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yogi (Yogi)
看板HumService
標題[申訴] Buddhism板主濫權水桶
時間Wed Aug 31 07:06:39 2016
案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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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代碼(AID):
#1NnSfba3 (Buddhism) [ptt.cc] [公告] yogi禁言14日 │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Buddhism/M.1472580197.A.903.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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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256 m 8/31 buddhanature □ [公告] yogi禁言14日
這件案件中,B板主以我"攻擊板主"的理由將我水桶
攻擊的言論,照他的標記,是 濫權 兩字
比如刑法311條規定“以善意發表言論,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不罰”
在實務上,有評論公務人員 官商勾結(盛治仁v.馮光遠) 特殊性關係(金溥聰v.馮光遠)
等言論被依此見解認定為 對可受公評之事的適當評論
我以為板主執行公務,本來就應該是可受公評之事,
濫權的評語並不是人身攻擊用詞,而是針對板主執行業務的爭議處提出,但是B板主卻
用這種理由來判決水桶,這個判決連同我批評的那個判決,也凸顯了該板板規對言論的
過度限縮以及給予板主過高的自由心證空間,而造成實際上針對板規或者板務執行的評
論或者討論(這些依照ptt站規應屬看板討論主題)根本不可能實現。
其次 按照板主引用的板規:
1-1.板主執行板規時,遇違規相關之疑問或嫌疑,可要求板友解釋。
如使用者反以言詞攻擊板主,得依「妨礙板務」禁言之。
板友上站三日未回應板主詢問時,視同放棄抗辯權,由板主認定有無違規之事實,無
其他異議。
從前後文來看,這邊所規範的情況是在板主在執行板規時主動要求板友解釋而受攻擊的
場合。根本也不適用他在判決中所指出的我個人言論,我是在看過前一判決認為判決內
容濫權才在底下推文抗議的。
以上申訴內容請組務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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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yogi (114.43.253.223), 08/31/2016 07:10:49
推 nknuukyo: 請各自陳列所有對己方有利之證據~ 08/31 23:31
→ jksen: 不意外,那版管版風格看久了就知道。 09/03 11: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