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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程序不同於民法,且當事人適格並不是板友, 形式欠缺所產生的法益受損牽涉到的是eno4022本人, 其請求權基礎也不盡相同。 以行政程序相關法令來說,的確已逾救濟期間,本來超過五年也得不受理, 公務疏失產生之賠償請求權也是以事實發生後之五年為限。 故就此觀之,雖然本學術論壇並非司法機關,但就時效部分判斷難謂不妥。 這邊群組務跟前站長sitos討論後之結果, 群組務認為原本之文章已經具備清楚之意思表示,並已有傳達之事實, 雖然形式上僅以m文行之,未有正式公告,此一瑕疵並未影響實質意思表示之傳達。 這部分群組務這邊會重新行文公告之。 : → come: 民法追溯期是15年,並沒有超過法律追訴期 11/27 12:58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10.242.3.184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HumService/M.1701161970.A.AA0.html
eno4022: 謝謝群組長:) 11/28 18: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