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anYY (鍵盤工程師)
看板Hiking
標題Re: [新聞] 司法首例 山難搜救不力判國賠267萬
時間Fri May 29 00:36:26 2015
※ 引述《oaleft (屬水的芋頭)》之銘言:
: 以法官的邏輯,如果搜救人員沒有怠忽職守
: 就有很大希望挽回人命,因此國家需要賠償
: 但以所提出來的三點來看,我覺得是能力不足,並非怠忽職守
: 未及時查訪山友,查訪聊備一格,沒問到重點
: 沒想到問山友?沒問到重點,這是能力問題,說怠忽職守太嚴重
: 未第一時間過濾基地台:
: 申請應有一定的SOP,而且很僵化,這是制度問題,非怠忽職守
: 尋獲地點回覆已搜尋過
: 對沒訓練的人難以判定一些蛛絲馬跡,看溪谷無法下切
: 目視沒人就回報未尋獲是有可能的,依然是能力問題
: 因制度不好 能力不足而要國賠 這難以讓人信服
: 假設開救護車因為技術不佳,晚到醫院三分鐘,造成病人死亡,是否也要賠償??
: 再者 不看法官邏輯
: 政府或搜救人員是否就要背負山難的責任
: 主管機關發入山證,就需要保證你人身安全嗎?
: 不清楚在法律上怎麼規定 但我認為自己要對自己負責
: 搜救只是幫忙 有不好的地方建立好的制度
: 並不需要國賠 國賠1元或將國賠捐出均沒意義
: 最後還是要對博崴媽媽說聲感謝
: 有你的奔走推動 台灣搜救才有了少許的進步
: 也讓許多人有更好的登山觀念
: 謝謝妳的努力幫了許多人
: 謝謝
: ※ 引述《wsdykssj (arj)》之銘言:
: : 還有自由這篇
: : 〔記者張文川、張筱笛/台北報導〕中山醫學大學大四學生張博崴,100年2月攀登南投白
: : 姑大山失蹤,蒐救53天尋獲時已經死亡,家屬訴請國賠665萬元,台北地院今判南投消防
: : 局應賠償266萬餘元,理由是,南投消防局未能迅速蒐集情資以縮小搜救範圍,導致虛耗
: : 蒐救人力,錯失時機,終致張博崴苦等救援7至9天而失溫休克死亡,認定南投消防局怠於
: : 執行職務,符合國賠要件,應該賠償。
: : 判決指出,南投消防局100年2月28日深夜獲報後,未即時查訪剛下山的山友有沒看到張
: : ,以致未能推斷張是極可能在抵達三椎山前就已迷途;消防局直到3月4日才查訪山友,
: : 查訪時也沒問下山路徑和行經地標的時間,查訪聊備一格,沒問到重點。
: : 而張博崴迷途後曾打電話給女友,消防局卻遲未查訪其女友,收集張的最後說詞與背景
: : 音等資訊,也未於第一時間過濾基地台訊號位置以縮小範圍,直到1個月後的4月1日,
: : 才前往白姑大山定位基地台訊號範圍。
: : 判決又指,搜救隊採「單點線性」的集體行動,軌跡涵蓋範圍並不廣泛,且每梯次搜救
: : 3天,但扣除往返與夜間,實際搜尋時間不到半天,各梯次未密集相繼銜接,無法深入
: : 、徹底搜索,虛耗人力於路途。
: : 法官又批,搜救人員雖然有帶衛星定位儀,消防局指揮中心卻未要求搜救人員回報定位
: : 點,亦未標示起來,以掌控已搜、未搜範圍與路線,只以粗略的管製表,用筆記下隊員
: : 敘述式的口頭回報;而最終山友找到遺體的路線,在3月2日隊員口頭回報已搜過,但註
: : 記為「無所獲,至溪底搜尋亦無所獲」, 足見不是口頭回報有誤差,就是搜索未確實
: : ,指揮中心無法掌握實情,未能落實指揮功能,確有疏失。
: : http://news.ltn.com.tw/news/society/breakingnews/1330951
: : ---
: : 那個s你罵了好長一篇,可是判決的每一點都和個人能力無關耶
: : 尤其最後一點寫得很含蓄,就是沒找過的地方回報說有找過啦,這還不嚴重嗎
不論客觀上能力不足(業務包山包海造成),或主觀上搜尋過程草率(新聞內容),消防
局處理上有些許瑕疵,這是無法否認的。法官只是針對行政部門的疏忽提出判決,並沒有
要責難第一線消防人員的意思呀。如果監察院對搜救人員提出彈劾,才真的要火大的吧。
眾版友提出制度上的問題,行政機關本來就有依憲法提案改善的權力,明明知道制度有問
題,為什麼內政部不作為?所以法院這一巴掌是打在整個行政體係上,不是第一 人員。
有人會說立法院應該主動改善,監察院應該要主動糾正
沒錯,這些都是方法
但這都不是法官(司法)可以做的,而是要靠人民以其他方式施壓推動。法官(司法)只
能以國賠判決來造成行政機關壓力,迫使行政機關主動改善。所以大家不用對法官這麼氣
憤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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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minnycat: 推 05/29 00:58
推 willie60: 推這篇,這才是此判決的的重點,扯其他都扯太遠 05/29 01:29
→ willie60: 登山者的過失和救援的疏失是二件前後時間點不同方向的事 05/29 01:33
推 willie60: 國賠判決注重在公務機關有無疏失,不管另一方如何,只要能 05/29 01:36
→ willie60: 證明公務單位有疏失,判決就可能成立,差別只是若另一方也 05/29 01:37
→ willie60: 有錯,賠的金額就有差 05/29 01:37
→ willie60: 登山者自已該負責任是一回事,公務單位要負的又是另回事 05/29 01:40
→ willie60: 不是一方有錯另一方就可以沒責任 05/29 01:41
推 willie60: 雙方要負的責任根本是二件不一樣的事,偏一堆人混在一起 05/29 01:44
推 willie60: 雖然二方的責任為因果關係,並不代表其中一方可以因為另 05/29 01:51
→ willie60: 一方有問題而免除其應負責任(二種責任是不同的) 05/29 01:52
推 willie60: 此判決只在公務機關應負的搜救責任有無過失,扯到登山者 05/29 02:21
→ willie60: 那邊其實都已經文不對題了!登山者要負的責任應該沒爭議 05/29 02:22
→ mshuang: 重點他的過失是以黃先生怎麼找到來做為消防局的過失 05/29 06:17
推 frice: 事後諸葛 都很厲害 05/29 06:50
推 moniya: 樓上,你真的有看判決內容嗎?還是你抓的重點跟我抓的不同? 05/29 06:53
→ moniya: 我是指ms大 05/29 06:54
推 uice: 推 05/29 08:35
→ mstar: 呵呵,偏偏前面某人猛推文,但就是不懂大家在注意什麼 05/29 09:17
→ mstar: 反正就認定他新手獨攀,出了事就是他自己全部責任 05/29 09:18
推 scent15: 本來自己就要負責呀。 05/29 10:35
推 hsiyie: 真的是兩回事,希望制度真的可以改善才好 05/29 11:11
→ deathblake: 希望制度能改善+1 05/29 12:06
推 Ben1219: 損害賠償要有因果關係,怎會跟登山者無關 05/29 13:17
推 willie60: 建議樓上找一下判決說明,只看新聞標題和內文真的不夠 05/29 14:05
→ willie60: 判決的點是搜救程序有無疏失,和人什麼原因要被救不同 05/29 14:08
→ willie60: 就算殺人犯自已到山裡自殺,還是得要救,程序有錯還是可能 05/29 14:09
→ willie60: 判賠 05/29 14:10
推 willie60: 有人會說這樣誰要當救難人員,是的,這就是國家機制問題, 05/29 14:22
→ willie60: 如何讓救難人員有足夠能力救如何讓救難機制更完善是重點 05/29 14:23
→ iwcuforever: 推個,跳針的真多,本案就是救援機制問題 05/29 17:32
推 kinomon: 但是參與消防救援的人員不應該負賠償責任 因為這是制度 05/29 18:00
→ kinomon: 問題 我可以這樣理解? 05/29 18:00
→ kinomon: 還有國賠最後是否會轉嫁到基層人員? 05/29 18:01
推 thailand: 公務員有故意或重大過失國家才會向該公務員求償 05/29 23: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