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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次的後續爭論, 組僕提供一些個人意見, 一個從規定看上去『某方有沒有違規』的狀況, 是否能上綱到『板主方執法標準公道不公道』, 組僕是覺得在現行規定制度下,要作上綱是不太可能的。 換言之,用判例結果說明自己標準統一,這點似乎有些跳躍, 我想任何裁判的目的,絕不是為了板主的標準統一與否背書。 因為批踢踢的限制就是板主同時有立法、司法與行政三權, 要在這個情況下完全去看待板主行事標準是否統一是不太可能的。 而檢舉方直接把執法標準不公作為論述前提去討論, 這是直述肯定句,我想不能說是很適合的情況。 這邊就容易出現個迴圈, A方認為B在酸,B認為自己這樣不算酸,B為此事作裁判,B不認為這個違背板規。 A去找組務,組務審視B的裁量是否過當,無法模擬B的心證範圍。 組僕這裡是建議: 板主方往後對後續的事務就省去一些評論, 檢舉方需要理解-板上事務的心證範圍,除非違規十分明顯, 否則組僕會尊重板主方的裁量。 如果想達成你的目的,或許發動罷免會比較直接。 (意思是維持原裁判,但尊重原裁判結果, 不代表為板主標準統一與否作肯認,組僕覺得這是兩件事)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7.147.49.209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HumService/M.1515593349.A.1E7.html ※ 編輯: nknuukyo (27.147.49.209), 01/10/2018 22:10: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