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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未將資料完整陳列於組務板者,組務並無義務去任何子板面追文研究,   請往後上訴者一定要確實將資料陳列,否則風險自負。   請盡量將脈絡統整於一至三篇文章內,方便組務方了解案情與需求。 二、本案buddhanature於板眾轉文未按板規時,多有提醒之私信留存,   此舉之證據性與合法性為組務所肯認,難謂其警告方式不合情理。 三、在本案buddhanature已有警告等意思表示之前提上,   主訴yogi之濫權質疑難謂其充分,似有批判過當之處。 四、惟不少板眾並不知buddhanature本有私信告知之美意,   組務查其私信,言語尚稱委婉緩和,兩造雙方實有其誤會之處。 五、又為維護法規之信賴性,近日組規、板規之更動,其懲處調整本不應溯及既往。 六、惟衡酌法理『從新從輕原則』、言論自由權、使用者程序權益保障   及《使用者違規及申訴處理規則》第四章第二十五條之立意,   及本案兩造原有之誤會,   建議buddhanature減輕其懲處,   板主處理程序之合理性既有組務之背書,此舉應無損板主之清譽。 七、為兼顧訴訟之實體利益與程序利益、強化程序安定性、防止突襲式裁判,   組務實務上採取『紛爭解決一次性』之態度,   按(一)所言,得不採認逾期提出之『得提出而未提出』之證據。 八、派系偏好是否真影響板務運作,各方判斷上多有主觀因素夾雜其中,   私信警告之美意也未必多數人都明瞭,   不妨在板上多研議適合的替代方案,觀察其操作性是否更理想。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7.147.51.165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HumService/M.1473178563.A.DE2.html ※ 編輯: nknuukyo (27.147.51.165), 09/07/2016 00:26:36
buddhanature: 已從建議從輕量刑,改判禁言七日,故剩一天可解禁。 09/07 01:40
yogi: 關於buddhanature濫權,是一個長期的現象,如果真的要舉例說 09/07 05:52
yogi: 明請見下文 09/07 05:52
yogi: 自己違反自己的判例,濫用公權力,只為了一定要把板友水桶 09/07 05: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