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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法者的尺度應該是可以接受檢驗的 針對其他檢舉,我公開我的看法跟理由 歡迎各位版友提出批評指教 另,因Z版主有參與部分討論,不宜參與判決 故以下檢舉經諮詢Z版主後,由我單獨做成認定 (Z版主有部分與我見解不同) 比較有疑義的我認為是檢舉1跟13 我不敢說我的判斷都是正確的 但我努力用相同的標準下去判斷 有一些事例在這邊 以後我也會用相同的標準來處置 日後如果有與這篇相同情形 但被我處分的 歡迎拿這篇來打我的臉 本篇推文僅能對於版主判決結果發表意見 若有猜測或討論(明示、暗示)檢舉者及被檢舉人身份者 一律水桶30天(水桶無上限,歡迎以身試法) 檢舉1: 你嘴巴口口喊著懷疑 你做實驗了沒? 活得跟政客一樣 永遠在討論 討論了一輩子都還在討論 理由:說人像政客 判決:政客是否有貶意? 這段發言我認為是反質疑不相信者的立論基礎 板上是容許質疑廠商或產品的數據,為何不能反質疑? 當然,廠商需負的說明責任是更大的,這樣的質疑 我認為還在容許範圍內,不成立 檢舉2:想發文就發阿,而且你也無法改變把酸人引戰當作樂趣的人 理由:說人酸人引戰當樂趣 沒證據 判決:不成立 檢舉3:而原因是廠商講原理都亂扯一通 講效果就飛天遁地 理由:說別人亂扯一通 飛天遁地 又不是忍者 判決:不成立 檢舉4:如果那麼玻璃心 就別發心得文了吧...網路言論本來就應該 理由: 說別人玻璃心 判決:不成立 檢舉5:討論一下理論你就有點抓狂了…冷靜 好嗎? 理由:第二次了 說別人抓狂 引戰 想惹怒別人 他怎知別人有抓狂~他怎知人家不冷靜~分明想找麻煩 判決:不成立 檢舉6:我不覺得這樣可以讓大家批鬥 但是他說話有瑕疵沒錯 理由:網路公布他人學歷,說人家有瑕疵 人家真的有嗎? 搞不好根本沒有 他明知板風現在這樣po這篇擺明引戰 判決:不成立 檢舉7: 本來想說寄兩張給樓上聽最快,結果0發文… 那聽過再來討論挺好的,免得總是0交集 理由: 瞧不起新手~說別人0發文~口氣揶揄~引戰 拿不出來我只能投訴你抹黑,敗壞討論區風氣了 判決:不成立 檢舉8:GG大太猛了 推推 有實驗有推!!!!!!!! 理由:他反面酸GG大實驗~引戰 判決:不成立 檢舉9:所以這個國家實驗研究院在唬人!?!? 理由:挑戰國家,與國家實驗研究院為敵 說人唬人 也分不清是那一邊立場 地圖炮 兩面酸 判決:不成立 檢舉10:廚師不懂硬軟水說真的我不太能接受啦,水電工就算了 理由:瞧不起水電工~水電工有個水字也要被拖下水 引戰台灣所有有聽耳機的水電工 判決:不成立 檢舉11:像老田的飛鏢 坦誠說不知道原理 還不是生意興隆 理由:拖老田下水 引戰所有老田粉 判決:不成立 檢舉12:最後你到底想表達什麼呢? 我國文真的不太好 理由:反面酸別人表達能力差 判決:不成立 檢舉13:酸酸進桶啦~ 理由:說人酸酸~是否引戰 打手 還戰鬥力 說人酸更難聽 判決:不成立。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4.25.178.91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Headphone/M.1443930844.A.81A.html
clioneurise: 邏輯脈絡下的陳述句和同句能有異義而不罰,判決蠻合 10/04 12:05
clioneurise: 理的。 10/04 12:05
clioneurise: 1和3我覺得都算在討論時能容許的措辭;雖然政客這詞 10/04 12:14
clioneurise: 有爭議,但內涵的意義能很洽當切合地表達他的想法和 10/04 12:14
clioneurise: 加強立論,這樣有何不可? 10/04 12:14
ox1005: 同意判決,1或13判不成立或警告都可 10/04 12:15
smaller: 同意板主 辛苦了,但以1,13的標準fekar是否該取消水桶? 10/04 12:19
smaller: 桶30天相較這些判例是否重了點?請再考慮一下 謝謝! 10/04 12:25
各案例間彼此獨立,僅有標準是一體適用 版上的機制是,版主原則上單獨認定後判決 如有疑義,可向另一版主提出申覆(這時版主討論後達成共識可以改判) 顯著的例子是,不符交易資格被水桶後僅向其中一位版主自首 若符合自首要件,受理自首的版主會改依自首的規定改判 f版友的情況是二位版主達成共識所做的決定 因此,須向上提出申訴
evadodoya: 水桶我呀 (大誤 10/04 12:41
lll156k1529: 這種東西也可以檢舉,困了。第一天用網路? 10/04 12:56
lll156k1529: 這樣子不知道GG大可以檢舉幾次,笑 10/04 12:58
Jexpect: GG可能只要一推文就被檢舉xdd 10/04 13:09
znazji: 有人去申訴了,如果那麼玻璃心 10/04 13:13
申訴是版友的權利,改判與否是組務的權利,藉著個機會來釐清一下也無妨 其實都不管版主是最輕鬆的,愛怎麼罵怎麼罵,愛怎麼交易怎麼交易 有問題自己上警局上法院去處理就好了XD
patrickYHL: 那些理由= = 個人覺得根本無理取鬧 10/04 13:27
dahlia7357: 哈哈。困中之困=影射Zzzzzz哪天也引戰 10/04 14:09
delaluna: 不懂這篇意義在哪 第一次看到檢舉"不水桶"也要發公告的 10/04 14:25
delaluna: 當初訂的原則呢? 全部照著板規二走根本不會有爭議 10/04 14:25
Noises: 困中之困,來去洗洗睡 10/04 14:26
delaluna: 結果這篇又莫名其妙多了一條沒寫進板規的罰則 現在是 10/04 14:26
delaluna: 真的進入人治時代就對了 10/04 14:26
znazji: 版主跟F苦主在sub_Digitech版爭論起來了 10/04 14:27
adamptt: 看原文我以為我來到joke版 10/04 14:48
znazji: 這種事也桶根本是joke 10/04 14:49
Dopin: 老實講我看不是很懂這篇想要講啥 XD 10/04 14:55
簡單說吧,如果大家有印象,我很早就說過我不是很想管發言的內容 每個人有各自的解讀,爭議就是這樣起來的 而這種判決或管制,就是會去解釋判讀發言的內容 相類似的事情,我想會不斷的在版面上演,爭端就會一直產生 本文的事例給大家參考,我當版主的一天就是用這樣的標準 適不適當大家推噓自便,我前面PO的另一篇標準也是這個目的 認為我標準不一,不適任我也欣然接受,反正選出來的拉下台也正常 我把標準公開來檢驗,我會覺得比標準只在我心中好的多 或許,不做不錯才是上策,我做的決定我負責,就這樣
delaluna: 窩窩窩 看了組務板 原來這篇的內容都是私信截下來的 10/04 14:57
BIGNOSER: 這篇所列判決我覺得沒問題啊 倒是版主不必一一解釋吧 心 10/04 15:18
BIGNOSER: 證尺度本來就是授權版主裁決板務的一部分 板眾如有不服 10/04 15:19
znazji: po出來讓檢舉人知道自己有多無聊呀~~~ 10/04 15:20
BIGNOSER: 可再往上申訴 或罷免版主自己出來選啊 不然檢舉/杯葛只 10/04 15:20
BIGNOSER: 要一句話 版主要打一篇文來解釋 阿版主是有領板務薪水? 10/04 15:22
znazji: 他自己愛打出來吧 10/04 15:22
BIGNOSER: 也徒增板面困擾吧~這幾天都是這種吵架相關文 跟耳機何干 10/04 15:23
delaluna: 是阿 你自己當初怎麼想的? 對照今天又是甚麼樣子? 10/04 15:29
znazji: 版主一直po文延續話題吧 10/04 15:29
delaluna: 板規還在那邊擺得好好的 你有落實嗎? 10/04 15:29
小組組規規定: 三、本小組組內板主應主動維持板面秩序   (1)本組組內板主應主動清除違規文章並遏止爭吵、人身攻擊、惡意灌水等      情事。廣宣類文章原則禁止,若有特殊理由則由板主自行認定。色情文      字及連結、侵犯智慧財產權的內容(包含徵求或提供)皆一律禁止。若      板主未積極處理此類文章,將予以職務警告一次。 本版版規:第11條有規定未盡事項由版主聯名公告 Z版主的公告就提到這是兩位版主共決的決定 我也就是著重在版面秩序的問題 版友要喜歡這產品 不喜歡這產品 都與我無關
s1s1: 樓上想戰版主就去申請罷免啊,一直在推文叫囂 10/04 15:30
Dopin: 我覺得現在的判定很好呀 講真的 管太多 沒水 管太少 一堆交 10/04 15:31
Dopin: 易文 ... 我也支持至少發個文可以交易的政策 而現在可以用 10/04 15:31
Dopin: 推文來交易也是種變通 至於心證部份 我覺得這本來就是給予 10/04 15:31
Dopin: 板主的權限啦 :) 10/04 15:32
Dopin: 我承認遇到小白中白大白 或根本就只是針對你個人 然後用些 10/04 15:33
Dopin: 模稜兩可的酸文來酸的感覺就很不爽 我也正面回應過這些人 10/04 15:33
※ 編輯: lowenli (114.25.178.91), 10/04/2015 15:39:52
Dopin: 但對結果也不會有啥改變 :) 但我只想說 的確沒有跟耳機相關 10/04 15:34
Dopin: 的文 就不要一直拿出來討論 以這次的水怎樣來說 我覺得討論 10/04 15:34
death06: 喔對了 套一句某人說過的話 與其在那邊叫囂不如多讀點書 10/04 15:35
Dopin: 實在是有點太過頭了點 當然我也認為原作者(指製造者)不該隨 10/04 15:35
Dopin: 變亂講話倒是真 :) 但不影響他的作品有沒有效果 這點要分開 10/04 15:35
death06: 好像真的讀了很多書 我也很好奇是多少書 有沒有一億本書 10/04 15:35
Dopin: 原理不懂不代表東西就沒效果 還是實聽最準 覺得有沒有效 每 10/04 15:35
sniper0710: 下次碰到小白先叫他表演個棉花糖來看看 (逃 10/04 15:36
Dopin: 人感覺不同 所以不必一直去討論一個跟耳機無關的東西 10/04 15:36
delaluna: 某些人行得正走得直不需要認為寫手是在影射自己:) 10/04 15:36
delaluna: 代理商(還是經銷商)在學術網路發文也是事實 10/04 15:37
znazji: 對呀~討論跟耳機有關的事比較重要~ 10/04 15:37
death06: 斗請告知哪一條說經銷商不能在PTT發文 10/04 15:39
death06: 說產品騙人 又要經銷商不能回應 算盤劈哩巴拉打得精明 10/04 15:46
sniper0710: 這篇看了兩遍,沒看到有人說經銷商不能回應耶 10/04 15:54
death06: 代理商(還是經銷商)在學術網路發文也是事實 <-? 10/04 15:56
death06: 是說之前也有台灣耳機廠商來這邊辦調查辦活動 學術網路? 10/04 15:58
delaluna: 引用板主貼的小組組規吧: 10/04 15:58
delaluna: (1)本組組內板主應主動(...) 廣宣類文章原則禁止 10/04 15:58
delaluna: 我是不覺得板上有甚麼寫手啦 畢竟廠商都可以親自發文了 10/04 15:59
delaluna: 何須另請寫手? 10/04 15:59
death06: 我也覺得廣宣是禁止 不過是有人先問 他才回應 這算廣宣? 10/04 15:59
sniper0710: de網友寫的那句是事實沒錯啊,跟禁止的關聯是..? 10/04 16:00
death06: 閒聊最近X悅服務被投訴的事 店員出來澄清說話 <-廣宣? 10/04 16:00
death06: SN 有人認為這樣是禁止的 因為這邊是學術網路 不能出現 10/04 16:01
sniper0710: 板規禁止的是營利交易文 ,不違規的情況下誰要怎麼認為 10/04 16:06
sniper0710: 一點都不重要.... 10/04 16:06
death06: so 我也不知道哪來的邏輯.... 金價喜跨謀 10/04 16:11
yamana: 我中兩條耶,原來拉仇恨這麼容易的? 10/04 16:30
水桶30天
adamptt: 樓上小心被桶…原文紅字部份認真看… 10/04 16:42
※ 編輯: lowenli (114.25.178.91), 10/04/2015 16:48:30
purplesky911: yamana大…你...這分明是自殺XDD~~30日後見 10/04 18:35
zabonyuzu: 現在是諾曼第登陸嗎 10/04 20:28
boris20050: XDDDD 10/04 21:42
znazji: 對號入座高手 10/04 21:52
bzez: 很像之前01引戰完告網友來一ㄧ賠償 10/04 23:41
archer646: 看到檢舉9~11的理由都好想笑 10/05 03:56
bzez: 但還是要講,學術網路請從寬認定 10/05 04:21
yuugen2: 這檢舉的人是多敏感?第八看了還以為是笑話一則 10/05 10:37
dancehotdog: yamana大 我笑了........... 10/05 11:15
odanaga: 敬勇士 10/05 12:18
odanaga: 奇怪了我剛來耳機板的時候還沒那麼多怪問題 現再怎麼啥都 10/05 12:19
odanaga: 有問題 10/05 12: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