗎? 按:最高行政法院一一一年度停字第四號裁定 行政訴訟法第一百一十六條第二項規定:「行政訴訟繫屬中,行政法院認為原處分或決定 之執行,將發生難於回復之損害,且有急迫情事者,得依職權或依聲請裁定停止執行。但 於公益有重大影響,或原告之訴在法律上顯無理由者,不得為之。」可知,倘因原處分或 決定之執行,對聲請人將發生難於回復之損害且情況急迫,並其停止於公益無重大影響或 當事人之訴在法律上非顯無理由者,即合於停止執行之要件。又行政訴訟法第一百一十六 條第二項規定雖未如同訴願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三項所規定,將「行政處分合法性顯 有疑義」,列為訴訟繫屬中得向行政法院聲請裁定停止執行之事由,然而訴願法第九十三 條第二項以行政處分之合法性顯有疑義作為停止執行之類型,係仿自德國行政法院法第八 十條第四項第三句規定,德國通說認為該規定在行政法院審理停止執行之聲請時,亦得類 推適用。而且同樣向行政法院聲請停止執行,只因聲請時點不同(訴訟繫屬前後)而異其 得准許之事由,並無實質理由。何況當行政處分之合法性顯有疑義時,仍聽令其執行,實 與法治國之依法行政原則大相違背。在此情形,原處分並無立即執行之公益。因此,於訴 訟繫屬後始向行政法院聲請停止執行者,應可類推適用訴願法第九十三條第三項、第二項 規定,可以「原行政處分之合法性顯有疑義」作為獨立停止執行之事由(參見翁岳生主編 ,行政法下冊,二零二零年,增訂四版,第五百八十三頁)。又行政處分停止執行乃行政 訴訟暫時權利保護制度之一環。由於暫時的權利保護程序係緊急程序,因此有關事實之調 查,限於現存及可即時調查之證據,而且有關裁判的重要事實是否存在,僅需由聲請人釋 明(具有可信性)即為已足,不須至證明(可以確信)之程度。然「釋明」雖降低聲請人 就待證事實之證明程度,行政法院就聲請仍應依職權為必要之調查,但停止執行既係為提 供快速之救濟,故於審查密度上,並無須如同本案訴訟一般做全面深入之審查,而僅為略 式審查即可。 -- 放つ光(光はまた)、空に堕ちる 望むだけの、熱を捧げて 死に逝く星の、生んだ炎が 最期の夢に、灼かれているよ 嘆き光、波にのまれ 痛みの中、君は目醒めて 傷つけながら、出来る絆が 孤独を今、描き始める 崩れ落ちゆく、過ちの果て 最期の夢を、見続けてるよ         ——西川貴教《ミーティア》(『機動戰士鋼彈SEED DESTINY』插曲)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80.74.217.89 (馬來西亞)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HatePolitics/M.1784472498.A.4CE.html
silentence: 直接駁回 49.216.29.60 07/19 2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