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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檢舉人:YuGar 二、被檢舉人:Buddhanature 三、檢舉事由:違反該板板規第一章第1-2條、第1-5條,疑似故意延宕,有不當使用其職 權或職務怠惰之嫌。 四、所附證據:如下說明 檢舉人(YuGar)於2016/10/21晚間突被Buddhism板板主Buddhanature(以下簡稱『被檢 舉人』)以違反板規第3-13條之『貶損、誹謗、引戰』為由,逕行檢舉且不給予當事人合 理說明機會,逕判決『檢舉成立,禁言3個月』乙案(以下簡稱『一審案』)。檢舉人不服 一審案,於次日上午(2016/10/22)依申訴規定向被檢舉人提起【申請二審】。被檢舉人竟 不處理申訴迄今確達五天,期間檢舉人仍承受禁言,實質發言權益受到嚴重侵害。是以檢 舉人主張被檢舉人顯然無理由仍未依規二審,違反該板板規第一章第1-2條、第1-5條,疑 似故意延宕,有不當使用其職權或職務怠惰之嫌,造成檢舉人之申訴權益與實質發言權益 極為嚴重受損,且檢舉人此損失實無法彌補,是以檢舉人不得不向小組長提出檢舉,檢舉 人詳細說明如下: 壹、檢舉人依規【申請二審】,反觀被檢舉人違反該板板規,確造成檢舉人之申訴權益與 實質發言權益極為嚴重受損,違反其板主應盡責任與義務 查該板板規第一章第1-2條規定:『…板主處理板務,於收信後會盡量在三天內處置 裁決…』。檢舉人業依規於一審案次日上午(2016/10/22 10:02:52)向被檢舉人提起【申 請二審】,被檢舉人無理由仍未依規二審,截至目前為止確達五天,已違反該板規。 即使再依該板板規第一章第1-5條規定:『如板主因私人因素,有事在身,得寄信請 求其他小組長暫代處理職務並在佛板公告特定請假時期。』但被檢舉人並未公告請假時期 ,即應無理由不處置,是以檢舉人主張被檢舉人實已違反該板板規,並未切實執行其板主 應盡責任與義務,疑似故意延宕,有不當使用其職權或職務怠惰之嫌,亦確造成檢舉人實 質發言權益極為嚴重受損。 貳、被檢舉人執行業務,無有特殊理由,對檢舉人有顯著差別待遇,且不願說明背後真因 被檢舉人『一審案』逕行檢舉判決僅用一日,但二審卻已用五日都未能裁決,無有特 殊理由,對檢舉人有顯著之差別待遇,且不願說明背後真因。檢舉人主張被檢舉人疑有不 當使用其職權之嫌,且兩造武器不對等。『一審案』僅用一天即逕判禁言三個月,檢舉人 不服,依規向被檢舉人提起【申請二審】,竟有數天延宕現象,或可請被檢舉人詳述為何 未能裁決之理由?背後真因為何? 若無理由或理由不充分,陳請小組長應視情節輕重予以適當處份,以正公聽。 參、補充說明原案件來龍去脈(因兩者並非完全無關,有前後發展之脈絡關係) 再查『一審案』被檢舉人逕行檢舉判決僅用一日就裁決,檢舉人主張被檢舉人疑有不 當使用其職權之嫌。一審案並非由原作者summertree板友(以下簡稱『利害關係人』)所提 請。依檢舉人與利害關係人之間的求真精神,推文非被檢舉人所云之:『貶損、惡意質問 、引戰』,即被檢舉人之行為實已阻礙檢舉人與利害關係人求真之道業成長,相當可議。 但本檢舉案主要針對被檢舉人【二審延宕】、【違反板規】、【執行業務,對檢舉人 有顯著之差別待遇】之行為作檢舉。即補充說明原案件來龍去脈,因兩者並非完全無關, 有前後發展之脈絡關係,依被檢舉人判例之【一罪一罰】原則,法理上應待【二審】判決 後於再申訴原案件時分另案討論,屆時再請小組長惠予另案裁判意見。 綜上所述,檢舉人認為被檢舉人違反該板板規,確造成檢舉人之申訴權益與實質發言 權益極為嚴重受損,違反其板主應盡責任與義務;檢舉人執行業務,無有特殊理由,對檢 舉人有顯著之差別待遇,且不願說明背後真因,疑有不當使用職權之嫌;被檢舉人之行為 實已阻礙檢舉人與利害關係人求真之道業成長,相當可議。檢舉人陳列證據如上,檢舉人 主張被檢舉人若無理由或理由不充分,陳請小組長應視情節輕重予以適當處份,以正公聽 。 以上 陳請 小組長公鑒 檢舉人 YuGar 敬陳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20.101.192.248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HumService/M.1477448831.A.03F.html
YuGar: 申請二審時間與原信函已陳列於【證據一】 10/26 10:44
YuGar: 佛陀教育板板規 v.20160906 已陳列於【證據二】 10/26 10:45
YuGar: 一審判決全文已陳列於【證據三】 10/26 10:46
YuGar: 更正:四、所附證據:說明第二行的 誹謗 => 惡意質問 10/27 15: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