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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Lanword (新的開始)》之銘言: : 針對近期 df62 被認定與 df31、df93 等帳號相關並進行處分,想請教板主以下幾點適用 : 依據: : 一、關於時間範圍 : df62 係於 df31 轉移結束後才創立並使用,請問板規或相關規範是否有明文規定,事後 : 創立的帳號仍在原案處分的效力範圍內? : 若無明文,是否有既往案例可供比對? 對於水桶之帳號所認定懲處是以使用人為代表,跟帳號創建時間無關,如果一個人 被水桶,以你假設為前提,不就意味只要創新帳號就能永久逃避水桶,這樣水桶 有何意義可言。 : 二、關於處罰範圍 : 依《多重帳號管理辦法》6.4 條,初犯處分規定為: : 「其餘帳號中,登入次數最高者停權六個月。」 : 條文並未明確規定須處罰與事件無直接關聯,或事後才建立的其他帳號。 : 請問本案擴大處罰的依據為何? : 條文應該很清楚,僅將範圍限於所有分身中登入次數最高者。 : 三、關於「誠實信用原則」之適用 : 若板主認為本案屬違反誠實信用原則,請說明: : 1. 該原則在板務判斷中的法律或規範基礎為何? : 2. 是否存在客觀標準,避免因主觀認定而擴張處罰範圍? : 3. 過往是否有相同原則適用於「事後創立帳號」的具體案例? : 以上純就程序、適用依據與一致性提出詢問,感謝板主及相關人員的辛勞。 6.4是共用帳號懲處,非他是因水桶禁言後又再次發言懲處,要引用是3.2,又帳號部 目前無作用,故依AboutBoards下多重帳號處置臨時條款做處置。 6.4是懲處共用帳號,目前水桶中是事實,因水桶中本來就不應用分身帳號發言,否則 水桶毫無意義,跟帳號創建時間無關,佛教版、佛法版最近就有實體例子。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23.23.16.76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HumService/M.1754670004.A.F3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