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板 HatePolitics 關於我們 聯絡資訊
※ 來源為FB/推特,則文章標題須為來源名稱。(ex:人名、粉絲團名…etc ) ※ 1.轉錄網址︰ ※ 請附上有效原文連結或短網址 ※ https://cons.judicial.gov.tw/docdata.aspx?fid=77&id=360619 2.轉錄來源︰ ※ 推特/FB 須為 FB人物名稱、FB粉絲團名稱 ※ ※ 轉錄社論請附上完整標題 ※ 憲法法庭 3.轉錄內容︰ ※ 請完整轉載原文 請勿修改內文與刪減 ※ 說明:本摘要係由憲法法庭書記廳依判決主文及理由摘錄而成,僅供讀者參考,並不構成 本判決的一部分。 聲請人:甲等11人 聲請人等之姓名代碼,如附表一所示。 判決公告日期:115年8月14日 案由: 聲請人甲等11人分別主張於未滿18歲之兒童、少年時期,曾遭行為人分別涉犯對兒童、少 年強制性交、強制猥褻、權勢性交、乘機猥褻等妨害性自主犯罪及拍攝性影像之性剝削犯 罪等情(所涉犯罪時間及法條各詳如附表二所示),向各該管檢察官提出告訴。檢察官為 不起訴處分後,聲請人等均聲請再議,惟該管高等檢察署皆以再議無理由,予以駁回。聲 請人等乃分別向各對應之地方法院聲請交付審判或准許提起自訴,均經法院以聲請人等指 訴被告所涉各罪之追訴權已因時效完成而消滅為由,駁回聲請。聲請人等認其關涉之各確 定終局裁定及各該裁定所適用之中華民國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前之刑法第80條第1項第1款 、第2款及第2項規定(下稱系爭規定)等規定(聲請標的詳如附表二所示)均牴觸憲法,爰聲 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 判決主文 一、中華民國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前之刑法第80條第1項第1款、第2款及第2項規定:「追 訴權,因左列期間內不行使而消滅:一、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者,20年。 二、3年以上、10年未滿有期徒刑者,10年。……前項期間,自犯罪成立之日起算。但犯 罪行為有連續或繼續之狀態者,自行為終了之日起算。」就強制性交、強制猥褻、權勢性 交、乘機猥褻及拍攝性影像(各詳如附表二「所涉法條」欄所列規定)等犯罪追訴權時效 期間之計算,於被害人為兒童、少年時,未考量被害兒童、少年通常不能及時揭露被害事 實,致過度限制其請求國家追訴犯罪之權利,於此範圍內,侵害其受憲法第16條保障之訴 訟權,與憲法保障兒童、少年身心健康及人格健全成長之意旨有違,應自本判決公告之日 起,失其效力。 二、附表二所列各確定終局裁定均違憲,廢棄並發回各該管轄法院。 三、其餘聲請不受理。 四、聲請人甲暫時處分之聲請駁回。 判決理由要旨 (一)本件所涉基本權利與據以審查之原則〔第32段〕 憲法第16條規定人民有訴訟權,亦包括人民尋求刑事司法救濟在內,是加害之行為人應負 刑事責任者,被害人有請求司法機關予以偵查、追訴、審判之權利,國家亦應提供制度性 之保障。追訴權時效制度,雖係限制國家刑罰權行使之期間,使國家對時效已完成之犯罪 追訴權歸於消滅,然實質上,對犯罪被害人為尋求刑事司法救濟而請求國家發動追訴犯罪 之訴訟權,亦造成限制,自應符合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第33、35段〕 1、主文一部分〔第37段〕 本件原因案件涉及被害人為兒童、少年之強制性交、強制猥褻、權勢性交、乘機猥褻等妨 害性自主罪,及拍攝其性影像之性剝削犯罪(下合稱性犯罪)。上開犯罪刑罰規定,旨在 保護被害兒童、少年之身體權、健康權、性自主決定權、性隱私權,此等權利俱以人性尊 嚴為根基,並關乎兒童及少年人格之自由發展,均屬憲法第22條所保障之基本權。使兒童 及少年免受性犯罪侵害,係具有普世價值之重大公益,國家應有採取有效保護措施之義務 ,以保護兒童及少年之身心健康與人格健全成長。就被害兒童、少年而言,對其遭性犯罪 侵害一事,由國家進行追訴並作成正式且具權威性之判斷,可平復其遭性犯罪侵害所受之 身心創傷,裨益其日後人格、身心健全發展,尤具意義。〔第39段〕 性犯罪常由於被害人對自身重大創傷不願複述其被害經驗,且具有不同於其他犯罪之隱密 特性,尤其被害人為兒童、少年之性犯罪,因兒童、少年身心發展未臻成熟,性意識薄弱 ,對己身權利遭受侵害,未能及時辨識,而不知對外求援;或囿於現實資源不足;或受制 於來自其所處家庭、學校,及其他權威關係之依附結構中成員橫加之攔阻,被害人徒憑己 力未能有效揭露被害事實,因而造成之延遲揭露、低報案率與犯罪黑數,通常較被害人為 成年人者嚴重,尤非其他犯罪所可比擬。故延遲揭露受侵害之事實,乃此類犯罪被害兒童 、少年結構性、常態性而非僅例外之現象。〔第40段〕 系爭規定未考量性犯罪被害兒童、少年普遍存在延遲揭露現象,致被害兒童、少年於年少 懵懂之際遇害,迄年事增長,漸有所悟而揭露犯罪時,追訴權時效期間業隨時間經過逐漸 遞減,而壓縮得有效請求國家追訴犯罪之期間。系爭規定對於性犯罪被害兒童、少年得有 效請求國家追訴犯罪期間之壓縮,造成對彼等請求國家給予刑事司法救濟之憲法上權利之 限制,是否符合比例原則,自應考量該限制對兒童、少年所造成之不利影響。又為保護兒 童及少年之身心健康及人格健全成長,國家負有特別保護義務,亦應將該憲法價值納入考 量。申言之,系爭規定之目的須係維護憲法上重大公共利益;其所採手段應有助於目的之 達成;又別無其他相同有效達成目的而侵害較小之手段可資運用;且造成之限制,與所欲 維護之重大公共利益間,經利益衡量後應具相稱性,始符合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之要求。 〔第41、42段〕 就立法目的而言,系爭規定促進刑事司法有效運作、維護法安定性、調和國家犯罪追訴權 與犯罪之刑罰需要性,可認為係為追求重要公共利益,其目的尚屬正當。就手段而言,系 爭規定基準客觀明確,為追訴權時效制度運作上所不可或缺,且有助於該制度目的之達成 ,惟就性犯罪被害人係兒童、少年之情形,為兼顧國家對兒童、少年所負之特別保護義務 ,緩解彼等請求國家追訴犯罪之期間因延遲揭露所造成之壓縮,另以諸如成年或滿一定年 齡等客觀、明確之起算時點取代,或明定時效期間於成年後適度延長,或明定時效期間於 滿一定年齡前不計入等,亦均屬可達成目的之手段,然系爭規定全然未另為適當之調整設 計,致性犯罪被害兒童、少年亦一體適用之結果,對彼等請求國家給予刑事司法救濟之權 利形成過度限制,於此範圍內,牴觸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與憲法第16條保障訴訟權之意 旨有違。本案關於妨害性自主罪部分,業經立法院增訂刑法第80條第3項規定,另關於拍 攝兒童、少年性影像之性剝削犯罪部分則未為該次修法所及,相關機關應依本判決意旨妥 速通盤檢討修正其相關規定。〔第43、44、45段〕 按刑事處罰係最嚴厲之制裁手段,應注意維持法秩序之安定性,遵守信賴保護原則,並踐 行正當之法律程序。系爭規定既生禁止追訴之法律效果,屬有關處罰之法律,即不應溯及 既往失效而事後惡化行為人法律地位。又憲法法庭宣告法規範立即失效者,各法院就判決 前已繫屬而尚未終結之案件,原則上不得再繼續適用因憲法法庭判決而失效之法規範,應 依判決意旨為裁判(憲訴法第53條第1項規定參照),惟就本判決前已繫屬於檢察機關或 法院而尚未終結之對兒童、少年之性犯罪案件,且追訴權時效依系爭規定計算已屆滿者, 若不再依系爭規定計算追訴權時效,致時效原已屆滿、國家已終局不得追訴犯罪之狀態遭 到動搖,仍屬事後惡化行為人之法律地位,故除經本判決主文第二項發回管轄法院之本案 原因案件外,該等案件應依系爭規定計算其追訴權時效。〔第46段〕 2、主文二部分〔第47段〕 聲請人等所受之各該不利確定終局裁定,因適用違憲之系爭規定而違憲,依憲訴法第62條 第1項規定,均予廢棄,發回作成各該不利確定終局裁定之法院。聲請人等所受之各該不 利確定終局裁定既經廢棄,審理發回後原因案件之法院,即應依本判決意旨重新為裁判。 本庭衡酌聲請人應獲有效權利救濟,係人民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制度之重要目的, 且本件原因案件之被害人係因其性自主、性隱私等特殊人格法益受侵害而請求國家追訴犯 罪,若審理發回後原因案件之法院仍依系爭規定計算追訴權時效,則人民聲請法規範及裁 判憲法審查以獲有效權利救濟之制度目的勢將落空,基此考量,貫徹原因案件聲請人獲有 效權利救濟之制度目的,應優先於對原因案件被告基於違憲之系爭規定所取得之時效利益 的保護。比較權衡後,本庭認於原因案件應優先貫徹系爭規定違憲之憲法價值判斷,法院 於適用系爭規定時,應除去其違憲狀態。115年7月22日修正公布之刑法第80條第3項規定 ,雖於本件原因案件不適用之(刑法施行法第8條之2第2項規定參照),惟審理發回後原 因案件之法院,於適用系爭規定而為裁判時,為除去其違憲狀態,應參照計算其追訴權時 效期間,於被害人滿20歲前,不予計入。〔第49、50、51段〕 本判決由蔡大法官彩貞主筆。 大法官就主文所採立場以表格方式呈現,請詳見PDF檔。 呂大法官太郎提出協同意見書,陳大法官忠五加入「貳」部分。 蔡大法官彩貞提出協同意見書。 4.附註、心得、想法︰ ※ 40字心得、備註 ※ 先整理這些性侵案件的聲請情形: 聲請人 駁回案號 與被告(加害者)關係 甲 士林地院111聲判137 堂兄妹 乙 臺北地院113聲自236 不明 丙 臺中地院114聲自118 姨丈 丁 臺南地院114聲自61 父女 戊 高雄地院114聲自62 不明(工作相關) 己 嘉義地院114聲自25 堂兄妹 庚 花蓮地院114聲自12 不明 辛 臺中地院114聲自58 表兄妹 壬 士林地院114聲自106 父女 壬(二) 士林地院115聲自19 兄妹 壬(三) 士林地院115聲自20 父女、兄妹 癸 高雄地院114聲自98 表兄妹 子 臺中地院114聲自181 不明(單純路過) 得問一下藍白: 十三案中,大多都是被自己信任的家人所害,這要怎樣交待呢?如果憲法法庭不能判決, 這些被害人的權益豈不是不得保障? 雖然在七月七日,已經通過《刑法》第八十條修正案,針對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案件,改 為自被害人年滿二十歲起才開始計算追訴權時效,但修正前留在憲法法庭的,還是得要由 憲法法庭來解決... 同時順帶一提: 一、本庭現任大法官8人,因其中3人持續拒絕參與評議,為使憲法法庭正常、持續、有效 運作,以維護憲政秩序並保障人民基本權利,應由實際參與評議之大法官5人作成本判決 ,合先敘明(本庭114年憲判字第1號、115年憲判字第1號至第5號判決參照)。 ※ 「Live」、「新聞」、「轉錄」、「舊聞」及 轉錄他方內容之文章 每日發文數總上限為3篇,自刪與板主刪除,同樣計入額度 ※ -- 若如星塵消散 我仍向前漂流 以漸弱的光芒 勾勒新的地圖 在那日到來前 征程必須繼續 願這平凡生命 可以燃燒更久(一步步往前 絕不回頭) 遠處有道聲音 引領我們前行 奇蹟正逐步接近 沉默屈服於我們堅持不懈的腳步 我們的勇氣終在星海綻放 我們此刻就是星海 https://i.imgur.com/4iH2rFK.jpeg      ——R!N、Gemie《自無垠處歸航之星》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80.74.216.93 (馬來西亞)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HatePolitics/M.1786690791.A.3F1.html
hosen: 繼續違法釋憲 114.137.185.36 08/14 15:05
Pietro: 就為了國會五法判決違憲。 藍白就要讓民 49.216.223.56 08/14 15:07
Pietro: 眾無法取得憲法法院的仲裁。 49.216.223.56 08/14 15:07
rtwodtwo: 有懶人包嗎 49.217.139.50 08/14 15:07
anomic24: 這個判決對未成年性犯罪被害人而言是有 218.172.99.183 08/14 15:12
anomic24: 利的,啊不過反正還是有一群會在那邊跳 218.172.99.183 08/14 15:12
anomic24: 針說憲法法庭沒有用 218.172.99.183 08/14 15:12
anomic24: 這種東西明明立委也可以關心甚至修法, 218.172.99.183 08/14 15:13
anomic24: 但台灣的立委們就只會政治鬥爭跟民粹立 218.172.99.183 08/14 15:13
anomic24: 法而已,根本沒有處理實質問題的打算, 218.172.99.183 08/14 15:13
anomic24: 憲法法庭就會在這種時候發揮效用 218.172.99.183 08/14 15:13
SAMMY728: 笑死,現在趕快辦些民間案子,顯示自己 49.216.50.253 08/14 15:13
SAMMY728: 是有用處的。 49.216.50.253 08/14 15:13
oscarwu3041: 這個立法漏洞最近已經修法修掉了 27.242.36.251 08/14 15:14
SAMMY728: 立委立法有什麼用,行政院自己說違憲, 49.216.50.253 08/14 15:14
SAMMY728: 不附署不執行就好。 49.216.50.253 08/14 15:14
laptic: 但問題是不溯及既往 所以還要憲法法庭解套 180.74.216.93 08/14 15:17
rtwodtwo: 對啊 超沒用 被丟包了連委屈都不敢叫 49.217.139.50 08/14 15:17
anomic24: 行政院有什麼用?立委整天自己搞預算自 218.172.99.183 08/14 15:18
anomic24: 己通過就好 218.172.99.183 08/14 15:18
baron1860t: 憲法法庭與監院的大多數案件都與一般 101.8.240.165 08/14 15:40
baron1860t: 人民權益相關,偏政治案件是少數。 101.8.240.165 08/14 15:40
dritcritx: SAMMY728無知就別出來喊 在藍白惡搞前 1.163.30.81 08/14 15:41
dritcritx: 憲法法庭九成都在處理你所謂的民間案子 1.163.30.81 08/14 15:41
m82: 立院修法前的案子還是得要憲法法庭出來解 114.32.166.232 08/14 16:05
m82: 刑法原則上不能溯及既往 114.32.166.232 08/14 16:06
rwhung: 那三個大法官 還是拒絕參與評議喔... 1.174.52.222 08/14 16:27
Smoltzy: 不開會不評議不辭職爽領錢,丟不丟臉啊 1.168.215.197 08/14 17:31
vicklin: 國民黨特色啊 1.171.196.46 08/14 23: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