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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判決文 #1c3HeUNw (Christianity) 不服處一 該判決提到df62是檢舉人與當事人 而指控我對於 新北召會領頭羊 神學著作翻譯 挪抬 謝仁壽 aka df62 做出洩漏個資之行為 但該判決內容完全沒有提到df62怎麼證明其id為謝仁壽所有 請n代理版主公佈如何認定df62為謝仁壽之id 不服處二 之前我公開在ptt指出某使用者意圖用嘲笑我外表的方式性騷擾我 對方告我誹謗 妨害名譽 但我連去做筆錄都沒有就被不起訴 因為不起訴書上明白寫道: 1.憲法第11條賦予人民的言論自由 2.我是以對方行為之事實來討論 所以檢察官認定我完全沒有誹謗 妨害名譽之犯意 ptt可以不用像國家憲法般那麼保障所有使用者的言論自由 但至少可以讓使用者討論事實吧? df62不論是對我 speed2或owtyyw 都做出了言語恐嚇及文字性騷擾的事實 而不論言語恐嚇或文字性騷擾 都是關乎刑法以及公眾利益 何以n代理版主自己都在判決文寫出df62文字性騷擾不妥 卻對於討論的我處以水桶呢? 附上df62文字性騷擾 恐嚇證據: 性騷擾owtyyw https://tinyurl.com/pvz7exn6 https://i.imgur.com/A0r9aNV.png
性騷擾speed2 https://www.ptt.cc/bbs/Christianity/M.1695661339.A.60E.html https://i.imgur.com/w6ppKnU.png
恐嚇要拿榔頭打我 https://www.ptt.cc/bbs/Christianity/M.1666373134.A.F40.html https://i.imgur.com/6qmsvAE.png
最後我要感謝絕對的愛與公義的天父 祢讓df62 謝仁壽 心硬檢舉我 好讓我把它的惡行再整理得更清楚 讓每個在網路上搜尋謝仁壽的人 都會知道它的性騷擾與恐嚇惡行 這些惡行的證據 會永遠存在網路上 阿們。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4.37.100.19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HumService/M.1712149654.A.4AD.html
miinux: 撕票的證據也永遠在網路上 04/04 00:35
miinux: 得饒人處且饒人。你忘記人非聖賢嗎?孰能無過,一直糾纏別 04/04 00:38
miinux: 人,超煩 04/04 00:38
bigbowl: 樓上大媽的證據也永存網路 彼此彼此 ^_^ 04/04 01:17
bigbowl: 我來po樓上大媽外洩公司文件跟抄襲的證據了^_^ 04/04 02:17
bigbowl: #1b53ueHH (job) 還被版主m 感謝job版版主^_^ 04/04 02:17
happytiger: 受理 04/06 16: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