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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感謝組務有誠意的回文。惟針對下述問題,小弟見解還是和您不同。 雖然很不想花時間,但看來還是有必要澄清。 ※ 引述《nknuukyo (  ~閉關中~)》之銘言: : : → BaoLiao5566: 你的抗辯實在太薄弱。重點不在用詞的不精確,而是在 03/29 10:24 : : → BaoLiao5566: 面對錯誤時的態度,我只看到不願認錯改正而在硬凹。 03/29 10:24 : : → BaoLiao5566: 懶得吵了~ 03/29 10:24 : 首先先感謝B兄百忙之中,抽空回應這系列文章, : 組務這裡針對您的幾個觀點回應如下: : 『權利』、『權力』之辨: : 這裡我確實指涉的就是『權力』,而非『權利』, : 用英文或許更清楚:我講的是Power,而非Right。 : 也許在您的法學訓練裡面,看到針對個人出現『權力』這樣的用詞很奇怪, : 不過這裡畢竟是批踢踢組務板,不是法學板。 : 原文意思是希望, : 該板板主群不會因為權力結構的差異,而影響到自己的判斷, : 亦即他有完全自由宰制自己意思而不受干涉的『權力』, ^^^^^^^^^^^^^^^^^^^^^^^^^^^^^^^^^^ : 即使『權力』的印象常給人是團體為之,它實際上也常被用於個人。 : 例如:『你又不是我的誰,我總有權力不想受你干涉吧?』 ^^^^^^^^^^^^^^^^^^^^^^ 事實上這裡也應該用「權利」。個人可用「權力」一詞殊所未聞。 : 如此,想來您是想把這個詞往法學套了。 這裡你將「權力」定義成個人可以「完全自由宰制自己意思而不受干涉」, 很抱歉,小弟認為這只是你個人硬凹後的定義,因為與一般法律上的用法不同。 我會如此以一般法律上用法要求,就是因為你身為組務, 本即應對一般法律常識有更多的理解,並應以使用者可預測的方式認事用法。 雖然組務板不是法院,但畢竟是作為轄下看板使用者的申訴機關, 在處理爭議時應用一般法律原則也是合理的。 如果你連這最低要求都無法達到,連最基本用語都能自行定義, 殊難想像你真的具有組務的適格, 以及日後會如何對當事人產生突襲性裁判。 不過小弟希望這純粹只是我個人主觀的臆測而已。 : 再來,您提到調解,覺得這詞是誤會法學上的調解。 : 不過就組務來看,這本來就不是在談法理上的調解, : 一、是的話,怎麼會先判後調? 判了嗎? : 二、我們是有調解委員會專門負責這種案子? 既然沒有怎麼還會用「調解」? 你說的意思就是「訴訟上和解」,很難理解嗎? : 三、就算有這些單位人力,請問批踢踢是有相關的調解規定?? : 既然組務文的『調解』被您誤解了, : 那麼談去『強制調解』就誤會更大了。 : 且與您所謂的『程序選擇權』一併說明, : 這自然是一面大旗, : 說明兩造在程序上當保有一定程度按自己選擇進行方式的權利, : 但這類權利的前提是奠基於『實體利益』與『程序利益』, : 你要一個在法院攻防的民眾, : 沒日沒夜千里迢迢的出庭, : 或是有機會以簡潔的方式結束的案子,弄得曠日廢時, : 抑或是採取其他途徑,會因為走這條路,使實體權益受到極大損失。 : 這當然很不恰當。 : 好了,讓我們回頭看組務, : 就只是個(y/n/再討論)的草案選項, : 既未逾越建議的範圍,板規部分也只是建議提醒。 : 即使不幸付出回應一篇文章的勞力, : 就要拿著『程序選擇權』的大旗, : 在『實體利益』與『程序利益』受損之前提過於薄弱的狀態下, : 即使旗子仍能舉著,其意義不免也黯淡了些吧?? : 而『強制調解』?批踢踢裡到底是要怎樣的案件才能『強制調解』? : 組務自己對這標準也還蠻好奇的。 這誤解會造成的歸責對象應是組務您整個錯用法律術語而不願承認,而非在下小弟。 本件明明就已在訴訟繫屬中,你突然發個「調解『草案』」, 任何對民事訴訟法有點概念的人都會覺得奇怪吧? 這「調解」分明又是你自己定義的,跟一般法律用語不同, 因為一般而言你做的就是試行訴訟上「和解」,但你卻硬要用「調解」, 我只能說好吧,反正也不是在考試,你有自己定義名詞的「權力」~ 至於「強制調解」,我整個是以調解的一般定義而言, 因為是身為審判機關的組務開啟的,並非兩造合意移付, 那麼自然就是「強制調解」了。 第三,就算你想試行「和解」,但你給的建議根本就超出兩造聲明的範圍, 試問這樣還可以稱為「調解」或「和解」嗎? 你另外發一篇,標題改成「給XX板板主的管板建議」,獨立於申訴之外, 小弟都還比較沒有意見。 : 最後對於您的疑問: : 『上訴審廢棄原判決下級審法官要不要受處罰?』 : 我只能回應一句老話:『.........這裡是批踢踢組務板』 我是回這推文的上一名使用者,跟你無關好嗎…… : 的確, : 組務認為該板規較為模糊,但並非不能理解板主的裁定, : 只是在對該板規之認定,目前難說是有共識的情況, : 組務固然不認同直接予以水桶的處置, : 但也非不能理解這樣裁定的原因, : 實不到予以處罰之程度。 : (按批踢踢的板主罰責而言: :  (1) 有不良情節者,初次以警告並限期自動修正。 :  我尚不覺得有到那麼嚴重,只是私以為若判決難以服眾,不妨把細節修訂清楚) : 原文只是希望板主群大致清楚組務這裡判斷的方式, : 如果板規修訂得越清楚,模糊空間越小,自然也越難被作文章。 : 最後還是謝謝B兄的指正, : 感謝您於備考之中還是撥冗為組務的文章回文付出, : 也祝您考試順利、金榜提名。 有沒有組務也懂人肉搜索的八卦?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63.104.164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HumService/M.1459357524.A.722.html ※ 編輯: BaoLiao5566 (1.163.104.164), 03/31/2016 10:56:55
uka123ily: 他應該是說板主的權力(power) 03/31 11:02
BaoLiao5566: 不是吧,另一造只是一般使用者耶 03/31 12:13
BaoLiao5566: 這裡怎麼看都應該要用"權利",用"權力"怎麼看怎麼怪 03/31 12:13
uka123ily: 他那段沒有提到一般使用者阿 03/31 12:21
uka123ily: 還是你是說一開始雙方可不接受調解 03/31 1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