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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iuiuisme (iuiu)》之銘言: : 跟大家分享一個私房點 : 就是草湖玉尊宮 免錢 好吃料實在 : 我都自備大湯匙去打包 不用排隊好爽 : 也有蠻多攤販可以吃吃喝喝 還不錯 噓 poiu20618: 幹 剛剛排隊排半天就一個自備湯匙的插隊是不是你 垃圾 02/16 14:09 → poiu20618: 不要臉 02/16 14:09 厲害 iuiuisme僅用一篇文 居然能讓poiu20618推出上面這推文 http://law.moj.gov.tw/MOBILE/law.aspx?pcode=C0000001 全國法規資料庫 中華民國刑法 第 310 條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 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 處一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 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 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 以下 罰金。 第 309 條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 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 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厲害iuiuisme僅用一篇文 居然能讓poiu20618推出上面這推文 毀謗他人者 該人須負舉證之責任 poiu20618在推文言及: "剛剛排隊排半天就一個自備湯匙的 插隊是不是你" poiu20618他如果不能舉證iuiuisme就是那人 則可用刑法310條 提起毀謗吉訴 還有這推文是在網路用"文字"寫出來的 更是刑法310條下面的敘述 《加重毀謗罪》 之構成要件 因為用了"文字" 另外 poiu20618更在該推文言及: "幹 垃圾 不要臉"之類的負面敘述 已經對iuiuisme網路人格權 有所貶抑跟減損 也可用刑法309條 提起公然侮辱吉訴 僅僅一句推文 可以被人同時吉 "公然侮辱"、"加重毀謗"兩條罪名 吉人一點都不難 到警局備案即可 訟狀若不會寫 也可到地檢署邊寫邊問 要推要噓 屬於網路個人自由 沒人能阻止你 但在推文噓文裡 作負面敘述、情緒用語前 奉勸各位謹言慎行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61.58.104.160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I-Lan/M.1518764091.A.029.html ※ 編輯: askingts (61.58.104.160), 02/16/2018 14:57:56
kavalan1979: 大吉大利,新年快樂 02/16 15:10
feathergod: 年輕人還是太衝動了 02/16 15:18
alvis000: 嘻嘻 02/16 15:21
iuiuisme: 控制碼嚇不倒我低 02/16 15:49
a8112132000: 留名 02/16 16:21
asiraaa: 恭喜恭喜,新春發財 02/16 17:35
lhy8104522: 三年以下 根本不會調資料 高潮? 02/16 17:37
ebod221: 雖然不贊成那位仁兄的激烈言論,但記得之前地檢署也有個 02/16 18:00
ebod221: 「因為id對id的留言並不構成現實人格的侮辱,因此不起訴 02/16 18:00
ebod221: 處分」,所以真的很難說 02/16 18:00
ilanjoy: 吉吉吉吉 02/16 18:06
lic99: 現在流行309跟310一起貼嗎?最好先稿懂一下構成要件該當性 02/16 18:33
goodat: 這不一定成立喔,piu20618是詢問有人拿湯匙是不是他 02/16 18:33
goodat: 如果的確是他,則成立。如果不是他,則不成立。 02/16 18:34
lic99: 你上來貼不去告會被對方笑 02/16 18:37
d015115: 快去告啦 我想看道歉文 你不告就別在這邊該該叫 02/16 19:09
lolicone: 這不是PTT常見的梗嗎XDDD 是說今天去吃真的好多人帶鍋子 02/16 19:16
lolicone: 去裝 一整家每個人都帶 裝了兩桶還在排.... 02/16 19:16
jacky0122: 這po文風格怎麼讓我想到某公民導師? 02/16 19:36
chrislux: 又來一個不懂法的鍵盤律師 02/16 19:42
chrislux: 真有本事就告下去 02/16 19:42
aaagang: 我覺得告不成 02/17 11:55
IanLi: 鍵盤律師才是亂源。 02/17 16:04
laliga: 2 02/18 07: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