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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近期 df62 被認定與 df31、df93 等帳號相關並進行處分,想請教板主以下幾點適用 依據: 一、關於時間範圍 df62 係於 df31 轉移結束後才創立並使用,請問板規或相關規範是否有明文規定,事後 創立的帳號仍在原案處分的效力範圍內? 若無明文,是否有既往案例可供比對? 二、關於處罰範圍 依《多重帳號管理辦法》6.4 條,初犯處分規定為: 「其餘帳號中,登入次數最高者停權六個月。」 條文並未明確規定須處罰與事件無直接關聯,或事後才建立的其他帳號。 請問本案擴大處罰的依據為何? 條文應該很清楚,僅將範圍限於所有分身中登入次數最高者。 三、關於「誠實信用原則」之適用 若板主認為本案屬違反誠實信用原則,請說明: 1. 該原則在板務判斷中的法律或規範基礎為何? 2. 是否存在客觀標準,避免因主觀認定而擴張處罰範圍? 3. 過往是否有相同原則適用於「事後創立帳號」的具體案例? 以上純就程序、適用依據與一致性提出詢問,感謝板主及相關人員的辛勞。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49.159.0.34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HumService/M.1754662289.A.E6A.html
Lanword: 退步言之,即令df62符合處罰範圍。那麼版規明言僅禁登入 08/08 22:18
Lanword: 最高次數分身。為何擴大至所有分身?明顯違反法規本身意 08/08 22:18
Lanword: 旨 08/08 22:18
Lanword: 還是提醒板主,處罰應遵守明確性原則,條文事先未涵蓋的 08/08 23:56
Lanword: 情況,事後以「誠實信用原則」類推適用,恐有違罪刑法定 08/08 23:56
Lanword: 原則。 08/08 23:56
ostracize: 水桶中本來就不應用分身帳號發言,這是常識! 08/09 04:25
ostracize: df31/df62/df93經常亂版已經是公認的累犯了。 08/09 04: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