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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港版國安法被指嚴酷而荒誕 審判可送中 管轄權可延伸全世界 新聞來源: https://is.gd/oPragY 北京取代香港,強行推出並隨即實施的港版國安法,香港風聲鶴唳,尤其諸多民主人士感 覺此法為他們量體裁衣,白色恐怖時代來臨。為什麼這樣一部打着國家安全法名義的法律 卻不能讓那些僅僅為維護一國兩制和香港高度自治的港人在自己的土地上感到絲毫的安全 ?為什麼這部針對港人的法律卻讓全世界害怕? 綜合諸多分析,可大致歸納為以下幾個 關鍵原因: 可送中國大陸審判 歷史半年之久的香港“反送中”運動核心的訴求就是要維護香港的獨立司法地位,反對將 嫌犯送往中國大陸審判,在港人看來,送往中國大陸審判,首先違背了中國政府自己承諾 的“一國兩制”,破壞香港司法的終審地位;其次,港人對中國的司法體制毫無信心,擔 心“任意施法”,甚至施之以酷刑,失去任何人權保障,這是反送中運動能讓港人傾城而 出的重大原因,但港府及其背後的北京不顧民意,最終決定取代香港推出國安法,首當其 衝,實質上的“送中”對港人構成重大威脅。 國安法第五十五條及第五十六條規定, 符合三種情形的由北京駐港國安公署行使管轄權 ,而不是香港警方;由中國最高人民檢察院指定有關檢察機關行使檢察權,最高人民法院 指定有關法院行使審判權。這是標準的“送中”,可“送中”的三種情形是:(一)案件 涉及外國或者境外勢力介入的複雜情況,香港特別行政區管轄確有困難的;(二)出現香 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無法有效執行本法的嚴重情況的;(三)出現國家安全面臨重大現實威 脅的情況的。 三種情形非常寬泛,沒有嚴格的法律定義,如何界定符合三種情形,解釋權完全在北京方 面。去年香港爆發的反送中運動,北京完全可以硬往上套,反送中被遵循北京當局旨意的 中國官媒形容為“外國勢力操縱”的“暴亂”,反送中過程發生的與警察對抗的激烈行為 被形容為“恐怖活動”,抗爭者提出包括反警暴、直選在內的“五大訴求”,均可以被北 京視為“出現國家安全面臨重大現實威脅的情況”。香港民主運動高峰時期,引爆這場運 動的港府陷於癱瘓狀態,可以被北京當局解釋為“出現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無法有效執行 本法的嚴重情況”。 人權保障缺失 國安署一手遮天 “送中”是對於“一國兩制”最具顛覆性的破壞,一旦被駐港國安署劃入前述三種情形, 送中審判是最可怕的情形,因為港人對中國的法治絲毫沒有信心,國際人權組織對中國任 意執法,對中國人權狀況的揭露也令人心寒。已退出眾志的青年領袖黃之鋒就形容送中後 必遭“酷刑”,但一些分析人士指出,國安法一出,香港也成危地,被送中極其可怕,留 在香港,情況雖然比送中要好,但也面臨香港從來沒有出現的恐怖情形。 與2003年遭反對未果的國安法條例草案俗稱二十三條相比,後者提出由香港自行立法,條 例草案表明所有條文的解釋、適用及執行,必須符合『基本法』第39條,即包括符合國際 人權公約的標準。但由中國大陸取代香港推出的港版國安法,無視人權保障,且規定,香 港法律如與港版國安法不一致,以港版國安法為準,而港版國安法解釋權在中國全國人大 常委會。 最關鍵的是審理涉及國安一類案件時,法官由特首專門挑選,而且部分案件審判過程可以 不公開,審判可以不設陪審團。還有,北京派出的駐港國安公署,根據第60條,公署人民 執行職務時,不受港府管轄;所屬人員執行職務時、也不受香港執法人員檢查、搜查和扣 押;此外,公署及人員享有香港法律規定的其他權利和豁免。 這意味着國安公署成為港府的“太上皇”,既是北京在香港的“捕快”,行動又不受港府 規範。 管轄權可以超越國境和國籍 港版國安法最令人驚訝也讓不少人批評“荒腔走板”的是自我規定了某種可以稱之為“域 外法權”的超級權力,也就是說可以把這一“治外法權”延伸到世界每一個角落。國安法 第六節 “效力範圍” 37條38條均有如此規定: 第三十七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或者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的公司、團體等法人 或者非法人組織在香港特別行政區以外實施本法規定的犯罪的,適用本法。 這一條意味着:即便犯罪的行為和結果都不在香港,只要你是港人,也可能犯罪。但是, 究竟什麼是香港永久性居民?據指出,香港永久性居民與國籍無關,不是入了外籍就意味 着不具有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而根據『基本法』第二十四條規定,中國籍的香港永久性 居民在香港以外所生子女自然而然地擁有永久性居民身份。 第三十八條 不具有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身份的人在香港特別行政區以外針對香港 特別行政區實施本法規定的犯罪的,適用本法。這意味着當局把管轄權不僅擴延至港人以 外,甚至擴延至香港以外的國家和地區。比如一個西方人,在自己的國家自由地發表有關 香港問題的言論,一旦被北京當局認為他在“鼓吹港獨”,他就會面臨被港版安全法管轄 的可能,那麼,他去香港就會被抓起來,或者在香港以外被抓起來? 第四節“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讓人聯想起去年反送中時期,中國官 媒把香港青年領袖與美國外交官在港公開接觸稱之為“勾結外國勢力”,把一些港人與美 國國務卿蓬佩奧會面並在美國國會發表演說稱之為“勾結外國勢力”,享有一國兩制的香 港人本可以自由地與世界任何國家或人民交往,難道從今以後都將冒着被任意扣上勾結外 國或者境外勢力的罪名的危險? 第四節第五款還有一個規定:“通過各種非法方式引發香港特別行政區居民對中央人民政 府或者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的憎恨並可能造成嚴重後果”的,也構成“勾結外國或者境外 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 何謂“引發憎恨”,沒有任何解釋。分析人士懷疑是為了杜絕民眾批評香港當局和北京當 局,防止抗爭而設定的一種“欲加之罪”。 劍指反送中 港版國安法的制定明顯針對“反送中”或者未來類似的“反送中”而來。此法雖然不具追 溯力,但搜證可能會溯及既往。 反政府示威中發生的過激行為都可能被治以恐怖罪 顛覆國家政權罪 分裂國家罪等等,分 析人士指出,安全法中許多章節其實專門針對“反送中”或者說日後再爆發“反送中”一 類的抗爭而來。 比如嚴重干擾阻撓、破壞中央政權機關或特區政權機關依法履職,觸犯顛覆政權罪,按這 一定義,香港反送中抗爭發生的圍堵中聯辦、港府總部的行為,都可能觸犯顛覆國家政權 罪;為“恐怖活動人員”提供運輸、協助等行為也會觸犯“恐怖活動罪”,這意味着,幫 助抗爭者,提供援助的市民也有可能被以恐怖罪治罪。 在涉及“分裂國家罪”,“顛覆國家罪”,以及“恐怖活動罪” 定義方面,沒有付諸行 動也可能觸法,比如第21條,23條及27條規定相關“宣揚”“煽動”“協助”“教唆和資 助”等等均可構成“分裂國家罪”,“顛覆國家政權罪”和“恐怖活動罪”,明顯是針對 言論自由而來。在這種情況下對當局的批評,對政治制度的異議,在中國都可構成“煽顛 ”,因言入罪,搬用到香港,實屬奇觀。 ※每日每人發文、上限量為十篇,超過會劣文請注意 ⊕標題選用"新聞",請確切在標題與新聞來源處填入,否則可無條件移除(本行可移除)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1.240.134.128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IA/M.1593673497.A.1CE.html