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yogi (Yogi)》之銘言:
: 以下為備份版務申訴內容。留供下一階段組務申訴(if any)時舉證之用。
: ※ [本文轉錄自 yogi 信箱]
: 作者: yogi (Yogi)
: 標題: 申訴
: 時間: Fri Apr 21 15:45:10 2017
: 關於您的最新判決,
: 幾個要答辯處:
: 1: 扯三小/供三小 是我的母語,在我的母語中,這是日常用語,不會有人因為這樣
: 的對話感覺到謾罵、侮辱、貶損。
舉社會上判例說明:
搜索:
https://tinyurl.com/lnuvf8v
罵鄰「你現在是三小」 法官搬台語辭典判拘役
http://www.ettoday.net/news/20120724/78455.htm
http://www.justlaw.com.tw/News01.php?id=6808
社會中心/台北報導
北市林姓男子不滿鄰居孫姓男子報警指他經營的卡拉OK店疑似有陪酒伴唱,用台語辱罵對
方「三小」;台北地院法官搬出「閩南語辭典」,認定林男有罵人之意,依公然侮辱罪判
處他拘役10天,得易科罰金。
判決指出,林姓男子(59歲)在北市信義區林口街經營卡拉OK店,因鄰居孫姓男 子曾檢舉
他違法,兩人素有嫌隙。去年2月間,孫男又報警,指林經營的店疑有陪酒伴唱情形,引
發林男不滿,辱罵對方「你現在是三小」,孫男報警處理。
林男出庭時辯稱,「三小」沒有侮辱人之意,只是「急迫的情緒用語」;但法官依台灣閩
南語常用詞辭典資料認為,「三小」雖是「什麼」的粗俗說法,但會讓人有受到侮辱的感
覺,審酌林男犯後否認犯行,依公然侮辱罪判處他拘役10日。
2. 門戶大開飆罵嫂子「靠X三小」 憤怒女被判拘役35天
http://www.setn.com/News.aspx?NewsID=110984
社會中心/綜合報導
罵人前記得先關門!台中一名楊姓女子今年五月前往探視生病母親時,因開關紗門太大聲
,引發林姓嫂子及姪子不滿,雙方爆發口角衝突。楊女一時控制不了情緒,脫口大罵嫂子
「靠X三小」,當場被姪子錄音。最後法官認為在鐵門未關的情況下,楊女罵人的音量讓
附近鄰居都可以聽到,因此依公然侮辱罪判處她有罪。
根據《蘋果日報》報導,事發當天,楊女除了開關紗門聲音太大,進門沒打招呼也引發嫂
嫂不滿,當下也直接提醒她注意行為。後來楊女因不滿被指責沒禮貌,一氣之下用粗話飆
罵嫂子及姪子。
楊女出庭時表示,當時是在客廳罵人,因此不能算是公然侮辱。但法官實際勘驗後發現,
以錄音檔中楊女飆罵的聲量,在沒關鐵門情況下,連路過的人都可以聽得很清楚,還是依
公然侮辱罪判楊女拘役35日,得易科罰金3萬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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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小三生了三小」 臉書PO文判拘役〈解說:白宗弘律師〉
http://www.rclaw.com.tw/SwTextDetail.asp?Gid=8599
新 聞:
新聞來源:自由時報
李姓女子不滿田姓女子介入她的家庭,李女最後終與朱姓丈夫離婚,後來李女在臉書
看到田女與兒子的照片,憤而在臉書連PO12次「做了小三,還生了三小」;基隆地院審理
後,依妨害名譽罪判處李女拘役30天,得以台幣1000元折抵1日。
罵前夫女友反觸法
針對罵前夫的小三反而觸法,李女昨受訪時指控「田女就是介入我家庭的第三者!」
害她婚姻破裂,自己只是在臉書上轉貼田女與其子的照片,留言宣洩不滿,認為法院判決
不公平,一定會上訴;她哽咽地說,PO文是為了提醒其他家庭主婦,絕無誹謗意圖。
李女的父親忿忿不平,指女兒陳述的是事實,田女本就是小三,哪有加重誹謗?強調
被害人被告,介入別人家庭的第三者卻沒事,還有天理嗎?
李女表示,法院開庭時,前婆婆替她作證時說「兒子未離婚前,田女就到家裡住過」
;朱姓前夫也在法官面前證稱「田女就是介入婚姻的第三者」。
判決書指出,34歲李女與朱姓男子民國89年結婚後,育有1子1女,後來發現先生有小
三(田女),97年離婚。
去年6月,李女在自己的臉書上看到田女及其子的合照,因不滿田女破壞她的婚姻,
在臉書新設動態網頁上PO文12次「這個女人專門做人家的小三」、「小三的小孩叫三小」
、「看清楚了就是這個女人專門作了小三,還生了三小」等字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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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教室:
刑法第309條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 公然侮辱
所謂「公然」,係指不特定多數人共見共聞,易言之,需在有不特定多數人在場並共同看
見及共同聽聞始算之,否則,僅在一空間中僅有當事人兩人在場並聽聞則不構成之。另,
「侮辱」,係指未指明具體事實而其內容足以貶損他人社會評價之輕蔑行為,並亦會參酌
是否為社會上一般人皆常用之用語或認知來評斷之。
第310條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
◎ 毀謗
只要是謾罵內容有〝損害名譽〞,並以各種方式給其他第三者得知,就已構成毀謗。以書
信、電腦文字、網路留言等方式進行,可視為加重誹謗罪:「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
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對於所誹
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 侮辱 v.s. 誹謗
按侮辱與誹謗,雖同在侵害個人之名譽,但實不相同,舉凡未指定具體事實,而僅為抽象
之謾罵者,為侮辱;反之,如對於具體之事實,有所指摘,而提及他人名譽者,則為誹謗
(司法院30年院字第2179號解釋意旨參照)。又刑法第310條誹謗罪之成立,必須意圖散
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具體事實,倘僅抽象的公然為謾罵或嘲弄,並
未指摘具體事實,則屬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罪範疇(最高法院86年度台上字第6920
號刑事裁判要旨參照)。
◎ 同時構成侮辱及誹謗
次按刑法第309條所稱「侮辱」及第310條所稱「誹謗」之區別,一般以為,前者係未指定
具體事實,而僅為抽象之謾罵;後者則係對於具體之事實,有所指摘,而損及他人名譽者
,稱之誹謗。而對於「對於具體之事實,有所指摘,並有與上開誹謗事件毫無語意關連之
抽象謾罵」時,則可同時該當侮辱及誹謗之構成要件。
刑法妨害名譽罪章保護之法益係在保障個人之名譽不受不當詆毀,而名譽究有無毀損,非
單依被害人主觀感情決之,應依社會通念為客觀評價,如評價結果認客觀上名譽已受貶損
,則縱使未傷及被害人主觀感情,仍應認為名譽已受侵害;反之,縱然已傷及被害人主觀
感情,然實際上行為人之行為對被害人之社會客觀評價並無影響,即無名譽侵害之可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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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本案件中李女所謾罵的「小三」一詞是指破壞婚姻的第三者,有貶損人的意思,「三小
」則是台語鄙穢用語(暗指男性的種與精液),故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依公然侮辱與加重
誹謗2罪起訴李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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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佛陀教育佛弟子不惡口乃自律,佛板亦有其自主性規範,
身為討論者一員,理應依佛陀教育理念內容而依循特定規範,如五戒十善,
而非社會特定習俗,否則yogi大德也可考慮在其他社會習俗處依母語發文發言。
佛板裁度量刑或證違犯與否,不會因特定人使用母語而得豁免權。
: 2. 推 elimile: 他是誰,不要舉個我們不知道的人 04/21 14:16
: → yogi: 樓上....你不認識他們好像不是我的問題呦。知識不夠可以問 04/21 14:17
: → yogi: 估狗大神。 04/21 14:17
: 這是正常討論過程中的摩擦。他要質疑Jain教徒的飲食會導致營養不良,
: 我很負責任地提出幾個有名的Jain教徒的壽命來作為反證。
: 對方的質疑方式是說我舉出他不知道的人。
: 對於這樣的回應,我認定他確實對於Jain教的知識是較為缺乏的,所以我平實地陳述對方
: 知識不足的問題應該求教google大神,這並不是辱罵侮辱貶損。
辱罵侮辱不適用這邊,而是上面母語部分。
此地明顯為貶損他人,
"你不認識他們好像不是我的問題",這種回應無異挑釁而非理性針對問題討論。
說他人"知識不夠"。似乎不怎麼妥適。
身為板主,在下希望討論者在佛板規範下,談論佛法的時候盡量別挑釁,這是佛板尺度。
希望理性討論為前提,如果yogi大德可以配合的話再好不過。
如果yogi自己認定言論不妥,可透過在下向對方懺悔,我轉貼後可以減輕刑度。
先這樣
阿彌陀佛
: 在學術的討論中本來就不會每個人對於每個領域都有足夠的知識進行討論,
: 所以知識不足也只是一種承平客觀的描述,在此例中是指對方對於Jain教的知識不足,
: 畢竟我提出幾個Jain教的人物他確實不認得。
: 以上幾點不構成謾罵、侮辱、貶損。這是我的答辯與申訴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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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言:龍王。當知菩薩有一法。能斷一切諸惡道苦。
何等為一。謂於晝夜常念思惟觀察善法。
令諸善法念念增長。不容毫分不善間雜。
是即能令諸惡永斷。善法圓滿。常得親近諸佛菩薩及餘聖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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