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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amosvalen (黑鍵與白鍵)》之銘言: : ※ 引述《uka123ily (NUNCA MAS)》之銘言: : : 我認為我的檢舉案,被檢舉人的惡意十分明顯,即便我已經解釋為何這些言論具有惡意。 : : 但對方仍然不為所動,甚至堅持要繼續使用,這就是你要的意圖與脈絡不是? : 對方不為所動為什麼? 我認為是你的解釋也有侷限之處 : (1)甲這個字到底是對同志的代名詞還是人身攻擊語? : (2)如果你是同志,而對方認為甲這個字只是代名詞,那他只是描述一個事實而已 : (3)如果甲是人身攻擊語?為什麼你說了算?你代表了所有同志族群嗎? : 還是你有拿下大法官的身分?由你統一解釋全國法令?? 我很清楚表示,甲甲跟其他衍生用法,源於西甲大戰的嘲笑。 第一,甲甲這類的稱謂就其歷史脈絡本來就是貶抑的意思,加以考察被檢舉的用法, 你有辦法辯護他是不具惡意或貶低? 第二,問題並非在於他是否為代名詞,而是他是否企圖建立一種惡意的語意。 利用甲xx或什麼菊花是不是一種以特質或嘲笑不當連結族群的語言? 我不知道這裡的事實是什麼事實? 同志=甲X或菊花XX是一種事實? 第三,我是檢舉人,我也沒有說我說了算,不然就不會來這裡申訴。 這個規範性判斷的成立你看要用道德實在論還是非實在論都可以。 : : 客觀與通念非可並用的說詞, : : 「客觀」為形上學自有自在的概念,而非價值通說的描述。 : : 也就是說客觀在概念上處理是,A=A的問題,而非,大家認為A不好的問題。 : : 白痴具有貶抑意涵,不需要強調這是「客觀」的事實。 : : 因為不同價值概念的匯集本身是無法「客觀」描述的。 : : 只要被檢舉人無法解釋白痴不是貶抑他人的意思,就可以認為是貶抑。 : : 這個在法哲學的討論有很多,即便大法官也會有這種法哲學ABC的謬誤。 : : 例如:在學界及社運界惡名昭彰的617號解釋。 : : http://www.judicial.gov.tw/constitutionalcourt/p03_01.asp?expno=617 : : 其所謂的「或對其他客觀上足以刺激或滿足性慾」就是一例。 : 我覺得這是耍嘴皮子罷了。 : 今天法律的後盾是政治力, : 今天我去國考,看得是這些大法官的釋憲文,不是你的網路作品。 : 今天你可以在網路上痛幹這些大法官犯了你的法哲學ABC的謬誤。 : 國考會去出你的見解嗎? 法院會用你的判例嗎? : 我的版規的第一條就是以本國法律為指導,不是你的網路作品, : 今天走出網路,下一個審你這些見解的人是誰? : 就是你所痛幹的犯了你的法哲學ABC的謬誤的大法官徒子徒孫 : 他們就是看許宗力 翁岳生的作品考上的 : 不然大家來行政法院解決 OK~~~ 你應該從我的主張去辯駁,而不是針對我是誰去否定我的言論。 你的情緒發言不需要再回應,你自己好自為之。 -- Jorge Luis Borges: "La verdad no penetra en un entendimiento rebelde." (Truth never penetrates an unwilling mind.)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39.10.34.48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HumService/M.1429633398.A.AF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