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60.30.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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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想請問一下:
我是臺灣人,
如果我是透過一般就業政策(GEP)專業人士管道取得的香港工作簽證,
也就是全職受聘於香港的雇主、人在香港工作,
那就香港法律而言,
我還可以在香港接其他freelance、兼職的案件嗎?(比方設計案件、顧問或演講之類的)
我知道某些類型的工作證不允許再兼職,
例如輸入勞工這一類,
但不曉得一般就業政策(GEP)專業人士這種可以嗎?
不知道有沒有人有類似的經驗呢?
因為如果接了就會有來自freelance客戶的收入和稅務問題,
會留下紀錄,不是那種私人家教類型的,
所以想先瞭解一下是否合法~
感謝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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