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jimmy5680 (還想飛的企鵝)》之銘言:
: 以下合併處理相似申訴案
: 1. 板友依組務規定已有向板主反應,組務受理本案申訴。
: 2. 基於板務自主,組務判定主要針對板主是否依板規執法與是否充分回應申訴爭點為主
: ,原推文是否違規則屬板主裁量範圍。
: 3. 本案申訴重點除原處分外,尚包括:
: a. 其他相類推文是否有一致標準處理
部分當事人事先於推文看板內發表惡意或鬧板言論
引誘其餘板友回應再惡意檢舉
或者是以此為藉口帶風向板務群有差別待遇
且例如2-1之人身攻擊條例
先前已公告需由本人逕行來信檢舉
他人代為檢舉者本就不受理
: b. 板主是否有檢視申訴人所提案例
: c. 板規要求先行溝通下,板主長期未回覆申訴信件之原因
不少當事人遭懲處實屬惡意違規 經審視並無任何爭議
故無需浪費時間進行辯論
: 4. 被申訴人於申覆內容中,主要著重於說明申訴人原推文具有違規性,對於上述爭點則
: 未具體回應,難認已完整答覆申訴內容,申訴部分有理由。
原始懲處已詳細指出違反板規的地方在哪 且每一篇都會公告
被懲處人不應該再以此為藉口假裝自己不知道
: 5. 板主有權限與義務維持板面秩序,執法寬嚴原則上屬板務自治範圍,組務不予干涉;
: 惟板主對於板友提出之相類案例與執法標準質疑,仍應作適度說明,避免申訴與溝通程序
: 流於形式。
同第一點回應
: 6.要求被申訴人於七日內重新檢視本案處置及相關執法標準,並補充說明,得以編輯原申
: 覆文或另行公告方式為之;組務亦將另行發信提醒。
: 7. 本申訴結案,雙方不得在本板回信,但可於本文下推文繼續討論。
另懇請小組長可以針對這種惡意濫訴者進行篩選審核
真有疑慮者再進行後續處理
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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