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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sunsand (有狗也不是很怪的事情)》之銘言: : ※ 引述《hgt (王契赧)》之銘言: : : 因小組長允許本人答辯 以下本人在此進行答辯 : : sunsand 指出所謂"致謝你在推文中的解釋" 是指gekorader在公告下的推文 : : 而非公告之中的那三行推文 : : 本人不同意這樣的說法 : : 1.如是要回應公告下的推文 那為何不在公告下方推文之下 進行編輯敘述 : : 而是在公告內容之中說?? 既然在公告內容中說 當然是指內容而言 : 這種自己想太多的闡述 無從回應起 : 總之小組長看看該篇公告就很明顯 所謂無從回應是何意??? 我的第1點說明有任何問題嗎?? 如果有請提出來 : : 2.sunsand在與本人私信中 先誣陷gekorader為我的分身 : : 經我指正後雖改正 但不久又說我有另一帳號也因為連嘘已被處罰過 : : 所以兩個帳號都是累犯 : : 此完全是胡說 因為本人另外一帳號已經有半年以上沒有使用 : : 何來連嘘被處罰??? 足可證明 sunsand在執法之時對本人已有重大偏見 : 小組長如果覺得需要我可以再把私信完整的轉發給你 : 沒人有興趣他的另外一個帳號是什麼 : 至於是不是累犯呢 : 小組長可以參考08/03/2015 "#1Llb8FL7" 一文 : 就知道他是不是在三國版的累犯了 我並沒有說hgt這個帳號是初犯呀! 我質問的是 你是用何種依據說我"另一個帳號" 是連嘘累犯??? 請問我的另一個"連嘘累犯"帳號是甚麼??? 可否切實說明?? 你提出來後 可由小組長提請查驗 看看此帳號 是否是連嘘累犯 並且為我的分身 : : 所以sunsand在解釋文中的說法 不足為信!! : : 此有私信可證! : : 依據PTT law版: : : [公告] 使用者違規及申訴處理規則(條文版) : : 第一章 違規行為之範圍及認定 : : 第六條(違規行為之種類及內容) : : 本規則所稱違規行為,包含下列行為: : : 一、看板違規行為: : : (三)未經同意,公佈與他人間之水球及信件內容。但於申訴時作為證據資料並發表 : : 於本站指定之看板,或依本站要求提出者,不在此限。 : : 既然 : : "於申訴時作為證據資料並發表於本站指定之看板,或依本站要求提出者 : : ,不在此限。" : : 那麼還請小組長接受私信作為申訴證據 : : 謝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80.176.49.119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HisService/M.1465576252.A.07C.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