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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想請問一下: 我是臺灣人, 如果我是透過一般就業政策(GEP)專業人士管道取得的香港工作簽證, 也就是全職受聘於香港的雇主、人在香港工作, 那就香港法律而言, 我還可以在香港接其他freelance、兼職的案件嗎?(比方設計案件、顧問或演講之類的) 我知道某些類型的工作證不允許再兼職, 例如輸入勞工這一類, 但不曉得一般就業政策(GEP)專業人士這種可以嗎? 不知道有沒有人有類似的經驗呢? 因為如果接了就會有來自freelance客戶的收入和稅務問題, 會留下紀錄,不是那種私人家教類型的, 所以想先瞭解一下是否合法~ 感謝解惑!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60.30.49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Hong_Kong/M.1521646103.A.5D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