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waymayday (不要問)》之銘言:
: 聯合報 記者蔣永佑/新北即時報導
: 無黨籍新北市議員候選人張昭隆,涉嫌利用社區發展協會5度舉辦老人共餐活動的機會,
: 於席間發放裝有美金1元的紅包袋及蘿蔔糕賄選。新北地檢署檢察官張維貞昨指揮警調搜
: 索張男、助理等人共6處相關處所,約談張男及相關證人共75人到案說明,複訊後依涉犯
: 公職人員選罷法及公益侵占,罪嫌重大且有串、滅證之虞,向法院聲押禁見獲准。
是說新北檢一連發了兩篇通稿,另一則是寫:
本署偵辦新北市板橋區某里長候選人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案件,經本署檢察官邱舒婕
於一一五年九月十日指揮法務部調查局新北市調查處前往該里長候選人住處等三處實施搜
索,並以涉犯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罪嫌約詢該里長候選人等到案說明。
本署接獲線報指出新北市板橋區某里長候選人為得順利當選,於一一五年五月間,以無償
發放包場電影票券作為賄選之對價,對有投票權人為賄選行為,因認涉有公職人員選舉罷
免法第九十九條之對於有投票權之人,行求賄賂,而約其為一定之行使投票權罪嫌。本署
檢察官於昨(十)日指揮法務部調查局新北市調查處,執行搜索,並約談二十六名相關人
員到案說明。檢察官於訊問完畢後,認該里長候選人、候選人父、候選人工作人員涉犯公
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罪嫌,犯罪嫌疑重大,分別交保三十萬元、五十萬元、五萬元,並對該
里長候選人、候選人父限制出境、出海。
聽起來比「庇護工場」的事還小,但據傳包場觀看的電影是《超人再起》(由曲某負責執
導),這到底有沒有新意?
而且這國片全長僅一小時半,是否足以過癮都還說不過去...
但話說回來這位「無黨籍」,理論上只要沒有在民眾黨的登記記者會上亮相,幾乎都可肯
定與民眾黨無關了
早前還有苗栗地院一一五年度重訴字第三十六號民事判決,因為某無黨籍前鎮長涉嫌貪污
,結果還要勞煩鎮公所提訴,請求涉案法人(久景室內裝修實業有限公司、久順興室內裝
修有限公司)返還不當得利。
原告起訴意旨:
訴外人劉秋東於任內與久順公司、久景公司負責人李宗和及員工郭榮信勾結,透過綁標及
洩漏競標資料等不正方式,使被告公司先後得標「一樓增設工程案」及「二樓增設工程案
」,並於兩次工程前後分別期約並交付現金四百萬元賄款予劉秋東。上開刑事犯罪經法院
判決有罪確定在案,原告因而依據工程採購契約第二十一條第(九)項約定及民法規定,起
訴請求被告久順公司及久景公司各應給付二倍期約賄賂之不正利益計八百萬元。
被告答辯意旨:
其交付款項並非為了促成採購契約的成立,且劉秋東未介入決標決定或對承辦人員施以不
當影響,加上工程已依約履約驗收,該款項僅屬自有利益之再分配,不構成合約所稱的不
正利益;再者,原告行使合約價款扣除權具形成權性質,應類推適用民法承攬之一年除斥
期間,本件起訴已逾期而消滅;縱認原告有請求權,因收受款項者為原告之前法定代理人
,原告亦應承擔與有過失之責,故請求依雙方可歸責程度酌減原告得主張之範圍。
法院判斷:
一、有關訴外人劉秋東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起至一百十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止擔任苗栗縣苑裡鎮鎮長。訴外人金樹公司得標「新建工程案」,久順公司(負責人李宗
和)則為金樹公司之承包商,承包上開「新建工程案」,完工後,苑裡鎮公所因納骨塔現
有納骨櫃位不足,賡續辦理「一樓增設工程設計監造案」及「一樓增設工程案」以增設納
骨櫃位。久景公司(實際負責人李宗和、登記名義人為李宗和之配偶李念庭)於一百十年
三月八日以三千一百零三萬三千元得標「一樓增設工程案」。九景集團非編制內之公關業
務郭榮信於一百十年六月四日接近中午時,駕車至東益糧食商行,自後車廂取出內裝有現
金四百萬元之大紙袋交付劉秋東收受。另苑裡鎮公所於一百十一年五月二十六日公告「二
樓增設工程設計監造案」招標,久順公司於一百十一年十二月十三日以四千三百六十二萬
三千元得標「二樓增設工程案」後,郭榮信於一百十二年一月十三日前某日向李宗和拿取
現金四百萬元後,於一百十二年一月十二日以Line聯繫劉秋東見面,郭榮信即於一百十二
年一月十三日接近中午時,駕車至東益糧食商行,自後車廂取出內裝有現金四百萬元之大
紙袋交付劉秋東收受等情,有一百零九年七月十六日、一百十年三月十五日公告之決標公
告、工程採購契約(以上為「一樓增設工程案」賄款),及久順公司以四千三百六十二萬
三千元得標「二樓增設工程案」為劉秋東、李宗和、郭榮信所不爭執,且有苑裡鎮公所殯
葬管理所一百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公文簽呈、本院通訊監察書及附表、劉秋東傳送予郭
榮信之簡訊內容、一百十一年十二月十六日公告之決標公告、苑裡鎮公所與久順公司工程
採購契約節本(以上為「二樓增設工程案」賄款憑據)在卷為憑。以上事實,亦均有劉秋
東於偵訊及本院刑事審理時之證述、尤其其坦承二度收受郭榮信交付之四百萬元賄款。故
本院刑事庭於一百一十五年四月二十二日以一百十三年度重訴字第七號認定「被告李宗和
、郭榮信均非屬依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亦非受公務機關委託承辦公務之人,不具貪污治
罪條例第二條所稱公務員身分,其等對於為公務員之被告劉秋東交付賄賂而犯貪污治罪條
例第十一條第二項之罪,應依同條例第十一條第四項之規定論處。各判處劉秋東、李宗和
、郭榮信如附表二所示罪刑,且認定劉秋東就『ㄧ樓增設工程案、二樓增設工程案』職務
上行為收受賄賂之犯罪所得各為四百萬元,共計八百萬元,業已於偵查中自動繳交而經扣
押在案,有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贓證物款收據附卷足憑,爰依規定宣告沒收。」等情節,
亦均有本院一百十三年度重訴字第七號刑事卷電子檔可憑,亦均為兩造所不爭執,堪認此
部分為真實。
二、原告主張依系爭公共工程採購合約第二十一條第(九)項約定請求被告各給付賄款之二
倍不正利益八百萬元等情,為被告所否認,並辯稱:(一)採購契約成立後,方就採購契約
之「履行請款順利,不受刁難」向劉秋東行賄,以利採購契約的履行。郭榮信行賄的目的
本非「促成採購契約的成立」郭榮信行賄劉秋東亦與採購契約成立與否無涉,況且劉秋東
證詞前後不一;(二)殯葬所所長吳玫花明確表示依慣例決定招標,劉秋東並未在本案中介
入決標決定,亦未對承辦人員施以不當影響。不符合工程採購契約第二十一條第(九)項約
定。(三)應類推適用民法第五百十四條第一項規定之一年除斥期間。檢察官於一百十三年
九月十日偵結,原告於一百一十五年一月二十八日提起本訴,已逾除斥期間而消滅。(四)
原告前法定代理人與被告共同違法,主張與有過失云云。經查:
1.按系爭公共工程採購合約第二十一條第(九)項約定:(九)廠商不得對本契約採購案任何
人要求、期約、收受或給予賄賂、傭金、比例金、仲介費、後謝金、回扣、餽贈、招待或
其他不正利益。分包廠商亦同。違反約定者,機關得終止或解除契約,並將二倍之不正利
益自契約價款中扣除。未能扣除者,通知廠商限期給付之。
2.本件久景公司於一百十年三月八日以三千一百零三萬三千元得標「一樓增設工程案」、
久順公司於一百十一年十二月十三日以四千三百六十二萬三千元得標「二樓增設工程案」
,均經九景集團非編制內之公關業務郭榮信分別於一百十年六月四日接近中午時、於一百
十二年一月十三日接近中午時,駕車至東益糧食商行,自後車廂取出內裝有現金四百萬元
之大紙袋交付劉秋東收受等情,已如前述。以本件公告工程案、得標、交付四百萬元之時
間順序而觀,均係在於廠商對契約採購案的機關人員給予「賄賂、傭金、比例金、仲介費
、後謝金、回扣、餽贈、招待或其他不正利益」,是被告因本件工程各交付四百萬元給當
時鎮長劉秋東或未當選後之前鎮長劉秋東,均係出自具有一定影響力之鎮長、前鎮長之身
分、地位,是不論交付四百萬元現金的名目出自「賄賂、傭金、比例金、仲介費、後謝金
、回扣、餽贈、招待」等事後之訴訟辯詞,均為系爭公共工程採購合約第二十一條第(九)
項約定所禁止,方與採購法之立法宗旨,係為建立政府採購制度,依公平、公開之採購程
序,提升採購效率與功能,確保採購品質。機關辦理採購,應以維護公共利益及公平合理
為原則,對廠商不得為無正當理由之差別,而避免關說、綁標或非競爭採購關係下造成採
購價格過高及利益輸送行為,及為確保採購契約價格不致偏離市場行情,禁止不當利益之
交換或輸送之系爭公共工程採購合約第二十一條第(九)項約定之目的相當。既然被告因本
件工程而交付鎮長(或前鎮長)各四百萬元,且經本院刑事庭判處如附表二所示之罪刑,
被告所為即符合系爭公共工程採購合約第二十一條第(九)項約定之要件。故原告依系爭公
共工程採購合約第二十一條第(九)項約定,請求被告各給付二倍之不正利益即四百萬元的
二倍八百萬元,應屬有據。亦上與被告事後所辯:「郭榮信行賄的目的本非促成採購契約
之成立,且郭榮信行賄劉秋東亦與採購契約成立與否無涉,實與政府採購法第五十九條第
一項規定有間,自無政府採購法第五十九條第二項之適用」無涉,亦與被告所辯:「其等
於履約過程中另有交付款項,來源亦係自被告等本可合法取得之契約價款,並非額外不當
所得,即如刑事判決所認,該款項亦僅屬被告等自有利益之再分配,難謂構成系爭契約第
二十一條第(九)款所稱之不正利益」無關,亦即被告所辯顯係誤解訴訟標的之法律適用,
而難採信。
3.有關被告辯稱採購契約類屬工程承攬契約,政府採購法第五十九條第二項、系爭契約第
二十一條第九款,並非工程本身主給付義務之瑕疵,係屬維持公務公正之次給付義務,較
諸民法承攬之規定,應類推適用民法第五百十四條第一項「定作人之瑕疵修補請求權、修
補費用償還請求權、減少報酬請求權、損害賠償請求權或契約解除權,均因瑕疵發見後一
年間不行使而消滅。」之一年除斥期間。認本件所涉採購案經檢察官於一百十三年九月十
日偵結提起公訴,原告於一百一十五年一月二十八日提起本訴,顯逾可行使此扣除權的一
年除斥期間一節,經查:
(一)按民法的解釋方法是指當法律條文意義不明或有疑義時,透過一定的邏輯與標準來探
求立法真意與規範含義的過程。而常見的民法解釋方法有文義解釋(依法律文字的字義、
詞義或語法結構來進行解釋)、體系解釋(依法律條文在整個法律體系中的位置,或與其
他條文的關聯性來綜合解讀)、歷史解釋(藉由研究立法資料例如如立法理由書、草案紀
錄、立法背景與審議過程,探究當時立法者想賦予法律的意義)、目的解釋(以法律規範
背後的社會目的或保護目的來闡釋疑義)。另按民法中的形成權是指權利人僅憑自己一方
的單方意思表示,就能直接使法律關係發生、變更或消滅的權利。例如同意權、承認權(
如承認無權代理)之行使,使法律關係發生;如選擇權(給付標的之選擇)之行使,使法
律關係變更;撤銷權、解除權、終止權、抵銷權、繼承拋棄權等之行使,則使法律關係消
滅。末按所謂類推適用,係就法律未規定之事項,比附援引與其性質相類似事項之規定,
加以適用,為基於平等原則及社會通念以填補法律漏洞的方法。得否類推適用,應先探求
法律規定之規範目的,再判斷得否基於同一法律理由,依平等原則將該法律規定,類推及
於未經法律規範之事項(參考最高法院一百十三年度台上字第二二二一號判決要旨)。
(二)參考前項說明,本件採購契約類屬工程承攬契約,不會因有系爭契約第二十一條第九
款之約定,即變更契約之性質為「形成權」而有類推適用之情。亦即政府採購法第五十九
條規定係約束履行承攬契約行為之正當性,與民法第五百十四條之性質不同,是本件並無
適用或類推適用民法第五百十四條規定除斥期間之餘地。
4.有關被告主張「本件收受款項者為原告之前法定代理人,其行為自應歸責於原告。本件
請求權性質並非損害賠償,而係基於政府採購法或不當得利所生之請求,然衡諸民法第二
百十七條所揭示之公平及誠信原則,任何人均不得將自己或其代理人之可歸責行為所生之
不利益,全然轉嫁由他方負擔,故本件仍應『類推適用』過失相抵法理,依雙方可歸責程
度酌減原告得主張之範圍。故原告前法定代理人與被告共同違法,主張與有過失。」等節
,經查:
(一)除參照前項有關民法之解釋方法外,另按民法第二百十七條規定:「損害之發生或擴
大,被害人與有過失者,法院得減輕賠償金額,或免除之(第一項)。重大之損害原因,
為債務人所不及知,而被害人不預促其注意或怠於避免或減少損害者,為與有過失(第二
項)。前二項之規定,於被害人之代理人或使用人與有過失者,準用之(第三項)。」係
以公平、誠信原則為法理基礎,分配損害之風險承擔比例,且債務人除得對被害人為與有
過失之抗辯外,亦得以被害人之代理人或使用人與有過失,請求法院減輕賠償金額或免除
之。又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僱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
任;此觀民法第一百八十八條第一項規定自明(參考最高法院一百一十年度台上字第一四
四一號民事裁判要旨)。
(二)被告交付原告當時鎮長或前鎮長之劉秋東各四百萬元之行為,原告係基於系爭契約之
請求,尚難認上開交付四百萬元行為與系爭契約第二十一條第九項約定請求權間,具相當
因果關係存在。是依上開說明,原告自無須因訴外人劉秋東之行為,承擔與有過失之責任
,被告主張「應類推適用」過失相抵法理,依雙方可歸責程度酌減原告得主張之範圍,自
依法無據,而難採憑。
5.本件原告係依系爭契約第二十一條第九項約定請求被告給付二倍不正利益,而非依政府
採購法第五十九條規定,故無論被告引用政府採購法規定或最高法院實務見解,核與本件
情形不同,自不得比附援引。
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
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遲延之債務,以
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
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民法第二百二十九條第二項、第二百
三十三條第一項前段、第二百零三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原告對被告之前揭債權,係屬
給付無確定期限之金錢債權,經原告催告後始負遲延責任,而本件起訴狀繕本係於一百一
十五年六月四日送達被告,則原告請求被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即一百一十五年六月
五日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遲延利息,亦屬有據。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爭契約第二十一條第九項約定請求被告給付二倍不正利益及法定遲
延利息,即請求被告久景公司、久順公司各應給付原告八百萬元,及均自一百一十五年六
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兩造均陳
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准予、免為假執行,經核均無不合,爰分別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宣告
之。
所以就只能說,「無黨籍」就是幌子
只要根是來自哪裡,基本上無從割裂、隔開來看,到底骨子裡想著的是什麼,還是會回歸
其「本質」來看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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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如星塵消散 我仍向前漂流 以漸弱的光芒 勾勒新的地圖
在那日到來前 征程必須繼續 願這平凡生命 可以燃燒更久(一步步往前 絕不回頭)
遠處有道聲音 引領我們前行 奇蹟正逐步接近
沉默屈服於我們堅持不懈的腳步 我們的勇氣終在星海綻放 我們此刻就是星海
https://i.imgur.com/4iH2rFK.jpeg ——R!N、Gemie《自無垠處歸航之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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