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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nknuukyo (我無所能因敵成體)》之銘言: 請教小組長: : 請於一週內提出相關證據, 1.相關「證據」(比如我引用的佛教正信網站,「其他人」(因此印證一般人)也曾引用 在另外一個Buddhism版)我已經加顏色貼在申訴文內容中。請問要「單獨」po出嗎? 2.王見川教授寫「還『虛雲』一個本來面目」研究指出版主當桶人依據的該年譜本身 一堆錯誤的這個情況。因為網路上那篇文章是呈現pdf檔讓人下載。我怎麼提供網址? (所以我申訴文是寫不知小組長能否google「還虛雲一個本來面目」就立刻看到了。) ps.難道只能這樣硬是點那個pdf標題,所以附上(所謂的)網址(可是那將是「下載狀態 下」,網頁本身空白): http://www.google.com.tw/url?url=http://enlight.lib.ntu.edu.tw/ FULLTEXT/JR-BJ010/bj010171971.pdf &rct=j&frm=1&q=&esrc=s&sa=U&ved=0ahUKEwiGjdal-6fSAhVEE5QKHaOFBhIQFggTMAA&usg =AFQjCNHbyTiwmE_ehg7iU6ru7So3N8ZbbQ 縮網址:http://tinyurl.com/zlatgru 3.最關鍵的是:這不是「證據」的問題。是「『認定』證據」荒腔走板與否的問題。 不在「證據」,在於「認定」(的能力)。 舉個讓人親身體會的假設例: 另外有個方法論思維亂七八糟的人當版主。列出nknuukyo網友在該版某些文章引用該宗教 內頗獲共識有知名度的網頁--就算網站經營者也謙虛地說「ooxx不一定為真,請先查證」 --但向來該事蹟流傳甚廣,也沒什麼人質疑,以常人標準也沒有查證出什麼錯誤處。 (除非遇到像是清朝史上那些考據大家的高手,例外終於找出某篇文獻內容不實--但即便 結果如此,整件事也不能苛責「一般人」程度的網友--因此nknuukyo網友分享該則軼事而 轉錄。) 然後,那個版主就用另外一本也沒啥學術公信力的文獻,「基於n網友的文獻句子跟另外 那本文獻的句子的說法沒有完全一樣」,進而認定nknuukyo「錯誤」。將n網友水桶! 然後來大喇喇「附上『證據』」:n網友寫的「那些文章」。「證據一」、「證據二」... 這算哪門子「違規證據」? 荒謬之處在於此。「假設的這位」n網友何辜?Cass這名申訴人在案件中何辜? 癥結是:古人「軼事」這檔事,怎麼「查證為100%可信」--沒達到這個標準,就該被桶? 而Buddha版版主提出的荒謬「判斷標準」是他自以為他提出了「絕對正確的判斷標準」-- 「虛雲年譜」。 但其實這本年譜本身「比『略傳』又沒高出多少的」公信力--換言之,就「虛雲是否認證 具行為阿羅漢」這則軼事的佐證證明力上,「虛雲年譜」的地位跟「具行(虛雲的徒弟) 略傳」兩本文獻的落差記載之間,在當初我po文以及坊間佛教徒通常認為的可信度上,是 平等的。 這點可以參考佛教界的yogi網友在本案於本版的相關文章中的推文的「人證」。 (這我「也該」當作「證據」另外po在版上嗎?--複製「yogi的推文」?) 結果版主擅自以不同記載(其實也不是不同,或許其中一本漏未記載)的兩本文獻中的一 本當標準,指摘另一本記載的是錯誤--然後開鍘桶人侵犯他自己高唱要保障的言論自由! 可笑的是:他用來當標準的那本年譜也不是什麼多正確的東西(此事還得到學者的佐證) 。然後,請注意yaqqq的邏輯: a.在Cass當時因為「具行禪人略傳」流行頗廣並未聽聞遭人質疑,一時也查證不出該文 到底是真是假--這反而是質疑者yaqqq(桶人前)要盡到的『證明責任』」的情況下。 結果yaqqq的「證明依據」是並沒有學術界公信力的「虛雲年譜」! b.當版主的yaqqq無法容忍「具行禪人略傳」的內容沒有完全學術界並沒有認證年譜 虛雲事蹟的權威文獻--更別提被王見川教授認為錯誤一堆的)「虛雲和尚年譜」(「虛雲 自述年譜」)一樣,就「得出結論」:Cass「錯了」、Cass「散布謠言」! c.yaqqq的腦袋邏輯是:我yq告訴你年譜」中那些跟「略傳」不同的寫法--你Cass 就應該、就等於明知」「略傳」寫的是錯的!--「明知故犯,孰不可忍、開鍘!」 這是哪門子邏輯--而且是用來「落實在」「執行版規」的腦筋運作認定上! ps.我被禁言的「事後」,有某位網友東查西找,而認為「略傳」是某位作者寫的小說-- 就算我不是唐史學者,但我也可寫一本「呂洞賓略傳」的紀事(小說?)啊--所以我在「 呂洞賓略傳」裡面寫(唐朝人)呂洞賓拜師鍾離權這件事就是「錯誤」的事蹟 不知小組長理解我的比喻嗎?......................... 一來,所謂「具行禪人略傳」出自「小說」,也是「被桶『之後』」出現的說法。 二來,是「非正史」又怎樣,足以鐵口直斷虛雲到底有無認證具行禪師為阿羅漢呂洞 到底有無拜鍾離權為師」..而版主引用另一本沒有記載呂洞賓此事蹟的文獻,因此: 讓版主有正當性用來當作侵犯網友言論自由、不准大家探討的依據嗎? 對了,我「駁斥」yaqqq的文,後來有增補一些段落再儘量「駁斥yaqqq的『反答辯文』」 ,請小組長再過目一回。 ps.(不意外,方法論思維欠缺的)yaqqq對我的申訴沒有能力就點論點反駁,另外自說自 話說他那套。 但我對他的自說自話文,有能力逐段反駁。只是不知我的反駁能否獲得小組長判定為有理 。-- 因為本案重點不在於「證據」之「有無」(因此各方有無「提供」), 而在於「(所謂)『違規』『證據(?)』的『認定』」是否荒謬。 (用來反駁Buddha版版主認定荒謬的)「證據(?)」方面,我只能「論證」,但到底該 「如何『提供』『證據』」(以免喪失審理上的權益)? 我對小組長此文一時看不太懂,所以才冒昧回文請教。 謝謝。 : 如果組務判斷已經沒有新的事證, : 預計於2/28前統合處理, : 第一次申訴的板友與新任的板主, : 建議多參考一下過去的判決跟流程, : 規則也請盡量研究清楚, : 法律不保護權利的睡眠者, : 如果自己都不在乎怎樣的程序能達到目的, : 那之後很容易內傷的。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24.218.86.100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HumService/M.1487908269.A.CE4.html ※ 編輯: CassSunstein (124.218.86.100), 02/24/2017 13:58:30
yaqqq: 看來我得盡早回文,在這樣秀下限下去,我都不好意思了~ 02/24 14:32
CassSunstein: 若你我兩人真要評誰在"秀下限" 大家何不參考yogi的 02/24 15:48
CassSunstein: 上方相關推文中的觀點 參考參考~總之 越早定讞越佳~ 02/24 15:49
yogi: 欸。建議你們上訴就是把板上的筆戰拉過來這邊好好講話,在這 02/24 16:37
yogi: 邊用筆戰的方法對申訴案件是沒有用的啦。 02/24 16:37
CassSunstein: 瞭解~因我以前沒上訴過 可能申訴文內措辭沒抓很精準 02/24 17:47
CassSunstein: 以致好似筆戰~抱歉抱歉~ 02/24 17: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