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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裁決不牽涉任何案件之「實體法相關之事實認定」, 僅就本站與本群組程序相關規定進行處理。 判決依據: 一、依 國家研究院管理總則 ver 20260610 第七條第4項、第5項之規定: --   4. 板主無正當理由延宕組務裁決結果之執行,超過裁決所示回應期限時, 組務得予以停權7至30日之處置;原裁決若無標示期限,以14日為期限。 5. 組務受理案件後,板主應配合組務之爭點調查,以利程序之進行; 若回應之內容顯與爭點無關,組務亦得予以停權7日至30日之處置。 --   板主有回應組務爭點調查及執行組務板裁判之義務。      (這個義務在其他小組是常識,但為了某些特殊情況,本處規定仍特別明文之) 二、在2026/6/10後,J組務仍多次提醒過去案件有未為回應之處, 然而仍未得回應,部分案件拖欠早已超過判決時間,依然未得回文。   (ex:https://www.ptt.cc/bbs/HisService/M.1755070767.A.20F.html) 裁判結果: 一、就J組務而言,雖然部分案件處理延宕的責任難直接歸因於組務,   但組務仍有持續追蹤、提醒之義務, 不應讓案件出現 「板主不回」->「湊不出雙方說法」->「積欠到超過水桶時程或申訴時效」的循環, 這會讓某些板主不出席組務裁決的回應變成常態, 不僅與本站的常態文化不符,亦有違群組之規定。 二、就本站常態而言,J組務裁決的待釐清爭點算是清楚,但仍請J組務未來的判決能   「直接寫明需要板主確實回應的爭點」,以免板主「未能充分領會要回應什麼」,   這個寫法也是未來責任釐清時的自我保護。 三、本次程序問題,裁處J組務警告一次,   希望確實督導板主能做出有效回應,並且確實配合組務的裁決或政策。 四、本案程序問題涉及之板主,裁處停權一周之處分,本裁決之復權須合於兩要件:   1. 時間在2026/08/31 11:00以後; 2. 將過去軍武板相關拖延未決之案件充分回應,        並得J組務「無任何勉強的肯定其內容」。 皆達成後始得復權。 五、復權後若再次無故拖延案件或敷衍行事顯逾常態的狀況,則加倍處分, 嚴重者未來不具本群組之板主資格。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10.242.3.184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HisService/M.1787541967.A.0DC.html
tp6ej04yow: 不覺得哪裡怪怪的嗎?「本案僅係程序法事項處理,不 08/24 13:04
tp6ej04yow: 不覺得哪裡怪怪的嗎?「本案僅係程序法事項處理,不 08/24 13:09
tp6ej04yow: 涉及實體判斷」。但這判罰是實體處分的「停權」欸? 08/24 13:09
duo05182: 樓上這段哪裡來的 看了整篇都沒看到內文有你說的 08/24 14:51
finhisky: 2. 將過去軍武板相關拖延未決之案件充分回應, 08/24 16:55
finhisky: 本人114/12/14申訴mmmimi11tw的案件,m板主回應申訴文一 08/24 16:56
finhisky: 次,並表示:"此篇後不再回應 ";但組長之後有要求m板主 08/24 16:57
finhisky: 回文,m板主不理。請問我的申訴案有含在上述2.的案件嗎? 08/24 16:58
nknuukyo: 上面的判準我主要是給J組務判斷,這裡處理的是程序上長 08/24 18:05
nknuukyo: 期且頻率過高的忽略組務裁決,致使J組務職權無法正常行 08/24 18:05
nknuukyo: 使的情況。 08/24 18:05
nknuukyo: 長此以往,難免會讓人覺得直屬的J組務是無條件支持的橡 08/24 18:06
nknuukyo: 皮圖章,每個人的判斷都可能出錯,所以才有行政救濟這 08/24 18:06
nknuukyo: 種事,不宜為了單一個板把行政救濟的管道弄得很奇怪。 08/24 18:06
nknuukyo: 然後如果f的積案到目前還沒回,兩位板主需要回答到J組 08/24 22:02
nknuukyo: 務「形式可接受」的標準,才有機會滿足要件。 08/24 22: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